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施工I标项目经理部线上料(减振垫、轨道板、橡胶弹簧)招标采购公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施工I标项目经理部线上料(减振垫、轨道板、橡胶弹簧)招标采购公告


线上料(减振垫、轨道板、橡胶弹簧)招标采购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1.招标条件

招标组织单位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施工I标项目经理部 。本次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

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建设线路全长20.3km,其中地下线9.87公里、高架线7.34公里、过渡段1.06公里、隧道2.03公里,设站10座(高架站4座,地下站6座)。线路在柯桥区境内长度为15.35公里,设站8座;杭州萧山区境内4.95公里,设站2座。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工程施工I标从线路起点至钱清站,包括4个车站,地下车站3座,高架车站1座,正线及配线的轨道工程,右DK0+000~右DK9+670.499,长约9.67km;左DK0+000~左DK9+670.499,长约9.67km;本标段铺轨线路总长20.21公里,另正线道岔60kg/m钢轨9号单开道岔1组,60kg/m钢轨9号道岔5.0m间距交叉渡线1组。

标段包含3个铺轨基地,分别为香樟散铺基地、衙前铺轨基地、山下金铺轨基地。

2.2招标内容: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2.3 招标依据:

2.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3.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2.3.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2.3.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2.3.5《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2.3.6《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管理办法》([2018]101号)。

2.3.7《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公司物[2018]219号)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1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符合条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5日每日上午09:00时至11:00时,下午15: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江中路39号持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汇款凭证购买招标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如不能现场购买的可将上述资料发送电子邮件至********1@qq.com邮箱,购买电子版招标文件

4.2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

4.3 招标文件每包件售价见附件《物资需求一览表》,投标人必须以转账方式购买,售后不退,如需电子版请于购买时自备存储设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开始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8:00时至10:00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2月12日10:00时,递交地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人必须在送达投标文件之前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详见物资需求一览表,投标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办理,于投标文件截止递交前(2019年12月12时前)到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请详细阅读,若还有需招标人澄清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扫描后,在2019年11月26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招标人,过时将不受理。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澄清或答疑要求后,在2019年11月27日18:00前,将用电子邮箱方式统一给予答复,投标人收到后应及时回函确认。

7.开标

7.1开标时间:2019年12月12日10:00时。

7.2开标地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其授权代表人(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本人身份证)出席并签到。

8.发布公告的方式

在()与铁建商城(https://www.crccmall.com/)及中国铁建物资采购网(http://ecm.crcc.cn/)发布。

9.联系方式

9.1招标组织单位信息

9.1.1招标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

联系人: 刘彦兴 刘红卫

联系电话:186*****371 186*****989

邮箱:********4@qq.com********1@qq.com

9.2物资使用单位信息

9.2.1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施工I标项目经理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江中路39号

联 系 人:刘红卫

电话:186*****989邮箱:********1@qq.com


招标公告附表1

序号

物资名称

包件号

包件数量

招标人名称

合格投标人

招标文件售价

交货地点

1

橡胶减振垫、轨道预制板橡、胶弹簧

详见需求一览表

详见物资需求表

招标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工程Ⅰ标项目经理部

组织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集采中心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或者三(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的生产能力及供货能力应满足本工程施工的需要,且近五年(自2013年1月1日始)应具有相应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城市轨道材料的供货业绩至少两条(橡胶弹簧国内供货业绩为一条),并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盖章)和业主出具的运行良好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应承诺所供产品寿命期内质量和性能的稳定,并承担产品质量性能问题及次生问题造成的责任。

4、预应力混凝土枕供应厂家需具有“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的产品需包含轨道预制板。

5、减振垫、轨道预制板板等供货商必须在近 5 年内(201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有至少 2 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应用业绩,并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盖章)和业主出具的运行良好的证明材料

6、橡胶弹簧供货商必须在近 5 年内(2012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有至少 1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应用业绩,并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盖章)和业主出具的运行良好的证明材料

7、 供货商时应承诺所供产品寿命期内质量和性能的稳定,并承担产品质量性能问题及次生问题造成的责任。

1000元/包

浙江省绍兴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招标公告附表2

物资需求一览表

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施工Ⅰ标项目经理部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单位

计划需求数量

投标保证金(元)

备注

1

JZD-01包

橡胶减振垫

30mm

橡胶材料

平方

6820

50000


2

YZB-02包

轨道预制板

4.77*2.6*0.34/块


230

50000


3

XJTH-03

橡胶弹簧浮置板


橡胶材料

千米

1.104

50000



招标公告附表3

投 标 申 请 表

招标编号:CR1103-JC-2019-36

投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投标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请投标包件及说明:

(对应包件的招标人全称):

在阅读和理解了本次招标公告后,认为我单位符合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在此特向贵方提出参与招标编号 的上述申请投标包件号的投标报名,特此申请。本投标单位有关信息如上。

声明:招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投标人、招标人各一份。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编号

CR1103-JC-2019-36

1.1.3

招标人

见招标公告附表

1.1.5

项目名称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施工I标项目经理部

1.3.1

招标内容

详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财务能力要求:良好,无不良记录及法律纠纷。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应建立符合GB/T 19002-ISO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 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或 GB/T 19001 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

履约信用要求:良好,没有与本单位及外部单位发生经济法律纠纷。

其他要求:1. 投标人有为2条以上已开通城市轨道工程提供产品的业绩。

2.具有近2年(2017、2018年)省、部级以上质检单位出具的所投产品有效检验报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9年11月26日18:00前

1.9.3

招标人澄清

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7日 18:00

文件发送方式:以书面(传真)发布答复。

1.10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9年11月27日 18:00分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12月12日10: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招标人补遗文件当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招标人补遗文件当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承诺招标文件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的方式。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各包件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公告。

3.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仅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名称中允许使用“银行”字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由一家支行及以上级银行开具,招标人不接受增加招标人义务、责任的有条件保函。保函有效期应从开标日期起算。如果投标保函由多页组成,需加盖银行骑缝章。投标保函与投标文件一起在开标前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保留核实投标保函真伪的权力,投标人及投标保函开具银行有义务配合招标人对投标保函的核查,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供的保函是虚假、伪造的,招标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建议铁路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实施处罚。

3.5.3

近3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6年至 2018 年

3.5.5

近3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的年份要求

2016年至 2018年

3.5.5

新产品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3.5.8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2016 年至 2018年

3.5.9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见本附表1.4.1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3.6.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2 份

3.6.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4.1.4

封套上写明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和投标人全称,注明“在2019年12月12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字样,密封处应有密封章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递交时间:2019年12月12日8:00-10:00,递交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9年12月12日10时00分;

开标地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

6.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 否,推荐拟定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6.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其他

招标人按照规定频次进行委外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由投标人承担。

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 项目概况说明:见招标公告。

1.1.2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招标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招标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招标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生产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供货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分包、转包

本招标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1.10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标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函(或保证金银行转账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9)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表;

(11)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包括运距)。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增值税项费用。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有效,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投标人应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2.4投标人报出的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保函;

3.4.2 采用保证金形式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保函: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修改其投标文件及其他承诺;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3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弹条、尼龙件生产厂家必须提供原铁道部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或原铁道部运输局颁布的上道许可证复印件。其他要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证。

3.5.5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履约信用证明”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7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版一份(U盘)。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密封件之一: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正本”字样)与投标保函正本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及投标保函”字样)

4.1.2密封件之二: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副本”字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

4.1.3密封件之三:投标人应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电子版”字样)。

4.1.4上述三个密封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密封完好。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业主上报中标结果,待审批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中标人应同意并积极配合完成,若在考察中发现实际能力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将取消其中标结果,改由排名第二位的中标,以此类推。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按8.1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有2家合格投标人时,对此2家进行开标和评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物资品种)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包件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是否提供投标保证金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唱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评标委员会

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5人以上单数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3.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投标人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投标文件递交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3.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生产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质量保证能力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供货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3.3.1

商务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担保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

供货业绩及证明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6项规定

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科学、合理、可靠

近几年中标履约能力

对本次招标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条件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3.3.2

技术评审标准

投标物资规格型号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投标产品质量

检测合格报告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符合要求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生产和检验设备

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月供能力

满足招标物资供应需要

其他情况

是否对技术条款或技术规格书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3.3

重大偏差

其他情况

1不接受报价修订和评标价的评定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受益人错误,或申请错误,或投标保证金额不足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或招标人业主文件的要求;

4招标人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2. 评标委员会

2.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至少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工作。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 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3.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按废标处理。只有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3商务、技术和报价评审

3.3.1商务评审

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文件, 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2技术评审

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技术文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3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4)投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出现折扣报价、或一包多投、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投标的;

(5)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6)投标物资规格型号与招标物资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7)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的、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的;

(8)投标文件中出现重大漏项的;

(9)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3.3.4投标报价的评审

3.3.4.1算术性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计算错误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报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金额为准,并修正数字表示的报价、合价;

(2)如果单价和合价不符或合价与报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正报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4.2评标价的评定

(1)本次评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场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投标供货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评标价;

(3)投标报价按照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过程的修正值予以调整,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过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4)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报价修正中,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投标人开标时的投标文件标价,则以投标人开标时的投标文件标价为评标价进行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投标人应承诺以修正后的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应被拒绝。

(5)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报价修正中,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人开标时的投标文件标价,则以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价进行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投标人应承诺以投标人开标时的投标文件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应被拒绝。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有疑问的投标人提供所需投标文件的原件,不能提供完整原件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3.5投标文件的拒绝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被拒绝:

(1)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2)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6评标结果

3.6.1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并按铁道部规定的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式推荐排序前1至3名的中标候选人。

3.6.2中标能力:对于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6.3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对于需要向中标候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的事宜应纳入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共同签字确认。

3.6.4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确定排序第一者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中标人。

3.7拒绝所有投标

3.7.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包件,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1)投标人都不能通过评审;

(2)投标人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证实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4)招标人认为投标报价明显偏离成本价或市场价的。

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废标。

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投标人供应给招标人的材料后,招标人按照规定进行第三方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如项目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时,项目部可采用承兑支付,付款时间相应延顺。如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则相应延长货款支付期限。未付价款均不计算利息。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买方有权对关键性材料实施驻厂监造,卖方必须同意并且积极配合。买方实施监造并不免除卖方对材料质量所承担的职责。

15.5.1驻厂监造时卖方必须提材料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不一致性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和复印件。

15.5.2买方将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材料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物资材料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材料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5.5.5买方有权组织本工程相关单位对其供应的材料进行工厂检验和试验,但不免除卖方对材料所承担的责任。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若卖方不满足供货时间要求或生产能力不能保证现场施工要求或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买方有权更减少其供应量,甚至终止合同,且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6.2在正常供应情况下如果设计数量发生变化,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中标人必须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建筑行业相关政策,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通过向买房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15号)所在法院诉讼解决。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函。

27.其他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5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 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 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2.伴随服务

2.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供应商应负责对业主的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设备的督导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

3.备品备件

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招标人根据需要选择)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

4.合同结算和付款

4.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每月20日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3)结算周期: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4.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次月在买方业主支付计量款后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不超过70%的价款,余款在结算之后三个月内支付不超过20%。余下10%作为质保金,待本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具体付款根据招标人业主支付情况而定。

4.2补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4.3补充:物资结算方式及结算价式:

4.3.1结算价式:结算价格实行固定单价。

4.3.2其他结算说明;

(1)供应结算期: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含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

(2)中标人按收货人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以及本结算批次供应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一式五份。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并与合同买方进行结算。

5.保证

5.1质量保证期为每批物资交货验收12个月,从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质量保证

6.1质量保证金在物资交货验收12个月后的30天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6.2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物资。

7.变更及合同修改

7.1补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买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8.终止合同

8.1补充:卖方提供的产品两次抽检不合格,买方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9.履约保证金

9.1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

第三节合同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按实际供应调整。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六 份,买方执五份,卖方执一份。

8.本合同自年月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卖方全称:

(公章)(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致:(买方名称)

鉴于(卖方名称)已保证按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第包物资供应。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方(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 元)的保函作为招标编号 第 包所签合同的履约担保,受( )(下称“合同买方单位名称”)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卖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1)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我行保证,在收到买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买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额,但在买方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银行。

银行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姓名:

职务: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日期:


第二卷第五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


物资需求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

招标编号:CR1103-JC-2019-36 包件号:JZD-01包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单位

计划需求数量

1

JZD-01包

橡胶减振垫

30mm

橡胶

平方

6820


技术标准

按照《本文件第六章供货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资 质要求

符合招标方资格评审要求。

交付要求

1、物资具体需求:根据招标方施工进度要求供应,发货数量和时间以招标方工程施工实际需要为准。

2、验收标准:按招标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执行,该标准与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相冲突时,以高标准执行。

3、数量验收:货到招标方指定工地后,双方共同验收。按包装件双方验收数量时,抽检比例不小于2%。

4、收货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Ⅰ标项目经理部

5、交货地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Ⅰ标项目经理部指定卸货地点

6、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终身制,中标方必须提供合格标准的产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中标方无条件进行赔偿。

7、包装及运输:按招标方“技术标准”要求。包装物不需回送,随货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检测报告。

8、首次安装产品,投标方应到招标方施工现场免费指导安装,并无偿向招标方提供配套工具。


物资需求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

招标编号:CR1103-JC-2019-36 包件号:YZB-02包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单位

计划需求数量

2

YZB-02包

轨道预制板

4.77*2.6*0.34

混凝土

230

































































































































技术标准

按照《本文件第六章供货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资 质要求

符合招标方资格评审要求。

交付要求

1、物资具体需求:根据招标方施工进度要求供应,发货数量和时间以招标方工程施工实际需要为准。

2、验收标准:按招标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执行,该标准与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相冲突时,以高标准执行。

3、数量验收:货到招标方指定工地后,双方共同验收。按包装件双方验收数量时,抽检比例不小于2%。

4、收货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Ⅰ标项目经理部

5、交货地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Ⅰ标项目经理部指定卸货地点

6、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终身制,中标方必须提供合格标准的产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中标方无条件进行赔偿。

7、包装及运输:按招标方“技术标准”要求。包装物不需回送,随货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检测报告。

8、首次安装产品,投标方应到招标方施工现场免费指导安装,并无偿向招标方提供配套工具。


物资需求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集中采购中心

招标编号:CR1103-JC-2019-36 包件号:XJTH-03包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单位

计划需求数量

1

XJTH-03

橡胶弹簧


橡胶

千米

1.104















































































































































技术标准

按照《本文件第六章供货技术要求》中相关要求。

资 质要求

符合招标方资格评审要求。

交付要求

1、物资具体需求:根据招标方施工进度要求供应,发货数量和时间以招标方工程施工实际需要为准。

2、验收标准:按招标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执行,该标准与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相冲突时,以高标准执行。

3、数量验收:货到招标方指定工地后,双方共同验收。按包装件双方验收数量时,抽检比例不小于2%。

4、收货单位:收货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Ⅰ标项目经理部

5、交货地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轨道工程施工Ⅰ标项目经理部指定卸货地点

6、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终身制,中标方必须提供合格标准的产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中标方无条件进行赔偿。

7、包装及运输:按招标方“技术标准”要求。包装物不需回送,随货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检测报告。

8、首次安装产品,投标方应到招标方施工现场免费指导安装,并无偿向招标方提供配套工具。

第六章 供货技术要求

一、减振垫浮置板

本章内容规定了本工程轨道系统用减振垫浮置板的技术要求、使用环境、供货要求等。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45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

GB/T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529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撕裂强度的测定

GB/T531.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入硬度试验方法第 1 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1689 硫化橡胶耐磨性能的测定(用滚筒磨耗机)

GB/T1682 硫化橡胶低温脆性的测定单试样法

GB/T532 硫化橡胶粘合强度测定

GB/T1681 硫化橡胶回弹性测定

GB/T690 硫化橡胶耐液体(水)试验方法

GB/T3512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

GB/T1692 硫化橡胶绝缘电阻率测定

GB/T7759 硫化橡胶在常温和高温下恒定形变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GB/T7762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臭氧龟裂静态拉伸试验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

CJJ/T 191 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

GB/T 10654 高聚物多孔弹性材料拉伸强度和拉断伸长率的测定;

GB/T 10653 高聚物多孔弹性材料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TB/T 2626 铁道混凝土轨枕下用橡胶垫板技术条件

2 使用环境

所有涉及本产品的设计接口条件在设计联络时最终确定。

2.1 总体接口条件

减振垫浮置板系统应满足本工程的线路、车辆、限界、土建、供电、杂散电

流防护、给排水、各设备管线过轨等接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铺设地段包含高架线及地下线, 最小曲线半径 445m,最大线路坡度 30‰。

2)采用 B 型车, 6 辆编组,最高设计速度为 100km/h。

3)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

4)铺设地段的土建结构类型为桥梁、 矩形及圆形隧道型式。

5)钢轨采用绝缘安装,保证每个节点扣件绝缘件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108Ω。

6)利用整体道床内钢筋作为杂散电流收集网,正线单行线路杂散电流收集网的截面应满足本工程杂散电流专业的要求。

7)应确保排水通畅。

轨道接口条件

减振垫浮置板系统应满足本工程的轨道接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轨道采用 1435mm 标准轨距、 1:40 轨底坡, 道岔区不设轨底坡。

2)减振垫浮置板道岔地段采用弹性分开式扣件及长岔枕(转辙器部位)。

3)减振垫浮置板两端连接的道床类型: 一般整体道床、 减振扣件整体道床、橡胶弹簧浮置板整体道床三种。 DTⅢ2 型扣件静刚度约 25~35kN/mm,动静比约为 1.45; WJ-2A 型扣件静刚度约 20~40kN/mm,动静比约为 1.5; 减振扣件及橡胶弹簧浮置板整体道床的弹性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4) 矩形隧道轨道结构高度为 750mm,圆形隧道轨道结构高度为 800mm(至建筑限界), 高架线结构高度为 560mm。考虑到土建施工的误差以及桥面排水等因素影响,有可能出现局部轨道结构高度不足的情况,供货方应结合调线调坡后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进行设计,确保轨道结构的安全和减振效果。

3 供货要求

1)减振垫应为成熟的专利或专有设计,不得仿造,且所采用的专利或专有

设计应已有工程应用实例。

2)所供减振垫的合格率应为 100%,并按经过设计确认的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做出相关标志,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保证书,铺设施工、使用及养护维修说明书。

3)减振垫的整体构造及性能指标应根据本工程的相关条件进行设计,确保满足安全性、耐久性及减振性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接口需经本工程轨道系统设计单位的确认。

4)投标方应在浮置板道床的施工过程中配合、指导轨道铺轨单位完成减振垫浮置板的铺设工作,直至该工程验收合格。

5)验收标准按照 GB10071 进行验收。

6)减振垫供货还应包括现场铺设所需的搭接、封边、固定及其它相关辅料。

7)浮置板跨越结构集水坑地段,集水坑正上方道床板中部应预留出检查孔。检查孔处应安装透视、可拆卸的篦子,篦子与道床应有可靠连接且与道床钢筋绝缘。

4技术要求

4.1 安全及隔振效果

1)在浮置板使用寿命期内,列车通过时传到隧道壁(或高架梁面) 的 Z 振级(HJ453-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比普通整体道床减少10dB 以上。且应保证使用地段的振动及噪声在减振垫浮置板道床设计使用年限内满足环评报告的要求且有适当的富余量。

2)浮置板道床的钢轨动态轨距扩张量不大于 3mm,钢轨动态下沉量不大于4mm。

3)确保轨道的强度和稳定性,浮置板系统的减振效果在 60 年内衰减小于5%。

4) 减振垫浮置板道床与前后一般或其他减振地段应采取的弹性过渡措施,过渡段应在减振垫浮置板铺设围内完成, 长度不小于 20m。

5)确保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及车内舒适度指标满足《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和《铁道机车动力学性能试验鉴定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360)中的相关要求。

6)投标方必须提供详细的理论分析及计算报告及必要的室内试验或同类工程现场测试报告(采用相同结构的减振垫)、浮置板系统设计安装图,由招标方对其减振效果、浮置板系统的强度、变形能否满足本工程要求进行审查。

7)线路开通运营后,供货方需委托有资质(如具有 CMA 认证)的第三方进行减振效果测试,测试单位的选择需经业主单位确认。

4.2 减振垫

1) 减振垫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本工程的车辆运行荷载及浮置板道床载荷的要求。

2)减振垫应考虑方便搭接,并应考虑环境介质中存在水、油等情况。道床垫边缘应具有阻挡杂物进入的附属物。

3)外观要求

减振垫的型式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经过确认的产品设计图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及量具进行检查。

4)疲劳及耐久性能

疲劳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采用试件尺寸 300mm× 300mm,在 1000 万次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 轨道设备供货技术要求0.009~0.025N/mm2 的脉动荷载疲劳测试后(加载频率 3~5Hz,减振垫温度增加至或超过 40℃,频率必须降低或通过冷却避免温度超过 40℃),减振垫表面不得有破坏或粘状异样,厚度变化不得超过 1mm,静力基础模量变化不超过 10%。应保证使用 60 年的厚度变形不大于 20%。

5)减振垫刚度及过渡段刚度由厂家根据本工程减振要求确定。

5 需提供的材料

投标方需提供减振垫浮置板系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针对本工程的经过设计单位确认接口的浮置板系统(含各零部件)设计、安装图纸和文件。减振垫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应包括减振垫的更换方案和实施细则。

2) 产品的技术参数及配套检验方法和标准、工艺图、使用原材料的品牌与标准、产品的出厂检验标准等图纸和文件。

3)产品的详细理论分析及计算报告,并通过设计单位的接口确认及业主指定的强审单位的审查。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计算,在最终用户、设计单位和强审单位提出要求时,投标方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及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最终用户、设计单位和强审单位在必要时使用其它计算程序进行检算。

4)室内试验或同类工程现场测试报告(采用相同结构和材质的减振垫)。

5)最终用户认为需要的与本工程减振垫浮置板系统相关的其它资料,投标方有提供并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6)提供产品质量承诺书,承诺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方保证产品性能、质量满足招标方产品用户需求书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在环评验收时,达到设计要求的减振效果。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问题,投标方将积极配合招标方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3)投标方承诺提供用户需求书中提到的所有资料,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投标方补充完善工程资料。

(4)若产品质量发生问题,投标方将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赔偿责任。

7)提供同类工程应用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复印件等)。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 轨道设备供货技术要求

二、.橡胶弹簧浮置板

本章内容规定了本工程轨道系统用橡胶弹簧浮置板的技术要求、使用环境、供货要求等。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QGD-001-2014 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企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弹簧浮置板轨道技术标准》

HJ 45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建标 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TB10082 铁路轨道设计规范

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JGJ/T 170 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

GB/T 50542 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

CJJ/T 191 浮置板轨道技术规范

GB 5599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TB/T 2360 铁道机车动力学性能试验鉴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348 球墨铸铁

GB/T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9441 球磨铸铁金相检验

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 529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撕裂强度的测定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 轨道设备供货技术要求

61

GB/T 531.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入硬度试验方法第 1 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 15256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低温脆性的测定(多式样法)

GB/T 7759 硫化橡胶在常温和高温下恒定形变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EN 1024 金属产品的检验文件类型

2 使用环境

所有涉及本产品的设计接口条件在设计联络时最终确定。

2.1 总体接口条件

橡胶弹簧浮置板系统应满足本工程的线路、车辆、限界、土建、供电、杂散电流防护、给排水、各设备管线过轨等接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铺设地段为地下线, 最小曲线半径 445m,最大线路坡度 30‰。

2)采用 B 型车, 6 辆编组,最高设计速度为 100km/h。

3)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

4)铺设地段的土建结构类型为圆形隧道型式。

5)钢轨采用绝缘安装,保证每个节点扣件绝缘件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108Ω。

6)利用整体道床内钢筋作为杂散电流收集网,正线单行线路杂散电流收集网的截面应满足本工程杂散电流专业的要求。

7)应确保排水通畅。

2.2 轨道接口条件

橡胶弹簧浮置板系统应满足本工程的轨道接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轨道采用 1435mm 标准轨距、 1:40 轨底坡, 道岔区不设轨底坡。

2) 橡胶弹簧浮置板两端连接的道床类型: 一般整体道床、 减振扣件整体道床、减振垫浮置板整体道床三种。 DTⅢ2 型扣件静刚度约 25~35kN/mm,动静比约为 1.45; WJ-2A 型扣件静刚度约 20~40kN/mm,动静比约为 1.5;减振扣件及减振垫浮置板整体道床的弹性在设计联络时确定。

3) 圆形隧道轨道结构高度为 850mm(至建筑限界, 圆形隧道建筑限界半径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 轨道设备供货技术要求2800mm)。考虑到土建施工的误差,有可能出现局部轨道结构高度不足的情况,

供货方应结合调线调坡后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进行设计,确保轨道结构的安全和减振效果。

3 供货要求

1)投标方需提供适用于本工程所采用橡胶弹簧浮置板减振轨道结构的系统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减振性及安全性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固有频率分析,轮轨系统动力特性分析,室内及在线测试报告等。

(2)减振可能引起的车内低频噪声问题分析报告。

(3)提供隔振器及套筒、剪力铰(若有) 等产品的安装图,产品的原理图,使用原材料的品牌与标准,技术参数,产品的出厂检验标准等图纸和相关文件。

(4)结构设计相关资料。结构设计应保证产品的系统性能及安全性能,且必须满足本工程提出的所有的技术及接口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相关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计算参数的选取、计算原理及方法、计算详细过程及计算成果等)。

(5)浮置板轨道系统需采用短轨枕,以确保轨底净空满足规范要求。需提供短轨枕生产用图。

(6)满足工期要求的可行性设计。包括土建施工误差引起的条件变化的浮置板系统减振及结构设计,整体构造及性能指标应满足运营安全性、耐久性、减振性能及相关接口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浮置板轨道结构的施工工艺、施工进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提供人工散铺工艺、整体“拼装一体化” 施工(需重点论述)的相关技术标准、工序、段面日进度,投标方如有更先进的施工工艺一并提供。

(7)施工指导手册。包括本工程浮置板的概述,浮置板工程快速施工方面的技术经验,相关技术资料;各段浮置板可以采用的施工工艺,提供专用安装工具的明细;安装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检查,安全注意事项。

(8)使用说明及维护手册。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介绍浮置板维护检查方法,提供相关的检查工具及检查记录表,安全注意事项。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 轨道设备供货技术要求

2)投标方投标时提供的材料投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浮置板专用材料清单:除钢轨、扣配件、道床钢筋、混凝土(含短轨枕)、基底水沟钢盖板外,包括但不限于:隔振器及套筒、剪力铰(若有)、水平限位系统、观察筒、调平垫片、密封条、隔离膜(若有)、 适量的备品及工具(具体种类及数量由投标方结合浮置板系统的养护维修需要而提出,由招标方确认)等。

(2)专用材料的制造图。

(3)专用材料供货计划。

(4)专用材料供货保证措施。

(5)专用材料供货技术条件。

(6)专用材料进场验收标准。

3)供货范围的服务方面包括:

(1)投标方满足本工程具体条件(包括土建施工误差引起的条件变化)的浮置板系统减振及结构设计,整体构造及性能指标应满足运营安全性、耐久性、减振性能及相关接口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浮置板的具体施工手册。

(3)安装、调试及顶升的特殊安装工具及技术指导服务(直至该工程验收合格)。

(4)养护维修手册。

(5)投标方应具有一定的仓储能力,并对所供材料进行适量仓储,以满足工程进度需求。

4 技术要求

4.1 安全及隔振效果

1)在浮置板使用寿命期内,列车通过时传到隧道壁的 Z 振级(HJ453-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比普通整体道床减少 15dB;降低二次结构噪声的效果亦应满足环评要求。且应保证使用地段的振动及噪声(含二次结构噪声) 在橡胶弹簧浮置板道床设计使用年限内满足环评报告的要求且有适当的富余量。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 轨道设备供货技术要求

2)浮置板道床的钢轨动态轨距扩张量不大于 3mm,钢轨动态下沉量不大于4mm。

3)确保轨道的强度和稳定性,浮置板系统的减振效果在 60 年内衰减小于5%,隔振器的可更换部件使用寿命应该在 60 年以上,且同国内广泛使用的产品具有互换性。 不可更换部件使用寿命应该不低于 100 年。

4)橡胶弹簧浮置板道床与前后一般或其他减振地段应采取的弹性过渡措施,过渡段应在橡胶弹簧浮置板铺设范围内完成。

5)确保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及车内舒适度指标满足《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和《铁道机车动力学性能试验鉴定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360)中的相关要求。

6)应根据工程条件进行橡胶弹簧浮置板道床的系统设计,并提供隔振器、

剪力铰(若有) 等部件,系统设计应满足相关专业的要求,如纵向钢筋应满足排迷流的电气连通要求、排水设计应确保排水通畅、为轨旁设备安装预留条件等。剪力铰(若有) 应保证与道床结构等寿命。

7)橡胶弹簧浮置板跨越结构集水坑地段,集水坑正上方道床板中部应预留出检查孔。检查孔处应安装透视、可拆卸的篦子,篦子与道床应有可靠连接且与道床钢筋绝缘, 并且不影响道床的疏散功能。

8)为避免线路运营后的养护维修作业,浮置板道床设计应满足轨道养护维修的要求,道床中部不得设置凸台。

9)投标方应根据轨道系统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考虑过轨管线对橡胶弹簧浮置板设计方案的影响。

10)提高套筒的防腐等级;橡胶弹簧浮置板隔振系统设计需统筹考虑排水问题,避免暗沟积水。

11)橡胶弹簧浮置板设计方案中应充分考虑道床外轮廓与隧道壁之间的密封性,不允许道床侧面与隧道壁之间出现凹坑,避免施工过程中及运营期杂物或垃圾进入道床侧面或底部。

12)线路开通运营后,供货方需委托有资质(如具有 CMA 认证)的第三方进行减振效果测试,测试单位的选择需经业主单位确认。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 轨道设备供货技术要求

4.2 隔振器

1)隔振器应采用成熟的专利或专有设计,且所采用的专利或专有设计应已有工程应用实例。

2)隔振器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本工程车辆运行荷载及浮置板道床的载荷要求。

3)隔振器在垂向、水平、纵向 3 个方向均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以承受制动力、离心力、 振动惯性力、纵横坡度、温度力等水平力。同时还应具有较好的弹性,其水平刚度要保证轨道的横向稳定性。

4)套筒关键部件及弹簧的设计寿命、防腐寿命应不小于 60 年,内筒﹑弹簧均应方便更换。

5)橡胶弹簧的胶种允许采用天然胶及其他合成橡胶,不得采用再生胶。其原材料技术要求如下:

表 10.4-1 橡胶的物理机械性能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试验方法

1

邵尔 A 型硬度

40~50

GB/T 531.1

2

拉伸强度

MPa

≥15

GB/T 528

3

扯断伸长率

%

≥400

GB/T 528

4

压缩永久变形(70℃,22h)

%

≤30

GB/T 15256

5

热 空 气 老 化 后

(70℃、72h)

拉伸强度

MPa

≥10

GB/T 3512

GB/T 528

扯断伸长率

%

≥200

6

脆性温度

-30

GB/T 15256

6)隔振器应进行疲劳试验,在周期荷载 10~60kN,频率 4Hz 条件下, 经300 万次循环载荷作用后,内、外弹簧和弹簧套筒应无断裂和任何裂纹,疲劳试验前后隔振器竖向静刚度变化小于 10%, 厚度变化小于 1mm。

7)所供隔振器的合格率应为 100%,并按本技术要求做出相关标志,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保证书,使用及养护维修说明书。

8)隔振器上盖应采用绝缘上盖,绝缘上盖设计击穿电压应大于 1500V。

9)隔振器防腐标准不应低于热浸镀锌,镀锌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 70μm。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 轨道设备供货技术要求

4.3 附属材料

1)浮置板缝隙密封所采用的密封条应为阻燃、 耐油材质, 密封条燃烧性能等级为 A1。

2)剪力铰(若有)的抗剪棒应由弹簧钢加工而成,钢材屈服强度不低于700MPa。

3)检查孔应采用铸铁或钢制造,材料抗拉强度不低于 400MPa。

5 需提供的材料

投标方需提供橡胶弹簧浮置板系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针对本工程的经过设计单位确认接口的浮置板系统(含各零部件)设计、安装图纸和文件。

2)隔振器的静刚度、阻尼比参数,以及制造图、工艺图、使用原材料的品牌与标准、产品的出厂检验标准等图纸和文件。

3)浮置板系统的详细理论分析及计算报告, 需通过设计单位进行接口确认及业主指定的强审单位的审查。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计算,在最终用户、设计单位和强审单位提出要求时,投标方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及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最终用户、设计单位和强审单位在必要时使用其它计算程序进行检算。

4)提供必要的室内试验或同类工程现场测试报告(采用相同结构的隔振器)。

5)提供浮置板系统及零部件的维修手册。

6)提供必要的维修设备和备品备件。

7)业主单位认为需要的与本工程橡胶弹簧浮置板系统相关的其它资料,投标方有提供并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8)提供同类工程应用实例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复印件等)。

第三卷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

(项目名称)(物资品种)包件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函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9.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1.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2.其他材料


1.投标函

致:(招标人)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我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 (包件号)的投标,并已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第包件的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投标报价表相一致的合价总计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物资和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9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投标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省市县工商管理局的 (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 (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第包件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日


4.投标保函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物资品种)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5.资格审查资料

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网 址(或电子邮箱)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5.2生产能力证明

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5.3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近两年(2017、2018)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应附:

(1)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5(2013-2018年)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电话


合同价格


交货起始日期


最终交货日期


项目描述


备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产品应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5.6履约信用证明

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5.7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采购人名称


采购地址


采购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交货起始日期


最终交货日期


项目描述


备注

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5.8(2017、2018年)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6.投标报价资料

6.1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报价资料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序号

项目简称

物资类型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图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总价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税额

到站
合价

发站

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

运距
(km)

小计

出厂单价(a)

运费单价(b)

1

2=(a+b)

3=1*2

4

5=3*4

6=3+5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6.2物资描述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物资包号

物资类型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收货人

交货状态

交货条件

交货期


















合计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6.3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包件号: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

备注/来源

材料费小计






1







2








……






人工费小计






机械加工费小计






1

设备折旧费






2

设备维护费






水电费小计







生产成本合计






管理费小计






1

生产管理费






2

销售费






3

服务费






4

财务费






成本合计






利税小计






1

增值税税率






2

税收






3

税后利润






出厂单价






运杂费小计

公里




注明运输方式


到站单价






备注:1. 投标人按物资品种做成本分析。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不同物资品种实际需要增减。

2. 不同品种的物资单独列表,标出其主要单价,不少于3个。

3. 写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和运输里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7.投标人资格声明

7.1制造厂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1 制造厂名称:

1.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1.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1.4 实收资本:

1.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5.1固定资产:

1.5.2流动资产:

1.5.3长期负债:

1.5.4流动负债:

1.5.5净值:

1.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1)制造投标物资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及地址

主要设施名称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名称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3本制造厂生产投标物资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4.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4.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5近三年的营业额

年度

国内

国外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易损件名称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7最近3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投标物资: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8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要求根据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

9.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0.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序号

设备、仪器名称

制造厂

规格型号

数量

状况

生产产品或部件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备注

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


























注: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11.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2.其他材料

12.1承诺招标文件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的方式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橡胶弹簧 轨道 减振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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