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临床医学教学平台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重新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一、 招标项目编号: 深圳振东公招(货物)2019-060-4包
二、 采购组织类型: 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中介机构
三、 招标项目概况
标项序号
标项名称
数量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
备注
1
青海大学临床医学教学平台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重新招标)-包一
项
四、 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包供应商资格要求: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2包供应商资格要求: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 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 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6、投标人若非生产厂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五、 招标文件的报名/发售时间、地址、售价:
1.报名(发售/获取)时间: 2019-11-07 至 2019-11-13 17:00:00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4:00-17:00
2.报名(发售/获取)地址: 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南路与夏都大街交汇处新千国际广场19号楼12层1124室
3.标书售价(元): 500 /包
4.投标人购买标书时应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参考招标文件格式(3))(须附被授权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需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将以上材料扫描后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标书购买联系人电子邮箱,在邮件中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联系代理机构标书购买联系人进行确认。同时将以上资料邮寄至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备案。
六、投标截止时间: 2019-11-29 09:00:00
七、投标地址: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8号开标室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八、开标时间: 2019-11-29 09:00:00
九、开标地址: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8号开标室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十、投标保证金:
序号
标项名称
开户银行
交付方式
备注
1
青海大学临床医学教学平台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重新招标)-1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南山路东支行
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须提供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汇(转)入9.1条规定的账户。
十一、 其他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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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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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