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冲锋舟和电瓶保洁船货物类采购项目
购置冲锋舟和电瓶保洁船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龙海国安玻璃钢船艇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ZZX[GK]*******的购置冲锋舟和电瓶保洁船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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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3199 | 其他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电瓶保洁船 | 8 | 艘 | 国内 | 121667 | 973336 | 国安牌 | 总长6.2m、型宽1.82m、型深0.75m,设计吃水0.38m | 无 | ||||
1 | 1-2 | A033199 | 其他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冲锋舟 | 2 | 艘 | 国内 | 157646 | 315292 | 国安牌 | 总 长 5.98m型宽1.86m型深0.80m吃 水 0.33m定员 8人 功率30HP 主机动力:东发MFS30CL(四冲程)后操式航速35KM/H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捌万捌仟陆佰贰拾捌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货物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双方进行一次性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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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全部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95%的货物价款即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肆仟壹佰玖拾陆元陆角整(¥*******.6)。 | |
2 | 5 | 质保年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货物价款即人民币陆万肆仟肆佰叁拾壹元肆角整(¥64431.4)。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盖单签字后生效,质保期满款项清楚后自动失效。。
10、违约责任
甲方若有改变产品规格,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拒绝。若双方同意可另行确定延期交货时间。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每延期一天,乙方付合同总价0.1%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1%。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甲方付合同总价0.1%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1%。。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自甲方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船体质保期四年、动机设备质保期三年。在质量保证期出现故障时即时响应,线上排除故障,不能线上排除的在报修后2小时内到达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 48 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确保产品始终处于最优状态。保修期过后乙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对货物需要更换的配件将以成本价计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龙海国安玻璃钢船艇制造有限公司 |
住所: | 同安区大同街道古庄里12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加福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康炳光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36*****66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农行龙海市支行石码分理处 | |
账号: | 账号: | 13-*************** |
签订地点: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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