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推进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工作,落实关于印发(杭乡振组〔2019〕2号)》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公平竞争方面),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11月6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可通过信件、传真、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地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处(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1308室,邮编:310026)。

联系人:尹导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151*****586@163.com">a151*****586@163.com

附件:《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23 日

杭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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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关于印发(杭乡振组〔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

第三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相关规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2、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实行生产记录制度且生产记录完整;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广泛应用先进适用品种、技术;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且采购农业投入品记录完整,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

3、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上市前抽检及合格证制度;在县级以上农产品例行抽检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产品质量认证比例达80%以上。

4、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联合社不作要求)。

5、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3000亩次(西部山区可适当酌减)。

第四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6.合作社财务制度规定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8.成员账户;

9.上年度盈余分配记录;

10.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1.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第五条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认定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六条对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资金中严重违纪违规以及不接受监测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抽查。符合条件的,在杭州市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七条 已公布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两年一监测。合作社应当在监测年度提交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变更的相关材料。监测工作由所在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办法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经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使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不愿参与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3年后重新获得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不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八条 当年被认定为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示范型家庭农场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只能享受一次财政奖补。

第九条 各地建设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纳入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任务清单管理,有关市级补助资金作为任务清单内容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各地根据实际,结合市级补助政策可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附件:

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合作社(联合社)名称

合作社(联合社)地址

邮编

理事长

联系电话(手机)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

注册号

成员数(个)

其中:农民成员(联合社成员社数)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出资成员数(个)

主营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核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服务面积)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按惠顾额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按股金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有无制定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采用何种(二维码、标签、耳标)方式追溯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有否建立自律性检测体系

标准化生产面积(产量)所占比例(%)

有无专兼职技术人员

成员年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比例(%)

成员培训人次数

其中:培训非成员农户数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上年盈余(万元)

申报单位(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测 专业 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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