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遮阳棚建设工程施工变公更公告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遮阳棚建设工程施工变公更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2019-11-01阅读次数:39
各潜在投标人: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现对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遮阳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作如下变更:
1、原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信良好;”内容。
现变更为:“3.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信良好﹝其中:膜结构施工须具备三级及以上膜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或三级及以上膜结构工程承包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投标人若不具有该资质,经招标人同意,膜结构施工可以分包﹞;”
2、原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3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类似工程指:单项施工合同中必须包含建设面积不少于300㎡的停车场遮阳棚工程施工业绩)。需提供施工合同(合同中无法体现建设面积的,需另外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及招标文件中有关该条业绩内容。
现变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均删除,不作要求。
3、原招标文件“第2章 投标人须知”P5如下内容: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现变更为:
1.11 | 分包 | 允许,经招标人同意,膜结构施工须具备三级及以上膜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或三级及以上膜结构工程承包资质)单位进行施工。 |
4、原招标文件“第2章 投标人须知”P10如下内容:1.11分包不允许
现变更为:1.11分包允许,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变更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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