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府数智谷创新基地招租招标公告
成都天府数智谷创新基地招租招标公告
成都天府数智谷创新基地项目招租公告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5〕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数智谷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租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天府数智谷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物业配套用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租方: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二、出租标的:项目园区物业配套用房。(本次项目4号楼908号1套物业配套用房出租,设为1个标的,出租总面积为:389.90㎡平方米。)
标的 | 建筑物地址 | 栋号 | 楼层 | 房号 | 出租面积(㎡) | 规划用途 | 租赁年限 | 租金递增 | 挂牌起始价(元/㎡/月) | 竞租保证金(元) | 增价幅度 |
1 | 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 | 4号楼 | -1 | 908 | 389.90 | 配套用房 | 4年11个月 | 每两年递增6% | 100 | 77,980.00 | 1元/㎡/月或其整数倍 |
注:实际出租面积以产权测绘面积为准;实际房号以产权办理编号为准。
三、报名截止时间: 2019年11月5日17时00分
四、报名地点: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畔北段715号5号楼102室
竞价地点: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畔北段715号4号楼1楼会议室
五、报名及竞价咨询电话: 028--********
七、竞租申请人须认真阅读公告及附件相关内容,如对标的物有任何疑问或有实地调研意向的可联系我方。
八、联系电话: 028-********联系人:杨先生。
附件:1.天府数智谷项目园区物业出租方案
2.《企业资格审批表》
3.《出租竞价须知》
4.《竞租申请及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
6.《资产租赁合同》
7.《物业服务合同》
8.《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5〕36号)
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成都天府数智谷创新基地项目
园区物业出租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运营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数智谷公司”)拟将其名下天府数智谷创新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天府数智谷项目”)办公用房及配套用房对外招租。按照《成都产业集团关于同意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公开出租成都天府数智谷创新基地项目方案的批复》(成产业司〔2019〕95)意见,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5〕36号)、《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天府数智谷项目租赁顾问方案》的策划建议,制订出租方案如下:
一、出租物业基本情况
(一)本项目位于天府新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总占地约50亩,总建筑面积为9.23万㎡,总计容面积为6.12万㎡,由7栋单体建筑体构成。其中办公楼宇面积为5.42万平方米,配套用房面积为0.7万㎡。
(二)天府数智谷项目产权情况:天府数智谷项目由天府数智谷公司独资建设,目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土证号:成天国用(2016)第31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合法建设手续,拟于近期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办理房产证。
二、出租方名称、出租物业(房屋)的目的及可行性
(一)出租方:天府数智谷公司。
(二)出租目的:实现天府数智谷公司物业租赁收益。
(三)出租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招商进度需要,采取分批次公开挂牌方式交易。
(四)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挂牌及竞价。
(五)可行性:物业所在区域已通水、电、燃气、通讯、道路,商务氛围成熟,区域位置较好,具有租赁经营的良好条件。
三、出租面积、租金底价、底价依据、租赁用途、租赁期限、递增方式
(一)出租物面积、租金底价、用途
标的 | 建筑物地址 | 栋号 | 楼层 | 房号 | 出租面积(㎡) | 规划用途 | 租赁年限 | 租金递增 | 挂牌起始价(元/㎡/月) | 竞租保证金(元) | 增价幅度 |
1 | 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 | 4号楼 | -1 | 908 | 389.90 | 配套用房 | 4年11个月 | 每两年递增6% | 100 | 77,980.00 | 1元/㎡/月或其整数倍 |
注:实际出租面积以产权测绘面积为准。实际挂牌以每户为单位产权出租。
1.租金底价拟定依据:川同德评报字【2018】第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成都天府数智谷租赁顾问方案 。
2.配套用房若引进餐饮业态,则需要承租人自行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承租人为满足行政审批要求、并经出租人同意而对承租房屋进行改造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物业用房租金挂牌起始价参照评估最低价执行。
(二)租赁期限:4年11个月。
备注:按照成办发〔2015〕36号文要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租金递增方式:拟采用在成交价基础上,按周期递增,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周期(即第3至第4年)按6%进行递增,以此类推。
四、租金及保证金支付
(一)租金支付:承租方按季支付。承租方自收到出租方按季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当季租金。
(二)立约保证金支付:本次招租,承租方在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前向出租方缴纳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金额按所租标的物2个月租金收取。立约保证金在《资产租赁合同》生效之时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无违约情形下并结清水、电、气、通讯及物业费等费用后,出租方全额无息转账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五、租赁、物业合同签订方式
(一)租赁合同签订方式:成交确认后,竞得人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转账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并与天府数智谷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合同见附件)。
(二)物业合同签订方式:成交确认后,竞得人应在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同时与天府数智谷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见附件)。
六、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承租方应当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
(二)意向承租配套用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国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与电子科技大学、成都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服集团”)共建“天府数智谷创新创业基地” 合作协议规定,科服集团牵头建设成果转化基地,面向大数据、智慧信息系统、网络空间安全、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机器人等领域,重点承接协同创新中心成果转化,引进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电子科技大学校友创办企业、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介服务机构等,面向入园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创业辅导、科技金融等综合服务。因此承租方应具备大数据、智慧信息系统、网络空间安全、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机器人等领域的产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配套用房的承租方不受产业和业态限制。
注:科服集团是天府数智谷公司全资母公司。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出具书面承诺,若摘牌成功后,将接受公告、《资产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
七、招租方式
招租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承租方。挂牌招租公告在天府数智谷公司项目现场及科服集团、成都产业集团(科服集团上级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
(一)经公开征集,意向租赁仅有一家时,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即可视为成功竞得。
(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意向承租方时,由天府数智谷公司组织竞价(比选)组通过现场公开竞价(比选)方式确定承租方。竞价(比选)组由天府数智谷公司组织三个及以上奇数部门组成,公开竞价(比选)时间由天府数智谷公司择机安排。
(三)竞价结束后,竞价结果公示在天府数智谷公司项目现场及科服集团、成都产业集团门户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竞得人按照《缴款通知书》缴纳第一季度租金及立约保证金,并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出租方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
(四)挂牌招租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其它披露事项
(一)需要承租方承诺的事项
1.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视为已完成对竞价标的物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出租方提供的标的物档案文件及实物),已对标的物权利及物理现状等相关情况及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认可,并对竞租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物信息不全面、误解等产生的相应后果。同意标的物严格以现状交付。该项目成交后,不得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拒绝或延期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及支付第一季度租金、立约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当自行核实承租房屋前后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能否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报名后,视为其已对房屋用途充分了解,对承租房屋后具体使用用途能否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进行了具体核实,并将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执行,已充分了解出租方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不会因此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意向承租方竞价成功后,应在竞价结束,结果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2.出租方和承租方自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起5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自交付租赁房屋起出租方给予承租方装修期,按租赁房屋面积大小确定装修期限。装修期限分别按照租赁面积<1000㎡装修期3个月、1000㎡≦租赁面积<3000㎡装修期4个月、租赁面积≧3000㎡装修期5个月计取。该装修期不收取租金,装修期以《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准生效,装修期间但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并计入租赁期限内。
3.配套用房可接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华人民国和国境内自然人竞租。
九、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格确认和组织交易
(一)本次招租由天府数智谷公司自行组织,科服集团下属全资公司成都技转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101室,联系电话:028- ********,联系人:杨坤林)负责意向承租方的竞租资格审查。
(二)承租方在正式报名前应到成都技转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企业资格审批表》,承租方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正式报名,缴纳竞租保证金。竞租保证金金额按所挂牌标的物的每月挂牌底价*挂牌面积*2金额收取,竞租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天府数智谷公司指定账户。标的物招租完成后,竞得人竞租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立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竞得人补齐),未竞得人竞租保证金将由天府数智谷公司全额无息转账原路径退还。
(三)《企业资格审批表》审批合格、竞租保证金到账后,到天府数智谷公司进行竞价摘牌。
十、免责条款
该标的物在租赁期内如遇到政府政策规定的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另行协商处理,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
附件2
企业资格审批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注册资金 | ||||||||
项目名称 | |||||||||
行业领域 | 注册时间 | ||||||||
注册地址 | 员工人数 | 研发人员数 | |||||||
意向入驻场地 | 楼栋、楼层、面积需求 | ||||||||
企业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
企业介绍 | 发展历程: | ||||||||
相关资质: | |||||||||
主营产品/主营业务: | |||||||||
技术领先水平(含相关专利): | |||||||||
行业地位: | |||||||||
拟入驻 项目团队 介绍 | 领军人物背景: | ||||||||
团队人员配置(含高层次人才): | |||||||||
受托单位资格审查 (签字、盖章) | |||||||||
审查意见 |
附件3
成都天府数智谷创新基地项目
园区物业出租竞价须知
凡参与竞价的竞租人,竞租申请一旦提交,即视为竞租人已仔细阅读本须知、《出租方案》、《企业资格审批表》《资产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竞租申请及承诺书》等文件,对前述文件内容及标的物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愿意在遵照交易文件内容及认可标的物现状的基础上参与竞租,并承担因竞租行为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一、本次竞价的时间、地点
竞价时间:2019 年 11月 6日 14时
地点: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4号楼小会议室
请竞租人在交易当日竞价开始前10分钟凭《企业资格审批表》、竞租保证金收据、有效身份证件等企业相关有效证件在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数智谷公司”)签到并领取号牌等待现场竞价。
竞租人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或到达现场而未在天府数智谷公司工作人员处签到的,视为放弃竞租权利。
二、竞租资格及保证金缴纳方式
竞租人在正式报名前应到成都技转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企业资格审批表》,竞租人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正式报名并缴纳竞租保证金,竞租保证金金额按所挂牌标的物的挂牌底价*挂牌面积*2金额收取,竞租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天府数智谷公司指定账户。标的物招租完成后,竞得人竞租保证金将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为2个月租金,不足部分应补齐)。未竞得人竞租保证金将由天府数智谷公司全额无息转账原路径退还。
竞租申请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足额缴纳竞租保证金(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仅支持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网银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暂不支持微信、支付宝转账),为避免竞租保证金不能按时到账而影响报名,请竞租申请人在报名截止前,保留充足的银行转账时间。申请参加本公告多个标的物竞价租赁的,竞租保证金按竞租标的物分别单独缴纳。
竞租保证金缴纳账户:
户名: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账号:1001 3000 0042 4832
开户行:成都银行世纪城支行
三、申请和资格查验
(一)递交报名资料
竞租申请人需在2019 年11 月5 日 17 时之前到天府数智谷公司递交报名书面资料。本次竞价不接受信函、电子邮件及口头竞租申请。
报名资料如下 :
1.企业资格审批表原件;
2.竞租申请及承诺书原件;
3.《出租方案》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4.竞租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文件。
(1)竞租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原件,该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竞租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须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须该自然人签署,该自然人签字且捺印。(此条用于配套用房的出租)
(2)竞租申请人为法人的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原件。委托他人代为竞租及办理相关手续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须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取得竞租资格
竞租当日,竞租申请人经天府数智谷公司审核竞租资格后,现场获取竞价号牌参与竞价。
(三)答疑及现场踏勘
竞租人在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出租方案》、《企业资格审批表》《资产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竞租申请及承诺书》等交易文件,对竞租规则不清楚的、标的物出租方案、现状等有疑问的,可向天府数智谷公司咨询并以其解释为准(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 028-********)
四、竞价操作及结果查询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竞价方以举号牌进行竞价,本次竞价以每举一次号牌增加1元月租金为标准,竞租方可多次报价,以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为承租方。若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承租方时,在合同价不低于底价的前提下,可进行协议出租。竞价结束即可查询竞价结果。
五、竞租保证金的退转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在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前转为合同立约保证金,合同立约保证金在《资产租赁合同》生效之时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无违约情形下并结清水、电、煤气、通讯及物业等费用后,出租方全额无息转账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六、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竞租申请人和竞租人应自行承担参与竞价交易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天府数智谷公司均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竞租申请人未按公告及交易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而造成资料审核未通过的:
(二)竞租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竞价的。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竞租申请人及竞租人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的
七、天府数智谷公司对本须知、出租标的物的权属、现状、出租方案、租赁合同、交付条件等情况负责解释,并以其解释为准。
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
附件4
竞租申请及承诺书
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我方申请参加贵公司在 年 月 日组织的园区物业出租公开竞租竞价交易活动。竞租的标的物为: ,标的编号为: 。
我方已认真审阅招租公告及相关文件,对招租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和标的物状况无异议。我方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招租公告及其附件中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出租方案》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我方愿意交纳本次的竞租保证金:人民币为:(大写) (小写: )
竞租申请及承诺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 受托人 | ||
姓名 | 姓名 | ||
性别 | 性别 | ||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职务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护照()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护照() |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 | ||
本人授权 (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标的为: 编号为: 的交易活动,并代表本人竞价以及签署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凭证等。 受委托人在该项目交易活动中所作出的承诺、签署的文件,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兹证明本委托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5栋102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租下述资产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的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及其权属情况如下:
1. 租赁物: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 号,面积约 平方米。(实际出租面积以产权测绘面积为准)
出租面积(单位:平方米)
房号 | 规划面积(㎡) | 租金单价(元) |
合计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4年11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租赁物交付延迟的,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租赁物时起算。自交付租赁房屋起出租房给予承租方 天装修期,( 个日历月),该装修期不收租金,但应计入合同租赁期限内。
第三条 租赁用途
租赁物用途为 科研办公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租赁物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 租金、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物第一年度月租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租金从第3年开始递增,每两年递增 6% 。本合同所涉全部租金价格均已含税,各期间租金明细金额如表1所示:
表1:租金明细表(单位:元)
租赁期间 | 月租金 | 年租金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年 月日-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年月 日 |
2.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三个月)为一期进行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额预付 第一期 租金。以后各期的租金均需在该期起始日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额进行支付。
付款方式为:转账
收款人全称: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开户行:成都银行世纪城支行
账 号:1001 3000 0042 4832
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履约保证金。(由竞租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4.乙方不得拖欠租金与保证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交房时间
交房时间为 年 月 日。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后,按通知时间前来办理接房手续。
第六条 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地址送达、接收本合同所有通知、函件、诉讼法律文书等:
甲方: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715号5号楼102号
乙方: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租赁物的现状进行出租。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清楚了解了租赁物的权属、质量、外观、内部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等实际状况并不持任何异议。甲方交付租赁物给乙方时,乙方不得以前述理由拒绝接收,也不得对租赁物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提出异议。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第二条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乙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由甲方复印留存,乙方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证明复印件为乙方提供,与原件一致且承诺是真实的,甲方留存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时,在核实乙方租赁资产期间未欠水电、卫生、物管等相关费用并无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其他给甲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返还乙方(不计利息)。乙方存在违约或侵权或欠费或其他给甲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欠费和损失赔偿金后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乙方提前退租,甲方不退还保证金。
2.租赁期满(包括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下同)或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收相应金额,扣收后不足部分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
(2)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四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3)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第3项的约定;
(4)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
(5)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6)其他损害或足以损害甲方权利的;
(7)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8)存在其它违约或侵权行为的。
3.甲方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后,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要求乙方补足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补足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租赁物所涉及的水、电、气、光纤、电信、看护、物业管理等乙方承租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不得拖欠。
第五条 租赁物的修缮与使用
1.租赁期内,租赁物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因维修租赁物期间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租赁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立即修复或进行赔偿。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实施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收回租赁物:
(1)在土地上修筑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挖损、破坏土地;
(3)改变或损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结构,对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装修、装饰等;
(4)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增设附属设备、设施等;
(5)拆除、损坏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附属设备、设施;
(6)其他对租赁物的权属、位置、价值、结构等有影响的行为。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保养、维护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与转租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分租租赁物,也不得以合作、联营等方式变相转借、转租、分租租赁物。
2.甲方转让租赁物,应在壹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壹个月内未就行使优先购买权明确书面答复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租赁物的查验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及维护状况进行查验,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租赁物的收回
1.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将租赁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交还甲方。如果乙方将租赁物登记为经营地址的,应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资料交甲方核查且交甲方备存相关复印件,是乙方租赁物交还义务之一。
2.甲方组织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交接验收,乙方应予以配合。
3.乙方交还甲方的租赁物应当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上留存物品、设备、设施或影响租赁物正常使用的其他物件。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保证金中扣除处置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5.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间改良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所形成的附着物或添附,在非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时,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的第(1)种方式处理:
(1)改良工程及增设物可在不影响租赁物权属、位置、价值等情况下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并负担拆除费用;若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租赁物损毁、灭失的,乙方应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改良工程及增设物不可拆分的,由甲方行使所有权,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若改良工程及增设物不可拆分且影响甲方再次出租的,甲方有权视影响程度扣除相应保证金。
(2)不论改良工程及增设物是否可拆分,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后行使所有权,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另约商定。
6.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物因装修、装饰、改建、扩建等形成的添附或附着物,甲方同意利用或不拆除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或对价。甲方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乙方不恢复的,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恢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若乙方在本合同未正式签订前已占有使用本合同房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搬离,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金与房屋当时租赁市价中孰高方的价格交付房屋占用费,并按照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签订后壹个月内,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租赁物;
(2)本合同签订后,在未解除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恶意将租赁物再出租、出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或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未按照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租赁物或变相转租、转借租赁物,未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整改的;
(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且未经甲方许可的;
(4)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
(5)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七条的约定,拒不配合甲方查验租赁物的;
(6)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四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可能或已经损害甲方合法权利或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
(7)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第3项的约定;
(8)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租赁物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的,未在甲方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或赔偿义务;
(9)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4.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如租赁物拆迁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或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搬离,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不因乙方未撤场而自动转为不定期租赁关系。乙方需要续签租赁合同的,至少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根据国有资产出租相关文件规定完善手续后,双方租赁关系方可继续。
6.其它原因导致的租赁终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撤场通知后 3日内搬离。
7.因租赁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租赁终止,乙方逾期不撤场搬离的,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可采取断水、断电、锁门等措施强行要求乙方离场,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未提出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再出租、出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应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
2.非因乙方或本合同约定的原因,甲方擅自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当年度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纠正,并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年租金3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收回租赁物的,乙方仍应承担前述违约及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租赁物;
(3)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违反本合同本部分第五条第3项的约定;
(5)逾期未交纳本合同本部分第四条约定的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逾期支付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
(6)拒不配合甲方查验租赁物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8)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2.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在甲方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租赁物的维修或赔偿义务。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它应付甲方或第三方的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租金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逾期支付累计或连续超过30日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月租金1%的违约金,并按照日租金的2倍支付实际占用天数的房屋占用费用。
5.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年租金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因本条第1款、第2款原因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反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依法向甲方所持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针对本合同约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函件等文书,均需接收方相关人员签字或现场拍照后认同送达到。
2.甲乙双方在交接租赁物时,应对租赁物水、电、气度数以及费用等进行交接确认,并留存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合同到期后,若甲方不愿再出租租赁物,乙方应于期满前腾空并退还甲方租赁物,否则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费用,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并捺印)且乙方支付全部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乙方同意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承诺有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为法人的,承诺已经根据其内部规定获得了相关授权和审批,乙方为自然人或个体的,承诺已经告知其共有人、合伙人或其它有权人知晓并取得同意。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附件7
【天府数智谷】物业服务协议
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
_____年___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乙方: | 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天府数智谷】项目的物业进行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 号楼 楼 室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物业面积: 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卫生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及交通与车辆引导、停放秩序管理服务;
(五)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
(六)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七)物业档案的保管和物业服务档案的建立及保管;
(八)业主、使用人装修管理方案的审批、装修现场的监管;
(九)制定物业维修的应急措施并在适当的时候启用:
1、本建筑区划内突然断水、断电应急措施;
2、消防应急措施;
3、治安应急措施
4、电梯发生故障应急措施。
(十)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五条 为甲方提供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偿服务。
第六条 为甲方提供特约及专项服务。特约服务、专项服务实行双方自愿、约定的原则。具体服务细则及费用标准以物业服务中心公示文件为准。
第七条 本协议未提及的物业服务内容以本物业《租户手册》的具体条款约定以及乙方所公示文件为准。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 本物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税费和物业管理的合理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二级成本分摊。
第九条 乙方根据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及下述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资金。
(一)1#-7#办公楼物业服务资金:RMB12元/月*平方米(含一楼VRV空调费用);
(二)物业区域配套用房物业服务资金:RMB6元/月*平方米。
(三)本物业服务资金为公共区域发生的物业服务及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成本,不包括:
l 用户自用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工作时间外空调使用费等。
l 办公楼物业内部分割后各使用人专有/专用部分的一切管理与运营成本;
l 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及中、大修费用。
第十条 甲方根据与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本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一条 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成都市物价指数标准、公用事业能耗费用标准及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缴交基数和工资标准等调整后,经具相应资质第三方审计后的物业服务资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成本支出时,乙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位,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的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车位管理费乙方按地下停车位140元/位·月标准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库)车位租赁费用以向物价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价格标准执行,具体价格标准在《租户手册》予以告知。
第十五条 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特约服务费。
乙方对甲方租赁单元内提供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另行收取。
第十七条 其他费用
(一)因供电部门规定本物业的用电性质为预付电费(即先付费后用电,须向供电部门预交电费后方可使用同等金额之电量),故甲方办理租赁单元接收手续时,须按使用单元建筑面积以RMB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乙方缴付用电预交电费。
(二)甲方须自行承担其单元所使用的电费或水费。本物业水费、电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本物业实际情况结合而定,水费标准为RMB 元/立方米,电费标准为RMB 元/度。乙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水费、电费的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前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 甲方缴纳费用时间。
(一)甲方在办理交房时,应向乙方预缴纳《租赁合同》起始日起六个月的物业服务资金。
(二)日常物业服务资金按季交纳,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缴其下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资金。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资金的,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标准收取滞纳金及欠缴的物业服务资金。
(三)特约服务费用:在乙方发出缴费通知单后,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交纳有关费用。
(四)其他费用:水费和电费按每个月为一期方式结算,当期及此前已产生的水费和电费应于当期结束后,甲方在收到费用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交纳;其余费用由甲方在收到费用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交纳。
(五)前述交费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交费期限顺延至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六)甲方开票信息
甲方指定帐户为:户名:
税号:
账 号:
开户行:
第十九条 甲方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资金及其他费用以现金、支票或银行划账的方式缴纳。建议采用银行划帐的方式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但应向乙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乙方核实),乙方核实收妥甲方交纳款项后向甲方出具相关有效票据。
乙方指定帐户为:户名: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有限公司
账 号:1001 3000 0042 4832
开户行:成都银行世纪城支行
第四章 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甲方需按照本物业《装修手册》的相关规定提供一式两份不小于1:100的全套装修方案予乙方审核,装修方案经乙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甲方需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将装修方案申报相关政府部门批核或备案,并须将已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核和许可的证明文件提供予乙方存档。甲方提供予乙方的装修方案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
装修说明、施工方资质证明、效果图、平面设计图、装修进度表、监理资质证明、物业立面图、施工委托函、建筑平面图、消防喷淋头及管线布置图、消防自动报警探头及管线布置图、电力系统图、电力照明设计、电路图及用电量、弱电(包括电话)系统图、门禁的安装图、天花透视图(包括所有机电设施及天花检修口位置及尺寸)、空调管线(包括风管、水管等)布置图、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装修方案的审核,主要是负责审核确定物业结构、消防及共用设备设施等事项,并不包括有关政府部门对装修方案中的技术规范的认可,并不保证甲方的装修方案能顺利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责任确保其全部装修工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本物业所在地政府的规则和条例的规定施工,并自行承担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费用,取得对于该装修工程的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文件,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装修申请,或修改装修工程设计,或其它政府部门原因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等后果, 如因此乙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获得乙方对装修方案审核批准,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对于该装修工程的所有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后,至乙方处办理装修施工申请手续。经乙方同意,甲方缴交相应的装修费用后,方可开始进行有关施工,装修施工应严格按前述经乙方书面审核批准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和许可的装修方案执行,甲方不得擅自更改装修方案。甲方应聘用合格(须具备相应合格装修资质并且该资质在装修期间合法持续有效)的装修公司进行合法合规的装修。若因甲方装修行为造成业主设施设备、公用共用系统受损,或乙方受到任何处罚或对外承担任何赔付的,均由甲方负责赔偿;而乙方亦不定时派员进行施工检测,确保施工按原批准方案执行,如发现有任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即时要求甲方无条件下停工,并不需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至甲方整改后符合相关标准,并获乙方书面同意后,方能继续施工。
第二十四条 装修费用包括:
(一)装修履约金:按甲方租赁单元建筑面积以RMB15.00元/平方米计收。如甲方没有违反《装修手册》中的相关装修管理规定,经乙方和政府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0天内,乙方将向甲方无息返还装修履约金。
(二)装修管理/服务费:按甲方 租赁单元建筑面积以RMB3.5元/平方米·月计收。甲方装修工期如有延后,延期不足半个月的,免收延期装修服务费,延期半个月以上的,乙方将按前述标准另行收取装修服务费。
(三)临时用水费:甲方装修期间的施工临时用水须在乙方指定的取水点取水,甲方需按使用单元建筑面积以RMB5.00元/平方米向乙方缴纳临时用水费。如甲方是整层购买,装修施工临时用水需按记录表读数以RMB 元/立方米向乙方缴纳。
(四)装修垃圾清运费:按甲方租赁单元建筑面积以RMB7.50元/平方米计收。甲方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须按乙方指定的时段、路线自行搬运堆放在乙方指定的区域内,由乙方负责统一清运。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装修施工工程如需对租赁单元内的原有消防、空调等系统进行改动,须符合消防、空调设计规范和要求,并须由本物业建设方指定的原消防、空调承建商负责施工,并使用本物业建设方指定的品牌线缆材料。
第二十六条 装修施工期间,乙方有权安排装修巡检人员进入甲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工程检查,如检查中发现甲方有违反《装修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依据《装修手册》及相关规定及时制止或对甲方进行相应违约处罚。如违规行为经乙方劝阻无效,乙方有权对甲方之装修施工作停电或清场处理。并且,在使用期内的任何时间,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移除使用单元内任何甲方建造的不合规定或约定的结构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它改建物。甲方不得因乙方实施本条前述行为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要求。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缴交的装修履约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装修违约金;若装修履约金不足,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足,若逾期未予补足,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装修施工。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装修施工工程涉及隐蔽工程项目的,应在封闭之前通知乙方装修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未经乙方装修管理人员检查即封闭的,乙方有权要求开启检查,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的装修施工而造成甲方员工、甲方聘请的装修人员、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装修施工竣工后,甲方须向乙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装修工程经乙方书面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正式入驻租赁单元。
第三十一条 有关装修管理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物业《装修手册》及乙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物业设施的使用与养护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期内,甲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本区域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电梯、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若因甲方不当使用发生毁损、灭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使用并维护保养其租赁单元业主方配置的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吊顶、门窗、电动窗帘、空调管道与末端设备及控制器、空调机出风口与照明灯具、消防管线及末端设备等装修及设施,乙方将提供使用、清洁及维护保养的指导。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其维修或更新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本物业租赁单元交付甲方后的单元内灯具的照明灯坏损等更换可委托乙方进行,但相应费用须由甲方承担。(本条款对业主方在销售/租赁单元内配置的所有装修及设备设施适用)
第三十四条 协议期间,甲方如需对租赁单元进行修缮,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得到乙方批准后方能施工。如甲方未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修缮,乙方为了维护整体形象有权帮助甲方进行修缮,所有维修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协议期间,乙方有权进入甲方租赁单元检查电气、给排水、空调等设备的运作情况及设施状态,进行必要的保养工作,但乙方原则上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口头通知进入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六条 协议期间,遇到火灾、水浸等紧急事态时,乙方或其授权代表须及时通知甲方,在无法通知到甲方的情况下可强行进入该单元,且乙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单元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坏及其他一切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因甲方不当使用单元内的设施,而造成乙方及任何其它人任何设施或物品损失、损害的,甲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租赁单元使用过程中,如非甲方原因,租赁单元由本物业建设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安排维修工作。若甲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方装修及使用中,如遇紧急情况,乙方有权以切断水电的形式保障该单元、物业及乙方或甲方或其他使用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乙方应当在事后合理时间段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应急措施),由此导致甲方利益损失的,乙方无需赔偿或补偿。
第四十条 若在任何时间内,非因乙方过错造成如空调、电梯、共用的供电设施等出现无法预料的故障需要检验、维修,或因电力供应商暂停供电而致该等设施暂停使用,或出现需要停止服务进行合理养护的情形,以及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害,乙方不必为此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电力、自来水等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并导致甲方或任何使用甲方租赁单元的第三人不便、损失或破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物业公共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减免,但乙方应尽力协调使供应恢复正常。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
(一)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遵守乙方制定的《租户手册》及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三)装饰装修使用单元时,遵守乙方制定的《装修手册》和其他装修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资金及其他相应费用。
(五)不得占用、圈占、损坏本大厦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且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如造成损失的需甲方给予相应赔偿。
(六)无条件对其雇员、代理人等违反本物业物业管理制度和《租户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及其它责任。
(七)甲方如要求乙方对其使用单元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应支付有关费用。
(八)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单元内恢复,结清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三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本物业内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本物业管理制度和《租户手册》、《装修手册》,并书面告知甲方。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制止违反本物业《租户手册》、《装修手册》以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资金。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七)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本物业所辖区域内安全防范等工作。
(八)向甲方提供使用单元及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向业主及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资金,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资金的问题,对向法院就拖欠物业服务资金提起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可视为乙方遭受的损失,要求拖欠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四十四条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本物业屋顶、公共区域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蓬帐或其它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除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应保持该单元的外窗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本物业结构的任何部分,或本物业的公共区域、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
第四十六条 乙方有权在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租赁单元的前提下,在本物业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乙方认为合适的机器、设备及其它设施,并有责任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施和设备。乙方应尽量避免干扰甲方。
第四十七条 除非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本物业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悬挂霓虹灯等任何形式的广告,亦不得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公共区域安置店招、标识或进行宣传性质的展示或陈列。
第四十八条 甲方需遵守乙方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必须使用乙方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通道及货物电梯,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第四十九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客用电梯作运货用途,不得在本物业的任何电梯内运送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 如因此产生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条 甲方不得在该单元或本物业内进行任何拍卖、展览或类似促销活动,但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甲方不得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在该单元内放置或储存任何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第五十二条 不论乙方在本物业内设置秩序维护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乙方对甲方使用单元及其内部财产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乙方需安装必要的防盗、监控设施设备,但不得在使用单元外安装任何上述设备。
第五十三条 甲方不得在本物业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徕行为;亦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小册子及广告资料,但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者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物业的公共区域(走廊/楼梯/卫生间)禁止吸烟。业主/租户需要劝止其员工保持物业为无烟工作间。如需要吸烟,只可到客户服务中心另有规定的地点或本物业室外空旷区域。
第五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 以及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双方权利、义务和管理职责,甲方接收购买单元时,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八章 协议履行期限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期限为甲方与成都天府数智谷科技创新基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
第五十七条 乙方在整个协议履行期间及协议终止后,均对相关物业管理资料等因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未尽物业服务约定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除另有约定除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擅自违法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费用。
第六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相关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交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计收滞纳金,若逾期交纳滞纳金达30日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一切因此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法院的相关费用等, 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而造成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权益损失的;
(六)因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约提供服务的。
第十章 附则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政策变化及本物业实际管理情况修改或增加物业服务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内未约定的事宜,均按照本物业的《租赁合同》、《租户手册》、《装修手册》 及国家和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共一十三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方: |
代表人(签章): | 代表人(签章):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附件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5〕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 (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二)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 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八、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租资产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的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招租公告不少于1次)。 九、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十三、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十四、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意见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等程序。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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