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
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 : CSCEC7BXN-GZXS-CI-*******
招 标 日 期: 2019年10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5.doc#_Toc7566">第一章、招标公告................................................. PAGEREF _Toc7566 3
********5.doc#_Toc20800">第二章、投标须知................................................. 5
********5.doc#_Toc26501">第三章、评标办法................................................ 16
********5.doc#_Toc26501">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9
********5.doc#_Toc4823">第五章、合同格式................................................ 3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
1.2建设地点:重庆市巴南区
1.3建筑规模:本次招标为项目全线CI标准化建设工程。
2、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
2.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2标段划分计划:本次招标暂定为1个标段,具体标段的划分以我公司项目部通知为准。
2.3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全线CI标准化建设工程。
2.4承包方式:实行包工、包主材、包辅材、包工机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等。
2.5工期要求:具体以招标人书面节点工期计划为准
2.6质量标准:满足施工图、项目临建规划图等设计文件要求,达到相关地方标准与规定,并一次性验收合格、符合本项目及业主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单位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允许挂靠。
3.2投标单位资质要求:CI标准化建设相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3投标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投标单位具有独立的项目管理团队和自有劳务人员。
3.5投标单位具有相关类型项目的施工经验。
3.6投标单位未被中建系统列入黑名单且与我司没有诉讼条件的。
4.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上午9:00时至2019 年 10 月 17日 下午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云筑网”( http://cscec.jc.yzw.cn)进行在线投标报名或到江北区江北嘴力帆中心2号楼12楼进行报名。
4.2招标人不提供邮寄招标文件服务。
5.招标文件的领取
5.1请于 2019年 10 月 15 日上午9:00时至2019年 10 月 17 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云筑网”( http://cscec.jc.yzw.cn)领取招标文件或到江北区江北嘴力帆中心2号楼12楼现场领取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 10 月 22 日17时00 分,地点为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力帆中心2号楼12楼。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云筑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力帆中心2号楼12楼
联系人; 公司 邓晓潇:187*****262
项目 陈 聪:177*****922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工程概况 | |
1.1 | 项目名称 | 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 |
1.2 | 项目地点 | 重庆市巴南区 |
1.3 | 建筑规模 | 项目全线CI标准化建设工程。 |
2 | 分包工程概况 | |
2.1 | 招标范围 | 项目全线CI标准化建设工程。 |
2.2 | 标段划分计划 | 本次招标为1个标段。 |
3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
3.1 | 资质要求 | 1.投标单位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允许挂靠或转包。 2.投标单位资质要求:CI标准化建设相关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3.2 | 财务要求 | 投标单位是一般纳税人,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3 | 人员要求 | 投标单位具有独立的项目管理团队和自有劳务人员。 |
3.4 | 业绩要求 | 投标单位具有近三年内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 |
3.5 | 信誉要求 | 投标单位未被中建系统列入黑名单且与我司没有诉讼条件的。 |
3.6 | 其它要求 | 投标单位必须经公司考察小组考察合格后,并在云筑网上进行登记注册成功后方可参与投标。 |
4 | 踏勘现场 | |
4.1 | 踏勘时间及联系方式 | 时间:2019年 10 月 15 日- 22 日(投标截止日期前) 联系方式:需踏勘请与项目联系人陈聪联系,联系号码:177*****922。 |
4.2 | 踏勘规定 |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各投标人现场踏勘,投标人请自行前往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对自身财产和安全负责。但投标人必须进行现场踏堪,应充分了解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确保报价能真实有效。 |
5. | 招标日程安排 | |
5.1 | 招标文件的领取 | 请于 2019年 10 月 15 日上午9:00时至 2019 年 10月 17 日下午17: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云筑网”( http://cscec.jc.yzw.cn)领取招标文件或到江北区江北嘴力帆中心2号楼12楼现场领取招标文件。 |
5.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17:00时之前使用云筑网进行在线提问(投标人在此时间之后提出的问题,招标人不再进行澄清和答复)。 |
5.3 | 招标人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招标人将在云筑网平台提问答疑区上传经备案后的答疑及补遗文件,投标人请及时在提问答疑区自行下载本标段的答疑及补遗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期间随时在云筑网平台提问答疑区查询本标段的答疑及补遗文件,投标人未自行下载本标段所有答疑及补遗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5.4 | 投标截止时间、递交地址、联系人 | 截止时间:2019年 10 月 22 日 17 时00分(若有补遗文件修改的,以补遗文件中确定的时间为准) 递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楼12层 联系人及电话:邓晓潇 187*****262 陈聪 177*****922 |
5.5 | 开标时间 | 暂定2019年 10 月 22 日下午15:0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
5.6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6 |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
6.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交纳方式: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应以转帐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中转至招标人指定的如下帐户: 户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两江分行营业部 转帐时请注明“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CI标准化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然后凭汇款单到公司,到招标人财务资金部开具收据作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凭据。 特别提示:招标人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或现金、支票等其它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交纳或逾期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返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30日内无息退还,具体统一退还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6.2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按中标标段的暂估合同金额的 /%比例收取 交纳方式: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将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无息)。投标人必须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逾期未足额缴纳,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投标人应以转帐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不接受私人转账及现金)中转至招标人指定的如下帐户: 户 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两江分行营业部 履约保证金退还: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退还 |
7 | 投标费用 |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均不退还投标文件,也不承担投标人因投标产生的任何费用。 |
8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 |
8.1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副本各1份,须在右上角标明。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8.2 | 投标文件装订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或方案等部分资料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复印),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 |
8.3 | 投标文件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密封完好(包装形式不限),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
9 | 开标 | |
9.1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开标时各投标人不再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2)投标保证金:查看所有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没有缴纳按废标处理,对提交了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3)唱标完成后,招标人按要求填写开标记录表,转入评标阶段。 |
9.2 | 投标单位是否到场 | 本次招标无需投标单位到开标现场。 |
9.3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 |
9.4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详见评标办法) |
9.5 | 中标价 | 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方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中标,亦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定任何标价的原因。 |
10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按照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若投标人最终得分相同时,以工程建设费报价较低的优先。若工程建设费报价相同时,允许并列排名,,中标人则由招标人内部流程审批完成后,确认中标单位。 如果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故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另行确认中标单位。 |
11 | 合同签订 | 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书面的中标通知书,并与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中合同内容的各项条款、合同格式的内容签订正式的合同。 |
12 | 禁止行为 | 若有证据表明投标人联合串标、围标、向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行贿、采取非正常手段干扰招标人进行招标和评标的,或是在中标后未能与按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招标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已经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招标人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即施工负责人)、项目管理团队。 |
13 | 办理电子印章 | 中标单位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向招标人法务合约部提交办理电子印章的申请资料,并向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电子印章使用年费(电子印章收费标准:500元/个/年)。 电子印章费用缴纳信息: 1)单位名称: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开户行:建行北京上地支行 3)账号:1100 1045 3000 5300 0235 |
14 | 过程监督 | 本招标过程将全程接受招标人纪检监察部的监督,如投标人发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有不正当行为,可向以下人员当面或书面进行举报: 电话:***-******** |
二、总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
1.2工程地点:重庆市巴南区
2、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项目全线CI标准化建设工程
2.2 招标承包方式:包工、包主材、包辅材、包措施、包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及临时设施、包运输、包机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垃圾外运、包管理费利润、包验收及验收后的正常使用养护、包个人所得税及分包范围内的各类税金等与该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内容。
3、甲供材料明细表见下:
甲供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备注 |
/ | / | / | / |
4.工期要求
具体以招标人书面节点工期计划为准。
5.质量标准
满足施工图、项目临建规划图等设计文件要求,达到相关地方标准与规定,并一次性验收合格、符合本项目及业主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6、安全生产要求
分包人(中标单位)进场时必须提供所签订的合同、进场指令,配合承包人对所进场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同时分包人必须与进场的每个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劳动合同,购买自身员工工伤保险。分包人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所施工现场安全费用投入,保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做好自有员工进场前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工作,做好每天作业前的班前教育并记录完整、施工过程做好安全现场管控,确保自身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
承包人不负责民工生活区临时用房的搭设,分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工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由承包人统一代买,所产生的购置费由分包人承担。另,施工现场分包人所用的配电箱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分包人必须按要求更换。否则,承包人有权利为分包人更换出问题的配电箱,产生的费用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进场工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凭身份证办理进出场卡,一人一卡制,押金10元/卡,退卡退押金,若有人员流动需及时补办。
分包人班组要管理好自己的工人,如出现群体性工人围堵承包人单位或者业主单位的,无论任何理由,每次扣罚合同额的5%。
7、合同主要条款(计量及付款)
7.1中间计量:按月办理中间结算,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中间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中间结算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7.2最终结算: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监理、业主、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工程检测合格后,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最终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最终结算资料应附承包人已经办理的所有中间结算的审核记录,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相关部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承包人总经济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7.3合同价款的支付:
中间结算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扣除违约、罚款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分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承包人扣除违约、罚款金、第三方代做费用等费用后,分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承包人在次月支付至中间结算金额的65%;CI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第二个月支付至累计中间结算金额的80%;本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成后,承包人在第三个月无息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100%。承包人以网上拨付的方式支付货款。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7.4增值税:中间结算当月,分包人应提供与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计量金额×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最终结算完成后并在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款项前,分包人应按最终结算金额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应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并符合合同约定,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向承包人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1000元-50000元的罚款。若分包人纳税人身份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计税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如果承包人因与业主承包合同中增值税条款发生变化,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承包方对相应增值税条款的修改。
承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160*****04002235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电话:****-********;
8、对投标单位管理人员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中标方必须按合同要求保证施工人员及与招标方对口管理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其中:项目经理1名、技术负责人1名和施工员2名,劳务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要求持证上岗,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招标方并征得招标方同意。否则,中标方应支付招标方违约金。
中标人的班组进场后必须服从招标人的劳务管理制度,中标人必须严格管理劳务工人,将有关劳务费用分配细则及工资表落实到个人,接受招标人劳务管理员监督管理。如因管理不善、工资未及时发放等非招标人原因引起工人到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闹事,产生不良后果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0元,从进度款中扣除。
9.履约保证金数额:
按中标标段的暂估分包合同金额的0%比例收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将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超出或不足部分多退少补(无息)。投标人必须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逾期未足额缴纳,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10.网络投标流程
第1步:招标人云筑网发布招标公告
第2步:投标单位通过云筑网报名
第3步: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4部:招标人云筑网发布入围通知
第5步:招标人在云筑网发放招标文件
第6步:投标人在云筑网下载招标文件或线下领取招标文件
第7步:投标人在云筑网针对招标文件提出问题
第8步:招标人在云筑网上进行答疑
第9步:投标人在网络报标(正式投标文件送达)
第10步:招标人在网络开标
第11步:评标、定标及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12步:线下合同签约
1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11.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1.2.投标单位非善意投标,投标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权益。
11.3.干扰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11.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拒签合同。
12、招标文件
12.1招标文件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招标范围、说明及投标要求;
(4)评标办法及标准;
(5)图纸;
(6) 投标文件格式;
(7) 报价清单
(8)合同条款及格式;
根据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1)已经公布的招标文件确须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同时在云筑网平台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云筑网平台上发布变更公告。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3)所有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云筑网平台网站获取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招标人发布在上述网站的通知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密切关注。
13.投标文件
13.1.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详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上述投标组成文件,除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简装成册密封送达外,还须扫描后以附件方式上传至云筑网
13.2.投标报价
(1)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2)投标报价、货款一律使用人民币,以“元”为单位。
(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要求的条件下结合自身实力综合考虑市场等各种因素进行报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3.3.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码,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用计算机打字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5)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需每页加盖公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
13.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
(2)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各一份应分别封装于两个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字样,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年月日。
(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每一密封袋注明“开标之前不准启封”字样,并加盖密封章。
13.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4条”规定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将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我方财务部开据的开据)复印件单独递交。
13.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投标。14.开标
14.1.开标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本单位规定进行网络及线下同步开标。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废标判定):
①书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②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的;
③无投标人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书未按要求签字及加盖公章的;
⑤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报价要求规定的;
⑥网络报价与书面报价不符合,且不按招标人要求进行澄清的;
= 7 \* GB3 ⑦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更新资质证明及业绩信息材料的可能被视为废标;
15.评标
详见评标办法
16.定标
16.1. 定标准则,本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综合各种条件下的价格优惠、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资质、经营业绩、供应实力、信誉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评优确定中标人。
16.2.为维护招标人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有选择和拒绝所有投标和取消招标过程的权力,投标人不得因此而要求招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16.3.招标人有权力根据评标情况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投标人不得有异议。
16.4.为维护招标人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有选择和拒绝所有投标和取消招标过程的权力,投标人不得因此而要求招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16.5.招标人有权力根据评标情况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投标人不得有异议。
17.中标通知书
17.1.评标结束并确定中标结果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将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云筑网平台发布中标信息。
17.2.招标人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18.《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18.1.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CI标准化建设劳务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合同》,招标人可单方面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违约责任。
18.2.招标文件(含修改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含书面答疑文件)均为签订《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合同》的依据,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无权调整条款。
18.3.招标人在后续签订《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合同》时有权对合同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调整。
18.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本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他人履行。
第三章、评标办法
1.总则
1.1本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监督部门对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1.2.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本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2.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内部流程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包含技术、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2.2评标委员会将按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开展整个评标工作
3.初步评审
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初步评审按初步评审表的内容进行,凡表中所列任何一项条件未满足,则视为初步评审不合格。仅有初步评审全部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详细评审。
3.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初步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一 | 形式审查 | ||
1 | 投标人名称 | 所有营业证照应保持一致 | |
2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投标须知表中第8条要求 | |
3 | 投标文件是否按要求进行密封 | 符合投标须知表中第8条要求 | |
4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 |
二 | 资格审查 | ||
1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文件最低要求 | |
2 | 注册资本金 | 大于等于100万元。 | |
三 | 响应性审查 | ||
1 | 投标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最低要求 | |
2 | 拦标价 | 拦标价为:153364元。总报价超过拦标价的将被视为废标。 | |
3 | 主要合同条款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4 | 财务资金状况 | 必须提供近二年本公司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同时提供公司的近半年银行流水。 | |
四 |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 | ||
1 | 技术措施 |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2 | 项目负责人履历、资格、业绩 | 需提供公司业绩与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资料、资格证件、工作履历。 |
注意:初步评审中有一项不符合的即视为废标。
4.详细评审
4.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经济标评分规则对个投标人进行打分。
一级评审指标 | 二级评审指标 | 分值 | 评分 | 评审要点及计分标准 |
经济标 | 投标报价 | 100 | (1)评标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报价,超过拦标价为废标。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总价)=评标价平均值(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低和最高值); (3)评标价偏差率计算:(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为正数,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5分;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为负数,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1分。 (5)加分标准 ①.A 级供应商加 1 分,B 级供应商加 0.5 分,本加分仅适用于评标得分排名时使用; ②.在确定中标价格时,仍按照加分前排名确定的中标价格为准; (6)按上述评分规则进行投标单位排名。 |
4.2评标过程中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时,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合格投标人报价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
4.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质询发问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外泄。
4.4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及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4.5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的评标活动,否则将被撤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5.定标
(1)开标后,不再进行二次报价,直接确定拟中标单位。
(2)根据评标得分排名最高的前N家投标人(N-为拟定供应商数量)作为中标候选人。
(3)原则上以 N 家中的最低价作为共同中标价,如N家中有不同意共同中标价时,可按得分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询价(详见询标记录-附件15)并进行单价确认(详见单价确认函-附件16),直至确定中标单位,当确定为 N 家之外的单位中标时,如投标价低于共同中标价格时,则以投标价作为该单位的中标价;如询价完成后,还不能达到拟定中标供应商数量时,可先确定同意共同中标价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剩余的标段重新招标。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书格式:
(1) 投标人必须采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用黑色墨水认真填写投标报价书。如采用打印,则需在显著地方加盖企业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2) 投标人还需在投标书需要的位置加盖企业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3) 投标书作为投标文件由招标人留存,供方无论中标与否,一律不予退还。
2、投标文件按下列格式及顺序装订: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投标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项目管理模式及组织架构图
(5)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格证书
(6)项目经理简介
(7)业绩证明(近三年施工项目的签约合同级考核评价),
(8)财务资金状况(公司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
(9)施工组织设计(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10)报价表
(11)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资质证书
④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
⑤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转账凭证)
上述投标组成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简装成册密封送达。
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
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投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 资质证书编号 | ||||||||||
企业类型 | 上年度合同额 | ||||||||||
详细地址 |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
发证时间 | 营业期限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
有效期 | |||||||||||
纳税资格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 ||||||||||
被授权人情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手机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电子信箱 | ||||||||||
注:
1、本表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务必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投标人应保证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有出入,则视为无效投标。
附件二
投 标 承 诺 函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根据已收到的贵公司编号(CSCEC7BXN-GZXS-CI-*******)的招标文件,经认真阅读、研究并进行充分考察后,我公司对贵公司所发的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予以确认。并进一步承诺如下:
1、我公司所报的单价,已充分考虑了招标文件及《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合同》(下称《合同》)要求中标单位(乙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及风险,由此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费用我公司已包含在报价中。
2、若我公司中标,除非贵公司要求,我公司将不主动要求调整《合同》条款。否则,贵公司可以随时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
3、我公司承诺不会因贵公司《合同》的承包范围的调整而产生的异议。
4、若我公司没有中标,我公司将不要求贵公司做任何解释。
5、我公司理解贵公司不以最低投标价为中标价的唯一选择。
6、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同意本投标承诺函及所有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7、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务人员;并按月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8、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在供货过程中保证供应材料为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材料,各类质量资料随货同行,并保证各类质量资料真实有效。
9、我公司在时间上将严格按项目要求时间组织设备进场,并保证根据进场时间和规格型号要求提前做好备料,避免确因某些自然灾害使设备短期缺货。
10、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对招标文件、合同完全接受和遵守。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单位):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三(2)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公司员工(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并负责处理本分包工程招投标以及与承包人之间的一切事宜以及签署的所有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分包工程招投标开始至本分包合同签订结束。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月日
| |||
| |||
附件四
项目管理模式及组织架构图
附件五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格证书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年龄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安全员 | ||||||
施工员 |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为必填写项,资格证书附后
附件六:
项目经理简介及证明资料
附件七
业绩证明(近3年)
参建工程项目名称 | 施工内容 | 总承包单位 | 证明人/联系方式 | 开竣工时间 | 信用评价 |
附件八
财务资金状况(公司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
附件九
施工组织设计
包含的内容: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附件十
报价清单(CI)
工程名称: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项目驻地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工程
序号 | 分包内容 | 规格 | 分包形式 | 承包内容 | 计量方式 | 单位 | 暂定工程数量 | 工程分包限价(元) | 工程分包限价合价(元) | 报价单价(元) | 报价合价(元) | 备注 |
1 | 项目部指路牌 | 方管+铁皮+金彩格反光贴(1.2m*4)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计量按照正面、被面两面计算面积。 | m2 | 19.2 | 240 | 4608 | |||
2 | 项目部电动伸缩门 | 机头+不锈钢机身+安装,6米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套 | 1 | 7500 | 7500 | |||
3 | 大门柱子 | 方管+铁皮+高精度喷绘(1m*1m*2.5m)+2个顶灯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个 | 2 | 1500 | 3000 | |||
4 | 铝扣板+项目部冲孔外漏发光字 | 镀锌方管+轻钢龙骨+铝扣板+钢架结构(18m*2.2m)+铝板烤漆+LED块发光字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39.6 | 450 | 17820 | |||
5 | 桌旗 | 不锈钢底座+丝网印刷党旗国旗+水晶底座+Y型不锈钢旗架+旗帜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套 | 2 | 65 | 130 | |||
6 | 外墙-企业标志- | 方管+铁皮+高精度喷绘(2.5m*2.5m)2块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12.5 | 180 | 2250 | |||
7 | 会议室形象墙(中国建筑) | 2公分pvc雕刻+pvcuv打印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套 | 1 | 900 | 900 | |||
8 | 制度牌 | 写真+超卡板+边条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块 | 22 | 45 | 990 | |||
9 | 企业文化(含制度牌、中建信条) | 超卡板+写真+边框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50 | 170 | 8500 | |||
10 | 司旗 | 3号司旗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面 | 3 | 64 | 192 | |||
11 | 导旗 | 旗帜布+丝网印刷+旗杆(竹)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面 | 50 | 17.5 | 875 | |||
12 | 不锈钢旗杆 | 60变80变110不锈钢圆管+安装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 | 31 | 130 | 4030 | |||
13 | 钛金字 | 2cm钛金板雕刻+安装(四个字+logo)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套 | 1 | 750 | 750 | |||
14 | 楼道扶手标语 | 车贴+安装(0.9m*0.8m)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15 | 190 | 2850 | |||
15 | 门牌 | 亚克力uv(0.09*0.28)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块 | 15 | 10 | 150 | |||
16 | 窗帘 | 防水遮阳双面蓝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6.2 | 130.00 | 806 | |||
17 | 喷绘(3c围挡) | 高精度550喷绘+安装(2.1*2.6)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87.36 | 80.00 | 6989 | |||
18 | 3c围挡 | 喷塑方钢 镀锌板喷塑(260cm*210cm)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92.82 | 85 | 7890 | |||
19 | 网格围挡 | 镀锌圆管 网格围挡(150cm*300cm)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70.2 | 70 | 4914 | |||
20 | 九牌一图 | 不绣钢架子宣传栏(120-240)(不包含面板)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块 | 10 | 1500 | 15000 | |||
21 | 九牌一图 | 写真布+超卡板(120*240)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块 | 28.8 | 160 | 4608 | |||
22 | 项目部铭牌 | 拉丝不锈钢腐蚀牌(60cm*40cm)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块 | 1 | 210 | 210 | |||
23 | 户外标识牌 | 晶彩格反光贴+钢架+镀锌板(0.8m*1.2m)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块 | 2 | 290 | 580 | |||
24 | led显示屏 | P8单元板+铝合金型材组装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 | 6 | 1050 | 6300 | |||
25 | 院内展板内容 | 写真布+KT板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m2 | 5.76 | 160 | 922 | |||
26 | 门楼 | 横眉架子(1m*1.5m*10m)5°角钢+铝塑板;立柱:(1m*1m*6.5m*2根)5°角钢+彩钢板+高精度喷绘;横眉字:50cm*9个*2套(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40cm*13个*2套(承建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90cm*2个(企业标志)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套 | 1 | 44800 | 44800 | |||
27 | 道闸 | (升降杆)5m | 专业分包 | 一、工作内容 | 在甲方设计或技术交底范围内,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 台 | 2 | 2900 | 5800 | |||
28 | 小计 | 元 | 153364 |
说明: 1、该综合单价为一次性包干价格(含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税),包括完成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含增值税税金及附加税)一切费用。承包单价不可调整,单价中包含处理地下障碍物等一切不可预见所发生的费用;工作内容最终以图纸为准。
2、投标人郑重承诺:本报价是在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完全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经现场踏勘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报价,否则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投标单位(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部分、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
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工程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住 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116号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CI标准化建设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罐子溪隧道病害整治工程驻地CI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CI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分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或改变材料供应方式,对此分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不得要求承包人作出任何补偿、赔偿。
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赶工费、水电费、因本工程现场任何情况发生的机械停滞费、成品保护费、摊铺时井口的覆盖拆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市场风险费、防暑降温费、人员窝工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配合承包人进行现场各种检查及验收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主材、包辅材、包措施、包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及临时设施、包运输、包机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垃圾外运、包管理费利润、包验收及验收后的正常使用养护、包个人所得税及分包范围内的各类税金等与该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内容。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分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或改变材料供应方式,对此分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不得要求承包人作出任何补偿、赔偿。
二、分包合同价款
1、本分包合同为(固定单价)单价合同。
2、暂定合同价款(含增值税)为:¥:,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
三、工期
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年月日,具体以承包人书面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年月日竣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2条。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
九、发票
9.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 1 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9.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 2 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 3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中间计量完成当月,分包人应提供与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中间计量金额×合同约定付款比例)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最终结算完成后并在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款项前,分包人应按最终结算金额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应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及符合合同约定,否则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分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向承包人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1000元-50000元的违约金。
9.5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6若分包人纳税人身份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计税方式发生变化,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9.7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9.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1)承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帐号:160*****04002235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电话:****-********。
2)分包人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以下合同生效条款选择其一,如仅承包人使用电子印章的选择第一种;如双方均使用电子印章的选择第二种;如双方均使用物理印章的选择第三种。)
本合同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生效。承包人、分包人双方依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采用电子印章签订本合同的有关事项:
1、电子签名风险揭示
分包人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密码泄露或分包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错误或延迟;
(3)分包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承包人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分包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分包人发生损失,分包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并承诺不因此追究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电子签名约定
(1)分包人郑重承诺:同意在参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发包的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录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网站,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和文本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和文书。
(2)分包人为签署本合同所登录的网站必须是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指定站点(http://ehetong.cscec7b.com:8088/a/login)。分包人使用其他网址或软件签署本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分包人凡使用分包人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均视为分包人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4)本条列举的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分包人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合同印刷字体内容若有修改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增添、涂改等),必须经双方在修改处同时盖章确认方可生效,否则仍以原印刷字体内容为准。
本合同一式份,承包人执份,分包人执份。
承包人:(电子印章) 分包人:(电子印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 4.图纸 |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 8.指令和决定 |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 10.承包人义务 |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
15.事故处理 | 16.水、电供应 |
17.测量、定位、放线 | 18.工程试验 |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
21.工程的照管 |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 24.避免干扰 |
25.环境保护作业 |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 28.安全防火监管 |
29.合同工期 |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
33.保函 |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 36.计量 |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
39.质量保修 | 40.违约 |
41遵守的法律、法规 | 42.争议 |
43.保险 | 44.不可抗力 |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
49.补充条款 |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招标人。
1.3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 指在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投标人。
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
1.11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1.12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等的合同总金额。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下达或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25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27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8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9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30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1不可抗力: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1.3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3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通用条件
4.招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相关细目单价及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计量规则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
10.6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7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8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10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1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2签署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在现场设置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署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未约定,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资金流量计划
分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或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二者相比,以完成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资金流量估算计划,提交承包人以供其审核,并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订资金流量估算计划。
30.1.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约定倍数*Σ(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件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4.6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34.5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 承包人收到业主付款后,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34.6合同价格的调整
34.6.1调整原则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分包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若出现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属于持续性发生的调整事项,则分包人应调整事项发生后的每月25日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下列事项发生,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索赔;
▽误期赔偿;
▽现场签证;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2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分包人不得藉此停工。
经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34.6.2工程变更
34.6.2.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4.6.2.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36.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6.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4.6.2.3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4.6.2.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4.6.2.5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4.6.2.6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4.6.3项目特征不符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分包内容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分包合同工程,直至项目被改变为止。
分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分包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4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5计日工
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分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承包人复核: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分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承分包双方另行商定。
34.6.6索赔
34.6.6.1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4.6.6.2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4.6.6.3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4.6.6.4索赔金额的支付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确认索赔额度。
若因分包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此项索赔,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4.6.7误期赔偿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分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分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可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
因分包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分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进行确认;误期赔偿费应列入分包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4.6.8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承包人签证确认,分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34.6.9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承包与分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 承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 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工人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分包合同无约定的按国际有关规定执行。
34.6.10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质量: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设计施工图、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评标准和相关奖项。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整体工程质量及标准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承担其分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并承担其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符合承包人CI战略要求,确保承包人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达标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承包人有权给予其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违约:
因分包人违约,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8工程款的扣付或缓付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付或缓付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5)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9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业主向承包人确认并支付最终付款后28日内,承包人将分包工程的最终款项支付给分包人。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1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1.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1.2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34.12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1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竣工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竣工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检查和检验
35.5.1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承包人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均需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计量
36.1计量原则
36.1.1分包工程工程计量依据附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计量按月进度分段计量,具体结算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6.1.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2单价合同的计量
36.2.1工程量必须以分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确定。
36.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4.6.2条。
36.2.3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分包人。
36.2.4承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36.2.5当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分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6.3总价合同的计量
36.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合同第36.1款的规定计算。
36.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6.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与分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36.3.4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承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36.3.5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36.4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6.5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数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6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7.1中间(预)结算
37.1.1分包人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中间计量申请,随附已完工程项目任务单、材料设备单据等资料.分包人的已完工任务单应由工程部、技术部、安全部、材料部、项目生产经理和项目经理等共同签字确认。中间结算在分包人上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审核完毕;并按照工程款应收、应付情况、月度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算支付。
37.2进度款
37.2.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37.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分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37.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合同规定的总价合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进度款。
37.2.4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且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37.2.5代扣款项,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7.2.6除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支付分包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分包义务)的。
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申请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37.2.7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8.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8.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8.3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8.4竣工结算与支付
38.4.1基本原则
◆结算的计价方式:
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模式,竣工结算价款均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竣工结算价款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工程完工后,承包与分包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分包结算预估,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当承包与分包双方或一方对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按合同争议条款处理。
38.4.2竣工结算的程序◆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项目部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报承包人总部(或总部授权的结算部门)审计,审计中审减不审增。若分包人所报结算价的审减率在5%-10%(含5%)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5%的违约金,若审减率超过10%(含1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10%的违约金,审减率在20%以上(含2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20%的违约金,并将列入承包人分包商“黑名单”不得参与承包人任何施工项目分包招标活动。
◆若分包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则被视为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进行配合,不论与分包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的结算价格与此相关,则在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结算定案书必须经单位授权批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
38.4.3结算款支付◆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分包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 分包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 应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 实际应支付的分包结算款金额。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核实无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
◆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及返还。
◆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39.质量保修
39.1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39.2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0.违约
40.1违约责任
40.1.1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0.1.2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0.1.3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0.2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3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2.争议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包及分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解释,双方对解释不认可的,对不认可的部分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分包人、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分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42.1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3.保险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3.1.1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3.1.2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3.1.3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承包人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3.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3.2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3.3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3.4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3.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3.6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4.不可抗力
44.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4.2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4.3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4.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4.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3.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4.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4.5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5.1分包合同的转让
45.1.1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45.1.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人、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5.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6.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6.1.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件第21.1条。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46.1.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6.1.3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6.1.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6.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46.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执行。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专业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6.3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46.3.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3.2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向分包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要求的,承包人可将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暂停向分包人支付任何价款。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核实合同解除时分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已完成合同价款部分其综合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清单单价包干的总价合同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包干的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量总价的70%进行计算。
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市场价的70%折现后计入结算;如有甲供材料和设备,分包人应办理退还手续,丢失、损坏或低于回收率的应照价赔偿。
46.3.4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4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46.4.1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收取暂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6.5合同解除的价款支付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4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和施工当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经过承包人批准的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的要求。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若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则执行上述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人进场后,提出请求的7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1套。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联系方式:
9.2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联系方式:
10.承包人义务:
10.7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组织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11其它工作:
(1)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条件,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
(2)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3)在分包人开始施工前,向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4)审核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5)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
(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分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分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7)在开工前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承包人不提供分包人住宿,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9)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分包人自行解决。
(10)负责对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1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工程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分包人进行验收。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6 分包人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11.7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应以承包人规定的时间为准。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分包人报送后7天内。。
11.8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天内 。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分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后三日内审核完毕。
11.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11.1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1)严格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技术交底组织施工。
(2)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以前,必须接受承包人安全教育,注意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关于国家颁发的爆破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下,杜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如分包人在施工中不按国家颁发的爆破工作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返工浪费等,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合理、可行的爆破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5)负责办理爆破方案审批手续。
(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承包人要求进行爆破施工,标高及范围达到承包人设计规划要求及合同中的质量要求。如若爆破超过设计标高,所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7)做好爆破时安全警戒,承担爆破器材、物品临时存放及管理工作。
(8)采取必要的技术及防护措施,严禁产生飞石,确保周围建筑物及在建设施工中安全和人身安全。如因爆破与周围居民产生纠纷,分包人需负全责。
(9)工程开工前,应向承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承包人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
(10)工程开工前,分包人应负责到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1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承包人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分包人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12)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自身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13)从承包人提供的电源接入点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分包人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14)分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承包人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5)分包人队伍进场后必须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承包人项目部,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和违规、违章操作引起的事故,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于500-1000元/次的罚款,且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如未经同意擅自撤离现场,视为分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16)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在民工宿舍内应配备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工人须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钢筋工手套、电焊工服装、电焊工眼镜、电工绝缘鞋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7)分包人应按时交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如承包人代分包人交纳该费用的,分包人同意该费用从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18)分包人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19)分包人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在承包人项目部办理门禁卡,进出施工现场必须刷卡。没有门禁卡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不按项目要求刷卡进出的按20元/人次罚款(以门禁系统刷卡记录与分包人上报当月考勤对照为准),罚款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0)分包人派遣专职测量人员负责施工的测量、报承包人审核;协助承包人完成试验、检测(包含桩基检测)等工作相关工作,分包人完成相关内业资料。以上内容不再单独计量,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暂定合同金额的 5 %,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另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分包人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0岁(女性)以及超过55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12.5分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个工种的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需经承包人审批确认,若分包人怠于报送该计划,承包人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分包人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分包人具备约束力。若分包人人员不足最低数量时,承包人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分包人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发生费用的双倍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6.水、电供应
1)分包人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材料费用及维护。分包人应负责供应其所需的所有电、水和其他服务。如分包人使用现场可供的电,分包人应负责从指定的接入点进行正确地接驳及所需的临时供电管线及设施,费用按1.1元/度加电损在当月计量中扣除。其中二、三级配电箱由分包人自行采购、安装;电缆线由分包人自行采购、自行铺设线路且必须符合三相五线制要求。在使用期间,分包人负责配备电表和配电设施以及对其工作范围内的临电设施保管、维修、安全等,若施工范围内其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以上费用若发生则从分包人的月计量或结算中扣除。水井、水源及其费用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其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分包人自行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临水临电设施的施工费用及维护。
3)分包人在使用时要注意水、电的节约,如分包人在使用时有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行为,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超过3000元/次的违约金。
4)分包人在大电未接通前采用自发电施工,按照分包人发电机的租赁费用、油料费减实际完成工程需要的网电费用,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具体计算如下表)。大电接通后零星停电采用的自发电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不另行计量。
柴油发电施工与网电施工价差补偿金额计算表 | |||
柴油发电成本 | 网电成本 | ||
柴油发电机型号(KW) | 250 | 拌和机电动机型号(KW) | 250 |
输出功率(70-90%) | 75% | 输出功率(80-90%) | 75% |
每小时输出电量(度) | 187.5 | 每小时输出电量(度) | 187.5 |
每度耗油(Kg) | 0.202 | 发电时间(h) | 现场签认 |
发电时间(月) | 现场签认 | 输出电量(度) | E6*E5 |
每月工作天数(d) | 现场签认 | 网电扣款价(元/度) | 1.1+电损 |
发电时间(d) | 现场签认 | 成本合计(元) | E8*E7 |
每天工作时间(h/d) | 现场签认 | 应补偿金额(元) | B16-E9 |
发电时间(h) | 现场签认 | ||
柴油价格(元/kg) | 市场价 | ||
柴油费用(元) | B5*B12*B11*B6 | ||
发电机租赁单价(元/月) | 市场价 | ||
发电机租赁费用(元) | B14*B7 | ||
成本合计(元) | B15+B13 | ||
柴油发电平均单价(元/度) | B16/E7 |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19.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9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次的违约金。
25、环境保护作业
25.7分包人的其它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ISO14000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
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8.安全防火监管
28.2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暂定合同总额的5%,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整;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整;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1人/次 20000元的违约金;若无人员伤亡,造成项目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20000元/次的违约金。
29.合同工期
29.1工程进度安排由业主和承包人指定,开工和竣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承包人调整。承包人有调整工期以及暂时中止施工(包括多次中止)和随时复工的权利,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工程施工工期的不确定因素且承诺服从业主和承包人的安排,并且不因此增加费用。
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机械设备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保证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1)施工期间,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分包人有更换意向,需提前7天报承包人审批,未取得承包人同意前不得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整改通知后7日内未能整改或拒绝整改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对相关人员进行更换,直至承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项目经理,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分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每超过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
(3)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驻项目时间不少于25天,否则应按照2000元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分包人管理人员一个月内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0天或连续两个月常驻项目时间少于25天,除分包人按照前述原则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有权认为其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
(4)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需经承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500元/次·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0.1.5分包人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的时间: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8生产例会
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以承包人通知为准,如未经过承包人同意,缺席的按1000元/次·人支付违约金。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2质量目标
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陆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承包人。
31.7.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承包人ISO9001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人的接头工作。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材料
32.1.2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其他设施:无。
32.1.4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清单:见附件。
(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因分包人原因超用的部分,发包人将按实际采购材料价格的105%从分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32.1.5 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到场价加5%采购管理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对于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因分包人原因超用的部分,承包人将按实际采购材料价格的120%从分包人结算款中扣除。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额5%的现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暂定合同金额的 5 %,即: 元(大写: )。
分包人应在中标后7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分包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若有)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需另行补齐)。若逾期未足额交纳,承包人有权取消分包人中标资格、解除合同、要求分包人按照未足额交纳部分履约保证金的2‰/日支付违约金,且分包人已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履约保证金在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且分包人提出书面退还申请书后,经承包人审批确认并扣除相关违约金等费用后 30日内无息退还。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含增值税)方式。
综合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人工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工资、补贴、福利费、休假费、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赶工费、加班费、取暖费、降温费、本工程施工期间的高温补贴、安全防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用工、雨季及夜间施工、成品保护、现场保卫、外来劳动力暂住费、作业人员应缴纳的劳务税、岗位培训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费(包括合同期内人工工资涨价风险)。
2)材料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材料费(除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外)、、辅材费、所有材料的进出场装卸费用;现场所有与承包范围有关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含塔吊覆盖不到位的材料二次或多次转运费)。
3)机械费:含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分包人采购或租赁的设备费用(除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包括机械设备的租赁费、机械费、维修费、维护费、进出场费及操作工人的所有费用等;架子搭设、安全防护及维护等工作由分包人承担。
4)措施费用: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防护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及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工期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现场清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5)其他费用:水电配置、安装、维护费、风险费用、管理费、劳保基金、利润、税金(含/不含增值税)及其他一切费用。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5进度款支付
1)中间计量
按月办理中间结算,每月20号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中间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中间结算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2)最终结算
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经承包人、监理、业主、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工程检测合格后,3个月内由分包人向承包人书面提交最终结算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最终结算资料应附承包人已经办理的所有中间结算的审核记录,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总部相关部门按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审核,经承包人总经济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3)工程款支付
仅中间结算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扣除违约、罚款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分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承包人扣除违约、罚款金、第三方代做费用等费用后,分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承包人在次月支付至中间结算金额的65%;CI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第二个月支付至累计中间结算金额的80%;本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成后,承包人在第三个月无息支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100%。。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对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罚款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承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支付方式
承包人可以网上拨付或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货款。承包人有权使用不高于合同额70%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贴息费用。
34.6.6签证索赔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1)如发生合同外的零星用工与签证。分包人所有的签证和索赔文件必须经承包人项目部有关人员按照内部流程办理并经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批准签字才可有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确认、或只加盖项目公章的索赔文件均无效。项目部授权范围以外的签证和索赔文件还需经承包人有关部门与人员进行审批确认方可办理。
(2)在商务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如分包人未将商务索赔报告报送到承包人项目部,则认为分包人已自动放弃该项商务索赔事件。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后第二个月无息返还保修金。
关于分包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1)分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范围内(含履约过程中的增减变动)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或因分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他额外损失的,均属于分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分包人责任,但属于分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分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4)分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承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承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等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等,并处以该部分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可以从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如分包人的剩余款项或保修金不足扣除的,由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不解除分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且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2%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如分包人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另分包人承担违约金200-2000 元/次,在次月工程款中扣除;如分包人的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发生累计超过三次,则此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将不予退回。
分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承包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或索赔。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4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承担方式:配合第三方及项目部试验室检测、负责现场制作试验试块。
36.计量
计量方式: 。
38.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38.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人应按通用条件的要求,共提供 6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给承包人。在承包人未收到所需合格竣工资料前,合同双方同意预留人民币 50000 元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此抵押金在双方资料移交后释放。
40.违约
(1)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的,视为分包人违约,并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
(2)分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同意第三者挂靠承揽本工程,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5%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20000-50000 元/天。
(4)因分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工程合同暂定价款5 %的违约金,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承包人的工程资格。
(6)其他违约情形
1、分包人连续10天不能按劳动力安排的人员数量要求时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承包人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可单方面减少分包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
2、分包人人员发生打群架及酒后闹事而给承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3、分包人在施工区内,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处以罚款 2000 元/人/次,此费用在分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罚款不代表免除分包人所有责任),直接参与者交派出所处理。
4、发生分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他情况时,分包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了具体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25%进行赔偿。
6、分包人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分包人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过期,乙方应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并将更新后的证书报承包人备案。若经承包人催促后仍不提供的,按照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8、分包人应及时缴纳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免交的费用除外),如因分包人滞交或不交相关费用而造成该项目报建及施工进度的影响,将根据实际处以应缴纳规费等额的罚款,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因分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分包人已完工程结算款按10%扣减,剩余未完工程价款按1.1倍扣除,结算款按80%支付,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
10、分包人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除分包人应立即整改外,承包人有权视情况轻重要求分包人支付200-2000元/次的违约金。
40.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40.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退场不以工程款支付、结算、施工完成等为前提,应在收到承包人的退场通知后2日内无条件退场。分包人逾期退场的,分包人应承担合同暂定金额5%的违约金,并按10万元/天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
42.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将争议提交 郑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保险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无论业主或承包人是否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分包人均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并持续这类保险,提交复印件给承包人项目部备案。分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任。分包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管理人员和民工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
43.2工程一切险/
49.补充条款:
49.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49.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含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49.3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9.4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移需经相对方书面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对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1: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附件2: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附件3: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书
附件4:消防安全协议书
附件5: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附件6: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8:授权委托书
附件1:
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供应数量上限 | 损耗率 |
1 | ||||
2 | ||||
3 | ||||
4 |
附件2:
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除专用条款中第32条中约定的由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临时设施以外的所有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附件3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有权直接在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4
消防安全协议书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实现“杜绝重大火灾事故、力争消灭一般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严格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管理力度,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生活秩序及人员、财产的安全,预防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地方性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在施工生产中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协议。
一、管理目标
1.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2.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
二、安全生产
1.分包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2.分包人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灾等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承包人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承包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4.分包人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安监部门备案的产品,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工地使用。
5.分包人应定期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各类电动、手动机械、工具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承包人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它安全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
6.分包人必须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形成书面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制安管理条例。
7.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分包人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不得逃避、懈怠以及推脱责任等。
8.分包人必须定期做好班组内安全教育,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
9.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10.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搞好承包范围内的现场文明施工及住宿范围内的清洁工作。
11.分包人作业层的材料堆放必须整齐、井然有序。
12.严禁使用年龄不满16周岁和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场一线作业人员。
三、消防安全
1、分包人运送施工用料进场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其使用时完好有效。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由分包人施工人员提前到承包人安全部门申请,到承包人安全部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分包人负责人要加强动火人员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3、工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材料不允许在施工现场及本项目内任何地方设置库房保存,施工现场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在进行易燃、易挥发液体作业时,不准与易产生火花的工种交叉作业。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无证动火。
5、分包人施工过程中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其他消防设施,分包人必须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有效,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提前将电器设备的功率,用电部位报承包人工程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要按指定部位取得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接拉电线。
7、施工现场需停水、停电必须提前先向承包人工程部申请,经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后方可施工。
8、施工现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包单位施工时,双方之间要另签防火安全责任书。
9、分包人要承担其施工现场内的一切防火、治安等事故责任。
10、在承包人重点防火部位施工,必须报承包人保安部同意后并做好相应保护后方可施工。
11、如分包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造成后果,分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12、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堆积,违者按承包人的奖罚规定处罚。
13、接受承包人的指挥和监督、遵守承包人消防管理制度,参加工地消防领导机构,参加工地消防会议,消防会议决议。
14、必须在施工现场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建立禁止烟火标志和工地防火制度牌。
15、易燃、易爆材料必须专库存放,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易燃仓库极其附近不准明火作业及吸烟,不准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16、分包人指定为现场消防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包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17、组织义务消防队,并接受专门训练,一旦遇到火灾时,能够积极完成火灾报警、启动水泵、扑救等一系列的工作,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在出现紧急情况,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前进行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并且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调动,执行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命令。
18、按规定动火,无证不准用火,在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焊、汽焊、热沥清、汽油喷灯等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向承包人申请用火证,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看护,负责施工现场清理和工作结束后的检查,确保不留火险隐患。
19、教育职工在吸烟室内吸烟,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进行危险性作业要有书面安全交底。
20、分包人在施工现场接引电线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规定接引,使用安装电气设备、线路、现场照明,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21、进入冬施阶段后,使用的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资料,并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要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采取保温措施,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22、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专库储存,对易燃、易爆、剧毒等用品要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过程建立严格的领、用、退登记管理制度,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及时的在规定地点消除。
23、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酒精、乙炔、油漆、稀料等)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危险物品存放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并有专人保管,在使用存放时,做好通风工作。
24、仓库或堆料场内禁止使用碘钨灯,以防电器设备起火。对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
25、严禁氧气、乙炔瓶在阳光下暴晒。
26、易着火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驶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口。 27、现场支搭临时设施,须经项目消防领导小组审批,符合防火要求,防火材料搭设。
28、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消防设施,禁止下列行行为:1)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2)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3)堵塞消防通道;4)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29、任何人发现火情都迅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为报警人员方便,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30、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除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外,要视情节轻重接受承包人的罚款。
四、分包人消防职责:
1、分包人要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承包人、公司及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2、分包人现场委派授权的现场消防负责人必须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责任人。
3、分包人必须成立安全消防组织(必须有书面内容),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消防、防火安全教育、演练、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4、分包人要接受承包人对其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要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对不合格的消防项目及时整改,要服从承包人的安排。
5、分包人要设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做到人员落实,责任明确。
6、分包人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承包人并消防隐患。
7、分包人不准将消防器材及设施它用。
8、分包人不准占用消防栓和消防通道。
9、分包人使用的易燃、易爆材料应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必须有专人负责。
10、分包人不准随意动火和明火作业,分包人如须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每次用火作业前(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申请,经承包人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落实看火监护人,在确认周围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设备必须安全完好。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懂防火知识,有防火预备措施,有看火人,记录动火时间、地点。五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准动用明火作业。
11、施工交叉作业时,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
五、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另有未尽事宜按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5
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保证承包人能够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建职业健康安全手册》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健康安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用工手续,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承包人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分包人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分包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分包人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承包人一份备案。
第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分包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分包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职业病危害工种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体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在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分包人应在承包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三条:承包人在分包人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分包人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分包人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分包人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承包人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措施未经承包人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承包人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分包人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分包人认可。分包人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第六条:分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
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业健康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分包人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分包人安全员和职业健康管理员应接受承包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分包人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承包人备案。
第七条: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向分包人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分包人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分包人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分包人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承包人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分包人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护器。
3、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分包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4、分包人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分包人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承包人,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承包人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分包人负责。
第八条: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承包人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承包人在检查中发现分包人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包人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承包人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分包人负责。
2、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承包人。
3、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承包人安全员在检查分包人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分包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分包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及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承包人。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分包人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国家及地方饮食卫生相关管理规定。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3、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职业病预防的管理
1、粉尘的管理: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劳保用品,相关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2、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过程开始前负责检查落实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具备通风条件禁止施工。
3、噪声的管理:在封闭的木棚工作的木工、混凝土浇筑现场的混凝土振捣手等强噪声环境工作的作业人员,须佩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身体的危害。
4、劳动时间的管理: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进行加班劳动时,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加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检查,观察员工的工作状态,防止员工过度疲劳。
5、防暑降温工作的管理:高温季节为防止中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间段;对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防暑降温药品及白糖、绿豆汤等,防止中暑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各单位和职工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2、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分包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分包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分包单位应适当调整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准备和响应
1、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2、分包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
3、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外部政府、消防、抢险、医疗等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对于分包人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6
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政策等有关规定,本着“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承包形式:
4.分承包范围:
二、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确保零事故。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5.落实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6.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1.施工现场实行“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甲方和乙方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说明:对专业适用“连带责任”,对专业、指定分包须表述为“甲方负管理责任,乙方独自承担责任”)。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不服从管理或由乙方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指定(联系电话: )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全面负责;乙方指定为现场安全负责人,持证上岗,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乙方应根据现场工人数量或所承接工程面积足额配备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委派人员必须与投标人员一致。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3.乙方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将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证书、劳动合同报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备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引发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因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安全文明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甲方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5.禁止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乙方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总包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6.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7.乙方应遵守总包对现场的统一布置,乙方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总包批准,乙方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8.乙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甲方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双方和甲方有关责任方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0.乙方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乙方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
11.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1.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乙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11.2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定期安全例会制度与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度等,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11.3乙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3.1乙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11.3.2乙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11.3.3乙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乙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3.4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11.3.5乙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11.3.6乙方必须执行定期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2.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人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12.3乙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销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14.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14.1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4.2乙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自检完报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3乙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甲方,由甲方组织进行专业验收;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15.乙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16.乙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7.乙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8.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8.1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18.2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18.3乙方要积极配合总包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瞒报事故自负其责。
18.4乙方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8.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总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乙方人员的,乙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19.乙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乙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20.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20.1乙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20.2乙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0.3乙方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20.4施工现场内,乙方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20.5甲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乙方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甲方的书面同意;
20.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0.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0.8凡用于施工现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总包要求(含中建CI形象要求等),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乙方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
20.9乙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20.10乙方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甲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乙方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20.11乙方应指定合格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甲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和料具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否则乙方对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事件和责任后果,甲方均有进一步追责处罚的权力。
5.乙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乙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乙方的生活区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设计规范》(JGJ/T 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等有关规范、标准,以及甲方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五、安全奖罚
甲方对乙方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甲方的《现场常见安全生产奖罚明细表》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奖罚规定执行,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乙方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乙方进入现场时签订,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甲方:(电子印章)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分包类型: 分包项目/标段:
清单编码 | 项目名称 | 清单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分包内容 | 不含税单价 | 增值税 税率 | 备注 |
合 计 |
注:1.清单编码、项目名称、清单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包内容请按照《中建七局分包工程清单计价与计算规格》要求填列。
2.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单价。
附件8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为承包人在重庆市合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承包人授权中建七局西南分公司及以下管理人员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中间计量或结算等进行全面履约管理,分包人对此予以理解并同意。
为了更好的完成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以下授权,我单位均予以认可。
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代表我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及项目施工的全面管理工作。
2、商务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全过程中所有计量、结算、签证资料的审核,争议事项的确认工作。
3、预算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编制计量及最终结算书编制和报审工作。
4、财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计量款、结算款资金的支付及发票的收取工作。
5、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现场材料验收、发放等工作。
6、安全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书号:
职责范围:负责分包人现场安全教育工作、检查分包人安全用品及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分包现场管理人员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完成我单位承接的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内合同履约工作,现就明确我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以下授权,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责任。
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代表我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及项目施工的全面管理工作,其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
2、商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全过程中所有计量、结算、签证资料的编制及报审,争议事项的确认工作。
3、财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项目计量款、结算款资金的收付,并办理确认工作。
4、材料、设备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职责范围:负责现场材料领料、保养、保管、维护工作。
5、专职安全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岗位证书号:
职责范围:负责按月向承包人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发放记录及安全培训资料。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1、粘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正反面; 2、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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