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上杭县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上杭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3]HY[GK]*******的上杭县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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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1302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 | ******** | 详见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 详见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玖拾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⑴城区现有路灯(夜景)移交管理:2019年12月1日;(2)项目竣工验收移交: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0个日历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城区;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概况 5.1.1项目内容: 甲方以政府采购方式,将上杭县城区路灯(夜景)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对外公开招标。开标后,由乙方先行出资实施上杭县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城区智慧路灯改造项目,并负责城区路灯(夜景)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提供物联网专网、智慧照明、公用照明节能、代管公用照明运维等服务。 5.1.2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和要求 由乙方出资建设上杭县城区物联网和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同时将城区现有3337盏高压钠灯改为LED灯具,并安装317个集中控制器、6825个单灯控制器和15个物联网网关,项目建成后,由乙方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具体如下: ⑴城区路灯设施改造内容和要求。 上杭县城区现有6825个灯杆,10635个光源(包含高压钠灯、LED路灯、荧光节能灯),1300个装饰灯(中国结),其中:高压钠灯有3337盏,须全部改为LED路灯,详见纸质合同。 备注: ①城区15米以上中、高杆灯新建或改造替换LED每个光源功率为400W及以上。 ②因江滨路、西江滨、龙翔大道等路段现有照明灯具较为复杂,乙方进行LED灯具更换时应和甲方协商,按道路实际情况确定LED灯具瓦数。 ⑵智慧路灯管理系统(智慧照明系统)实施内容和要求 路灯控制系统为单灯控制(对城区所有路灯实施单灯控制),具体实施内容和要求详见纸质合同。 ⑶物联网建设内容和有关要求 ①物联网设 计原则和部署方案 a.物联网基站采用安全、技术先进、可扩展的原则设 计,采取本地化部署方案; b.为保证物联网信号的良好传输,确保大部分物联网信号不被建筑物阻挡,物联网网关设备挂载离地不低于25米; c.为保证市电故障后物联网基站能持续运行,物联网基站设备须有3小时以上的后备电源保障; d.为保证物联网基站的安全性,物联网基站须有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 计规范》GB50689-2011规定的地网设 计; e.为保证物联网基站设 计的安全,物联网基站设 计须有远程监控、控制功能。 ②物联网建设目标 物联网基站作为城市综合信息感知的主要基础设施,在城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在上杭城区内建设物联网基站,采用物联网技术,构建一张覆盖上杭主城区的物联专网。通过物联网基站的建设,实现整个上杭城区路灯设备的远程管控以及数据采集。 ③物联网建设内容 为实现对上杭县主城区物联网信号的全覆盖,上杭县城区拟规划建设15个物联网网关。 ⑷城区物联网、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 上杭县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项目建成后,由乙方对上杭县城区公共照明设施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提供物联网专网、智慧照明、公用照明节能、代管公用照明运维等服务。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设施清单详见纸质合同。5.1.3 总预算资金:8290万元。 本预算资金包含乙方实施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项目,并对上杭县城区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提供物联网专网、智慧照明、公用照明节能、代管公用照明运维等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包含:投资成本、利 润、税金、水电费、网络费、人员薪酬、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公众责任险、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和更换费用、运营管理服务费等(不包含新增路灯、新增夜景运营维护管理费用,新增路灯、新增夜景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结算)。 5.1.4 运营管理承包期:10年(自2019年 12 月 1 日起,至2029年 11 月 30日止)。 5.1.5 建设工期 乙方实施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项目的建设工期为100个日历天。乙方应在建设工期内,完成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项目的全部内容,并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⑴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00个日历天。乙方应在100个日历天内,完成上杭县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城区智慧路灯改造项目等工作,并向甲方申请项目验收。 ⑵乙方建设的智慧共杆应具备公安监控、无线Wifi网络、环境监测、一键报警、液晶显示广告屏、充电桩、照明等功能(因场地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安装公安监控、无线Wifi网络、环境监测、一键报警、液晶显示广告屏、充电桩、照明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预留相应接口),灯杆高度、光源瓦数、款式必须符合路段实际使用,其他功能需和甲方确认。。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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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7.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运营管理服务费为包干费用(包含乙方实施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项目,并对上杭县城区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提供物联网专网、智慧照明、公用照明节能、代管公用照明运维等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包含:投资成本、利润、税金、水电费、网络费、人员薪酬、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公众责任险、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和更换费用、管理费用等),但不包含新增路灯、新增夜景运营维护管理费用,新增路灯、新增夜景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结算。 7.2 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履行合同、运营维护管理本项目等情况,采取“每月考评、季度支付”的方式,按季度支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每季度先行支付费用的90﹪,余款在第4个季度支付。具体如下: ⑴前3个季度付款方式。 乙方前3个季度每季度运营管理服务费用=(乙方每个季度第1个月运营管理服务费用-应扣款项)×90﹪+(乙方每个季度第2个月运营管理服务费用-应扣款项)×90﹪+(乙方每个季度第3个月运营管理服务费用-应扣款项)×90﹪。 ⑵第4季度付款方式。 乙方每年第4季度运营服务费用=(第1季度实际应付款项+第2季度实际应付款项+第3季度实际应付款项)×10﹪+第4季度实际应付款项。 |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 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百分比:3%,金额为人民币*******元(中标金额********元 *3%=*******元)。 8.2 为进一步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快速应对突发事件,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元以银行转账方式,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7日内一次性全部存入甲方指定账户。 8.3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运营管理承包期届满,并在乙方向甲方完整移交本项目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项目运行数据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确保本项目后续能正常运行后20个日历天内,由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发生履约保证金被乙方没收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项目运营管理承包期届满,甲、乙双方办妥项目移交手续后自行终止(需延期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违约责任
10.1 违约处罚条款 10.1.1乙方违约处罚条款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发生以下违约事项的,甲方将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如下处罚: ⑴乙方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后,乙方在施工期内(100个日历天),不能完成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或城区路灯升级改造的,施工期届满后,每逾期一日,甲方对乙方处以每日2000元的违约金。 ⑵乙方接到维修电话(或群众投诉)后未在5分钟内响应的,每发现一次,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50元的违约金。 ⑶乙方接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漏电报障电话(或群众投诉),未在30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置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500元的违约金。 ⑷城区发生大面积灭灯,乙方须在10分钟内到场,并启动应急预案。乙方未在10分钟内到场,1小时内处理修复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经查实,不属乙方责任的,不予处罚)。 ⑸因乙方维修不及时,导致媒体曝光或者市民再次投诉的,经查确系乙方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500元的违约金。 ⑹遇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暴雨等)、突发事故及节假日时,乙方不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调度或人员不按要求及时到位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3000元的违约金。 ⑺日常运行管理中,乙方未按要求安排人员值班,办公场内外环境不整洁、运行管理制度不明确、相关管理制度牌悬挂不明显、工作人员未穿着统一工作服装等情形的,每发现一次,乙方对乙方处违约金100元。 ⑻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本项目投保,办理公众责任保险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对乙方每日处以违约金1000元。 ⑼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与聘请人员签订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缴交人身意外保险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对乙方每日处以违约金500元。 ⑽乙方每个楼宇项目夜景亮灯率都必须达到90%以上(灯具光衰达60%的必须更换新的同类同型号同色温灯具),每低1%处以违约金500元。 ⑾乙方应及时清洁灯具,清除各种非法小广告(“牛皮癣”),连续2次被检查发现的,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违约金100元。 上述违约金甲方可以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运营管理服务费中扣除。 10.1.2甲方违约条款 甲方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发生以下违约事项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1)甲方有协助乙方的责任。乙方为了方便工作,请求项目的历史数据、图纸等资料进行参考时,甲方应该积极协助乙方。 (2)甲方有及时支付服务费的责任。在乙方依约履行合同并达到甲方考核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10.2 解除合同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处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⑴乙方擅自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的。 ⑵中标 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与甲方签订合同,超过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10个日历天以上的。 ⑶乙方不严格执行电力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操作规范,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⑷项目业主方以本项目名义向上级争取资金,乙方不主动向项目业主方提供相关资料的。 ⑸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实施城市照明设施迁改项目的。 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城区新增照明设施项目纳入维护管理,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影响的。 ⑺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驳接城市照明设施电源,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⑻由于乙方巡查不到位或检测不及时,造成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漏电或倾斜倒塌,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⑼乙方处理群众信访投诉事项不及时,不稳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⑽遇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暴雨等)、突发事故或节假日时,乙方不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调度,或人员不按要求及时到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重大恶劣影响的。 ⑾由于乙方改变(降低)LED光源瓦数,LED灯具内安装可调光驱动使用PWM等技术(或采取其他手段)降低光源亮度,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技术和服务要求14.1.1 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和智慧路灯改造项目建设有关要求⑴乙方实施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建设,并保证系统的兼容性,为其他项目的接口预留适当端口。⑵乙方实施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⑶乙方实施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建设方案应报甲方备案,由甲方组织工信等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⑷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在实施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项目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或环保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概由乙方承担。⑸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和智慧路灯改造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⑹物联网和智慧路灯管理系统采取本地化部署方式,并应支持与本地主管部门的智慧化平台对接(如e龙岩、数字城管平台等)。⑺乙方应在上杭县主城区设立物联网和智慧路灯管理系统运维管理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14.1.2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路灯、夜景等)维护管理有关要求⑴本项目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上杭县城市规划区内道路、里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公共照明和夜景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⑵本项目所称路灯(夜景)维护管理,是指对上杭县城市规划内范围内的路灯(夜景)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的维护管理,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管理和考核办法。⑶乙方应建立健全城区路灯(夜景)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包括人员值班、巡查管理、检修管理、应急处置、信访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定人、定责、定岗,运维管理工作规范、有序。⑷乙方应组织从 业人员职业道德、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培训,从 业人员无相关从 业资 格证书的(如路灯维修人员无电工证,高空高压作业人员无高空高压作业许可证等),禁止从事相关作业。⑸乙方应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与从 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等。缴纳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等情况在承包合同签订3个月内报甲方备案,原件备查。⑹乙方须对本项目投保,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在运营管理承包期内,若发生安全事故或环保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⑺运营管理承包期内,乙方应保证路灯的亮灯率达98%以上,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夜景亮灯率达90%以上。⑻乙方应及时发放从 业人员薪酬,为从 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并及时缴交电费(包括网络、系统、路灯、夜景和亮化设施等的电费)、网络费等费用,运营管理承包期内,产生的滞纳金及相关税费,概由乙方自行承担。⑼乙方路灯夜景维护范围包括从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环网柜外接电缆开始---箱式变压器或电杆式变压器---路灯或夜景控制箱---灯杆---光源,具体范围详见管理和考核办法。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甲方移交的公共照明设施进行迁改,不得新增架空电缆。本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乙方应对上杭县城区主次干道原有的架空电缆进行迁改,将电缆深埋下地,迁改费用由乙方承担。迁改前,乙方应将迁改方案报甲方审查。经甲方审查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电缆迁改。⑾乙方进行钠灯节能改造,安装LED灯,应严格按照城区路灯设施改造的要求进行,不得降低LED灯光源瓦数。⑿乙方不得对路灯、夜景光源进行调节或隔杆(隔段)调节亮灯,不得改变(降低)LED光源瓦数,LED灯具内不得安装可调光驱动使用PWM等技术(或采取其他手段)降低光源亮度。⒀乙方应购买好路灯亮度测量仪器供甲方使用,甲方每月不定期不定路段进行亮度测试。购买仪器费用由乙方承担。⒁乙方应在本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20个日历天内,与甲方商议确定建设智慧路灯示范街方案,并在本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100个日历天内完成示范街建设。⒂乙方提供路灯(夜景)产品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全新原装品 牌货物,符合国家现行《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程》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安全规范,所有灯具材料均需原厂正品,用于更换的所有产品设备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乙方每批次材料采购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供产品技术规格说明、出厂批次、生产日期、合格证书、使用说明、安装要求、维护须知等相关材料;进口设备、器材还须向甲方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等通关证明资料等其它文件资料一套。⒃乙方提供的所有照明系统器材、设备均应符合下列现行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城市夜景照明设 计规范》(JGJ/T163-2008)、《建筑照明设 计标准》(GB50034-2013)、《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标准》(CJJ45-2015)、《民用建筑电气设 计规范》(JGJ16-200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体育场馆设备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TY/T 1001.1-2018)、《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15)、《固定式灯具安全要求》(GB7000.10-1999)、金卤灯相关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IEC61167、IEC62035)、金卤灯镇流器相关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IEC61347-2-9、IEC923、EN60922、EN60923)、金卤灯触发器相关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IEC61347-2-1、IEC927、EN60926、EN6092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743-2017)、《投光照明灯具光度测试》(GB/T 7002-2008)、《固定式通用灯具技术条件》(GB/T 13037-1991)、《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GB/T 7922-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17)、《LED测试方法》(CIE127-1997)、《半导体发光二极管测试方法》(SJ/T 11394-2009)、《半导体器件》(GB/T18904.3-2002) 第12-3部分:光电子器件 显示用发光二极管空白详细规范、《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GB/T15651.3-2003)第5-2部分:光电子器件基本额定值和特性;第5-3部分:光电子器件测试方法、《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的一般要求》(GB/T 11918-2014)、《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插销和插套尺寸互换性要求》(GB/T 11919-2001)、中国行业标准《印刷电路板设 计技术指导》、《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通用电源技术条件》(GB/T14715-1993)、《电磁兼容 综述 电磁兼容术语和定义的应用与解释》(GB/T 17624.1-1998)、《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2012)、《电子设备用机电元件基本试验规程及测量方法 第四部分:动态应力试验》(GB5095.4-1997)、《电工名词术语 电线电缆》(GB/T2900.10-1985)、《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 50052-2009)、《电力工程电缆设 计标准》(GB 50217-2018),以及其他现行的相关国内、国际的标准和规范。注:①以上标准和规范如有更新,应以国家相关部门更新标准与规范为准。②乙方若使用与上述不同的标准和规范,应加以详细说明。乙方应提供用于替代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差异点对照表。当乙方推荐的标准和规范等同于或优于被替代的标准和规范时,方为甲方接受。③标准和规范的冲突处理:标准、规范与本技术要求书要求之间发生冲突时,应执行其中最为严格的要求。⒄乙方应建立路灯和夜景维护管理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对不正常照明的路灯或夜景光源等进行维修、更换。城区发生大面积灭灯、电缆漏电、灯杆倒塌、道路交通事故、触电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或发生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乙方须在10分钟内到场,并启动应急预案,在1小时内完成抢修(不管是否属于乙方责任,乙方都须先行介入,做好应急处置、安全避险、紧急抢修等工作)。⒅乙方应安排专人做好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巡查管理、检修管理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对未移交的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在发现问题后的3小时内通知相关项目业主方进行维修。在运营管理承包期内,甲方移交给乙方维护管理的路灯或夜景,如发生失窃或者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⒆甲方移交给乙方维护管理的路灯(夜景)电缆、保护套管、灯杆、控制箱等照明设施检修、维修或更换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⒇乙方对e龙岩、龙岩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及其他信访渠道要求处理的信访件,应按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及省、市、县信访工作有关要求办理,须马上处理的联动案件或突发事件,乙方必须立即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在半个小时内将处置结果向甲方反馈。(21)乙方应积极配合项目业主方做好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新建或迁改工作。城建项目如需对城市原有公共照明设施进行迁改的,乙方应对迁改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督,确保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正常运行。14.1.3 物联网服务有关要求⑴项目业主方需使用乙方物联网接口的,乙方应免费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标准接口,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⑵乙方向外提供物联网服务,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相应费用。⑶运营管理承包期内,乙方如对物联网或智能照明系统进行系统升级,乙方应免费向项目业主方提供系统升级服务。⑷乙方进行智慧共杆建设,须征得项目业主方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缴纳相应费用。乙方不得自行利用路灯杆(除智慧共杆建设外)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如确有必要,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缴纳相关费用。⑸本项目运营管理承包期届满前两个月,乙方应安排专人与甲方对接,做好本项目移交管理准备等工作,确保本项目后续能正常运行。运营管理承包期届满后,因乙方未与甲方对接做好项目移交工作,导致本项目后续不能正常运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退回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乙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⑹甲方因工作需要,需使用智慧共杆(或聿属于本项目的其他设施设备)发布信息,或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检查、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并提供技术支持。⑺乙方应做好本项目系统管理和运行数据信息保密管理工作,非法定情形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项目运行资料和数据信息。乙方应对本项目管理系统采取严密管理措施,加强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本项目管理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本项目管理系统管理不善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数据信息泄漏等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14.1.4 产品技术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2:《产品技术要求》)14.2 城区夜景运维费用结算方式 ⑴存量夜景维护费用结算。城区存量夜景维护材料费,分两个时间段,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①运营管理承包期开始两年内(含两年),由乙方包工包料,对城区存量夜景进行免费维护,维护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②运营管理承包期满两年后至承包期届满,以甲方派单方式,由乙方对城区存量夜景进行维护。夜景材料采取甲供方式,由甲方按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夜景材料采购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⑵新增夜景维护费用结算。新增夜景每年维护费按新增夜景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3%计取。城区新增夜景材料费分3个时间段,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① 新增夜景移交后3年内(含3年),新增夜景由乙方包工包料,进行免费维护,维护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② 新增夜景移交后第4-5年,新增夜景维护材料由甲方和乙方各负担一半,其余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新增夜景维护材料由甲方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乙方应分摊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应分摊金额的大小,一次或分次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运营管理服务费用中扣除。③新增夜景移交后第6年(含第6年)至运营管理承包期届满,新增夜景维护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并承担夜景维护材料采购费用,其余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14.3 新增移交路灯费用结算方式⑴.新增路灯电费:按新增路灯实际用电费×(1+2%)据实结算(2%为线损费用)。⑵新增路灯维护费用(净增数):按380元/杆?年包干计算(不含灯杆高度为4米(含4米)及以下、管辖区域内背街小巷照明路灯)。14.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⑴经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上杭县路灯站现有的1辆高空作业车辆进行评估,该高空作业车辆评估价为人民币197800元(详见评估文件)。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主动与甲方对接,办理该高空作业车辆移交(过户)手续。⑵现路灯站聘用人员共15人(均为编外人员,其中:路灯维护专技岗位人员14名,驾驶员工勤岗位人员1名),由现聘用单位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并征求被解聘人员意愿,对被解聘人员进行优先返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上杭县路灯站原聘用人员的返聘工作,并将人员返聘情况书面向甲方报告。⑶以本项目名义,争取的上级建设补助资金归上杭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乙方须无条件向甲方提供争取资金的相关资料。⑷乙方实施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和智慧路灯改造项目的一切费用(含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⑸运营管理承包期届满前两个月,甲方安排专人共同参与本项目运营维护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纳。运营管理承包期届满当日,乙方须将由其运维管理的所有城区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及数据资产无条件无偿完整移交给甲方。在运营管理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⑹由甲方制定《上杭县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服务灯采购项目管理和考核办法》,对乙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作业质量等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作为甲方支付乙方项目运维费用、处以违约金(扣款)、终止或解除合同等的依据。(详见本合同附件3:《上杭县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服务类采购项目管理和考核办法》)。⑺乙方不得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本项目。⑻乙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得损害项目业主方权益。乙方应积极配合项目业主方开展工作,为服务对象开展文明、优质服务。⑼乙方须为本项目投保,办理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⑽未经甲方(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收未移交的城市照灯项目,否则,甲方将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⑾新增路灯、新增夜景接入城区“物联网+智慧路灯”管理系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拾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15.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15.4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叁份,送上杭县采购办、上杭县财政局、招标代理机构各存档壹份,具有同等效力。15.5 本项目过渡期间,运营维护管理有关约定,具体如下:⑴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日历天内,乙方相关人员必须到场,主动与甲方对接,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日历内,与甲方相关人员踏勘现场,做好上杭县城区现有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清点、交底、数量确认等工作,办理现有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移交手续。⑵因路灯(夜景)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为动态工作,在乙方正式接管前,上杭县城区路灯站聘用人员工资及福利等由甲方负责,维修材料继续由甲方进行采购,所需资金由甲方向上杭县财政申请,据实拨付。15.6 以纸质合同为准。。
甲方: | 上杭县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
住所: | 上杭县北环路539号 | 住所: | 龙岩市新罗区商务板块 国资大厦18-19层 |
单位负责人: | 张福新 | 单位负责人: | 刘永贵 |
委托代理人: | 曾德胜 | 委托代理人: | 孙俊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9*****899 |
开户银行: |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龙岩分行 |
账号: | ****************121902 | 账号: | ****************1899 |
签订地点:上杭
签订日期: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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