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我区《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24时止。

联系人:林立君;

联系电话:***-********

2019年11月13日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8〕50号)等精神,激发我区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创新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创造老年人(60及60岁以上,下同)高品质生活为目标,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高质量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服务专业、手段智能、供需对接精准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三)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者在本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精简审批流程。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流程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有效加快养老项目落地实施。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四)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修订成都市青白江区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布局规划(2016-2035)》和《成都市青白江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2016-2035)》,加快养老设施建设,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区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低层,小区属多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期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推进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年至2020年新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36处。到2022年,全区养老床位达到0.32万张以上。到2035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达55张。

(五)加快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发展。引导各类资源兴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城企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专业化的养护型、护理型、认知症障碍照护型、临终关怀型等功能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护理型床位改造,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鼓励社区养老机构建设,推进社区养老机构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等资源,重点支持建设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机构。到2022年,具备1个以上认知照护型功能的养老机构。

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租赁、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我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公建配套的养老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采取租金补贴等方式,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或养老服务公司运营公建配套养老设施。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改善公办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在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优先满足我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需求,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保基本、兜底线”作用。到2020年初,完成1家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行公建民营模式。

(六)不断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形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继续鼓励推动邻里互助、老年扶助、志愿服务等适合农村老年人养老的服务模式,整合义工、志愿者、慈善会、红十字会、农村老年协会等资源,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制度。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集体经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应充分考虑解决本集体或本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

(七)落实养老服务区域协同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一干多支”发展战略,促进养老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坚持“中优”发展方向,落实中心城区和郊区养老资源互惠共享、功能差异发展。落实成都与德阳、资阳、眉山同城化进程,德阳、资阳、眉山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成都中心城区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成都市服务性床位补贴政策。落实成都与绵阳、遂宁、乐山、雅安等城市一体化进程,开展购买服务、医养结合、人才培养、金融服务、机构养老等多方位协作,逐步实现政策衔接、资质互认、标准互通、监管协同。

(八)大力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坚持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战略,发挥重点养老产业项目的示范作用。落实成都市连锁经营及星级评定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连锁化经营奖励政策。落实成都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政策。制定出台我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连奖励和补贴政策,以吸引更多专业养老服务组织或企业到我区连锁化营运日照中心。

(九)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举办和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于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等行为。

(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将信用记录纳入“成都信用”。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探索建立养老设施(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十一)深入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鼓励支持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建设。采取公购(租)民营等方式利用社区底商和闲置空间,引入公益性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居民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站点,对提供日托养老服务的站点给予综合运营补贴。对政府提供社区综合体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优先用于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可完善提升为社区养老院或开展日托服务。拓展现有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向居民小区和院落延伸服务。引导同一小区内老年人自愿合伙居家养老,由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十二)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编制我区养老“关爱地图”和居家养老服务指南,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通。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开发基本服务清单,鼓励推行私人订制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的居家照护、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居家老年人。以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等设施为平台,集成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生看护、中医门诊、康复理疗、日常照顾、文化休闲等服务。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和养老“喘息服务”。

(十三)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区域实际、人口集中度、老年人助餐需求等,科学规划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打造城区15分钟助餐配餐服务网络。优先依托我区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院、微型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的助餐服务功能,开展助餐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餐饮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我区助餐服务,构建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餐饮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依托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助餐服务。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制,对兴办中央厨房、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等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的助餐服务补贴,根据每年建设任务,有序推动老年人助餐服务站点建设,加快构建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

(十四)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用。鼓励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或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营运,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开发切合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养老服务产品供给市场,增强养老服务设施造血功能,逐步破解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营运难的尴尬局面,更好服务社区老年人。对已营运满一年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经过评估后每年给予平均每个日照中心点位1.5万元(区级资金)的营运奖补。

(十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推进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积极推动、支持老年人集中居住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居住房屋情况,实施居家无障碍和安全性改造,配备基本的康复辅助器具,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能力和生活品质。对散居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伤残、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落实成都市资金补助政策。

四、积极促进养老服务融合创新发展

(十六)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依法依规实行执业登记备案。鼓励开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发展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的居家养老健康服务网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助医功能。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病床,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到2022年,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90%,重点人群(含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

(十七)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和服务升级。鼓励本区企业开发为老年人服务产品,重点推进供老年人使用的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及物联网老年电子产品等服务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打造健康养老示范企业。支持发展老年用品特色街区,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和流通市场。加快养老与文化、休闲、旅游、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养老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向农村延伸。加快推进长期照护保险工作,引导保险机构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十八)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进一步健全我区已建养老服务信息综合平台,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发展现状,逐步拓展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内容,建立涵盖困难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一般老年人动态数据统计、养老服务、养老设施、日照中心线上监管、大配餐、失能老人评估等数据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家政预约、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走失定位等服务。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智慧养老社区建设。依托“天府市民云”,促进老年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

五、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九)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养老护理型床位、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和运营。按省市要求做好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继续执行省、市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现行扶持发展政策。探索实施普惠型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每年区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日照中心、居家及基本养老服务、养老机构评估服务和信息化平台升级维护服务等。

(二十)落实投融资政策。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为抵(质)押,办理信贷业务。探索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基金、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落实成都市政策,支持养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进行首发融资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奖励。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二十一)加大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我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返乡农民工、征地拆迁家属劳动力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落实成都市资金补助政策,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对入职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每满三年的护理人员,择优给予一次性的奖励资金,奖励金额按市级政策执行。组织参加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参与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申报建设实训实习点和示范性培训机构。联合区红字会,开展养老设施管服人员急救员培训。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对获得部、省、市级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不等的市级奖励金。探索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能力评价。

(二十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土地价款。对利用具有产权的现有闲置厂房、闲置社区用房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五年内可暂不办理用地性质、项目名称变更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十三)减免相关税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养老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非营利性的全免。养老设施(机构)的电、水、气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十四)大力弘扬社会敬老风尚。支持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培育基层老年协会,并给予其场地设施、活动经费、组织运作、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在教育培训、精神关怀、文体娱乐、权益保护、行业监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发挥老年人在经验、技能、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倡导和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等为老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教育服务网络。开展为老服务法律帮扶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六、工作要求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工作,切实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兜底线、保基本、放市场和强监管等基础性作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拟定完善重要制度和政策,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养老服务业发展监管指导涉及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抓好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选优配强养老工作力量。

(二十六)加强服务监管。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和养老机构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准备工作,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健、国资金融、消防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大对养老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非法集资等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类发展,完善养老设施(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监测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建立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指导,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推动建立服务质量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布我区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支持家庭孝亲敬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加强对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引导老年人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其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虐待、伤害、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宣传力度。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9年11月5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养老设施(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

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投促局等

持续实施

2

精简审批流程,简化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审批事项

区审批和营商环境局(区网络理政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3

编制《成都市养老设施(机构)布局规划(2016-2035年)》

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

4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国资金融局、区交易中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5

落实养老服务区域协同发展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国资金融局、区发改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6

大力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7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

持续实施

8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批和营商环境局等

持续实施

9

制定社区嵌入式养老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委社治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0

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制定老年人助餐服务建设方案

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11

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

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各乡镇(街道)等

持续实施

12

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制定适老化改造方案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13

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用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14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15

加快推进长期照护保险工作

区医保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等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进

16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

区经科信局、区审批和营商环境局(区网络理政办)、区委社治委、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等

持续实施

17

落实投融资政策

区国资金融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18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

持续实施

19

完善养老服务相关地方性标准体系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持续实施

20

加强服务监管

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国资金融局、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持续实施

21

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区民政局等

持续实施

22

抓好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

区民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2019年12月

标签: 质量 养老服务 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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