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化催化剂招标公告
歧化催化剂招标公告
标的名称 | 歧化催化剂 | ||
项目编号 | ********0222 | 转让底价 | 2.563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11-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9-11-27 |
标的所在地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本转让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描述 | 歧化催化剂 ,成分含量:铼0.15%;使用过的产品。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底价(万元) | 2.563万元/吨 | 评估价(万元) | 181.56万元 | |
计量单位 | 吨 | 数 量 | 63.78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19)第 3878 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19-06-30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现场报名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二、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违背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承诺事项及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转让方未提供所有废催化剂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重交所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的担保。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五、意向受让方在实地踏勘了解标的情况时,不得对废催化剂进行取样及化验,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认可评估明细表中各废催化剂成分含量及评估价值,且转让方及重交所不对废催化剂的成分含量及质量负责,其转让价格也不因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初定数量-保证金)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所处置标的以交付时的实际数量和形成的实际总价为准,并在最终的成交总价(成交单价×初定数量)的基础上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交易服务费计算方式:交易服务费=成交单价*初定数量*3%)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自身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或成交后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同时运输车辆及人员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在货物移交时须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材料、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材料,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的,须提供委托书或运输服务协议及该企业上述资质材料。 九、废催化剂装卸及运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交所无关。 十、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合同签订后,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转移及接受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意转让方扣除保证金(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且重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据评估报告记载:1、废催化剂已到或已过运行周期,经大修检查,基本已失效(失去活性、催化剂金属氧化物转硫化状态或载体损坏),无法修复续用;2、渣油加氢催化剂目前在生产装置中,分为几个反应段,因运行周期变长,废催化剂中有价金属沉积量逐渐在增加。由于运行工况变化及四川石化物料平衡等因素,调整换剂计划,计划催化剂运行至2019 年 11 月和 2020 年 2 月分别进行两系列的催化剂更换,在催化剂运行期间,会有镍、钒持续沉积。原催化剂中的有价金属氧化物(氧化镍、氧化钼)或由产品析出的有价金属(镍、钒),在废催化剂中均以硫化态的形式存在。 十二、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涵盖HW50(261-019-50),核准经营规模不低于64吨/年。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4.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扬钧 | 联系电话 | ***-********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标签: 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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