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类垃圾袋及垃圾桶采购(NNJKZC2019-053)质疑答复书(二)采购公告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类垃圾袋及垃圾桶采购(NNJKZC2019-053)质疑答复书(二)采购公告
质疑 人: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新兴路30号1单元3018房
法定代表人:刘春平
委托代理人:李济高 电话:180*****512
我中心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质疑人通过中国邮政向本中心邮寄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类垃圾袋及垃圾桶采购(NNJKZC2019-053)项目的《质疑函》信件。质疑人认为:
质疑事项1. 该项目采购过程违法,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三十七条(二)规定,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2. 按照我公司被该项目代理机构告知的关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型企业采购’所以微型企业不符合竞标条件,资格审查不过关,没有资格参加最终报价”的逻辑,该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中的成交供应商:浙江有美工贸有限公司,也应该“资格审查不过关,没有资格参加最终报价”。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四条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采购,其中预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采购人提出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型企业,我中心根据规定已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多处注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型企业。质疑人提供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为微型企业,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谈判小组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浙江有美工贸有限公司的竞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为小型企业,谈判小组认定该公司的竞标文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查明的情况,质疑人的质疑事项1、2不成立。对于质疑不成立的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采购中心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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