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基坑监测项目

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基坑监测项目

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基坑监测项目分散采购询价公告

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根据启东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就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基坑监测项目进行分散询价采购。

一、采 购 人: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联 系人:周燕华、姚阳、刘赛荣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范围、内容及监测质量要求:

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基坑监测任务,为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施工安全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坑监测(基坑位移和变形监测,完成图纸要求及内容):

A、土体深层位移测斜;B、 维护桩顶、坡顶水平位移观测点;C、维护桩顶、坡顶沉降观测点;D、水位观测孔;E、支撑轴力测点;F、立柱沉降测点;G、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及线杆等沉降和位移观测。

(2)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监测、试验工作外,还包括:

A、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B、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测质量要求: 试验监测程序符合规范并对试验结果承担责任,按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到及时、科学、公平、公正。

三、服务地点:启东市汇东村。

四、服务周期:地下室土方开挖时至地下室周边土方回填完毕,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提供监测成果。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2、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能够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

3、资质类别: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②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最多为2家。

六、投标注意事项:

(一)报价要求:固定总价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所需设备的租赁(或购置)费、进退场费及使用费、工程监测所需的措施费{如监测点(孔)的安置费、保护费等}、交通费、食宿费、人工费、管理费、现场服务、总包配合费、提供技术资料、监测报告、利润、税金及最终成果费用和涉及城管部门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且监测必须通过专家评审。监测单位应根据各项目的现场情况、基坑支护方案及专家评审要求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且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认可,费用不予调整。监测费也不因工期增减、国家政策或法规或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二)本项目服务费最高限价为150000元。

(三)投标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及商务标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

1.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件一)

1.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二)

1.3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1.4企业资质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1.5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格式见附件三)

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验。

2、商务标文件:

2.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四);

3、报价保证金:

3.1报价供应商必须交纳人民币3000元的报价保证金。报价保证金形式:现金(密封在一个信封内),在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交至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1楼会议室工作人员处。不同时递交本项目的保证金,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3.2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证核实后报价单位所交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3投标人用虚假资料获得成交资格,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撤销投标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5投标人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3.6未成交的投标人的报价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退还(不计息)。

3.7被确定为成交的候选人,如成交无异议,报价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返还(不计息)。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投标人应准备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份,副本伍份,并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投标人应将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在标有“资格证明文件”的密封袋里;商务标文本(正本、副本)密封在标有“商务标”的密封袋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给采购人代表。密封袋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3、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4、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1119930分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至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1楼会议室 。迟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6、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后 45 日历天。

七、付款方式:承包人监测内容全部完成并向发包人提交监测报告后的30天内一次性付清。

八、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者成交。

九、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一名)。若报价有相同者,则由采购人现场抽签确定。

十、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

1.成交结果将在相关网站(http://ggzyjy.nantong.gov.cn/)予以公布,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2.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5%,形式为转帐。

3.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格式见附件五)。

4.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订立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成交供应商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资格。

5.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成交供应商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资格。

采购人:启东市公安局 负责人:

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负责人:

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负责人:

代理人: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别:年龄:

职务: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公章):

日 期:年月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姓名)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本单位授权:(姓名)为本单位的合法授权代表,授权其在

项目招标活动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授权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基坑监测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专业工程;(成员名称)承担专业工程。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叁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投 标 函

致:启东市公安局、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1、根据询价公告要求,我单位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询价公告后,愿以服务费(大写)元人民币(¥: ),按本项目询价公告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监测及相关技术服务。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所需设备的租赁(或购置)费、进退场费及使用费、工程监测所需的措施费{如监测点(孔)的安置费、保护费等}、交通费、食宿费、人工费、管理费、现场服务、总包配合费、提供技术资料、监测报告、利润、税金及最终成果费用和涉及城管部门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且监测必须通过专家评审。监测单位应根据各项目的现场情况、基坑支护方案及专家评审要求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且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认可,费用不予调整。监测费也不因工期增减、国家政策或法规或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2、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询价文件,包括询价公告、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3、我方保证于合同签订后按招标人要求开展服务,并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要求,并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检测报告成果。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我单位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已递交至采购人。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询价公告、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五: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监测〕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承包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承 包人:

签 订 日 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单位:

监测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厅建质(2004)3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试验监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及苏建质(2004)372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监测委托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委托承包人承担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有关的基坑支护监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基坑监测项目

2、工程地点:启东市汇东村

3、工程规模、特征:

投标人须自行到现场对周边环境情况进行踏勘。

4、监测范围: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基坑监测任务,为启东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施工安全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坑监测(基坑位移和变形监测,完成图纸要求及内容):

A、土体深层位移测斜;B、 维护桩顶、坡顶水平位移观测点;C、维护桩顶、坡顶沉降观测点;D、水位观测孔;E、支撑轴力测点;F、立柱沉降测点;G、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及线杆等沉降和位移观测。

(2)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监测、试验工作外,还包括:

A、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B、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测质量要求:试验监测程序符合规范并对试验结果承担责任,按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到及时、科学、公平、公正

监测服务日期:地下室土方开挖时至地下室周边土方回填完毕,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提供监测成果。

5、监测任务技术要求:

5.1对结构设计中使用的关键参数进行监测,达到进一步优化设计的目的;

5.2依据设计计算情况,确定围护体、支撑结构的报警值;

5.3依据业主、设计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针对性布点;

5.4对围护体、支撑结构中相当敏感的区域加密测点数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测;

5.5对勘察工程中发现地质变化起伏较大的位置,施工过程中有异常的部位进行重点监测;

5.6除关键部位优先布设测点外,在系统性的基础上均匀布设监测点;

5.7结合施工实际确定测试方法、监测元件的种类、监测点的保护措施;

5.8结合施工实际调整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尽量减少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5.9结合施工实际确定测试频率;

5.10监测方法的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结合工程经验尽可能采用直观、简单、有效的方法;

5.11监测元件的选择,在确保可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国产及进口之仪器设备;

5.12监测点的数量,在确保全面、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监测点之间联系,减少测点数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5.13为确保基坑自身稳定和安全,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基坑进行全面的监测监控。根据监测数据,了解基坑安全状态,判断支护设计是否合理,施工方法和工艺是否可行。同时监测周边建(构)筑区的变形安全,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针对基坑开挖及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对基坑各支护结构及临近建(构)筑物安放不同监测元件,对其安全指标进行监测分析;

5.14基础工程施工、基坑开挖、坑外的地下水位变化等,必将产生坑外土体的侧向位移。坑外土体测斜能精确反应这一变化,从而分析围护墙体坑外受力,并以此分析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变形;

5.15基础工程施工、基坑开挖等,必将产生坑外的地下水位变化。地下水位监测能精确反应这一变化,从而分析围护墙体坑外受力,并以此分析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变形。

第二条 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监测单位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1、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地质勘查资料

1

合同签订后监测单位开工前

2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1

合同签订后监测单位开工前

3

建筑、结构设计图

1

合同签订后监测单位开工前

除提供本条约定材料外,委托单位无须另行提供其他材料

2、监测单位方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数量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1

基坑监测成果报告书

5

现场监测作业完成后3-5个日历天内

第三条 合同价款、费用支付

1、本合同总价人民币元。

2、费用支付:监测费用在承包人监测内容全部完成并向发包人提交监测报告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付清。

3、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所需设备的租赁(或购置)费、进退场费及使用费、工程监测所需的措施费{如监测点(孔)的安置费、保护费等}、交通费、食宿费、人工费、管理费、现场服务、总包配合费、提供技术资料、监测报告、利润、税金及最终成果费用和涉及城管部门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且监测必须通过专家评审。监测单位应根据各项目的现场情况、基坑支护方案及专家评审要求编制合理的监测方案,且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认可,费用不予调整。监测费也不因工期增减、国家政策或法规或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第四条 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称:

第五条 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权利

1.1、有权参与特殊监测项目服务方案的制定和认可。

1.2、有权知晓委托监测工程的质量信息。

1.3、有权对委托单位的监测服务质量提出批评和建议。

1.4、当委托单位发现监测人员不按监测合同履行职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给委托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单位有权要求服务方更换监测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测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2、义务

2.1、提供道路勘测、设计资料、施工记录、工程地质报告;

2.2、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2.3、维护监测单位的监测成果和报告资料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2.4、按照监测单位的要求对测试场地及现场道路进行处理,保证测试场地平整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以保证测试设备及重型车辆能够行走。

第六条 监测单位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1、有权抵制有违公正性、准确性、诚实性的任何行政干预。

1.2、有权阻止有违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的任何监测活动。

2、义务

2.1、监测单位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国家规范或设计要求,及时进场进行监测,密切配合施工进度,不得拖延。在观测过程中,若出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委托单位,同时监测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设计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因监测单位未及时上报情况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测单位需付全部责任,对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该部分费用。

2.2、监测单位应保证监测过程的安全文明,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与监测有关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一切责任均由监测单位承担。

2.3、监测单位应积极参加与监测相关工程的施工交底及工程验收,配合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问题,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派驻专业工程师到现场解决问题。

2.4、委托单位进行道路施工时监测单位有责任到施工现场进行观测,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2.5、监测单位应在监测前编制并提供完整的监测方案,并且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2.6、每到一个监测节点,服务方均应及时进行监测,如因监测单位原因导致监测拖延,每拖延一天扣除监测费1000.00元;

2.7、承担测试设备的运输、安装、监测所需电源及相应工作;

2.8、遵守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9、提供周围环境对测试的要求;

2.10、现场监测完工后,所有监测设备、机械和人员及时退场,不得影响本工程下道工序的施工;

2.11、现场监测完毕后三至五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监测报告;

2.12、监测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伍份监测报告;

2.13、监测单位方必须具备相应监测资质,并有可靠措施确保监测公正、准确。

第七条 变更及监测费的调整

1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委托单位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委托单位应在变更前2天向监测单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监测单位有权拒绝变更;监测单位接通知后于5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委托单位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7天自行生效。

2、委托单位不因变更调整监测服务费。

第八条 委托单位、监测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责任

1.1 委托单位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委托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监测单位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监测单位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1.2 委托单位要求监测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委托单位不另行支付加班费。

1.3 现场工作人员的办公、生活设施等由监测单位自行考虑,委托单位不另行支付。

1.4 开工前,委托单位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委托单位牵头和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以书面形式向监测单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委托单位应解决监测单位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

1.5 委托单位、监测单位均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负有保护负责,委托单位和监测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保护要求(措施),由委托单位承担费用。

1.6 委托单位应保护监测单位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监测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监测单位同意,委托单位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单位应负法律责任,监测单位有权索赔。

2 、监测单位责任与安全

2.1 监测单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委托单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所有监测均应有详细完整的记录表、数据报表、图形和曲线等书面报告。

2.2 监测单位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监测单位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监测单位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该项目的监测费用。

2.3 监测单位不得将第二条中委托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擅自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或作其他商业用途。发生上述情况,监测单位应负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有权索赔。

2.4 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委托单位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监测单位应负的责任。

2.6 监测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7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监测结果或报告,并对监测结果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监测单位提供的工程监测成果质量不合格,监测单位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监测单位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监测单位应承担全部工程监测费用。

2、监测单位未按照约定及监测方案的时间频率、密度进行监测的视为监测单位未完成监测工作,或者有其他视为监测单位未完成监测工作情形的,委托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报酬。

3、委托单位不按时支付进度款,监测单位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委托单位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委托单位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监测单位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4、由于监测单位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委托单位与监测单位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委托单位、监测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委托单位、监测单位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递交履约保证金并且委托单位、监测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监测单位向委托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于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

2、委托单位、监测单位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单位份、监测单位份。并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 监测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启东公安局基坑围护方案图(按审查意见调整).rar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基坑监测 用房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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