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大脑”立体防控圈项目

“城市交通大脑”立体防控圈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福建省源硕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MS[GK]*******的“城市交通大脑”立体防控圈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详见合同附件(若有)。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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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32502交通管理设备交通管理设备1国内909600909600海康威视等品牌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9096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零玖仟陆佰元整(¥909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安装调试完并交付甲方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货物全部交货且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最终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项目竣工后,甲方(及授权监理方)将与乙方共同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时,应保证所提交验收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否则不予组织验收。 (2)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试运行满三个月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要求时,并且提交的产品和资料(相关产品应提供具备CNAS或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或其他国家、行业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材料等,以证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有效的产品)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后,可进行验收。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等)应由乙方提前7天提交给甲方,甲方(及授权监理方)可根据合同和甲方的有关约定或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合格后,三方(双方及授权监理方)签署验收文件。 (3)验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验收的过程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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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70合同签订并在项目通过完工验收进入试运行期后,中标人需提供等额正式的税务发票,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70%。
225项目试运行期结束通过竣工验收后,中标人需提供等额正式的税务发票,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25%。
35所剩余款待三年运维期满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中标人需提供等额正式的税务发票,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无息支付合同价款的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2)验收时,如发现资料、数据残缺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整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能按期交货或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或完工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变更合同要求造成施工延误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不视为违约。 (4)乙方逾期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经采购人确认)之日起,甲方在30个日历日内未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后15个日历日内未出具验收结论,则自动认为验收申请报告已被确认。 (5)项目完工后,若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积极补救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在30个日历日内无法整改完毕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6)乙方在质保期内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质保义务,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60个日历日内仍不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垫付费用,不足部分可向乙方另行主张。 (7)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劳保装备,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若不按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违约金,经甲方检查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第二次及后续有权对乙方处以3000元违约金。经检查5次(含)以上不按规定施工的,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以及质保期、保修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8)在项目建设、试运行、质保期、保修期内,若无另外约定,当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提供服务级别为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故障响应时间≤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2小时,一次未到处以500元违约金;故障修复时间≤24小时,修复期间应提供相同功能的设备供甲方应急使用,该设备的提供及其使用不另计费用。故障设备的返修时间应不超过15天。 (9)因乙方提供的设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甲方遭受相关权利人索赔的或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1)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款项,甲方有权自应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福建省源硕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王庄支行、账号:3510 0810 0018 0100 27782。若乙方提供的发票有误或逾期提供的,甲方付款的时间应予以顺延。14.2、双方合同义务1.甲方义务(1)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测的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2.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负责设备的安装调测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通过验收并交付甲方试用;(2)乙方应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项目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工程资料和全套技术资料;(3)乙方应按相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够置相应的保险,并保证在项目施工期间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装备、遵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若因乙方施工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任何安全事故的,则不论事故发生于任何阶段,也不论项目是否经甲方验收通过,乙方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4)乙方提供的设备应当符合投标文件规定或约定的标准。14.3保密条款: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对上述工作的保密要求,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合同履行期结束后,乙方均不得向合同外的第三方或本单位内与项目无关的工作人员透露在本项目进行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信息及项目情况等,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14.4送达条款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中载明的双方联系地址为双方现有有效联系地址,任何一方依此向对方发出文书材料,均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依据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向其送达的文书材料,仍视为有效送达。2.本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联系地址及变更并已经依前述约定书面告知对方的联系地址,亦可作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地址。14.5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乙方:福建省源硕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福清市清昌大道57号住所: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32#座603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林仕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4*****832
联系方法:137*****799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王庄支行
账号:账号:3510 0810 0018 0100 27782

签订地点:福清市



签订日期:2019年11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防控 立体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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