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卷宗扫描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卷宗扫描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石狮市人民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卷宗扫描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石狮市人民法院

乙方:浙江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1]YXGC[GK]*******的石狮市人民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卷宗扫描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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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020399其他数据处理服务其他数据处理服务1 国内**************浙江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8个月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环路466号;

4.3交付条件:3.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预估总量的30%并提交该阶段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进度款;整个项目完成并通过项目总验收后支付到整个项目款的95%;项目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保金,自项目总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款项支付前,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2档案整理、加工服务费按完成A4面单页提供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加工的档案页数结算。。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通过服务外包形式,委托专业档案整理扫描加工公司对石狮市人民法院档案室馆藏的部分历史档案和新增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实现档案装订标准化、高效化,对以纸质为主要载体的档案,通过扫描、拍照、刻录、复制等技术手段,将纸质档案转换为标准化电子档案,并将符合法院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数据导入福建法院数字档案综合管理系统,建成资料齐全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实现档案查阅、检索的网络化、自动化和无纸化,满足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数据自检合格方可递交用户方验收。数据验收以20万页为单位,分批由乙方自检合格后提交。法院对乙方挂接处理完毕的目录信息、著录信息和图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为5%,法院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率达到99.5%以上的,予以验收通过。抽检合格率低于99.5%的,提交验收的当批数据全部发回乙方重新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次提交验收。 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与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合要求、卷间文件颠倒等作为差错,合格率达98%以上予以验收通过。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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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30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预付款;
230项目完成预估总量的30%提交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进度款;
335整个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到整个项目款的95%;
45项目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保金,自项目验收之日起1年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电汇、或银行转帐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2.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该履约保证金期限至第一次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乙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所作承诺严格履行职责,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根据协议、合同采取措施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并追究违约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石狮市人民法院乙方:浙江档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石狮市南环路466号住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66号4栋210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王飞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西兴支行
账号:账号:****************9


签订地点:泉州石狮


签订日期:2019年10月2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采购服务 扫描 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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