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领秀前城FL-24地块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公告

保利·领秀前城FL-24地块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公告


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

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工程

招标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NFGX-LXQC24-001/2019

招标时间: 2019年 11 月5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1

项目名称

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工程

2

建设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16号

3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11.58万㎡,包含3栋高层(34层)、2栋中高层(17层)住宅及地下室(两层)、1所幼儿园

4

质量要求

市优

5

招标范围

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工程

6

报价方式

综合单价包干,税点3~9%

7

招标书及工程量清单发放时间

2019年11月6日17时前以电子版形式直接发放给投标人,联系人:叶工电话:187*****066

8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不组织答疑会,答疑将以统一函告方式于2019年11月8日17时前将投标疑问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传真或直接送至招标人,并将电子档投标疑问文件发送至以下邮箱。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新谊投资大厦A座19楼

联系人:叶工 电话:187*****066 电子邮箱:********7@qq.com

9

招标人澄清、答疑的时间

招标人不组织答疑会,答疑将以统一函告方式于2019年8月21日17时前以电子版形式直接发放给投标人

10

现场踏勘

招标人将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项目联系人:唐总 联系电话:133*****907

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各投标单位在定标前报送并经招标人认可的补充资料及文件。

12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11 月11日17时前直接送至招标人: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新谊投资大厦A座19楼中建七局

联系人:叶工 电话:187*****066

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副本各壹份(加盖公章),电子版文件一份(其中商务标必须为word、Excel版本),电子版文件发至邮箱********7@qq.com

14

投标保证金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 万元。

投标保证金缴交证明应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咨询人:(财务资金部)

返还时间: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且签订施工合同后返还;中标人转为履约保证金。

15

履约担保要求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现金50000元整(人民币:伍万元整)

缴纳时间: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

返还时间:履约保证金自缴纳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约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招标人要求顺延。

16

其他内容

投标人需将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证明以书面的形式与投标资料一同发至招标人。(备注:以上资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视为废标)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1、招标范围:本工程临时设施工程图纸中招标人指定投标人完成部分的全部工序内容(不含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具体范围详见图纸、内容详报价单)。投标人无力达到进度要求时,招标人有权重新调整承包范围

2、投标方式:工程采取包工包料、自行提供机械、综合单价包干、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测量放线、包验收合格、包办理有关手续、包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其他未描述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工作的承包内容。投标人除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约定工作内容外,并负责履行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3、报价须知:

3.1投标人按以上工作内容以综合单价包干,税点3~9%。

3.2投标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或接受。

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3.4投标人应保证其报价的充分性、完备性和符合性,任何情况下,各子目的报价属于投标人自身的风险,招标人不接受任何由于投标人以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为由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3.5关于用于组价的所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投标人将根据自身的采购渠道和信息渠道,分析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走势,结合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以及投标人为本招标工程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因素,来测算和判断投标人基于本招标工程的成本水平,进而准备和决策自己的投标价格;投标单价包含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投标人不得以设计方案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任何理由提出更改单价及增加费用的要求,且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整,合同范围内一律不计取计时工。

3.6按施工图纸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报价时,对施工图纸中的内容有遗漏,则认为该内容的报价已含在其它项目中;

3.7本须知中给出的工程概况不应认为是绝对准确的,概况中有关数据的实际情况应以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为准,招标人不承担因本概况任何数据等的错误描述而可能给任何他方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3.8投标人的劳务人员须按照招标人的劳务管理要求统一着装(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自费)。

4、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行业强制执行的较为严格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投标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需按照《工程评估实测实量规则》中的要求进行实测实量检查。要求投标人对实体质量进行100%实测实量检查,并应接受招标人项目部、公司以及委托的第三方公司的实测实量检查评分。

5、工期:投标人应无条件满足招标人现场施工要求。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总工期及各项节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各类节假(含春节)、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施工总工期不可变更。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所指开工日期为起始日,至合同规定工作内容完工之日止计算工期。开工和完工的日期将随实际进度由业主和招标人调整。招标人有调整工期的权利,投标人不得因此增加费用。

6、安全、文明施工:投标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开办费,不再另行计取。由于投标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如未达市文明工地标准,按合同结算总价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罚款。投标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招标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招标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招标人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投标人需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招标人安全资料的管理和收集。

7、结算与支付:

7.1月度结算程序:投标人每月15日前按进度办理月度预结算。投标人预算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招标人项目部办理《工程量收方单》等资料,再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编制工程月度结算书(加盖投标人公章),与工程量收方单、计算书等资料一起递交招标人项目部审核→招标人项目部对货物数量、质量、送货时间、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评定后→招标人项目商务部按规定审核→招标人项目总负责人审定签字→招标人事业部/分公司审批。

工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项目部任何人员的签证都不能作为工程月度结算的依据,只有本工程项目授权代表签字才能作为工程月度结算的依据,工程月度结算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指令、签证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一并办理,过程中不予结算。

7.2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临建及零星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付至结算额的85%,最终结算办理完毕后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于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质量保修期为1年。

7.3支付时间:每期付款需扣除罚款、违约金等款项。支付上述款项前10日内,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相应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如投标人未按时提供发票,招标人不予以支付进度款直至投标人提供发票。若投标人提供假发票或无效发票,招标人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投标人重新提供真实有效发票并要求投标人赔偿招标人由此遭受的税费损失(税费损失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承担合同暂定金额10%的违约金。

7.4支付方式:招标人可以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支付投标人工程款,投标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a、电子转账支付,b、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c、银行保理。如涉及贴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其他

8.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商务标

工程投标承诺书(附件1)

工程质量投标承诺书(附件2)

投标授权委托书(附件3)

报价清单(附件5)

8.2 投标文件的递送

投标人须按要求进行电子、纸质的投标。电子投标:********7@qq.com。纸质递送投标文件的信封应妥善封口,封面注明“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投标书”,并须投标方负责人签字盖章、注明投标日期。所有投标文件(含投标保证金缴交证明)密封在一个信封内,于2019年 11 23 17 时前寄送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新谊投资大厦19楼中建七局,逾期不予受理。

8.3 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费用,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人是否中标,对未中标者,招标人无任何解释义务。

8.4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

①投标书未按规定报送,未按要求签字、盖章;

②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

③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8.5按照最终议定价格签定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由招标人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即视为对本招标文件的完全理解和接受,中标单位按项目授予合同,中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授予的合同(详见附件6)完全接受,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得中标后要求更改合同主要条款,拒绝单位将被计入中建系统不良行为名单或黑名单供应商。

8.6投标单位须知: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须无条件接受通过招标单位选定的电子合同平台进行线上签约,并按时办理电子印章,办理电子印章年费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各投标单位办理电子章的具体流程有疑问的请联系招标单位法务:叶工,电话:187*****066。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投标方同意在参与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印章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加盖实体章,并且招标方不受理单方电子印章生效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电子章盖章后方可生效,对于电子印章的办理及要求以招标方的具体文件为准。

招标日期:2019 1118


附件1:

工程投标承诺书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担“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投标项目的施工任务,为确保安全顺利完成本投标项目的施工,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承诺按附后的报价书中的单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提出增加各种费用的要求,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施工。

2、我公司承诺严格按照《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若有违约按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在收到本工程监理单位签发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后,无需我公司确认,可按扣款通知单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项目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2:

工程质量投标承诺书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根据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招投标管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作如下承诺:

我公司将严格按施工图纸及说明,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在工程质量等级和质保期方面本投标人将完全响应项目招投标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若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则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2 %的违约金。

我公司承诺对发包人外聘第三方机构所做的施工质量及现场管理的评定结果负责,并接受发包人事先声明的按评定结果进行的处罚措施。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项目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人 作为 的

法人代表,现委托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临建及零星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资金结算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附件4

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

施工图示植草砖透水砖铺贴、道路硬化、办公区复合木地板、基础砌筑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场地平整,包括:对现场原始地貌确认,清理现有垃圾和渣土,地表障碍物的清除、破碎、运输等;

2.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投标人责任发生损坏,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3.砌筑工程中包含砂浆制作、花池内回填土、运输;浇砖、砌筑,搭操作脚手架等定额规定的一切工序;

4.抹灰工程中包含基层清理(包括清除杂物、剔凿修正、补缺、凿毛等)、粉面湿润;砂浆制作、运输;甩浆、抹灰、找平及罩面压光;分隔(装饰)条制作或安装、所需脚手架搭、拆,周转机具退库、落地灰回收利用;后期修补、修边、养护;

5.道路工程中包含清理基层、模板支拆、刷素水泥浆、混凝土捣平压光、抹平、割缝;

6.植草砖、透水砖、地面墙面瓷砖铺贴包含清理基层、调制水泥砂浆、刷素水泥浆、抹找平层、试排弹线、锯板修边、铺贴饰面、清理净面。

7.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施工现场,并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综合合考虑报价。

其他说明

1.以上工作内容所需要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实施或由招标人完成或招标人另行划出时则按本合同文件相关规定扣除;

2.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中均已包含人工费、辅助材料费(除工程招标人提供外)、小型机械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社会保障费(含现场工人社会保险费),施工措施费,夜间、冬雨季等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倒运费,超高费,维修电工,信号工和其他配合人员用工费用,各工种配合费,抢工费,队伍调遣费,消防保卫费,清点验收、堆放、维修及进、退场费,材料整理、保管费,建筑施工垃圾清理并运至现场指定地点、生活垃圾清理及运输费,缺陷修复、保修费,保险费,成品保护费,试块、试件制作、取样费,测量放线,试验检验配合费,安全、文明、CI达标人工费用,安全防护用品费,床铺费,安全劳保用品、各种工具用具、测量工具等费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建管费、暂住户口费、治安费、生活区卫生费、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不可预见因素和施工期内市场变化、风险等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金,投标人已充分考虑其它各种因素的影响,结算时不做调整;

3.投标人对所承包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负全部责任,且施工过程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地方和项目部的相关要求;

4.本合同单价已经综合考虑了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投标人人员“窝工”、“中途停工”、“多次进场退场”等工期不连续而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费用。发生时,投标人不得要求招标人承担责任或费用;

5.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投标人以工作量小或工作内容琐碎等为理由、或不配合其他专业工程施工,不服从招标人及其项目部安排,拒绝零星工作施工,招标人及其项目部在与投标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权另行安排其他班组或人员施工,其他班组或人员的综合单价或总价若高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的综合单价或总价,高出部份则由投标人承担;若本属于投标人工作范围的工作内容投标人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延,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招标人有权直接安排其他班组或人员施工或作业,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以上费用将直接从招标人应支付给投标人的工程款或其它款项中扣除;但招标人及其项目部应将有关事实情况及时书面送达投标人;投标人签收与否,不影响该费用的扣除;

6.投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做好现场安全文明、迎接各种检查及配合招标人接待领导视察工地等工作(包括迎检时自身工作面打扫卫生、清理垃圾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合同价款中;

7.投标人应自行购买配备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劳保防护用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投标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产生的垃圾需堆置招标人现场指定的位置,必须达到南宁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


附件5

保利·领秀前城项目FL-24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临建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含税综合单价(元)
(含9%税金)

含税合价

备注

1

自拌混凝土浇筑

m3

1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

模板安装与拆除

200

3

零星砖砌体

m3

50

4

墙体砌体

m3

50

5

场地平整

500

6

人工土方开挖

m3

150

7

机械土方开挖

m3

300

8

原土土方回填

m3

300

9

砂回填

m3

80

10

石子回填

m3

80

11

墙面刮腻子

200

12

墙面刮腻子、防水涂料

200

13

水泥砂浆找平层(地面)

300

14

抹灰

300

15

活动房地板革

m2

100

16

活动房铺木地板(强化地板)

80

17

活动房吊顶(硅酸钙板)

80

18

活动房吊顶(石膏板)

80

19

活动房吊顶(铝扣板)

80

20

活动房铺地砖

1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含找平50~80mm结合层)

21

活动房铺墙砖

15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2

零星瓷砖铺贴

1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含找平50~80mm结合层)

23

铝合金门

4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4

铝合金窗

30

25

场地硬化C25砼

500

26

场地硬化

25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含砼材)

27

砼预制盖板

1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28

挖机、装载机、推土机

小时

200

30

地下室底板垫层

2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含砼材)

31

室内细石砼(5cm厚)

3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2

C2510cm厚砼路面

4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含砼材)

33

C2520cm厚砼路面

400

34

砖胎膜

m3

2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5

塔吊基础

m3

5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含砼材、钢材)

36

零星用工(大工)

工日

200

37

零星用工(小工)

工日

200

38

透水砖

元/㎡

50

含砂垫层,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9

植草砖

元/㎡

50

含砂垫层,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40

木栅栏制作安装(30CM高)

元/m

500

含油漆,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41

旗杆台中国红花岗岩

元/㎡

5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42

砖砌体围墙

m3

100

43

夹心板围挡

800

44

空调架(型号:1.82*0.5)

20

45

双空调架

10

46

石材洗衣池(0.55*0.6*0.8)(含洗衣板)

1

47

安全帽架(4个一组)

5

48

镜子

m2

5

49

办公区活动房排水沟(20cm宽)

m2

50

50

通透栏杆铁栏杆

m

2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51

石英板材洗手台1500*600

1

52

天山红石板材洗衣台1500*600

1

53

窗帘盒

m

30

造型2.0mm胶合板,一遍油漆,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54

盖板水沟(300*500)

m

5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含挖土、垫层、砌筑、抹灰、盖板)

55

明沟

m

1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含挖土、垫层、砌筑、抹灰)

56

花圃四周路牙

m

30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57

回填种植土

m3

200

58

排污管(双壁波纹管de500)

m

50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合计

投标单位(盖章):


附件6

合同编号:

项目

临建及零星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

签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胜利

住 所: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专业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专业及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分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项目临建及零星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承包方式: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分包人承包范围进行局部修改,分包人对此无异议,并不能就此提出任何索赔。

二、分包合同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金额(含增值税):¥:,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暂定金额(含增值税):¥:,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合同总价暂定金额(含增值税):¥:,金额大写: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增值税为:¥:。

三、工期

以招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计划为准。

附工期计划及资源配置表。(工程部提供样表)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通过承包人、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并一次性验收合格。并要求达到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3.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发票

9.1分包人属于以下第种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9.2分包人提供以下第种发票。

(1)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提供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9.3分包人在向承包人申请付款前,应提供与承包人确认结算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发票。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因分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付款延期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4若分包人未能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9.5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9.6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因国家政策导致税率调整的,按照国家最新税率执行

9.7若承包人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合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9.8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承包人企业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U

银行账户:160*****04002235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电话:****-********

分包人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地址:

电话: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成立,分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若有)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承包人执叁份,分包人执贰份。

□本合同采用电子印章(亦称“电子签名”)签署后成立,分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若有)后生效。双方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采用电子印章签订本合同的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电子签名风险提示

分包人认识到由于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的方式签署合同,因此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合同的所有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密码泄露或分包人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合同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分包人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承包人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合同或合同签署失败;

(4)分包人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分包人发生损失,分包人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2.电子签名约定

(1)分包人郑重承诺:同意在参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发包的分包工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分包人通过身份验证登陆的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网站,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2)分包人为签署本合同所登陆的网站必须是承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指定站点(http://ehetong.cscec7b.com:8088)。分包人使用其他网址或软件签署本电子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分包人凡使用分包人的客户账号、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进行的签署电子合同均视为分包人亲自签署合同,并同意合同文本的全部约定,且不得变更或撤销,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4)本条列举的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分包人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承包人: 分包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词语定义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和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4.图纸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8.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10.承包人义务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CI工作 )

15.事故处理

16.水、电供应

17.测量、定位、放线

18.工程试验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1.工程的照管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4.避免干扰

25.环境保护作业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9.合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3.保函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6.计量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9.质量保修

40.违约

41遵守的法律

42.争议

43.保险

44.不可抗力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49.补充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承包人: 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招标人。

1.3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1.4分包人: 指在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被工程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及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本规则有时又称投标人。

1.5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

1.6分包合同:指第2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1.7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

1.8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9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1.10开工日期:承包人项目部出具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1.11竣工日期:承包人出具的完工确认书载明的完工日期为准。

1.12合同价款: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等的合同总金额。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

1.15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

1.16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

1.17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

1.18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

1.19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

1.20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

1.21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

1.22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承包人下达或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2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25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27 书面形式:在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7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口头指示发出后7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

1.28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专用条件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1.29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

1.30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

1.31不可抗力: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承包人和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32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

1.33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

1.34竣工结算:指单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毕并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办理完毕。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2.1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件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3.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件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

4.图纸

4.1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4.2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业主、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相关细目单价及总价中。

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4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5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5.1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

5.2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

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

6.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2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6.3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计量规则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

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

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

(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

(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2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24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

8.指令和决定

8.1承包人指令

8.1.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双倍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1.2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

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

8.1.3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

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8.1.4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

8.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9.2分包人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写明。

10.承包人义务

10.1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

10.2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程控制点。

10.3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

10.4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

10.5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6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7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8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

10.9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10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

11.2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

11.3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1.4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

11.5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

11.6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1.7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1.8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1.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10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1.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1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3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

11.13.2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

11.13.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11.14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12.1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业主和承包人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12.3分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分包人应配有医务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设备和救护服务,并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提供适当的预防药品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

12.4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

13.特殊工种上岗证

13.1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住建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

13.2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CI工作)

14.1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

14.3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14.4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 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4.5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

14.6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5.事故处理

分包人在正常和/或非正常工作时,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以及承包人依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6.水、电供应

16.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16.2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

17.测量、定位、放线

17.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

17.2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

18.工程试验

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配合。

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

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

20.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0.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

20.3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20.4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

21.工程的照管

21.1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

21.2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工作项目

承包人提供主材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应自费承担辅助材料及完成该项工作时承包人要求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及清理、清洗、维修工具等。(此处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商谈后确定)

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23.1分包人建议使用的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有技术保证和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过承包人的批准。

23.2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新专利、工艺、发明的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或业主。

23.3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专利、工艺或发明的提供与使用方面的应付费用均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于任何由于分包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承包人的任何损害、费用、索赔及诉讼。

23.4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业主,深化设计的图纸的专有版权属于承包人。

24.避免干扰

24.1分包人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适当的干扰:

(1)公众的方便;

(2)所有道路(含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专属的。

24.2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24.3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费、行政罚金、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25.环境保护作业

25.1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行处理碎砖头、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不可回收利用的无毒无害废弃物以及其它污染,有毒有害物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5.2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处用标牌或其它方式注明废弃物的种类、管理负责人。

25.3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水、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同时要定期清理场地存放的废弃物。

25.4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除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扬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

25.5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25.6分包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源。

25.7分包人严格执行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其它环境保护工作。

26.分包人保密义务

分包人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分包工程以及承包人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含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技术方案、图纸等)。

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7.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

28.安全防火监管

28.1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

28.2分包人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应承包人要求在现场设置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发现、审查、改进现场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安全、防火措施实施的费用。如分包人在承包人就某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通知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或整改结果仍未达到承包人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则分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并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

28.3签署安全管理协议书

签署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29.合同工期

29.1开工日期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承包人另有书面开工通知的,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如双方未约定,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通知后7天内,组织合格的施工队伍进驻现场并开始施工。

29.2分包工程的竣工

29.2.1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或在承包人准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

29.2.2由于分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分包人应按第41.1条承担有关违约责任,承包人亦按第47.1条解除分包合同。

29.2.3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业主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

29.3工作时间

29.3.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

29.3.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29.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

29.3.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4暂时停工

29.4.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同时说明原因。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不产生任何影响、损失或损害。

29.4.2在分包人进行整改并提交复工申请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对引起暂时停工的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上述方面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29.4.3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暂时停工,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

29.4.4经承包人/业主/监理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业主处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给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29.5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

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缴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工期内,承包人有权力要求分包人更换其任何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向其分包人代表发布的任何指令,均应被认为已经向分包人送达。

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

30.1.2现场勘查

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30.1.3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

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技术文件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五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后,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任何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上的损失。

30.1.4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分包人应设置专人负责计划、统计工作。分包人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编制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提交承包人审核,审定之后由双方代表联签,并于每月28日前由承包人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依据已经批准的月计划编制周计划,并于每周五将下周周计划上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其已批准的进度计划时,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提供拖期赶工的合理措施,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0.1.5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含业主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6资金流量计划

按承包人要求执行。

30.1.7进度报告及现场数据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格式编制周进度报表和月进度报告(报告期间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并分别在每周一和当月25日呈交给承包人。周进度报表应包括上周工作内容、工人人数、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分包人的管理人员、天气情况、到现场参观人员、未完工作原因说明、解决措施以及下周工作计划等内容。月进度报告应包括:(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必要照片;(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定单、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完成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4)现场施工人数及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总包及分包合同工期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分包人还应准确地提供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现场其它情况的数据资料。

30.1.8生产例会

承包人与分包人建立联合生产例会制度。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原则上每周一次召开生产例会。生产例会参加人员为:承包人、分包人以及分包人的劳务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分包人及其劳务方必须派出能当场代表其所在一方作出决定的不少于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例会。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1质量标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总包工程图纸和承包人的指示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施工规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分包人应达到其中要求较高的工程质量标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1.2质量目标

分包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目标。

31.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后14日内参考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总包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及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文件,交予承包人审核。一旦上述文件通过了承包人的审核,则成为分包人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文件,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保证承包人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和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分包人可对上述文件及管理体系进行调整,调整后报承包人审批方可执行。如分包人未按照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31.4交叉作业

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交叉施工时应注意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上道工序应为下道工序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下道工序要注意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和半成品。任何交叉作业中因分包人管理不善或出于恶意行为而导致的返工、返修、工期延误等损害或损失均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31.5三检制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

31.6质量整改通知单

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文件或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将根据情况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他人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定及承包人ISO9001-2008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时按月逐步向承包人提供有关的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

31.7.2分包人应做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32.1承包人的临时工程、提供的设备和材料

32.1.1分包人使用临时工程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为其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

32.1.2承包人提供设备和其它设施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的现场配备中写明的由其提供的设备和其它设施。经承包人许可及协调,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分包人/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可使用上述设备和其它设施(但不包括修补任何缺陷),租赁费用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32.1.3分包人对临时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它设施的责任

承包人在指定位置提供临电二级配电箱,在指定位置设置临水总阀门,分包人在施工时负责从承包人提供的指定位置将工程所需的管、线引到指定施工地点并负责任何必要的维护、替换及修理。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

分包人因其误操作上述临时工程、设备、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和其它开支由其自行承担。

32.1.4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承包人按照分包工程图纸理论量的需求,考虑一定的合理损耗(按双方约定的损耗率,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定额标准),向分包人提供相应设备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注:若有))。在此理论量的理解应为:受分包合同的其它条款的制约,根据工程图纸的净尺寸,计算出的分项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实际需用量。若在实际施工中设备材料的划分范围出现分歧,以承包人解释为准。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采购。

32.1.5承包人代为材料采购

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它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中期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

32.1.6施工材料的装卸、搬运、清理

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

32.1.7施工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

根据分包人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承包人实际应提供的材料量时,超额部分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此部分费用经承包人审定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特别说明: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最终材料清点的情况,对于厉行节约、严格管理、限额领料执行较好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所节约部分材料的约定比例(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作为对分包人的奖励;对于材料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的分包人,承包人将按照超额浪费部分材料价值的约定倍数(在专用条件或者补充条件中约定),从工程款和结算款中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除的超额浪费部分金额=约定倍数*Σ(超过工程实际用量的材料*当时购买的市场价)。

32.2分包人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材料

32.2.1分包人设备、设施、临时工程清单

为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分包人应自费提供除本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资源和业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的为实施本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工程,有关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的清单详见附件2。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

32.2.2工程特殊材料、设备

(1)由分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进场前均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报承包人审批,并需在进场前3天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批准并验收合格后一经到场,即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其中任何一部分运出现场。(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未经承包人或业主/监理(如业主/监理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

32.2.3提供方便

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业主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它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1)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它分包人或业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2)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需要在专用条件里约定收费标准)

32.2.4保证设施、设备的良好工作条件

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1.1预付款保函的提交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如分包人需从承包人得到预付款,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经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执行,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格式应参照附件开具。

33.1.2预付款保函的返还

预付款保函是分包人就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分包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日内归还;若分包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承包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1.3预付款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预付款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3.2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

33.2.1履约保函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由承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保函。相关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履约保函的具体格式应按承包人要求开具。在未收到令承包人满意的履约保函前,承包人无任何义务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分包人也无任何权利从承包人处接受任何付款。

33.2.2履约保证金

若分包人提供履约保函确有困难,分包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注明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代替履约保函的提供。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是分包人对承包人就分包合同正确履行的一种履约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人严格履行了分包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约定的履约保证期(即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与保修期之和)届满后,将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分包人;若分包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胜任分包合同的工作,则承包人将抵扣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承包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

33.2.4履约保函有效期的延长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分包合同工期内,经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分包人应将有效期即将/已经届满的履约保函予以延长,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34.1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及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

34.2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4.2.1固定总价合同。

本合同固定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总价和价格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整个合同期间,根据本分包合同第34.6条相关约定进行价格变更调整;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2.2固定单价合同(暂估总价)。

本合同固定单价(暂估总价)应按如下规定理解:

(1)反映现行市场价格;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或酬金计取原则(如果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是固定不变的,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而作出调整。

(2)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单价,即已将分包合同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工程所在地规定费用、保险费、税费以及合同文件和工程惯例应计入的费用等)摊销到工程量清单中的每项单价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项单价在整个工期中固定不变;

(3)双方可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每项单价的具体价格进行约定,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4)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性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

34.3价款的充分性

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4.4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

如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在分包人呈交已获认可的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之后,向分包人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采取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的方式予以偿还,该抵扣比例应高于预付款比例,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34.5进度款支付

34.5.1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款请款报表及相关文件,报表应详细说明分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

34.5.2 具体付款时间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分包人进度款报表中承包人确认的款额支付给分包人,但须扣除(1)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双方约定的用以修补分包工程任何缺陷的款项/占分包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所对应的等值价款,和(2)预付款(如有),根据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金额或按抵扣比例换算的预付款额,和(3)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有),和(4)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含由承包人代分包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工资、罚款、违约金等)。分包人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分包人在申请除质量保留金之外的最后一次工程款时,应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双方办理结算确认手续。

34.6合同价格的调整

34.6.1调整原则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除非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一切风险及费用,合同价款不予任何调整。

出现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分包人应在调整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若出现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属于持续性发生的调整事项,则分包人应调整事项发生后的每月25日向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资料。如此事项为调增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应视为分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若此事项为调减价款,分包人在7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承包人可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分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下列事项发生,承包人与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索赔;

▽误期赔偿;

▽现场签证;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存在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件第42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分包人不得藉此停工。

经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34.6.2工程变更

34.6.2.1变更的项目

如果业主/设计/监理认为有必要对整体工程或分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技术方案、质量或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完成相应的变更,分包人均应立即完成下述任何工作: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2)省略任何此类工作;

(3)改变任何施工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5)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必须完成的任何追加工作。

(8)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它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34.6.2.2变更的例外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36.1款列出的各项变更不应影响分包合同其它条款的变更,且所有上述变更应按36.4款进行估价。但下述情况不涉及承包人在价款方面的调整。(1)由于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致使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2)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的变更指示。

34.6.2.3变更指令的程序

由业主或设计方向监理发出变更指令,监理将该指令送达承包人,或者业主或设计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的内容要求分包人具体施工。

34.6.2.4变更的估价

分包工程变更所进行的估价无论增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2)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其估价应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且工作特点基本相同的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且工作特点不同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因删减而改变了其它项目施工条件时,其它项目的价格应根据上述条款中的规则进行估价;

(5)根据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单价(如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费(如有时))和计价原则,以计日工形式确定人工费、承包人确认的合理材料费和机械费,已适当考虑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本费率。

34.6.2.5变更的确认

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

34.6.2.6变更金额的支付

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都应在承包人有从业主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在业主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

34.6.3项目特征不符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分包内容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分包合同工程,直至项目被改变为止。

分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分包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4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34.6.5计日工

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分包人应予执行。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承包人复核: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分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承分包双方另行商定。

34.6.6索赔

34.6.6.1分包人的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分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准备相关的索赔资料,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承包人提交以获取确认。

34.6.6.2分包人提交索赔的时效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已获承包人认可的索赔事项的付款申请(附索赔资料)应与进度款请款报表(同期工程量月报)一并提交,分包人在上报时即表明已对该索赔金额予以确认。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34.6.6.3分包人协助承包人索赔的义务

受总包合同的制约,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人遇到了任何不利于施工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它情况而由此按总包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分包人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所有为使承包人能就此事项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

34.6.6.4索赔金额的支付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款项均应在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确认索赔额度。

若因分包原因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此项索赔,承包人有权不批准分包人该项索赔,且造成承包人的全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34.6.7误期赔偿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分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分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分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可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

因分包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按分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进行确认;误期赔偿费应列入分包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4.6.8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承包人签证确认,分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34.6.9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若因分包人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承包与分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 承包人、分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 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

? 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工人的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分包合同无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6.10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工程质量:

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设计施工图、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的施工组织;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评标准和相关奖项。

无论分包人施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当承包人或监理发现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返工,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若整体工程质量及标准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要求,除非分包人举证证明此类影响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否则分包人应承担其分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施工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并承担其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分包人限期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承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符合承包人CI战略要求,确保承包人安全文明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达标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承包人有权给予其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违约:

因分包人违约,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

34.8工程款的扣付或缓付

若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有权扣付或缓付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并将原因通知分包人:(1)分包人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业主全部确认和支付,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2)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就分包工程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人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它事宜已发生争执且尚未解决的;(3)分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示导致承包人雇佣他人完成分包人的相应工作;(4)任何由于分包人或其雇员疏忽或故意的行为、违约所造成工程损失或损害;(5)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工程局投资项目或不需要当期计入财务成本的项目,应延迟接收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在上述(3)、(4)两种情况下,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损害以及对后续工作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4.9分包人的最终付款

最终付款应以双方的结算金额为依据,扣除已付款项、质保期内修补缺陷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应扣款,剩余的款项为最终应支付分包人的款额。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

为确保分包工程安全无事故和确保总包工程质量目标并争创安全文明工地等目标实现,承包人将从分包合同总价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质量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其具体比例、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加以明确。

34.11税金、费用的代扣、代缴

34.11.1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的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以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

34.11.2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34.12支付的货币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合同价款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货币类别进行支付。

34.12.1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除该授权人员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竣工结算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的任何带有“结算”字眼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竣工结算。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5.1.1分包工程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投标文件或本分包合同中所确定的相应的质量、规格,并符合业主、监理的指示要求。

35.1.2分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业主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5.2报关与关税

35.2.1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为进口时,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价中充分考虑所有进口材料的报关、商检、进出口许可证、内陆运输和仓储等必要的安排和文件所需的关税、费用和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材料供应计划的要求。任何因报关、商检、仓储等问题造成的材料或设备供应的延误,均不能解除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并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35.2.2如分包工程有任何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代为进口时,产生的退税金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35.3样品的报送及费用

35.3.1分包工程涉及的样品报送、取件均由分包人负责办理。

35.3.2按行业习惯及分包合同文件中要求的样品、样板的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运费用等)、特别试验费用等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开支均已涵盖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35.4检验费用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有关分包工程的以及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35.5检查和检验

35.5.1分包人应负责处理检验资料的签认工作,包括检验资料的整理、填写、送交、签认等。

35.5.2分包人应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或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工程设备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5.5.3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有权对按分包合同确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分包人,则分包人应取得为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任何需要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检查、检验方可进场或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并由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35.5.4本款所提的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应包括承包人、业主和/或监理的授权委托人。

35.6拒收

35.6.1对质量、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如有剩余应及时退还承包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分包人负责在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上述情况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35.6.2对于分包人任何偷工减料、不按正常标准工序施工的行为,一经发现,承包人将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对该部分工程拒绝验收;分包人应对上述部分工程进行修补、整改并报请承包人检验。如分包人拒绝执行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有权选择其它人员进行相应的修补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

35.7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35.7.1未经承包人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承包人认为没有必要检查,并相应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外,承包人均需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

35.7.2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需预检的分项工程名称详见本合同的专用条件。

35.7.3若出现下列情况,分包人无权申请取得此项工作的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有权拒付分包人由此报请的工程款:(1)隐蔽工程未经检验批准,或(2)分包人不能出示相关承包人代表签发的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6.计量

36.1计量原则

36.1.1分包工程工程计量依据附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计量按月进度分段计量,具体结算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6.1.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2 单价合同的计量

36.2.1工程量必须以分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确定。

36.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4.6.2条。

36.2.3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分包人。

36.2.4承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36.2.5当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承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分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6.3总价合同的计量

36.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合同第36.1款的规定计算。

36.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6.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承包与分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36.3.4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承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36.3.5承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36.4暂定金额

按照承包人或业主的指示,暂定金额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只有在承包人或业主按本条款约定决定实施暂定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分包人才有权使用该工作相对应的款项,并应向承包人出示与之有关的所有发票、凭证、帐单或收据。

36.5计日工

承包人有权以计日工形式指示分包人完成为使总包工程竣工所必须的零星工作或附加工作,分包人必须遵照执行。对此类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人工单价及基本费率中费率和价格向分包人付款。分包人应按照签工单的格式认真记录每日的具体工作时间(要求注明工人的姓名)和使用材料以及材料价格凭证,并且在工作被实施的周末前或工作完成后送交承包人确认。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数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36.6估算的工程量和实施的工程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进行了核实,并予以认可和接受。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工程量不因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而进行调整。即可相应理解为分包合同签署后,工程量表将固定不变。

37.中间(预)结算与期中支付

37.1中间(预)结算

详见合同专用条件

37.2进度款

37.2.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37.2.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分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37.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合同规定的总价合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进度款。

37.2.4 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且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37.2.5 代扣款项,依规定应由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承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37.2.6 除合同其他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支付分包工程款,直至分包人整改完毕,符合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分包人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合同约定的分包义务)的。

分包人未在提出每期付款申请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37.2.7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38.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支付

38.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分包人应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承包人/业主/监理的有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完整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竣工资料未提交承包人之前,承包人有权在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保留一定金额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38.2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预检,预检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对于预检发现的问题分包人应自费进行整改。完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单位,由业主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38.3分包人相应的责任

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业主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

38.4竣工结算与支付

38.4.1基本原则

◆结算的计价方式:

若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模式,竣工结算价款均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竣工结算价款为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工程完工后,承包与分包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分包结算预估,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完工结算。

◆当承包与分包双方或一方对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按合同争议条款处理。

38.4.2竣工结算的程序

◆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承包人项目部收到结算资料后进行初审,项目部审核完毕后报承包人总部(或总部授权的结算部门)审计,审计中审减不审增。若分包人所报结算价的审减率在5%-10%(含5%)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5%的违约金,若审减率超过10%(含1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10%的违约金,审减率在20%以上(含20%)的,分包人承担申报数额的20%的违约金,并将列入承包人分包商“黑名单”不得参与承包人任何施工项目分包招标活动。

◆若分包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约定,则被视为分包违反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分包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承包人有权扣留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分包无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承包人前期依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分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分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聚众闹事等情况,分包人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配合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进行配合,不论与分包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分包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未予以配合的,造成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分包的结算价格与此相关,则在分包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结算定案书必须经单位授权批准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竣工结算。

38.4.3结算款支付

◆分包人应根据办理的分包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 分包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 应预留的质量保修金;

? 实际应支付的分包结算款金额。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分包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核实无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分包人支付结算款。

◆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及返还。

◆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39.质量保修

39.1保修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相关日期,两者比较,取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

39.2缺陷责任

为了在保修期满后(合理的磨损除外)使业主对整体工程继续保持满意的状态,分包人应:

(1)在竣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或存在缺陷的工作(如果有);(2)按照业主或承包人的指示,在保修期内自费修补缺陷。

40.违约

40.1违约责任

40.1.1如果分包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按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分包人违反规定与业主直接进行工作联系;

(2)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5)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6)双方在本合同的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它违约情形。

40.1.2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内约定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或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40.1.3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则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它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它责任和义务。

40.2分包人继续履约的义务

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3退场

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

41.遵守法律、法规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及其发布出的一切与工程实施相关的通知。

42.争议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承包及分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解释,双方对解释不认可的,对不认可的部分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分包人、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分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42.1担保或保证

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43.保险

43.1分包人办理保险的义务

43.1.1受总包合同业主和/或承包人所办保险范围的制约,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情况,按照以下的原则,对分包人自身的施工机具、设备、人员等进行保险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除非另有约定,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

43.1.2分包人应在经承包人批准的或承包人指定的保险人处投保。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应从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比较,取较早的日期为准,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截止,分包人应保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43.1.3分包人应妥善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支付保险金的数据单证,并在承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立即向承包人出示投保单和保险单。如果分包人在办理此类保险的问题上违约,且在承包人提醒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承包人可就此违约可能带来的所有风险自行办理保险,并从分包人应得或将得到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已付或将付的与保险金相等的金额。

43.1.4在保险期内,如因任何原因而出现对工程、未安装的设备、材料和未投入使用的其它物品的损失或破坏时,分包人以应有的勤奋,恢复遭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理未安装的、遭毁坏或损害的材料或物品,清运所有垃圾,并保持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完成;所有或任何根据本条款收到的保险赔偿金,承包人将在中期付款分期支付给分包人,且分包人不能因恢复破坏的工程、代换或修理遭毁坏或损害的未安装设备或未投入使用材料和其它物品、清运垃圾等工作而得到除来自保险赔偿金额以外的任何付款。

43.2工程一切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工程一切险,就因火灾、地震、雷电、爆炸、暴风雨、飓风、洪水、水箱、仪表或水管的喷涌或溢流、和飞机或其它飞行体及其上物体坠落、暴动和动乱引起的损失和破坏,进行包括垃圾清运、工程拆除、围护、支撑和保护相应的已完工程、已运至、放在邻近现场的或列入计划的未安装就位的材料和货物等内容进行投保,但不包括临建、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机具设备价值在内的全值。(若由业主或承包人购买一切险,则此条款不适用)

43.3分包人设备保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人自有的或租用的施工机具和设备等由其带到现场的所有物品及临时工程办理分包人设备保险。

43.4第三方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名义对履行分包合同引起的工地和/或邻近地区的第三方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且保险单中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

43.5雇主责任险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办理其代理人、雇员、工人、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工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因工程的施工可能遭受意外而引起的伤亡、疾病等责任的雇主责任险。

43.6普通保险

分包人应考虑对超出以上条款方面的有关其它必要的风险的投保,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44.不可抗力

44.1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44.2分包人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分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义务,则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44.3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的承担方式

44.3.1承包人、分包人各自承担自身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停工等造成的损失。

44.3.2在得到业主/监理对整体/分包工程的工期顺延许可后,分包工程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4.3.3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伤亡、工程清理维修费由分包人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处理。

44.4不可抗力对分包合同的影响

分包合同生效后如因不可抗力阻止分包合同的履行,则承包人和分包人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44.5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关责任。

45.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

45.1分包合同的转让

45.1.1 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45.1.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分包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负完全责任。

45.2分包合同的再分包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6.分包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46.1分包合同解除事由

46.1.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1)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

(2)拒绝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

(3)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4)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

(5)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6)违反通用条件第21.1条。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选择行使如下权利:

(i)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

(ii)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价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

46.1.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分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

46.1.3如果分包人发生破产、解散、关闭等已不能实际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情形,承包人可在通知分包人后,解除本分包合同。

46.1.4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分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46.2分包合同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因本合同第46.1.1条款规定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1)承包人可雇佣其它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2)分包合同解除后14天内,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让给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继任者;

(3)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4)当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分包人的或由其租赁的任何临时工程、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分包人应按照要求执行。如分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承包人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有权变卖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分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在扣除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分包人。

(5)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

(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

(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至分包合同解除之日。一旦工程竣工并在承包人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确认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总包工程带来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和损害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分包合同解除前已付给分包人的金额超过在分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负债,由承包人从分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予以扣回,不足时,仍可索赔;如果此金额未超过承包人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付款条件支付给分包人。

46.3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46.3.1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3.2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也可向分包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分包人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承包要求的,承包人可将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分包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因分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暂停向分包人支付任何价款。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核实合同解除时分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已完成合同价款部分其综合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清单单价包干的总价合同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的70%进行计算,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包干的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量总价的70%进行计算。

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市场价的70%折现后计入结算;如有甲供材料和设备,分包人应办理退还手续,丢失、损坏或低于回收率的应照价赔偿。

46.3.4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6.4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46.4.1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分包人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承包人,按承包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分包人不按规定时间离场,承包人向分包收取暂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分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暂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46.5合同解除的价款支付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47.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分包合同自双方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48.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

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某些部分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分包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49.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件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件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3、适用法律及工程建设标准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国家、项目所在地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规范、项目所在地的民族习惯。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1)本工程设计要求;(2)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及各级行业协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系统现行有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经过批准的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3)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而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管理标准:国家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4、图纸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分包人进场后,提出请求的7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相应部分的图纸: 1套。复制、重新绘制、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责任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分包人应认真熟悉施工图纸,设计图纸明显有误的,分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出,不得擅自施工。

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

9.1承包人项目部及项目经理权限详见合同附件。

9.2分包人项目经理(其任命书作为本分包合同附件)。

姓名:

联系电话:工作邮箱:

10.承包人义务:

10.7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天内组织分包人参加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10.11其它工作:

(1)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条件,保证现场道路的畅通。

(2)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3)在分包人开始施工前,向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4)审核分包人报送的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月的工程款的申请。

(5)开工前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面及安全施工保障条件,协调与其它工序施工之间的关系。

(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分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分包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7)在开工前承包人提供分包人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

(8)分包人人员的住宿由分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可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提供住宿,费用按600元/间*月收取,水电费按实另外收取。

(9)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分包人自行解决。

(10)负责对分包人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分包人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1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工程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分包人进行验收。

(12)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场的材料随机抽样送检,该费用已包含在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如果送检结果不合格,则本批次材料全部按不合格处理,并对分包人处以该批次全部进场材料同等价格的罚款,同时对材料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分包人追偿。送检不合格次数达到三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处以合同总价5%的罚款。

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11.7分包人需严格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如工程进度与承包人所要求的进度不符,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赶工,并提出改进措施报承包人认可,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招募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分包人需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1.8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专项施工方案的时间:收到承包人项目部通知后7 天内

承包人批准施工方案的时间: 收到后3天内

分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承包人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承包人单位审批后执行,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含资料、技术、施工、质检、安全人员),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承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承包人同意分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变动并不代表对分包人免除违约责任。上述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若因离岗影响工作安排的每次罚款5000元。

11.1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实施,全部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

11.12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

(1)分包人必须主动及时按照承包人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建管、劳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分包人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其合同价1%的罚款,并直接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无须征得分包人同意。若分包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因此而对承包人的处罚)。

(2)分包人进场后需提供人员花名册、特殊工种操作证、身份证给承包人备案,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严禁无证上岗和违规、违章操作。对于无证上岗和违规、违章操作,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于1000-5000元/次的罚款;对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3)分包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提供相关有效证件上岗。分包人以下人员,经承包人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且分包人应在3 天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给予分包人每人次予以罚款2000元:

承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含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不能积极配合承包人正常工作者;

违反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4)分包人须与所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分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若因分包人与所雇用的工人发生劳资纠纷,影响工程进度,或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产生的罚款违约金由分包人承担,并在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同时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另处以 50000 元/次的违约金。分包人必须做好工人的教育工作,杜绝打架斗殴,自行负责所有进场施工工人的人身安全。如发生打架斗殴,分包人承担10000元/次违约金,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如医疗费等)、并承担由于工人违法乱纪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5)分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承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分包人并应赔偿10万元/次罚款且承担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所属工人。

2)解除合同。

(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分包人在施工中应服从承包人的指挥,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和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遵纪守法并遵守承包人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拒不服从者,给予每次2000元罚款。

(8)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自身的和他人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保护。分包人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对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和维护,若分包人不能及时进行维修,承包人有权指定专人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全部承担。分包人除承担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3000元/次。

(9)严格遵守安全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严禁携带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

(10)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分包人应自觉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在保修期满之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应由分包人无条件保修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2)分包人应认真熟悉施工图纸,设计图纸明显有误的,分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出,不得擅自施工。分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承包人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工作。

(13)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确保扬尘噪音等符合要求。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分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要求做到工完场清,若不及时清理影响下一道工序,每次罚款1000元。

(14)在施工过程中,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窝工补偿的要求:

由于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停工待料(指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连续三日以内、塔吊或上人电梯连续不能正常使用三日以内;

由于天气原因引起的停工;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因政府原因或工地观摩、检查等需要引起的停工;

停电、停水连续八小时(含)以下;

其它由于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总承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15)凡由于分包人的责任、原因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案件、事件等其它的经济赔偿、罚款等以及一切经济、法律的责任,由分包人独自承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法律的连带责任。

(16)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向业主办理签证变更,若因不配合导致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该损失以承包人报送数据为准。

11.13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11.13.2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1.13.2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事件的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轻者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此金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重者清退出场。

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

分包人严禁雇佣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超过55岁(女性)以及超过60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分包人应立即清退相关人员,同时应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人/次。若因分包人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未超过16岁或55岁(女性)以及超过60岁(男性)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12.1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2.1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16.水、电供应: 由分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从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9.本合同通用条件第19条款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25、环境保护作业

25.7分包人的其它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按照承包人ISO14000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施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及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和绿化等六个部分进行识别、控制、及时报告并保留过程记录文件。对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如:火灾、泄露、地震、爆炸、暴雨、大风、停水停电等也要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并保存好相关记录。任何不按照承包人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或事故处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人承担。

28.安全防火监管(详见安全管理协议书)

28.2分包人整改未达到承包人要求,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 3%,此金额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29.合同工期

29.1分包人需严格按照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资源配置和组织施工,如工程进度与承包人所要求的进度不符,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进行赶工,赶工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否则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招募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且分包人需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承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需对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

(2)甲方项目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需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1 工作日内,提出工期顺延要求的报告。甲方在接到报告后 14工作日内予以签认或提出拒签理由。超过 1工作日分包人没有提出顺延报告,承包人认为分包人自动放弃工期顺延的权利。

30.分包人质量保证

30.1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0.1.1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1 万元的违约金。

30.1.5分包人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上报承包人审核的时间:如有,则需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总包商审核,以便总包商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

30.1.8召开生产例会的时间: 以承包人项目部通知为准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及承包人项目部规定参加生产例会等会议,因故不到者,给予每人次2000元罚款。

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

31.2质量目标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但必须无偿配合承包人取得奖,且符合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分包人工程须达到如下目标:

检验批次交验合格率达到: 100%

分部工程一次交验优良率: 100%

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

为保证工程质量,分包人必须采用有效的、环保的、先进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以保证工程总体质量达到上述质量目标

31.7技术及质量资料

31.7.1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按时按月的提交份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给承包人。

31.7.2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分包人须安排经验丰富的专职资料员常驻工程现场,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要求及承包人ISO9001程序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发包人和/或监理的要求,记录、申报、审批、整理、保存工程技术及质量资料,并做好与其它分包人的接口工作

33.保函

33.1预付款保函:

33.2履约担保形式为: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交纳现金50000元整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未如期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不生效。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四大国有银行见索即付履约保函。(适用条件:合同额超过500万元且经承包人同意)

若分包人在合同签约前是承包人A类供应商/战略供应商,并已在承包人处已缴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则可以免交履约保证金。

33.2.3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自扣缴之日起至取得完工确认书后十五日内返还/退还。如分包人具有违约行为,承包人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兑付保函/扣除履约保证金。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工期延误超过30天;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未达到竣工验收质量标准的;

(3)发生火灾、亡人事故或群体性事件或被政府、媒体通报的;

(4)施工期间将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进行转包的;

33.2.4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承包人要求顺延。

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4.2.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包干价以为准。

在整个分包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因法律、法规、规定、汇率、费率的变化和/或市场相关价格浮动引起本分包工程有关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以及数量的浮动而作出调整。合同总价为一次性包死的综合总价,包括分包人全面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4.2.2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模式,清单计量规则见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

以上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场地平整、机械费、燃油费、人工费、材料费、桩基抽水台班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赶工费、因本工程现场任何情况发生的机械停滞费、人员窝工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税金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5进度款支付

月度结算程序:分包人每月15日前按进度办理月度预结算。分包人预算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编制工程月度预结算书(加盖分包人公章),与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形象进度说明等资料一起递交承包人项目部合约商务部审核。承包人项目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评定后,承包人项目商务部按规定审核后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再由承包人事业部/分公司审批。

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项目部任何人员的签字都不作为工程月度预结算的依据,只有本工程项目授权代表签字才能作为工程月度预结算的依据,工程月度预结算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方式:承包人可以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支付分包人工程款,分包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a、电子转账支付,b、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贴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c、银行保理。

34.6.6签证索赔

分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实际情况,本合同的单价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因素和不利条件,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

34.7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3% ,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保修期满、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后无息返还保修金。

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

如果质量保修金不够扣除相关维修、鉴定费用的,则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金额由分包人在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34.10质量文明安全施工基金的具体比例及支付方式: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本分包合同总价的 0.5 %作为文明安全施工专项基金,如分包人有“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另分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次,从分包人次月工程款中扣除;如分包人的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发生累计超过五次,则此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将不予退回。

分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同时满足交通、环保、民扰和扰民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承包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

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

35.4检验费用。

检验、检测费用承担方式:本合同工程中所有检验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36计量

计量方式:。

38.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分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的要求,共提供 4 份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给承包人。

竣工/最终结算程序:分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提供最终结算申请资料(需加盖分包人公章)递交承包人项目部审核→承包人项目部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协调配合等方面进行评定后→承包人项目合约商务部按规定审核→承包人项目授权代表审定签字→承包人公司分级终审。

竣工结算过程中,承包人任何人员的签字都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直到承包人公司分级审核完毕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40.违约

40.1违约责任

40.1.1

(1)有关工期的违约责任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工期或延长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责任 万元/天;

□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责任为合同价款的(比例) /天

若分包人工期延误超过20天或承包人有理由相信分包人经过努力仍不能按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完成的,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且分包人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80%进行结算。

(2)有关质量的违约责任

如果因分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承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分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发包人的工程资格;工程必须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如不能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分包人必须无条件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返修达到合格标准还应承担工程合同价款 2 %的违约金,工期不予延长,同时,分包人不再具有承包承包人的工程资格。

(3)有关安全文明的违约责任

1)分包人人员发生打群架及酒后闹事而给承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 1000 元- 2000 元违约金。

2)分包人在施工区内,严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一次罚款 1000 元,此费用在分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罚款不代表免除分包人所有责任),直接参与者交派出所处理。

(4)其他违约责任

1)因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购货款等相关款项而引起承包人参与的诉讼案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承包人的诉讼费、有可能裁定/判决支付的等一切费用。

2)发生分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他情况时,分包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了具体违约金的情况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的125%进行赔偿。

3)分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同意第三者挂靠承揽本工程、或未经承包人同意进行分包,承包人有权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分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且被停止在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资格。

4)分包人应及时缴纳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免交的费用除外)如因施工单位滞交或不交相关费用而造成该项目报建及施工进度的影响,将根据实际处以应缴纳规费等额的罚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项目,确保每月不少于25天,分包人代表及其组织如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1 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 5000 元的违约金。

(5)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款项,期限在30天以内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9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超过30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合同项下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 。

40.3 退场

分包人违反本分包合同通用条件第41.3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42.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郑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3.保险

43.1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无论业主或承包人是否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分包人均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缺陷保修期完结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并持续这类保险,提交复印件给总包商项目部备案。分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任。分包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参与本工程的所有有关人员包括其自身的管理人员和民工等,投保其认为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

49.补充条款:

49.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合同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联络,并指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2)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联络电话:电子邮箱: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邮政编码:

49.2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实际变动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无变更通知则按以上地址发送的函件,视为收悉。

49.3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公证方式送达,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费用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49.4分包人应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服从承包人及当地政府对农民工劳务实名制的规章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分包人每月10日前要把上月“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原件(盖分包单位章)及所有“工资支付结算单据”的复印件送承包人确认,逾期上报或瞒报、谎报按5000元/次进行罚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承包人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等区域妨碍建设单位、监理、承包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承包人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对分包人按50000元/次进行罚款。

附件:

附件1: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附件2:分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

附件3:质量专项协议书

附件4: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附件5:廉政建设协议书

附件6: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8:内部签证管理办法

……


附件1: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部综合授权书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现向本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该项目)签发授权书,项目部经理 (身份证号: )代表本公司就该项目相关事务行使权限:

一、项目部有权行使以下权限:

序号

板块

授权事项

授权权限

1

总包管理

申请开工

有权向建设单位申请开工。

2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的编制、交底、实施和落实。

3

报送工程进度

对外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调整。

4

物资需用计划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物资需用计划(适用于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5

甲供材过程及质量问题反馈

有权就建设单位方供应(控制)的物质,供货过程及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函。

6

废旧物资处理

有权按公司、分公司确定的方案实施处理废旧物资。

7

设计变更、签证、索赔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报价单(单项索赔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索赔工期在30天内的由项目部审批,超过此权限范围外的需将索赔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分公司审批)。

8

对外报量书

有权编制对外报量书并报送甲方审核。

9

付款申请

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付款申请。

10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有权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验收合格的,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1

工程交付

有权组织向建设单位进行交付(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通过后),办理工程移交单。

12

撤销保函

有权办理我公司对外开立的保函撤销相关工作。

13

递交结算资料

有权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需经分公司/公司审批)。

14

应收账款对账

有权与建设单位进行对账,将双方应收(付)账款金额核对一致。

15

催款单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在存在拖欠工程款时,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函催收。

16

分包(供)管理

分包(供)合同管理

有权根据公司/分公司授权范围进行谈判,均需报分公司/公司审批签约。

17

分包(供)合同签证管理

分包(供)合同签证接收与初审,结果需报分公司审核,审核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8

分包劳务工人进退场

有权确认劳务分包工人进退场。

19

劳动力分配计划

有权要求分包方按要求配置劳动力。

20

现场零星工程指令

有权根据需要向分供方签发现场零星工程指令(金额在5万元以内)。

21

紧急采购、零星物资采购

紧急采购:报公司审核后,项目实施采购。

22

材料、料具、设备进退场

有权向分供方发送物资进退场通知单;有权确认材料、料具、设备及退货材料的进退场单据。

23

物资发放

有权确认有关物资发放的领料单、退货单、混凝土浇灌申请表(不含调拨单)。

24

履约整改通知

对分包分供方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发现问题后,有权通知要求分包分供方进行整改。

25

分包分供方处罚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约的分包分供方作出处罚的决定。

26

分包分供方结算扣款

有权在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时扣除分包分供方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采购材料扣款、料具、机械租赁费扣款、项目现场管理费用扣款、临建费、维修费扣款、规费分摊扣款、水电费、罚款及税金扣款等)。

27

安全管理

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有权维护安全事故现场秩序。涉及赔偿的,赔偿数额确定需经分公司审批(不含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

28

安全事故处理方案

发生安全事故后,有权启动应急预案。

29

质量管理

质量验收

有权组织实施质量验收工作。

30

质量事故应急措施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31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有权按照公司、分公司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

32

环境管理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措施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

33

维保管理

维修整改通知

有权向分包分供方发送维修整改通知。

34

协商维修方案

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有权与建设单位协商维修方案。

35

组织维修

有权向建设单位报送维修登记单、维修任务书。

36

维修验收

有权组织建设单位对保修工作进行验收、有权组织对分包分供的维修验收。

37

催收清欠

质保金到期催付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保修期满通知书》。

其他到期应付款催付

有权向建设单位发催款函。

38

往来函件

工程往来函件

有权报送或接收项目工程联系函(如图纸会审、技术核定、设计变更通知等)。

二、项目部无权决定或审批以下事项:

序号

禁 止 事 项

1

签署(或变更)各类经济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设备料具采购、租赁合同、设备安装拆除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各类合同)。

2

未经分公司/公司书面批准擅自购买材料、设备。

3

放弃或限制行使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

4

进行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

5

对外提供担保、出具欠条、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调价协议。

6

对外开立各类保函。

7

对外拆借资金。

8

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

9

超出本综合授权书权限的分包(供)合同签证办理。

10

确认总包结算、确认分包合同结算(含甲指分包)。

11

确认材料、设备、料具结算及赔偿(含零星材料、甲供材)。

12

设立或变更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等)。

13

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确认工伤事故。

14

确认第三方维修费用。

15

决定废旧物资处理方案。

16

分包分供合同涨价、奖励、补偿、增加合同外的工作范围、变更分包分供合同模式。

1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18

接收诉讼法律文书、处理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或参加仲裁、诉讼。

三、该项目不得超越权限,不得违规行使授权。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已明示禁止的事项,一律无效。该项目超越权限行使本授权书未明示授权的事项,除本公司书面形式予以追认,均属无效。

四、本授权未涉及事项,若该项目确有必要行使权限的,必须经本公司另行授权后,方可以本公司名义处理。

五、该项目在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除合同另有约定,该项目行使授权须加盖项目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该项目所属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签字、盖章均无效,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该项目按照本授权书规定开展各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本公司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本授权书与合同约定的授权类条款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九、本授权书经盖章后生效,本公司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本授权。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分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

项目经理

任 命 书

(以下简称“本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在。根据本公司作出的决定并依据本文件,谨郑重任命 (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应一并提交承包人)为(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办理如下事宜。

一、全面管理、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代表本公司执行本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

三、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与本工程有关的收取工程款的签字、工程结算书的签字均有效。

四、以上未穷尽事宜,视本公司同意其签字有效。

本任命书经本公司盖章后生效,本任命书有效期自本工程施工合同签字至本工程施工、竣工、结算、收款事项全部完成,即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时即行终止。

分包人(盖章):


附件3:

质量专项协议书


附件4:

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承诺

致: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现由我公司参与分包,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时,有权直接在我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发包人、承包人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分包人(盖章):

附件5:

廉政建设协议书

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加强我司廉政建设,避免在工程专业分包中的不正之风,根据我司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就工程,经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人不得规避招标或违反招标程序确定专业分包队伍,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有针对性地故意设定条件,以不公正的方法确定专业分包队伍。分包人不得在此之前或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

二、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索取钱物、接受吃请和馈赠;不得参与分包人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在分包人报销属个人的开支;分包人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人员行贿和请客送礼,不得借业务活动之便变相行贿。违者除没收相关钱物外,对承包人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分包人按相应金额的2倍进行违约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承包人人员不得安插自己的亲友在分包人工作,分包人不得借照顾之名安排承包人人员亲友的工作。违者除令被安插人员在两天内退出外,对承包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对分包人按每人每次1万元给予违约金。

四、双方人员的违纪行为,各方均有责任向其上级报告,所有贿赂物品一律没收上交;对举报者,按举报有功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廉政建设。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款项付清为止。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附件6:

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现行有关规定,本着“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本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目标:,如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按合同结算总价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

本协议书分包人项目经理:,安全员: (按要求人数配置)

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安全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承包人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承包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要求不一致地方,应执行比较严格的要求,确保完成本协议及合同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

1.《南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2.《南方公司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标准化手册》;

3.《中建七局南方公司项目管理标准化图册》(房建)和(基础设施);

4.《中建七局有限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5.承包人制定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合同、协议、洽商、会议纪要等均视同规定)。

一、安全生产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发生;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

2.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3.分包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件。分包人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发包人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设立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接受承包人统一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并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活动。

4.分包人现场负责人应接受承包人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交底。分包人施工人员施工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及考试,并接受承包人监督。

5.分包人人员凡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分包人负责人不得安排其进入施工现场操作,否则,发生安全事故或污染破坏环境应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500元/人的处罚。

6.分包人必须做好班内安全教育,分包人各班组长必须与承包人签订兼职安全员责任书,落实“班组长兼任安全员”的职责,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形成书面记录;定期开展班组内安全教育,使班组人员均有很强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管理制度及治安管理条例。

7.分包人施工人员进施工现场,必须带承包人统一发放的出入证,高空作业者必须系好安全带。分包人应为所有高空作业人员进行投保,并向承包人出具保险证明。分包人对高空作业现场应按承包人标准化图集要求设置防护围栏和监护人,并且做相应的安全提示,分包人应对因施工带来的一切责任负责;

8.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应保证其质量合格。分包人现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政府安监部门备案的产品,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在工地使用。

9.分包人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

10.如分包人自带安全网、手持电动工具等,必须经承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

11.分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设备合格,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分包人施工人员不得操作与本工种无关的机械、电气设备等。

12.分包人应定期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各类电动、手动机械、工具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承包人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由于设备自身缺陷和(或)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13.分包人应经常检查本单位所使用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完好、有效。承包人管理人员随时监督检查分包人施工人员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施工作业环境情况。

14.严禁违章作业与违章指挥。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服从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行为,有权终止其继续施工的权力,直至其离开施工现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安全部门,且分包人施工人员有义务制止别人的违章、冒险作业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由承包人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由分包人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污染环境、不服从指挥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损失,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15.承包人为分包人施工人员提供适当的施工和生活环境。分包人操作前应对脚手架、安全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待隐患消除后方可操作。

16.分包人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严禁安排有思想情绪和生病人员、酒后和体力不支者上岗作业,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分包人自负责任。

17.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工伤鉴定及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由分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配合办理,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保险理赔,造成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8.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分包人应立即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承包人,对其善后处理由分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并配合承包人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不得逃避、懈怠以及推脱责任等,所涉及的费用由分包人全面解决。若发生事故死亡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整;若重伤一人,除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外,分包人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整;若有人员轻伤情况发生,分包人需向承包人缴纳1人/次10000元的违约金;若无人员伤亡,造成项目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并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9.分包人应按承包人图集标准购买并配置三级箱

20.分包人施工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维护承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和环境保护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宣传牌、安全标志牌等,造成损坏应及时修补或照价赔偿,发生恶意破坏的除应进行赔偿外,应处以1000元/次的额外处罚。

21.分包人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设施,如因工作需要经项目领导同意,临时拆除的,工作完成后或无人看守时应立即恢复,否则,承包人有权处以分包人1000元/次的处罚。

22.对分包人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承包人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承包人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对分包人进行处罚。

二、文明施工

1.分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文明施工、噪音控制、城市道路、卫生保洁等的规定及要求,落实当地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遵守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现场环境,不允许出现扬尘、施工噪音以及水污染,一旦发现承包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分包人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2.分包人必须遵守承包人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须符合承包人CI标准的要求,对全体施工人员的服装等进行统一管理,施工人员的服装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加强班组内部文明施工教育,做到工完场清,将自身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清运至现场指定垃圾点,施工场地周围及施工作业面,工人宿舍区域随时保持整洁、干净。如果分包人对自身施工遗留的垃圾不及时清理,影响了整个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次的处罚。

4.现场材料应按承包人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严禁在主干道路上堆放材料,保持交通通畅,控制施工噪音,作业层的材料堆放必须整齐、井然有序,且分包人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5.分包人在正常施工时间及正常施工时间以外的任何工作时间须遵守现行法规要求,遵从发包人及承包人的限制。

6.现场文明施工(含其施工范围周边临时道路的清扫工作,具体范围由承包人划分),保证足够人员随时配合项目部的现场文明施工及CI覆盖和维护及现有临时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每栋每天有专人进行维护。

7.分包人及时负责本标段进出场材料、工器具的装卸及堆码等(包括所有的甲供材料,费用已含在综合单价中)。分包人负责本标段进场材料的一次或多次转运并承担费用。

8.后勤及现场保卫工作,由分包人自行负责,但须服从承包人安排管理,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分包人负责本标段甲乙双方财物保卫工作,承包人指派保卫负责监督。但所有分包人承包范围内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施工使用的施工设施,由分包人指定领用人在承包人材料部领取,并签字确认,如使用过程丢失,由分包人按采购价全价赔偿。分包人必须根据承包人项目部后勤管理办法实施,自备床铺、空调等生活设施,服从项目部统一管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9.分包人在施工区内,严禁在作业层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以及打赤膊、穿拖鞋、骂人、争吵、扯皮、打架等不文明行为,打架一次罚款2000元,此费用在分包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此罚款不代表免除分包人所有责任),直接参与者交派出所处理。

10.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安全防火

1.分包人运送施工用料进场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其使用时完好有效;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应由分包人施工人员提前到承包人安全部门申请,到承包人安全部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分包人负责人要加强动火人员的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3.工程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材料不允许在施工现场及本项目内任何地方设置库房保存,施工现场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在进行易燃、易挥发液体作业时,不准与易产生火花的工种交叉作业;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无证动火;

5.分包人施工过程中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其他消防设施,分包人必须自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有效。分包人施工人员必须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提前将电器设备的功率,用电部位报承包人工程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要按指定部位取得电源,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接拉电线;

7.施工现场需停水、停电必须提前先向承包人工程部申请,经承包人工程部同意后方可施工;

8.分包人要承担其施工现场内的一切防火、治安等事故责任;

9.在承包人重点防火部位施工,必须报承包人保安部同意后并做好相应保护后方可施工;

10.如分包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并造成后果,分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附件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清单编码

项目名称

清单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分包内容

不含税单价

增值税

税率

备注

合 计

注:1.清单编码、项目名称、清单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包内容请按照《中建七局分包工程清单计价与计算规格》要求填列。

2.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单价。


附件8:

内部签证管理办法

内部签证是指对分包方因工程指令等原因增加的工作内容或事项予以项目内部确认的签证。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或分包(供)方合同中已经包含或已注明的工作内容或事项不得再下发涉及增加费用的工程指令。业主设计变更下达前原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涉及的相应内容或事项尚未实施或发生的,该工程指令的内容或事项不得办理。

分包方应执行内部签证管理办法,所有内部签证务必采用办法内的统一表格,并且签字要齐全,否则为无效签证资料。

一、内部签证流程

1、内部分包现场签证事件需发生时,由项目工程部先下发书面指令或先口头下达3天内完成书面补发,分包方根据承包人项目工程部下达的书面工程指令,办理内部现场签证。项目工程部、技术部、商务管理部进行会签,经承包人项目生产经理审批形成《工程指令单》。

2、现场书面指令或口头指令下发之日起1天之内务必要求分包按照指令要求进行报价(综合单价),分包报价经项目商务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未经项目商务经理审核综合单价的施工内容将不予认可。

3、内部现场签证事项完成后 3 天内,由承包人项目工程部牵头会同项目技术部和商务管理部以及相关的分包方进行现场计量确认,并做好记录;内部现场签证事项完成后7 天内办理完毕《内部签证单》,涉及承包方供应材料的,承包人项目物资部须参与确认。

4、内部签证办理完毕后,分包方7天内向项目部报送《费用审批表》

5、单份内部签证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承包方认为应增加补充协议时,分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补充协议。

6、内部签证流程办理完成后,所发生的费用在当期(预)结算中计入,分包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若因分包原因而导致的内部签证费用未及时计入(预)结算,承包人有权不予增补。

二、内部签证要求

若相关分包方以工作量小或工作内容繁琐等为理由,不服从承包人安排,拒绝零星工作施工,承包人在与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权另行安排其他班组或人员施工,其他班组或人员的价格若高于双方按原分包方(供方)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的总价,高出部份由分包方承担;若本属于分包方工作范围的工作内容其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延,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承包人有权直接安排其他班组或人员施工或作业,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承担,且承包人另按该部分费用总额的30%加收管理费;以上费用将直接从应支付给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项目工程指令单

接收指定单位

指令编号

根据合同编号+000(三位数字编码)商务部编制

指令原因

确定为合同外内容

要求完成时间

指令内容

工程项目部

(项目章)

年 月 日

项目部门

具体会签意见

签字(含日期)

工程部

(指令发出人)

技术部

商务部

项目生产经理

注:本指令原件壹式叁份,项目工程部、合约商务部各留壹份,接受指令单位留壹份,作为办理内部签证的依据。复印件根据需要印发。

指令签收人: 签字+盖章 签收时间:

项目内部签证单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公司

内部现场签证单

表格编号

同指令编号

分包商

指令下发时间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事由(主要原因):

派工人(签字、分包盖章):

完成情况:

用工人(签字、项目盖章):

序号

签证分项名称(计算式)

工程量

单位

备注

分包商代表

年 月 日

项目生产经理

年 月 日

项目商务经理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说明:⑴本签证单由相关分包在工作内容发生后7天内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否则自动失效。
⑵本签证单原件壹式叁份,项目工程部、合约商务部各留壹份,内部签证单位留壹份,作为结算依据。复印件根据需要发放。

⑶事由(主要原因)须附上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技术联系单、会议纪要或现场施工照片等支撑资料。

⑷每份签证单仅限填写一项签证事实。

项目内部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


分包单位

分包合同价

工程指令

签证编号

同指令编号

指令发出部门

发文日期

相关合同条款

分包单位申报费用

分包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审核结果

本次审核金额:

项目商务经理: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分公司合约商务部审核

年 月 日

标签: 分包 专业 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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