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巡逻汽车招标公告

警用巡逻汽车招标公告

警用巡逻汽车项目询价采购邀请函
致有关供应商:
受采购人委托,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将以询价方式,对警用巡逻汽车项目(项目编号:HPZC-WX11-014)实施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采购人要求的货物(本项目不采购进口货物)。

一、货物需求

(一)采购要求: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型号技术说明

1

警用巡逻汽车

5

五菱宏光 LZW6432KF 警用04标识(警用外观 警灯 警报器) 配置:带OBD、中排6/4分三人座、后排三连体、动力转向、前中门电动窗、铝合金轮毂、前雾灯。

(二)供应商咨询其他技术性能要求及相关事宜等请拨打电话:***-********进行联系咨询,联系人:李忠建。

(三)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时间为确定成交后2日内;交货地点为天津市和平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保质期:按采购要求由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期限。

(五)付款方式:货物到需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六)供应商投标报价前,须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法人授权书,同时提供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留本中心备案(已在本中心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免提供上述原件证明资料。但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供应商按本项目的要求须提供货物报价;合理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交货期;验货方式;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

二、报价要求

(一)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一种货物仅允许提供一个报价。

(二)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货物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它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供应商所投价格为货到现场验收合格的最终优惠价格。

(三)供应商须在询价文件中应提供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材质、合格检验报告;列明配件清单、备品备件清单和附件清单等。

(四)请供应商于2011年7月4 日16:00前在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和平区保定道45号)提交密封的询价文件(报价文件须正、副本各一份)。

三、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收取费用

本项目免收各项招标费用。

五、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号

邮政编码:300040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 系 人: 王先生 赵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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