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塔及塔外循环箱底座外协制作招标比价公告
吸收塔及塔外循环箱底座外协制作招标比价公告
吸收塔及塔外循环箱底座外协制作招标竞价编号:JJCG****************8
开始时间:2019年11月01日 10:05结束时间:2019年11月04日 09:00
小时
报价情况说明 需包含货到河北宁晋玉锋项目工地的运费,报价中注明运费部分价格。 注: ①以上报价为出厂价,包含产品(含材料购买 、制作)、表面除锈处理(保温部件菲达厂标普通油漆、外露部件喷砂处理,环氧云铁类油漆,具体根据项目要求)、油漆处理(含油漆购买)、包装、13%专用增值税等所有费用;制作费用报价中已经包含。 | ||||||||||||||||||||||||||||||||||||||||||
② 以上报价单价为一口固定价格,不再浮动,具体重量结算时以蓝图或者技术确认重量为准; | ||||||||||||||||||||||||||||||||||||||||||
③ 表面处理油漆规范、包装要求等按图纸要求、菲达标准要求执行。 ④ 报价中注明最快交货期等相关情况; 另制作单位不在菲达合格供方名单的,菲达有权力废标,或者经过实地考察决定是否采用。
招标中标单位合作合同如附件:
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定作方):浙江菲达 公司 乙方(承揽方): 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项目下列部件,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加工内容:
说明:(1)以图纸理论重量计算,若计算有误,允许更正。 (2)承揽方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将加工承揽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需支付转让部分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2. 加工质量要求: 2.1承揽方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加工制作时应进行技术和质量自检,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以便定作方存档及派员质检时参考。 2.2承揽方对加工部件的质量负责,定作方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如发现零部件在加工过程中质量不合格时,承揽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若不及时解决,定作方有权制止,直至终止合同,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 2.3定作方虽对加工部件作最后完工验收,但承揽方对加工部件的质量必须保证到该批部件安装、调试合格后12个月为止。 3. 材料: 3.1加工部件的原材料由承揽方根据图纸、施工规范、定额要求在菲达材料合格分供方(钢厂)名录内采购并对其质量负责,如有个别规格无法采购而需要代用的,承揽方应以书面形式(含信函、电报和传真)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及时作出答复(用信函、电报、传真形式)。原材料由定作方供应的,承揽方在收到图纸后三天内提出材料供应需求计划(附明细清单)报定作方。 3.2由于材料代用引起加工部件重量增减不计价值,即加工总价不变。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重量增减,其加工费(含原材料费)据实调整。承揽方提出的材料供应需求计划超出图纸结算量的,超出部分按定作方的采购价格(含税)由承揽方承担。 3.3凡加工部件所需的全部辅助材料(包括厂标油漆和部件图所列的标准件等)均由承揽方负责。 4. 技术资料: 4.1定作方提供给承揽方加工部件图纸贰套(包括明细表和包装清册)。图纸在年月日前交给承揽方,有关技术资料也同时提供。 4.2 承揽方必须为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保密,加工完后交还给定作方。 4.3 定作方对所提供资料的正确性负责,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若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有差错,应及时通知定作方予以更正。 5. 检验: 5.1承揽方按定作方提供的图纸及企业标准(Q/FHK07、Q/FHK08、Q/FHK11、Q/FHK12、Q/FHK19)及引用标准(JB/T5911)最新版加工,定作方按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标准验收。在加工过程中,因加工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承揽方承担,因设计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定作方承担。如发现所用材料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每发现一次,承揽方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 %承担违约金,由定作方从最近一笔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或由承揽方交纳,承揽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2 定作方有权对承揽的加工质量监督检查,如发现承揽方未按质量标准加工,发生的全部检验检测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5.3合同中材料涉及特殊材料(Q235、Q345系列除外,如ND钢、不锈钢等)时,需进行材料化学成分复验工作,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6. 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 6.1全部加工部件交货期、交货地点见本合同第一条。 6.2如果因承揽方原因引起安装窝工,一切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6.3承揽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产品,逾期交付的,每日按合同总价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定作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逾期十日以上的,定作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由此给定作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项目业主要求定作方支付的罚款、承担的违约金等。 6.4承揽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数量或质量交付产品,应照数补齐或更换重做,交货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未能如期交货,按第6.3条处理。 6.5质保期内(该批部件安装、项目设备调试合格后12个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揽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如因承揽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或承揽方的其他原因导致定作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揽方应负责赔偿。 7. 加工价格及付款方式: 7.1 合同含税总价为¥ 万元(大写:元整),税率:%(如遇国家统一税率调整的,按不含税总价不变和新税率执行)。具体加工吨位及费用详见本合同第1条。 7.2 付款方式: 3.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承兑汇票同等有效 3.3 合同货物款的支付: 3.3.1合同签订生效后,卖方提供合同设备价格10%的正式收据经审核无误后,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10%的预付款,计人民币¥万元; 3.3.2 合同设备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合同设备价格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合同设备价格50%的正式收据经审核无误后,买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50%的到货款,计人民币¥ 万元; 备注:发票提供时,同时提供一份合格证明、质检报告(可复印件),质检用。 3.3.3 脱硫系统168小时初步验收合格(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后,卖方提供合同设备价格30%的正式收据经审核无误后,买方在二周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30%,计万元; 3.3.3设备质保期为脱硫系统验收并消缺后运行168小时移交给业主1年后,,卖方提供合同设备价格10%的正式收据给买方,经审核无误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计¥万元。 7.3 承揽方向定作方办理制作产品检验合格入库单后,方可进行结算合同款,付款前,承揽方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4 合同付款原则上与主合同同步。 8. 包装运输 8.1承揽加工部件经定作方质检合格后,承揽方对所有零部件用白漆编写名称、图号、数量、重量等,并再在醒目处标“”字样; 8.2包装易失的小件和标准件需要用的包装箱以及裸装件需用的包装架和捆扎材料等均由承揽方负责; 8.3现场缺失件由承揽方负责,自费补齐,交货日期不予顺延。 8.4本产品由承揽方运至现场,费用由 承担,定作方产品自装车时离开放置处开始到送达定作方指定地点吊离承揽方车辆并双方履行交货验收手续为止,这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运输安全、驾驶员人身安全、质量问题全部由承揽方负责。 8.5地址、联系人、电话待通知。 9.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约定 9.1 承揽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的安全,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 9.2 承揽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办公等过程关注节能降耗,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环境污染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10. 其他: 10.1合同内容以打印文字为准,手写内容无效(签名除外)。 10.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及单位盖章后生效,一式 陆 份,定作方肆份,承揽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至加工部件安装合格尾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10.4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
采购单位:浙江菲达脱硫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400-826-7528
周一到周五 8:00-17:00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