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三元区台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三元区台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集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3]SMXC[GK]*******的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三元区台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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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32405环保监测设备环保监测设备1国内**************福建集大定制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捌万叁仟陆佰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

4.3交付条件:自动水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自动监测系统的试运行;试运行1个月并确定系统运行正常稳定后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委托运维。有关自动水质监测系统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分工以及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等详见: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甲方及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1.1 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1.2 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及规定;1.3 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及合同内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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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40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款40%。
230货物到达现场,支付合同款30%。
325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25%。
4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款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执行,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仪器到达甲方后,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免费安装、安装调试,甲方应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14.2本项目所有仪器、设备质保期为12个月(易损/易耗的配件/耗材,若非产品质量缺陷,供货方不承担此责任),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或到货签收之日起13个月,先到为准)。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或其他认为因素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质保期结束后,乙方负责终身免费维修及定期保养服务,只收合理零配件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三明市三元生态环境局乙方:福建集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三元区红印山24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611号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8层东3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张玉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5*****861
联系方法:181*****991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马支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11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水质自动监测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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