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局一安北京乐平电厂主厂房B段主体劳务招标公告
三局一安北京乐平电厂主厂房B段主体劳务招标公告
本项目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招标。
2.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劳务作业的相应资质和许可,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资质、能力。
3.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1本项目的概况(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
3.2 本次招标的范围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和联系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联系地点。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投标报价要求6.1报价形式(选择适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或者固定总价包干):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报价包含内容和费用:本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副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资料、包调试验收。
6.3报价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1)在满足工期、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确定本工程的最终报价。各清单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清单的工作内容描述。本项目按《北京经理部2019年新版劳务清单》为基准值,进行费率(0.8≤基准值≤ 1.2)报价,招标清单中定额未计价材料为甲供材料,辅材由投标方负责。
(2)合同外增减项的清单价费用,如合同约定了单价的根据约定单价执行;如未约定单价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如合同中既无可执行的,又没有类似参照执行的,由分包人报送费用,承包人审核确认,采用以下标准计算:定额人工50元/工日+定额辅材费*100%+定额机械费*100%。
(3)临时计时工单价:150元/工日。
(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现场交叉施工作业的影响;及其相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二次搬运等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以上发生的费用在报价中均需包含。
(5)投标人需根据自身的能力和资金以及对该项目环境、市场行情等判断报出合理价格。投保人的报价应包含完成该工作内容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机械的费用(除明确注明的未计价材料外),且该报价已包含该项所有常规施工措施及所有高层建筑增加费、超高费、脚手架搭拆、夜间施工费、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赶工补偿费、试验费、材料下车、二次搬运、工程保修等费用。
(6)投标人的报价已包含了工程施工所需的以下相关费用,该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在结算时按下列费率或金额进行扣取:
A、水电费:结算价(不含主材及劳务自购材)的0%;
B、安全帽、安全鞋、CI工作服由投标人自行采购,如由招标人代为采购则由根据招标人的实购实销;
C、二级配电箱由甲方提供;二级箱到三级箱的电缆及三级箱费用由投标方承担;三级箱如由招标人统一采购的,则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承担;
D、政府及地方各种政策性收费:如由招标人先行代为支付的,则根据招标人实际支付的金额由投标人向招标人进行支付;
E、本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应由投标人承担的费用。
(7) 价格调整。合同单价采用固定单价的,综合单价不因市场、政府等原因进行任何调整(税率根据政府规定调整除外)。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的,除因设计变更、工程范围调整或现场签证而引起的,对增减部分进行相应调整外,其它情况均不调整合同价。
7. 劳务费的结算与支付7.1 费用的结算方式,按照本次招标的计价方式按照以下进行结算:
本次招标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则按实际完成量及清单价计算价款。
本次招标采用固定总价的,总价不予调整,除据实调整增减部分,经招标人书面确认批准的设计变更、合同外用工等按投标文件进行计算。
7.2 费用的支付方式:招标人采用月进度支付形式向中标人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只作为过程付款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进度费用按当月完成量估算额的80%支付,工程全部实施完毕并初步验收后并提交了完工资料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过程报量审核的85%,待工程竣工且双方办理结算后再支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招标文件中的协议书范本约定的内容。
7.3 本工程保修期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招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之主合同约定为准。
8.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主 要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1.4 | 项目名称 | 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1.1.5 | 项目地点 | 江西省乐平市乐港镇龙溪村 |
1.3.1 | 招标范围 | 主厂房主体结构工程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50 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9年10月1 日,以实际进场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 12月31日。 具体节点要求详见总包合同。投标人工期需满足招标单位和总包工程整体进度安排 |
1.3.3 | 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 | 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标准,并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验收标准,并满足承包人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满足项目要求。 |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 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11日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年10月20日10时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天,自投标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投标截止日期后的120天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2份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1.工程名称及投标文件: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工程劳务分包分包投标文件 2.招标人名称: 3.注明:在2019年10月20 日9时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世纪金源商务中心东区C座5层 崔旺 132*****388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的9时30分; 开标地点:同上述“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
6.1 | 报价方式(选择适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或者固定总价包干) | R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包干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3% |
1.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劳务作业工作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已经是中建三局一公司安装分公司的合格分包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1.7.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未规定统一踏勘的,由各投标人自行向招标人申请开展。
1.7.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7.3 无论是统一或是投标人自行踏勘,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身承担。
1.7.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 招标文件(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6)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1)投标函/书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要求);
(4)价格清单/劳务清单;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2.1 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报价及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已经考虑了相关风险及费用,投标人的报价不做任何调整。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若总额与各清单或者各分项金额之和不一致的,以金额小的为准,并据此计算其他相应价格。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位章印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根据3.4.3项规定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评标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本项目将在满足技术要求、施工质量、工期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合价低的单位。
价格差距不大时,在册劳务队伍技术能力强、人员稳定的劳务单位优先考虑中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3.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6.3.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7. 合同授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整体情况和招标人的需求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作接受最低价中标的承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如无则不进行公示。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因招标人内部审核流程超过30天的除外。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 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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