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柏采字【2019】69号: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区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楚柏采字【2019】69号: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区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区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楚雄柏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就“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区建设设备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欢迎具有相应供货能力且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的供应商积极报名参加磋商报价。


一、采购编号:楚柏采字【2019】69号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1、采购项目名称: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区建设设备采购项目


2、采购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计量单位


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


1


交互式一体机


1



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2


移动电视支架


1



3


无线键鼠套件


1



4


单红色LED显示屏


1.03


?


5


屏体框架


9



6


异步控制系统


1



7


会议桌


1



8


心理健康自助仪


1



9


心理测评档案管理系统


1



10


心理测评一体机


1



11


中级情绪宣泄系统


1



12


沙盘(含玩具)


1



13


沙盘区智能身心反馈训练系统


1



14


宣泄地板


20



15


心理测评一体机


1



16


办公桌


1



17


座椅(带滑轮)


3



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18


三角桌(含软包)


1



19


座椅


3



20


检徽


1



21


扫描仪


2



22


监控设备


1



3、采购预算:17.32万元。


4、交货期限:合同生效后5日历天内完成设备供货。


5、交货地点: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6、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95%,剩余的5%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近三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


3、供应商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无需提供)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2019年11月15日至 2019年11月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楚雄柏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全套获取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400.00元,售后不退。


五、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1、响应文件必须密封后于2019年11月26日9:00时以前送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1月26日9:00时。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


六、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2、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或汇入指定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无效。


3、递交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收款单位:楚雄柏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牡丹支行


银行帐号:****************779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发布。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九、联系单位


采购单位: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单位联系人:金原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楚雄市鹿城镇阳光大道281号


邮政编码:675000




采购代理机构:楚雄柏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罗琼


联系电话/传真:136*****166 ****-*******


联系地址:楚雄高新区黎明路天惠酒店二楼


邮政编码:675000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检察院 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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