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南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等建设PPP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戴南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等建设PPP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戴南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等建设PPP项目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
一、招标文件P2项目投资构成表中,工程费用未明确细分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购置费。投标报价中建安工程费是否指: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P5十一、投标保证金第4款原文为“请各投标人……,附言注明本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联系电话****-********。”
修改为“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及时与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财务室核实确认,确认时应主动提供汇款回单(电汇回单或网银电子回执单)。汇款回单(电汇回单或网银电子回执单)附言须注明本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联系电话****-********。”
三、招标文件P9四、投标文件的编制第(一)款中“投标人必须认真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清晰、正确的填写,编制好投标文件,并有序装订成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组成……”中投标文件是否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顺序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装订成册?请明确。
回复:因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篇幅不一致,故投标文件装订册数未做强制要求,由各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招标文件P12中第3项“投标文件资信部分应包括下列部分”中序号按顺序调整为(1)-(14)。
五、招标文件P12中第3项“投标文件资信部分应包括下列部分”中各项内容,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第(1)、(2)、(3)、(5)、(6)项内容,联合体牵头方另须提供第(4)项内容,其他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六、招标文件中P12第3款“投标文件资信部分应包括下列部分”中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未给出的格式是否自拟格式,请明确。
回复:未在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中给定格式的,由各投标人自拟。
七、招标文件P13(五)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第3项“所有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中:副本可否为加盖公章(含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名或印鉴)的正本复印件?副本是否无须再加盖鲜章,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八、招标文件P21页商务部分评分-综合实力-资产负债率: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融资方,以哪方提供的资产负债率为评分依据?
回复: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中负责融资的成员方均须提供,以联合体协议为准。该项评分以负责融资的各成员中资产负债率最高的一方进行计算,如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该项不得分。
九、招标文件P21商务部分评分-综合实力-银行可用授信额度,“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为联合体负责融资的成员方提供,以联合体协议书为准)有效期内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在20亿元及以上得2分;有效期内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在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之间的,得1分;小于10亿元的,不得分。本项满分2分。”中“有效期内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是否为授信证明材料(因授信证明有有效期,但可用授信证明没有具体有效期时间而是截止某时剩余授信额度),所以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十、招标文件P21商务部分评分-综合实力-银行可用授信额度:银行可用授信额度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理解为银行对本项目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如为联合体投标,且联合体各成员方均负责融资,是否由联合体各方提供授信额度,且各方授信额度之和在20亿元及以上的得满分2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联合体投标时,银行可用授信额度的计算以联合体协议中融资比例作为权重进行计算,如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该项不得分。银行可用授信额度=单位1可用授信额度*单位1融资比例+单位2可用授信额度*单位2融资比例+……单位n可用授信额度*单位n融资比例
十一、招标文件P22商务部分评分-综合实力-运营业绩中,①基于江苏省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方案,戴南镇污水处理厂是一座设计规模为10000m3/d的工业污水处理厂(非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因此运营业绩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涉及重金属污水处理”业绩的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②运营业绩分值占比较高,为30%,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普遍不具备符合该要求的运营业绩数量,该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建议降低运营业绩分值至2分(参照“类似业绩”的分值设置);③企业具有运行过类似污水处理厂的业绩即可代表企业具备运营实力,建议将评分依据中部分要求改为“投标人具有运行过/仍处于运行阶段且日处理量在……”;④独立投标人或负责污水处理运营的联合体成员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营业绩,可认为投标人具备运营实力,也可视为投标人业绩。
回复:均按招标文件执行,其中①根据设计文件,本项目的污水特征因子含有重金属,因此设置“涉及重金属污水处理”业绩。
十二、招标文件P40-P54投标文件格式中,授权书除外,在落款处“投标人单位(公章)”如为联合体,是否填写所有联合体成员名称并加盖牵头人公章,请明确。
回复:见招标文件P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十三、招标文件P44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如为联合体,是否为联合体分别授权同一人,请明确。
回复: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须授权同一人。
十四、招标文件P45投标文件格式附件附件四 表4-1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动态部分是否包含价差预备费?是否需单独考虑价差预备费?
回复:项目总投资估算表中建设投资动态部分包含价差预备费。
十五、招标文件P46投标文件格式附件附件四 表4-2 建设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估算表中前期费是否包含在工程其他费用中,前期费是否包含基本预备费?
回复:前期费用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
十六、招标文件P53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十一联合体协议书中:资格预审文件已提供过联合体协议书,投标文件中是否可以提供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
回复:投标文件中联合体协议书须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保持一致;投标文件中可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方加盖公章。
十七、资格预审文件中按要求提供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投标阶段是否可以更换?
回复: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
十八、是否可以提供本项目的清单及图纸?
回复:不提供。
十九、请明确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泵站的数量。
回复:目前本项目设计尚未最终定稿,根据初步设计方案,配套泵站为4座,实际泵站数量以最终设计结果为准。
二十、使用者付费主要来源污水处置费,能否明确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比例。
回复:最终以实际污水情况为准。
二十一、项目合同中:未提及污水厂运营期间大中修费用的补贴情况,建议增加。
回复:大中修及设备重置费用说明见合同9.1.3节“(3)大中修及设备重置”。
二十二、项目合同P18:4.1.3项目投资主要计价原则中,建议明确①关于设备及管材单价,由项目公司在兴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确定,是否只是确定单价的确认,而不是由项目公司负责采购相关材料?②关于建设期利息计费不超过三年,若甲方原因造成延期,是否也延期。另外建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否可变更为贷款到账开始计取,按时结算(而不是以实际支付期开始计算)?③另外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时,不能全部扣除注册资本金在开始计算,因为银行利息归还只能用注册资本金(建议预留相应的注册资本金)。④关于参与工程价款调整的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沙子、碎石、石灰、电线电缆,建议将水泥稳定碎石、管材纳入调整范围。⑤第二段“本项目由甲方负责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工程造价以按国家……”建议修改成“本项目由甲方负责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最终设计方案经乙方认可后再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造价以按国家……”。
回复:①主要设备及管材由项目公司在兴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招标采购;②按招标文件执行,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延误的,建设期予以相应延长,但建设期利息计息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③按招标文件执行;④按招标文件执行;⑤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三、项目合同P24:4.3关于优惠政策的处置中,建议将优惠政策的享有主体改为PPP项目公司。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四、项目合同P25:5.1.1建设用地中,建议将建设用地产生费用纳入总投资,用水用电的申请等相应纳入总投资。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五、项目合同中P26:5.4.2中,建议将内容更改为“甲方应对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六、项目合同中P28:6.1前期工作中,建议增加“前期工作中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但需乙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在PPP合同签订后,需将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即合同当事人进行变更。”
回复:针对前期工作中实施机构与第三方签订、需项目公司支付费用的合同,在PPP合同签订后,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明确仅仅由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原合同中实施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二十七项目合同中P30:6.2.6设计的责任中,“由甲方对项目的设计承担相应责任,但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设计工作可以提出优化或深化”建议修改为“由甲方对项目的设计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有权拒绝实施不合理的设计方案并对项目的设计提出合理的修改、变更建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八、项目合同P33:6.4.2建设标准要求及建设责任中,已知本项目的路网道路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此期间该子项运营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建议将路网道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投入的成本属于运营成本,应计入项目总投资。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十九、项目合同中P46:7.3.1 污水处理项目运营维护设施中,“③配套污水管网及泵站,以设计文件为准”建议修改为“③配套污水管网及泵站;④以上项目设施以最终设计文件及竣工资料为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十、项目合同P48:7.3.1污水出水水质标准中,“具体实施时,甲方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环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最新标准等对进出水水质标准进行调整”,建议修改为“具体实施时,若甲方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环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最新标准等对进出水水质标准进行调整,需征得乙方及污水处理厂实际运维公司的同意,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水价进行调整。如污水厂已有运行工艺无法满足处理要求,需要重新立项对污水厂进行提标改造。”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十一、项目合同P55:8.1.4股权变更的例外情形中,建议增加“(3)如遇特殊情形导致本项目难以推进,经政府同意,可以允许中标社会资本方之间发生股权变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十二、项目合同P57:9.1.1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公式中“i——合理利润率(以乙方的报价为准,此部分不予调整)”、P61-9.3.1 可用性付费的调整中,“此部分不予调整,按最终审计决算价确定。”
建议:1、合理利润率i根据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可用性付费根据其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十三、项目合同P65:9.5税收政策安排中,政府回款是含税价,建议调整为不含税价,税费由政府承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十四、项目合同P108:附表7-3 园区污水处理厂区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
污水处理量(3分),考核说明中增加“因园区实际污水产生量不足,导致实际处理量不足的,此项为得2分”
进水水质(2分),此项考核内容不合理,无法接受,请删除。
污水处理质量(20分),评分标准建议修改为“出水污染指标每日平均值排放达标率大于等于95%,得20分;达标率大于等于90%,得15分;大于等于85%,得10分;大于等于80%,得5分;小于80%,不得分。”;考核说明中增加“因进水污水浓度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出水无法达标,运营方可不承担相应责任。”
污泥处理质量(2分),评分标准中污水含水率设为30%不合理,建议修改为“65%“。(要达到30%,需要配备污泥烘干设备,在本项目中配备污泥烘干设备会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再生水回用(3分),此项考核内容不合理,无法接受,请删除。(再生水回用并未在本次污水厂设计方案内,污水厂运营方无法控制厂外的使用量。)
污水处理能耗(2分),此项考核内容不合理,请给出有说服力的相关技术规范或法律法规文件。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污水处理能耗考核项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设置。
三十五、项目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决议表决事项约定前后矛盾。股东会职权中明确所有事项均需10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生效,股东会决议又约定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全体股东通过。
建议:前后统一议事方式。
回复:原股东协议的普通决议事项中,“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现修改为特殊决议,均需全体股东同意方生效,其余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三十六、项目公司章程:章程规定中,董事会及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都有政府方代表,通过政府方代表的职权范围看出,政府已参与项目公司的实际管理。该条违背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建议:对于项目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管层的部分人员可由政府出资方指派,但是该等人员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不可参与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工作。
回复: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为有效保证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优化项目内外部协调机制,监督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资金的专款专用等,政府方派驻人员作为政府方的代表应承担对社会资本的监管责任;同时,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项目公司股东需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运维、管理等决策,有助于在行政监管之外增强政府方在股东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七、股东协议:协议约定中,董事会及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都有政府方代表,通过政府方代表的职权范围看出,政府已参与项目公司的实际管理。该条违背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规定政府在项目公司中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建议:对于项目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管层的部分人员可由政府出资方指派,但是该等人员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不可参与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工作。
回复: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PPP项目合同中除应规定社会资本方的绩效监测和质量控制等义务外,还应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为有效保证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优化项目内外部协调机制,监督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资金的专款专用等,政府方派驻人员作为政府方的代表应承担对社会资本的监管责任;同时,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项目公司股东需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运维、管理等决策,有助于在行政监管之外增强政府方在股东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八、招标文件P22商务部分评分-投标报价-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年均运营维护费报价中,第1、2条,限定第1~4及达产年份运营费用上限分别为338.72万元、423.4万元、508.08万元、677.44万元,846.8万元,根据年均处理量核算,吨水处理费用(含污泥处置及运输)为2.32元/吨废水。
根据我司长期工程及运营经验,并对本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设备用电量进行核算,吨水处理电费即需1.6~1.8元,考虑到重金属处理、芬顿氧化工艺等皆为运行费用较高的工艺,招标文件中的限价基本无法覆盖初设方案中工艺流程的运行成本。经我司技术人员分析并咨询行业内专家,认为初设方案较为保守、复杂,有一定的优化空间,其中重金属处理一项,从法规、技术及经济性角度考虑,都应在企业内部处理至电镀行业表2甚至表3标准,再进园区污水处理厂。
基于上述原因,我司建议在限定运营费用的条件下,优化处理工艺,按成熟、先进的市政污水处理厂工艺设计方案进行改进,并将污水厂接管重金属标准提升至电镀行业表2以上标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十九、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本项目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在原可研报告中为A2/O工艺方案,苏环院中标实施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设计工作后,我方也前后两次参与了设计方案评审,在2019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二次会审会上,苏环院设计方案(简本)中,工艺流程已调整为格栅+初沉池+调节池+混凝气浮+水解硝化/硝化回流+混凝沉淀/芬顿工艺+过滤池/消毒池+污泥干化方案,相比可研报告中方案增加了混凝气浮工艺(加药PAC/PAM),芬顿工艺(混凝沉淀池,酸、硫酸亚铁、双氧水、碱等反应条件),污泥干化工艺(污泥含水率由80%降到30%)等,较原可研报告测算的运营成本(达产年份846.8万元/年)发生了较大变化。
鉴于目前苏环院设计方案迟迟未最终定稿,各项运营维护成本增加值无法准确测定,且本项目开标在即,我方建议以目前污水厂运营维护各年度限价为基础,待最终设计方案定稿后,针对增加的工艺流程带来的运营成本增减,按照本项目污水厂可研报告运营成本测算原则进行相应的计算调整。
回复:按目前招标文件报价。
因设计方案尚未定稿,针对后期设计工艺与原可研方案产生的变化,根据最终定稿的设计文件结合原可研报告运营成本测算原则得出调整后的运营成本,按乙方中标时报价相对于该项限价的下浮率调整得出最终的运营维护费。
四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在初步设计方案中,污泥经带式压滤机压滤后再经低温干化机进一步干化处理,通常带式压滤机压完后,污泥含水率约为80~85%,低温干化后可进一步降为30~40%,但考虑到生化污泥处置费用较低,低温干化投资、运行费用较高,建议污泥压滤工艺改为高压隔膜板框压滤,可将含水率降至60%左右外运处理,无需低温干化。综合比较其投资、运行费用与污泥处理费用,该方案预计更适合戴南经济循环产业园的现场情况。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十一、项目合同P46:7.3.1 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中,表7-1指标请与P47页“污水出水水质标准”中表7-6中的指标一一对应,即包括“COD、BOD、SS、NH3-N、TN、TP、LAS、石油类、总铜、总镍、总铬、pH”。
回复:进出水主要水质标准以下表为准,电镀行业、钢铁行业等企业排水还应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其他进出水水质指标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指标 | CODCr | BOD5 | SS | NH3-N | TN | TP | LAS | 石油类 | 总铜 | 总镍 | 总铬 | 总锌 | pH |
进水标准 | ≤450 | ≤100 | ≤350 | ≤35 | ≤50 | ≤5 | ≤10 | ≤30 | ≤2 | ≤1 | ≤1.5 | ≤5 | 6~9 |
出水标准 | ≤50 | ≤10 | ≤10 | ≤5(8) | ≤15 | ≤0.5 | ≤0.5 | ≤1 | ≤0.5 | ≤0.05 | ≤0.1 | ≤1 | 6~9 |
四十二、项目合同P46:7.3.1 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中,重金属指标“总铜、总镍、总铬”建议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标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十三、项目合同中:燃气、强电、污水等地下综合管线的新建、迁改是否考虑到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后续以设计文件为准。
四十四、项目合同P58:9.1.3 运营维护费中,污水处理运营维护费,添加实际水量与设置的基本水量出现差异时的污水处理运营维护费的调整相关内容:
(1)当实际水量≤基本水量时,按照基本水量计算污水处理运营维护费
(2)当实际水量>基本水量时,按照实际水量计算污水处理运营维护费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十五、项目合同P59:9.1.3大中修及设备重置中,“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设备使用年限根据设计文件确定,超出此年限的设备需要重置的,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后进行设备重置,费用由甲方负责;”建议修改为“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设备使用年限根据设计文件确定,因超出设计使用年限、不可抗力、进水水质超标等非污水厂运营方过错造成的设备重置,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后进行设备重置,费用由甲方负责;”。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采购人:兴化市戴南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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