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洗扫车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安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洗扫车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QZKDZB[GK]*******的安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洗扫车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A********03街道清洗清扫车街道清洗清扫车2国内740000*******“福龙马”牌FLM5181TXSDF5S



合计:*******.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环卫处;

4.3交付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机动车排放标准及采购人相关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次交付车辆质保期于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到期(提供的货物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商务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符合国家相关机动车排放标准及采购人相关要求。供货车辆参数、配置必须满足招标要求,经业主验收合格且符合使用需求,否则予以退货,并作废标处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交货验收合格后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金额为合同价总价)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为中标总金额10%,该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一年后无售后服务问题时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于质保期满后30天。

10、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安溪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乙方: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凤声路48号住所:福建省龙岩市经济开发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张桂潮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89*****855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安溪支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
账号:153*****010*******账号:171*****010*******


签订地点:福建·泉州

签订日期:2019年11月1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洗扫车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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