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2019年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采购”质疑函的回复
关于“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2019年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采购”质疑函的回复
质疑答复 质疑人:成都市锋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7.1“供应商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该项目设施),......”。该资格要求限制了其他供应商的参与,对代理产品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是一种新型设备,请明确营业执照中的“环保设备”是否属于“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 质疑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本次采购属于新型专用设备,固要求供应商为生产厂商。不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属于营业执照中的“环保设备”。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 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 购 人:成都市青羊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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