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局三通化万达广场无线WiFi系统专业分包 招标公告

二局三通化万达广场无线WiFi系统专业分包 招标公告


招标信息声明
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电商)对云筑网所有信息内容(除特别注明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组合、图标、图表、色彩、版面设计、数据、域名、软件、文档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加入的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等的保护。非经中建电商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非法的方式复制、传播、展示、上传、下载)使用、许可、修改或以上述方式进行变相使用等。否则,中建电商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化万达广场项目

无线WIFI系统专业分包

招标公告

招标单位: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商务经办人: 于丽斌联系电话: 151*****207

技术经办人:李正涛联系电话:156*****756

2019年10月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及要求

三、投标费用

四、招标方式

五、招标文件发放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六、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工程计价、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

九、合同工期

十、开标须知

十一、评标和中标须知

十二、评标方法

十三、施工质量、安全要求

十四、附件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全称):通化万达广场项目

1.2工程地点:通化市江南大街西侧、江畅路北侧

1.3招标单位: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4建设单位:吉林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1.5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1.6总建筑面积:12.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8.22万平方米,地下4.68万平方米。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及要求

2.1投标单位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2投标人应服从招标人项目经理部的安排、指挥、调配。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及招标人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实名制管理等。

2.3招标人月度考核时,因投标人的责任,使投标人施工的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商务管理等达不到招标人计划要求的,招标人书面责令投标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招标人要求时,招标人除按投标人投标承诺书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予以处罚外,有权提前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更换投标人,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4投标人必须确保季节性施工人员质量和数量,如果出现劳动力不足、工作质量差等问题,影响了施工质量和工期进度的,招标人项目经理部有权安排其它施工队伍插入施工。安排的施工队伍所完成工程量的款项将由招标人从投标人支付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投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2.5投标人违反本招标文件第1、2、3、4 条时,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退场通知书后三日内无条件退场,仅留相关人员办理结算,同时签订解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退场协议,并在30日内办理完已完工程结算相关事宜。如果投标人施工人员未在三日内退场,由此产生的施工人员工资、生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补偿。

2.6必须有丰富的万达施工经验,且是长期合作伙伴。否则不予以入围。

三、投标费用

3.1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递交所涉及的所有费用;

3.2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招标方式

4.1招标方式:云筑网集采分包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本分包工程采取公开招标。

4.2现场领取标书技术资料(如图纸电子版、平面布置图等),每套售价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 元现金形式),中标者不退还此费,未中标者退还此费;若只领标书技术资料而未参与投标,则不退还此费用;中标而无理由弃标者,则不退还此费用。

五、招标文件发放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详见云筑网

六、标段划分与招标范围:

6.1招标范围:

6.1.1本工程安装专业分包采用公开招标,拟选择1 家安装队伍进行施工。

6.1.2施工范围

本合同承包范围及与其他项目的界面详见《专用条款》。

6.2工期目标

6.2.1工期节点

按照招标人制定的总进度计划,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随时下达施工任务书组织施工。投标人必须无条件协助招标人实现总承包合同中要求的总工期和节点工期。

在施工期间,因投标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3000元,罚款将在招标人向投标人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未能按期开始施工或未能按期完工的部位,安排其它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

6.3生活区设置

工程承包人仅在施工现场提供满足劳务分包人需要的生活用房、施工用仓库、办公用房以及食堂用房等,工程承包人提供工人住宿(承包人提供住宿临建、不提供床铺、被褥、床板),要求每间居住9人,收取生活区管理费,每人每个月10元(少于9人,按300元/间/月收费);提供夫妻房,按每间每月租金500元的标准向劳务分包人收取费用(含卫生费、垃圾清理及厨房以外房间的水电费)。劳务分包人应为其所有进场人员合理安排上述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并自行解决住房内的住宿用床及日常生活必需品、办公必需品,所有人员统一服装,生活区宿舍统一床单、被罩、枕套,所有人员按总包要求办理床头卡;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应包含其临建设施(生活、生产、办公等)日常消耗材料的费用。食堂用电采用挂表计量的方式,每月25 日前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电费(1.0 元/度),劳务分包人在报价中单独考虑,另外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格中应包含其临建设施在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从现场拆除并场清的费用。宿舍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详见项目临水、临电管理制度,水电表由投标人提供。

6.4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需要由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及信息。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七、投标报价要求

7.1本次招标报价形式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7.2综合单价内容:

除满足通用条款所述外,合同价款还包括以下内容:

分包商应全面了解通化市各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报价中包含了按上述文件实施工程的全部费用,不论该文件是在施工前发布的还是施工后发布的,均不对合同价款造成影响,总承包商亦不会因此而给分包商追加任何费用。如遇调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7.2.1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中有相应子目价格,执行合同价。

7.2.2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中没有相应子目价格且合同签订后没有限定价格的子目,若签约当期业主采购数据库中有类似的子目价格,按签约当期的业主采购数据库类似子目价格及组价方式确定。

7.2.3总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中没有相应子目价格且合同签订后没有限定价格的子目,若签约当期业主采购数据库中没有类似的子目价格,由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审批确认,且不超过履约时项目所在地定额价格。

7.2.4专项系统分包商的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依据业主移交的分包商签收的图纸或设计要求,通过业主采购数据库予以确认。

7.3投标人通过对招标工程现场考察,结合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依据1309吉林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清单计价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所施工部位的全部工作内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完成本须知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和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可能会涉及到的费用的总和。投标报价中包括材料费、施工人工费、辅料费、机械费、材料二次搬运费、雨季施工费、超高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施工生产工具、中小型机械及其维护、管理、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

7.4投标报价中应当充分考虑业主及招标人指定的专业分包或其他劳务分包配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7.5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的市场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7.6施工组织设计须附项目经理部人员、资质证书,中标后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7.7投标报价应严格按照回标表格的形式进行报价,此表格可由投标人按同样格式复印或扩展;

7.8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招标人解释和答疑的,应在开标会议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文件。

7.9严格执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切实加强项目劳务管理的通知》,见附件5。

7.10投标人需执行公司及项以下要求:a、实测实量;b、样板引路。具体要求待进场后发放。

7.11投标人中标后要在15天内完成地方政府的合同备案的相关工作。

7.12投标人中标后应首先确保每月发给农民工工资不少于地方标准1680元/月,并实行实名制发放,具体依照当地建委相关劳务管理办法和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办法》或项目的《劳务分包实名制管理办法》。

7.13投标总价含税,税率为国家规定税率。

八、工程计价、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

8.1工程计价

除另有说明外,本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的计算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1313)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的计算规则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8.1.1除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外,本合同计量还应参照以下原则:

a. 拆改费用按照合同清单报价中人工费的50%计取。

b. 拆改主材的利用率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8.2工程计量

8.2.1工程量清单

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是基于对招标文件(如果有)、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1313)和相关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以下简称《规范》)及企业自身情况编制。

该工程量清单分为三个部分,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分包商被认为已经按照《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其包含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承包商、分包商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构成合同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单价应包括全部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8.2.2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合同施工范围内构成实体工程部分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利润、税金附加。

8.2.3 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利润、规费以及合同中指出的或隐含的全面的风险、义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8.2.3.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8.2.3.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8.2.3.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8.2.3.4临时设施费:是指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8.2.3.5夜间施工费:是指为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需要在夜间施工或在白天需增加照明设施的情况下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8.2.3.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业主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指由分包商负责安装的材料和设备)等无法一次运到现场指定堆放地点,需从场外堆放地点运至现场堆放地点所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除此之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一次运到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包含在材料费中,从现场堆放地点到施工作业面的水平运输费用包含在人工费或机械费中。

8.2.3.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2.3.8垂直运输费:是指为完成合同范围全部永久工程及其他措施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的搭(含:临时基础、桩基础及土方等费用)、拆、运输、机上人工、燃料动力、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折旧、修理、租赁费用等。特别提示:综合单价中应不含垂直运输机械费。

8.2.3.9超高施工增加费:是指当建筑物檐高超过13米或层数高于6层时,发生的人工、机械降效、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对讲机等。

8.2.3.10脚手架费:是指本工程施工所用内外脚手架搭、拆、运输(不含垂直运输)及摊销(或租赁)费用。

8.2.3.1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中标人应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不因施工工序的任何变化而增加。

8.2.3.12特殊季节施工措施增加费:是指在冬季、雨季施工期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保温、防雨措施所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和设施费用,以及因工效和机械作业效率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8.2.3.13竣工资料、图纸的制作、验收、存档、移交以及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的要求进行任何二次深化设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超高或超跨度支模架等专业施工方案和图纸由分包商负责,相关设计费、专家审查费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8.2.3.14临时用地引起的费用:分包商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商应自行安排且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必要时,业主对此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不排除或减轻分包商自行解决的责任;分包商需要现场察看工地的实际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另外的临时用地。

8.2.3.15影响施工进度其他因素产生的费用:工期中应已考虑了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节假日或中考、高考期间施工等影响因素产生的费用。

8.2.3.16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8.2.3.17工期保证措施费。

8.2.3.18质量保证措施费。

8.2.3.19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

8.2.3.20资金保证措施费:即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成本。

8.2.3.21其他措施费:指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且措施项目没有列项的措施费用。

8.2.3.22规费:是指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简称规费)。

8.2.3.23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8.4工程款支付

8.4.1 在满足付款条件后(含书面完成的付款申请表格),分包商提交付款申请,经监理和总承包审核确认后在业主“信息系统”中审批。总承包商在收到业主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至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商账户内,总承包商不得以分包商不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和减额支付。如果出现总承包商拖延付款、未按审批金额一次性足额付款的情况,分包商可向业主投诉;若业主经过调查认定分包投诉成立后,总承包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每次付款前,分包商应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向总承包商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付至结算总价的95%时,分包商可在业主付款前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总承包商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注:发票按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执行,发票提供方式应符合总承包商财务制度要求。)

总承包商提交的分包商第一笔工程进度付款(不含预付款)支付之前,需经业主总部成本控制部委托咨询公司对分包商的合同价款进行审核,重点复核内容为分包合同工程量与对应签确图纸的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清单与采购数据库综合单价的偏差,若上述对合同价审减额在±1.5%以内时不扣减合同价;审减额在1.5%(含)~5%以内,按实际审减金额扣除;若审减额超过5%(含5%)时,5%以内审减额全额扣减并对超出5%部分进行双倍扣除,此部分扣减金额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扣除后合同价款需与业主签确,该签确金额做为进度款付款的基数。

8.4.2 付款申请

8.4.2.1分包商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支付额度为:(注:以下的支付金额比例为最低要求,在招标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8.4.2.1.1与总承包商签订本合同后,分包商须按规定向总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样本详合同附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第30日届满。如合同期限延长,则履约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

8.4.2.1.2当分包商完成整个工程进度的40%时,经总承包商确认后,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的进度款;

8.4.2.1.3当分包商完成整个工程进度的70%时,经总承包商确认后,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的进度款;

8.4.2.1.4当分包商完成整个工程时,经总承包商确认后,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的进度款;

8.4.2.1.5工程全部完工,经业主、监理、设计、总承包商共同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的进度款;

8.4.2.1.6分包商上报完整的经总承包商认可通过的结算资料,经总承包商确认后,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8.4.2.1.7整体工程竣工并向业主移交后,分包商提交竣工图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结算书签订并提交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视项目实际情况)后,总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至经业主审批确认结算总价95%的进度款,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

8.4.2.1.8保修期开始计算后满两年、保修工作完成并经总承包商或业主委托的管理公司验收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且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的保修金。(保修期的约定参照总包保修支付)

8.5工程保修期及保修金约定:工程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期两年,在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按照规定质保期到期后三个月内无息返还。(在工程保修期间,工程劳务分包人要负责其范围内的所有保修事项,如因工程劳务分包人保修范围内而不能保修的,工程承包人可以指派其他人,其费用从工程劳务分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8.6、发票事宜

8.6.1分包必须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方向招标人开具出相应金额的真实、合法的税务机关发票后,招标人再支付对应的合同款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国家政策导致的税负变化由分包自行承担。

8.6.2投标方向招标人提供的发票若为虚假发票或者与合同行为不符的不合规发票, 一旦发现,招标人有权按发票金额的10%直接从工程款(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同时分包方应立即更换虚假发票并承担因此为招标人带来的一切经济和法律损失。

8.7零星用工、预算外签证:承包范围外的工作内容,现场签认必须由现场工长、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否则视为无效。劳务分包人受工程总承包人的委托从事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其它零星用工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结算:零星用工按照现场核实的数量×10元/小时办理结算(此价格为税后)。结构劳务分包范围外施工中发生的洽商变更、 零工用工必须周清月结,并纳入最终结算,逾期未报或延迟补报,则视为无效。

8.8工程保修: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在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该工程保修为两年,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工程承包人在劳务分包人余留工程款中扣除,待保修期满后结清(无息)。

在工程保修期间,劳务分包人要负责其范围内的所有保修事项,如因劳务分包人保修范围内而不能保修的,工程承包人可以指派其他人,其费用从劳务分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8.9对于有正式洽商变更、修改图纸并能够清楚计算工程量的不能执行预算外签证单,只有合同外发生的或无法在图纸上计量的工程量才能执行签证单,对于分包预算外签证的原则上必须是已经获得业主书面认可的并能收回资金的,项目工程部门的签字只能证明事实发生的实际情况,项目商务部对于发生的事实按照合同的约定判定是否符合签证条件及计算规则,项目经理的签字作为是否计入结算的依据 。

8.10过程结算:对分包实行月结制度,结合实际工作零星用工部分每周办理签字手续,当月办理结算,周清月结,逾期不予办理。

8.11合同范围内不存在洽商变更。

8.12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须经承包人和业主代表共同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工程量结算增减依据,未经承包人、业主代表共同书面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九、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天数: 天;

2、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日;

3、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十、开标须知

1、开标时间:详见云筑集采

2、以下情况如有发生投标文件无效

2.1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费及投标保证金的,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2 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2.3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 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属实质性不符合;

2.5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

2.6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2.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8 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十一、评标和中标须知

1、工程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劳务、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2、严禁围标、串标行为,有关联企业,只允许一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两家(含两家)以上同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的,视为涉嫌围标,公司将对涉事企业分别做6-12个月禁止投标出处罚。

3、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招标人具有对未中标单位不解释其未中标理由的权力。

5、中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合同备案手续。

十二、评标方法

见云筑网

十三、施工质量、安全要求

13.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13.1质量标准

不仅限于合同中“工程规范”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分包商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地方(为本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按标准高的执行。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及地方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则执行“工程规范”约定。

13.2质量等级

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

13.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13.3.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13.3.1.1.符合合同约定;

13.3.1.2.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13.3.1.3.按照国家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总承包商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如果合同中约定为分包商的工作)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总承包商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分包商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

若总承包商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总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

13.3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约定,或者合同中对某类材料、技术、工艺未约定制造的标准或实施的方法,在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时候,分包商应按总承包商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总承包商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取得总承包商的批准后执行。

13.4进口材料设备

如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这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相应注明并明确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的责任划分。

如果合同中明确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分包商负责采购和进口,则分包商在其合同价款中应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

进口设备保税区仓储费不因工程实际安装时间的变化而调整;如国家对进口设备调减税额,应在原报价关税内相应调减。

13.5有害气体检验

总承包商有权于本工程或相关标段的本工程竣工后,聘请国家专业检测单位执行国家规定之各类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测;若经检测证明所述有害气体的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分包商须在收到总承包商书面发出的执行修改指示后,按总承包商要求的时间尽快完成一切修复,直至满足国家有害气体含量限制标准为止;否则总承包商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及完成所述之修复。

13.6放射性检验

分包商对需要进行放射性检验的材料、设备进行放射性检验,其检验费用均视为已包括于合同价款中。

13.7检验的费用

分包商应负担合同中明确指明或约定的任何检验费用。

除合同约定的各项检验外,在工程施工期间因国家颁布新规定而增加的检验、检测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增加。

13.8不符合规定的材料

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易碎石棉、多氯聚苯的物料,亦不准使用国家及当地政府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在总承包商要求时,分包商须呈交有关单据以证明所使用物料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或本合同要求标准中之最高标准。

总承包商可发出指示,要求分包商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有关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分包 专业 无线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