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004栋
被投诉人:衢州市衢江区东港小学(筹)
地址:衢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港5路
相关供应商: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南侧巴黎新城南区1单元117号商铺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衢江区东港小学(筹)图书及借阅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WS-QZ*******)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正式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诉称:
江苏万卷在“元和小学”(编号:SZZC2015-XC-T-004号)采购活动中因提供虚假材料投标已被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2016年03月02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公示机关核实无误,可撤销其公示资格;若发现企业有一般违规行为,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证机关应报请公示机关撤销其公示资格。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收回证书。
第十九条:被撤销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即江苏万卷所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为无效证书。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衢江区东港小学(筹)图书及借阅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WS-QZ*******)中提供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应为无效证书,应取消其所得评分。
被投诉人衢州市衢江区东港小学(筹)辩称:
2019年9月25日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向被投诉人衢州市衢江区东港小学(筹)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衢江财采监调〔2019〕5号),被投诉人衢州市衢江区东港小学(筹)未作出答复。
相关供应商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述称:
根据宿工商〔2015〕79号文件,江苏万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2015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同时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江苏万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后续变更为现名称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宿工商〔2016〕102号文件,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2016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根据宿迁市工商局2016-2017年度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名单,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2016-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因此,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15年以来(含2015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真实有效,不存在造假情况。
投诉书中称我公司因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于2016年3月2日被相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截止到本项目开标时已经超过2年期限,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故我公司无需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该行政处罚不影响上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有效性。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衢江区东港小学(筹)图书及借阅机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公司信用”部分要求投标人2015年(含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获得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每个得2分,最多得6分(不是连续3年获得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不得分)。注:提供查询网址现场查询和证书原件核对,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编入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经调取核查中标人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2015年(含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获得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并在宿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处均可查询。
二、经核实,江苏万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受到的苏州市相城区财政局的行政处罚属实。但相关证书是否有效,由颁发机关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予以认定,在未撤销的情况下,本机关无法单方面认定证书无效。
本机关认为:
江苏万卷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真实有效,且截止本决定发出之日未被撤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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