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化工学校物业及保安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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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化工学校物业及保安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定远化工学校物业及保安服务项目”潜在投标人的疑问作如下澄清:
一、关于“二、投标供应商资格”中的第2条和第5条所要求的“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及“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限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营业执照中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我公司对此提出质疑:1.物业公司根本不允许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该证只有保安公司才能办理;2.保安公司多以提供安保服务为主,不具有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和需求。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不能同时具有上述“1”和“2”的资质条件和服务需求,即使具有,也是极少数的个别公司。所以,我们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有失公平、公正,存在有很强的倾向性和针对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的第二条(三)中及《物业管理条例》中均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自行招聘保安,具有保安服务资质,为所在物业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限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此项删除,或更改为“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回复:投标供应商资格修改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4、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合一有效证件);(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均须提供)
5、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营业执照中具有物业管理的经营范围(联合体投标的:承担保安服务的成员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承担物业服务的成员单位营业执照中具有物业管理的经营范围)。
二、评分细则
1、投标人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须提供证书原件)
三体系证书是衡量物业企业服务水平的最低标准,此类证书为保证其真实性,应提供证书在政府官方网站的查询截图,我公司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1)、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2)、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原件)
回复: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按原规定执行。
2、投标人在2015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或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得1分;连续两年获得的,得2分。本项最高2分。(须提供证书原件)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该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用来衡量企业对合同的完成程度,我公司建议修改为:3、投标人在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获得过由市级及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得1分;连续两界获得的,得2分。本项最高2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1)、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2)、工商部门网站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须提供证书原件)
回复:该条修改为:投标人在2015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或评价机构颁发“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得1分;连续两年获得的,得2分。本项最高2分。
3、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具有高中或大专及以上院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的,每一项得3分,最高9分。(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得具有高中或大专及以上院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的,每一项得3分,最高3分。(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若合同中不能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需提供项目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企业作为服务的主体,应当具有与采购需求类似的服务业绩,否则无法完成项目要求的各项服务,且公司业绩仅凭合同难以证明其合同的有效性、真实性,我公司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具有高中或大专及以上院校且合同年金额不低于70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的,每一项得3分,最高9分。(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得具有高中或大专及以上院校且合同年金额不低于70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的,每一项得3分,最高3分。(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依据,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若合同中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需提供项目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注:以上业绩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及业绩服务合同。
回复: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修改为:
1、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具有高中或大专及以上院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每年)的,每一项得3分,最高9分。(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为依据,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具有高中或大专及以上院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业绩(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每年)的,每一项得3分,最高3分。(以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为依据,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若合同中不能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需提供项目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如为虚假,一经发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29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的第3栏“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获得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得2 分”,此评分设置不合理、不公正、不全面。事实依据:获得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企业只限于部分省市有颁发,全国大部分省市并没有颁发此二类荣誉,所以此荣誉具有特定区域排他性,排斥大部分地区投标人进行投标;经查询,滁州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都不颁发此奖!“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在合肥等地都是由物业管理协会评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不合理条件设置、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人。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质疑请求:请求将质疑事项改成“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获得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
回复:该项修改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获得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得2分。
5、我公司仔细阅读资信部分材料里招标公告中投标供应商资格第5条:“投标人须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营业执照中具有物业管理的经营范围”。
提出质疑:根据物业管理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法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业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类。请问投标供应商资格二个分别独立公司如何同时公平、公正潜在投标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营业执照中具有物业管理的经营范围合理吗贯穿整个招标文件及服务项目标准及要求,物业公司完全符合以上要求,安保公司完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及实质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第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上同为行业企业有明显的针对性、排斥潜在投标人,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及第七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回复: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资格修改具体见本第一条回复。
6、我公司仔细阅读资信评分部分材料里第1条拟派本项目负责人中第(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获得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得2分。提出质疑:安徽省、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由住房(国土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民政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市性社会团体,其性质是省、市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省、市物业管理协会颁布优秀项目经理证书并在省会及各地市全面覆盖并实施,具有法律法规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及第七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建议修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获得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或市级及以上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荣誉称号的,得2分。
回复:该项修改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获得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得2分。
三、其他
1、本项目修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交纳、投标文件有关要求及有关格式将进行修改,具体见修改后的答疑文件。
2、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项目单位:定远化工学校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科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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