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青岛市政务移动协同平台-青岛政务通(政务版)项目等保服务、监理服务及风险评估和软件测评项目竞争性磋商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青岛市政务移动协同平台-青岛政务通(政务版)项目等保服务、监理服务及风险评估和软件测评项目竞争性磋商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青岛市政务移动协同平台-青岛政务通(政务版)项目等保服务、监理服务及风险评估和软件测评项目 | ||
品目 |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通用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 ||
采购单位 |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
行政区域 | 青岛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10月23日21:25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9年10月24日08:30至2019年10月31日17:00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9年11月03日13:00至2019年11月03日14:0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3开标室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9年11月03日14: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3开标室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甄印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大龙****-********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甄印****-******** |
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受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青岛市政务移动协同平台-青岛政务通(政务版)项目等保服务、监理服务及风险评估和软件测评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青岛市政务移动协同平台-青岛政务通(政务版)项目等保服务、监理服务及风险评估和软件测评项目
项目编号:SDSIT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甄印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大龙****-********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山东中钢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甄印****-********
代理机构地址: 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第一包采购需求:青岛市政务移动协同平台-青岛政务通(政务版)项目等保服务;第二包采购需求:青岛市政务移动协同平台-青岛政务通(政务版)项目监理服务;第三包采购需求:青岛市政务移动协同平台-青岛政务通(政务版)项目风险评估和软件测评。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5.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2 其中第一包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5.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及重大违法记录。5.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5分包招标的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3个包投标,可以兼投兼中。5.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5.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1月03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0月24日 08:30至2019年10月3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6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须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按照上述时间、地点获取采购文件
磋商文件售价:200.0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1月03日 13:00至2019年11月03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3开标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1月03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青岛市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A座三楼303开标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1.4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4.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4.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4.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5.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5.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5.3提供本企业服务。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1.6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7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甄印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4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4.2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4.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4.5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5.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5.2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5.3提供本企业服务。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1.6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7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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