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生态环境局小型空气标准监测站建设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成都市青白江生态环境局小型空气标准监测站建设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质疑答复
质疑人: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兰苑路5号留学生创业园D座
法定代表人:徐可欣,***-********
联系人:张围,135*****505
被质疑人:成都市青白江生态环境局、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李女士***-********转882)
“天津同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成都市青白江生态环境局小型空气标准监测站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10月11日向我单位提交质疑函,我单位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 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技术配置部分存在虚假应标的嫌疑。要求公布其投标产品型号及生产厂家。
2. 不认可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10份类似项目案例证明材料,但评分仅得1分。
3. 不认可“组织架构”仅得2分。
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抄送相关供应商,要求其针对质疑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根据复议意见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 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司”提供的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质(认)字NO.2019-069显示,投标产品技术参数除“PM10分析仪 ★温度测量示值”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扣3分外,其余均满足。故技术指标和配置项得27分。
依据《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采购计划表》本项目为服务类。质疑人要求公布其投标产品型号及生产厂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公告的产品型号及生产厂家。
2. 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
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认定,质疑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10份类似项目案列中仅有“秦皇岛市环境监控中心”与质疑人签订的《采购合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或核心产品生产厂家2017年至今类似项目案例(包括核心产品Nox分析仪、03分析仪、PM2.5分析仪、PM10分析仪),每提供一个得1分”。故该项得1分。
3. 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
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认定,质疑人投标文件整体方案中组织架构,只有侯艳霞符合招标文件的高级项目经理,故该项分值为2分。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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