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第三次)资格预审公告PPP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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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第三次)资格预审公告PPP资格预审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11月05日
本采购项目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PPP项目(第三次)(政府采购编号:CSCG-********0052、委托代理编号:18FW02B2)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引进有经验、有实力、有资源的社会资本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合作组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项目授权主体为:长沙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为:湖南湘能创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投标,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含证明材料)参加资格预审。
1.项目概况
长沙轨道交通6号线为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中东西向骨干线路,西起梅溪湖片区,东至黄花国际机场,正线长48.11公里,估算投资为388.4亿元。经长沙市政府研究决定,6号线采用A+B(分拆)模式实施,长沙市轨道交通6号线B部分批复概算约116.5937亿元,建设内容:6号线车辆、轨道及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设备资产(合称“B部分”)的投资、建设,整条线路的运营维护和更新追加以及沿线广通商经营。AB包划分方案见附件1。
2.采购需求
市发改委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并授予独家的权利于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按照约定股权比例成立的项目公司,由其负责B部分资产的投资、建设,整条线路的运营维护和更新追加以及沿线广通商经营,获取票务收入和广通商经营收入。
2.1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即特许经营期包含建设期(含前期筹备,下同)和运营期,约二十九(29)年:其中建设期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至开始初期运营日前一日,约为四(4)年;运营期为开始初期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为二十五(25)年。
2.2股权结构
本项目资本金为B部分项目建设中标总投资额的40%(其中六号线建设公司出资比例为35%,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为65%)。
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0%;联合体成员方在项目公司中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联合体各方成员通过参与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在联合体间接持有持股比例不计在内)。
2.3项目运作方式
根据前期与社会资本的对接,为保证资格合理、采购顺畅,本项目特结合社会资本的不同情况对运作方式进行了细化和区分。但无论何种运作方式,本项目运作主体均为项目公司,具体表述为:
市发改委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社会资本;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按照约定股比成立项目公司;市发改委授予独家的权利于项目公司,由其负责B部分资产的融资、投资、建设,整条线路的运营维护和更新追加以及沿线广通商经营。
A部分工程完工后,项目公司将租赁A部分资产,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此外,根据项目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的出资比例,可将上述运作模式细分为“原则情形”和“开口情形”:
(1)原则情形——项目公司直接负责B部分融资、投资、建设、线路运营、更新追加、期满移交等事宜,且各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此种情形下,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35%,且要求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的持股比例至少为36%,剩余股比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分配(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持股)。
(2)开口情形——此种情形下,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仍为35%,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的持股比例可低于36%但不少于10%;剩余股比由联合体成员自行分配(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持股)。项目公司仍直接负责B部分融资、投资及建设,但考虑到此种情形下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持股比例较低:①项目公司可将线路运营相关业务予以委托,受托方必须是运营单位和六号线建设公司共同成立的项目运营公司,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在该运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65%,6号线建设公司持股比例为35%。且项目公司关于运营、维护、管理的各项责任义务并不随委托而豁免或解除。②如仍由项目公司负责线路运营相关业务,则要求保证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在项目公司中对运营享有较大话语权。
为区别两种运作方式,且体现原则情形下的运作倾向,在后续招标采购阶段,评标时将对采用“原则情形”运作模式的社会资本稍许加分。
2.4回报机制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运作方式,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即项目公司通过运营本项目获得6号线票务收入和项目设施范围内广通商经营收入。当运营收益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方投资的合理回报时,在绩效考核机制下,不足的部分根据绩效考核的情况由政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
此外,本项目将采取车公里服务费单价的报价方式。社会资本根据采购的相关边界条件,结合自身运营经验,推算约定行车组织下每辆车跑一公里应承担的总成本费用(涵盖投资、运营、更新追加等),即车公里服务费单价。
3.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3.1 基本资格条件
申请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3.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3.1.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无需另行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或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3.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境外企业提供同等职务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见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3.2 特定资格条件
3.2.1独立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为:
3.2.1.1独立申请人须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具有轨道交通投资和运营的经验和业绩,总运营里程不少于100公里且近五年来需具有至少1个轨道交通项目投资业绩,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以母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以运营特定项目为目的设立的项目运营子公司业绩也可认可(不限子公司层级),但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招标、采购项目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项目合同或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等;委托项目提供委托合同或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等。
业绩证明材料以提供的合同及业主出具的《试运行/试运营证明》为准,时间以《试运行/试运营证明》上的试运行/试运营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业主证明须加盖“轨道公司或地铁集团或地铁总公司的行政公章;或者加盖专门负责该地铁线路运营的运营公司、运营分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或者运营总部的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2.1.2独立申请人需提供近三年度(2016-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只需提供上述报告中的审计结论意见书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2.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为:
3.2.2.1联合体成员(含牵头方)家数不得超过三家。
3.2.2.2联合体牵头方须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具有轨道交通投资和运营的经验和业绩,总运营里程不少于100公里。以母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以运营特定项目为目的设立的项目运营子公司业绩也可认可(不限子公司层级),但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招标、采购项目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项目合同或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等;委托项目提供委托合同或业主开具的业绩证明等。
3.2.2.3联合体成员须为轨道交通设备供应商或施工安装方或财务投资人。
联合体成员为轨道交通施工安装方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联合体成员为轨道交通设备供应商或施工安装方的,2016年1月1日以来须具有已试运行或试运营的轨道交通项目设备供应业绩或设备安装业绩或设备供应及安装业绩,且合并累计相加合同金额不低于10亿元;
业绩证明材料以提供的合同及业主出具的《试运行/试运营证明》为准,时间以《试运行/试运营证明》上的试运行/试运营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业主证明须加盖“轨道公司或地铁集团或地铁总公司的行政公章;或者加盖专门负责该地铁线路运营的运营公司、运营分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或者运营总部的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联合体成员中包含财务投资人的,财务投资人近五年来需具有至少1个轨道交通项目投资业绩,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若联合体成员中不包含财务投资人,则联合体任意一方需具有1个轨道交通项目投资业绩,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亿元。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或业主证明。
3.2.2.4联合体各方需提供近三年度(2016-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只需提供上述报告中的审计结论意见书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2.2.5若联合体牵头方为境外企业,其联合体成员必须包含中国境内企业。
3.2.2.6资格预审公告“3.1”、“3.3”中要求的证件、承诺函等材料,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3.3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以不可撤销的承诺函声明并保证,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对材料涉嫌造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3.3.1在截止资格审查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有任何由于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在任何大型工程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解除协议;申请人当前有未决诉讼、违约或法律纠纷影响本项目运作或对本项目可能造成实质影响;
申请人是无力清偿债务者、处于受监管状态、破产或停业清理,财产被法院扣押、冻结或查封,经营活动受到任何限制;
截止资格审查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申请人有违反职业道德、编制虚假财务报表或编制不实陈述材料来获得采购合同的行为等;
在截止资格审查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申请人发生严重的职业不良行为,为获取某项合同而支付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3.3.2 商业信誉较差,在经济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不良记录,被省级及以上财政、发改、建设等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被省级及以上财政、发改、建设主管部门禁止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场且处罚期未满;
3.3.3截止资格审查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申请人有犯罪记录;
3.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3.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对本项目提出多个资格审查申请。(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只能对本项目提出一个资格审查申请。)
4.采购预算
本次采购范围主要为B部分的投资、建设,及整条线路的运营维护、更新追加、沿线广通商经营以及期满移交,本项目批复概算约116.5937亿元。
5.报名及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方法
5.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请于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境外企业提供同等职务人员)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若无公章,需说明情况,由法定代表人或同等职务人员签字即可);
③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到湖南湘能创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报名(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89号天一康园B2栋商业群西侧二层)。
5.2资格预审文件不收费。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有意向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须按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打印装订成册(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共柒份,同时附U盘壹个),另单独携带法定代表人(境外企业提供同等职务人员)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参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递交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具体详见大厅电子显示屏);
递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9年11月26日上午09:00,逾期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亲自到场参加资格预审会。
7.资格预审办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8.行政监督及发布公告的媒介
8.1本项目接受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的监督。
8.2本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长沙市政府采购网(changs.ccgp-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fwpt.csggzy.cn)上发布。
9.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9.1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
9.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湘能创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先生、聂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89号天一康园B2栋商业群西侧二层
附件1:AB包划分方案
项目内容 | 界面划分 | 备注 | ||
A包 | B包 | |||
第一部分 | 工程费用 | |||
一 | 车站(全地下) | |||
1.1 | 土建 | √ | ||
1.2 | 装修(含导向)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1.3 | 车站风、水、电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费用列入6.5、10.1、11.1项 |
1.4 | 四小件(出入口、风亭、安全出口、电梯井道)及冷却塔附属工程 | √ | ||
二 | 区间 | |||
2.1 | 地下区间 | √ | ||
2.2 | 特殊线段区间 | √ | ||
2.3 | 隔声窗 | √ | ||
2.4 | 区间(含区间风井和竖井、区间变电所等)风、水、电、装修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费用列入6.5、10.1、11.1项 |
2.5 | 疏散平台、防火门 | √ | ||
三 | 轨道 | |||
3.1 | 正线 | √ | ||
3.2 |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停车场 | √ | ||
3.3 | 铺轨基地 | √ | ||
四 | 通信 | |||
4.1 | 专用通信(包括主变电所内的视频监控部分) | √(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化建设、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化建设、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4.2 | 公安通信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4.3 | 民用通信 | √ | ||
五 | 信号 | |||
5.1 | 正线 | √ | ||
5.2 | 控制中心 | √ | ||
5.3 |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停车场 | √ | ||
5.4 | 试车线 | √ | ||
5.5 | 车载信号设备 | √ | ||
5.6 | 维修中心 | √ | ||
5.7 | 培训中心 | √ | ||
5.8 | LTE车地无线传输系统 | √ | ||
六 | 供电 | |||
6.1 | 主变电所(包含主所设计范围及35kV出线的电缆廊道土建部分) | √ | ||
6.2 | 变电所(含正线、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控制中心)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控制中心) | |
6.3 | 环网电缆(含正线、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 | √(控制中心) | √(除控制中心) | |
6.4 | 接触网(含正线、车辆段、停车场) | √ | ||
6.5 | 低压配电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6.6 | 电力监控(含正线、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 | √(控制中心) | √(除控制中心) | |
6.7 | 杂散电流防护及综合接地(含正线、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 | √(综合接地) | √(除综合接地) | |
6.8 | 供电车间 | √ | ||
七 | 综合监控(主控) | |||
7.1 | 车站 | √ | ||
7.2 | 中央 | √ | ||
7.3 | 车辆段、停车场 | √ | ||
7.4 | 线网平台接入 | √ | ||
7.5 | 换乘站接口 | √ | ||
7.6 | 主变电站接口 | √ | ||
八 | 防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 | |||
8.1 | 防灾与报警-FAS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8.2 | 环境与设备监控-BAS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九 | 安防及门禁 | |||
9.1 | 安防系统 | √ | ||
9.2 | 门禁系统 | √ | ||
十 | 通风、空调与采暖 | |||
10.1 | 通风空调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10.2 | 隧道通风 | √ | ||
十一 | 给排水与消防 | |||
11.1 | 车站给排水与消防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11.2 | 区间给排水与水消防 | √ | ||
11.3 | 气体灭火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11.4 | 市政接驳(含车辆段、停车场) | √ | ||
十二 | 自动售检票 | |||
12.1 | 车站 | √ | ||
12.2 | 线路中心 | √ | ||
12.3 | 维修培训中心 | √ | ||
12.4 | 清分中心接入 | √ | ||
12.5 | 读卡器、PSAM卡 | √(设备采购) | √(除设备采购) | |
十三 | 车站辅助设备 | |||
13.1 | 自动扶梯与电梯(含车辆段、停车场) | √(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除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 | |
13.2 | 站台门 | √ | ||
十四 | 运营控制中心 | √ | ||
十五 |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车辆段、停车场 | |||
15.1 | 生产及办公房屋 | √(除二次精装修、食堂设备) | √(二次精装修、食堂设备) | |
15.2 | 工艺设备 | √(大架修库) | √(除大架修库) | |
15.3 | 附属工程(厂区处理及边坡加固防护、土石方、厂区道路、桥涵、室外综合管线、厂区绿化、平交过道、围墙、排水沟、整体道床基础及检修地沟、市政管网接驳、其他附属设施) | √ | ||
15.4 | 车辆段、停车场配套机电专业(风、水、电、建筑智能化建设、会议室设施) | √(除建筑智能化建设、会议室设施) | √(建筑智能化建设、会议室设施) | |
十六 | 人防 | |||
16.1 | 人防 | √ | ||
16.2 | 防淹门 | √ | ||
16.3 | 穿墙管线防护密闭封堵 | √ | ||
十七 | 交通疏解(含交通疏解、管线迁改、绿化恢复) | √ | 管线迁改计10万 | |
十八 | 土方卸占费 | √ | ||
十九 | 鸭子铺隧道 | √ | ||
第二部分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 —— | |
二十 | 建设用地费 | |||
20.1 | 土地征用 | √ | 费用列入第五部分 | |
20.2 | 建筑构筑物拆建补偿费 | √ | ||
20.2.1 | 果树伐树及绿化恢复 | √ | 费用列入十七项 | |
20.2.2 | 房屋补偿费 | √ | 费用列入第五部分 | |
20.2.3 | 构筑物补偿费 | √ | 费用列入第五部分 | |
20.2.4 | 管线改迁 | √ | 费用列入十七项 | |
20.2.5 | 主变站高压电塔迁改 | √ | 费用列入十七项 | |
20.2.6 | 路面恢复费 | √ | 费用列入十七项 | |
20.2.7 | 其他建筑物加固 | √ | 费用列入1.1、2.1、2.2 | |
二十一 | 其他费用 | —— | —— | |
21.1 | 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 按比例(指按第一部分中的各部分占比进行划分,下同) | ||
21.1.1 | 交通疏解(含疏解临时道路、基坑回填) | √ | 费用列入十七项 | |
21.1.2 | 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 √ | ||
21.1.3 | 土方卸占费 | √ | 费用列入十八项 | |
21.1.4 | 其他准备费 | √ | ||
21.2 | 建设管理费 | |||
21.2.1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按第一部分工程费2.5% | ||
21.2.2 |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 √ | ||
21.2.3 | 第三方检测等安全生产相关费用 | √ | ||
21.2.4 | 工程招标服务费 | 按第一部分工程费0.25% | ||
21.2.5 | 设计咨询费 | √ | ||
21.2.6 | 工程造价咨询费 | √(计56%) | √(计44%) | |
21.2.7 | 工程质量检测费 | 按第一部分工程费0.4% | ||
21.2.8 | 安全管理咨询与服务费用 | 按比例(指按第一部分中的各部分占比进行划分) | ||
21.3 | 前期工作费 | √ | ||
21.4 | 研究试验费 | 按比例(指按第一部分中的各部分占比进行划分) | ||
21.5 | 勘察设计费 | |||
21.5.1 | 勘察费 | √ | ||
21.5.2 | 设计费(含人防非标设计费) | √(计99%) | √(计1%) | |
21.5.3 | 施工图审查费 | √ | ||
21.6 |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 √(计30%) | √(计70%) | |
21.7 | 联合试运转费 | √(计1/5) | √(计4/5) | |
21.7.1 | 综合联调费 | √(计1/5) | √(计4/5) | |
21.7.2 | 试运行费 | √(计1/5) | √(计4/5) | |
21.8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 √ | ||
21.9 |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 √ | ||
21.9.1 | 生产职工培训费(定员18) | √ | ||
21.9.2 | 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购置费 | √ | ||
21.9.3 | 工器具购置费 | √ | ||
21.9.4 | 运营筹备费 | √(计1/5) | √(计4/5) | |
21.10 | 工程保险费 | √(计71.5%) | √(计28.5%) | |
21.11 | 文物保护费用 | √ | ||
21.12 | 公里、铁路等配合辅助工程费 | √ | ||
21.13 | 专项验收费 | √ | ||
21.14 | 建设工程交易费 | √ | ||
21.15 | 防洪补救措施费 | √ | ||
21.16 | 航道通行补偿费 | √ | ||
21.17 | 高可靠性供电费 | √ | ||
21.18 | 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相关费 | √ | ||
21.19 | 交通协管费 | √ | ||
21.20 | 其他 | —— | —— | |
第三部分 | 预备费 | —— | —— | |
22 | 基本预备费 | √(计85%) | √(计15%) | |
涨价预备费 | √ | |||
第四部分 | 专项费用 | —— | —— | |
23 | 车辆购置费(中段34列、204辆;东西段17列、102辆) | √ | ||
24 | 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 B包计4.5亿元;其余计入A包 | ||
25 | 铺底流动资金 | √ | ||
第五部分 | 征地拆迁费用 | √ |
注:
1、自然形成的物业空间是指对于带配线的车站,随地铁建设过程中而形成的物业空间,一般指配线上方空间或车站富余空间。
2、AB包划分仅根据当前设计深度参考,后续随着设计加深或有部分变化。
附件2:资格预审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
上述各单位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人名称) 组织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计划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活动,现就联合体资格预审订立如下协议:
1、(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名称)为成员方。联合体成员对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委托书列为本协议书附件(格式自拟)。
2、联合体成员同意,在本项目资格预审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将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工作,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资格预审有关的一切事务。
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资格预审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被认为代表联合体各方。
4、联合体各方内部的职责分工(权利和义务)如下:。
5、联合体各方承诺并保证:
(1)联合体牵头人的一切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各成员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牵头人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0%(联合体各成员通过参与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在联合体间接持有持股比例不计在内),联合体成员方在项目公司中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3)在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持股比例较低(低于36%但不少于10%)的情况下,如仍由项目公司负责线路运营相关业务,需承诺:联合体牵头方(运营单位)在项目公司中对运营享有较大话语权。
(4)联合体各方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中有关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6)在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发生任何变更。
6、联合体各方可就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公司设立及运营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具体明确,另行签订协议。但是,非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各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不得作出与本协议实质性内容不同的约定;联合体确认,与本协议实质性内容不同的约定无效。
7、本协议一式 份,联合体各方和采购人各持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一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日
此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标签: 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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