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施工第三次招标公告
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施工第三次招标公告
铜梁区永嘉镇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
施工招标(第三次)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2组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盖章)
复制人: 梁先禄
审核人: 谢云模
2019年11月
铜梁区永嘉镇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铜梁区永嘉镇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工程名称)已由 重庆市铜梁区水务局批复(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铜水务发 [2018]9号文件(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2组, 资金来源为围永村2社集体资金,招标人为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2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渠道条石拆除,土方挖填,排污渣阀井,管沟土石方,渠道改管道,PE管输水,管道管件,
管道安装 。 总投资不原材料折币为: 92250.00元。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提示:招标范围应准确明了,采用工程专业术语填写]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劳务公司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 业绩要求: 无 。(招标人自行要求)
3.4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无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如划分多个标段,招标人可自行要求)
3.5 本次招标 不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请于 2019 年11月23日起,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www.bidcenter.com)上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答疑、补遗等开标前的有关资料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购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地勘资料等)。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www.bidcenter.com)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公开栏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 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的费用,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9年11 月 26 日 9 时 00 分至2019年 11月26日12时 00 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1月26日10时 00 分, 地点为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办公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2组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2组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办公室
邮编:402569 邮编:402569
联系人: 梁先禄 联系人:谢云模
电话: 158*****986 电话:159*****771
2019 年 11 月 22 日
条 款 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2组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2组 联 系 人: 梁先禄 电 话:158*****986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 地 址: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办公室 联系人:谢云模 电 话:159*****771 | |
1.1.4 | 项目名称 | 铜梁区永嘉镇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2组 | |
1.2.1 | 资金来源 | 围永村2社自筹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 实情况 | 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渠道条石拆除,土方挖填,排污渣阀井,管沟土石方,渠道改管道,PE管输水,管道管件,管道安装 。 | |
1.3.2 | 计划工期 | 60日历天 |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 |
1.4.1 1.4.1 1.4.1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 劳务公司 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 (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等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2)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如是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接受联合体投标,增加本条) (3)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2.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1)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开标时查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否受到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且是否在处罚期内的情况,若有,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①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①的解释:详见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检会﹝2016﹞6号)。 (3)未被暂停投标资格的应提供未被行政处罚的承诺; (4)被本市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已满的应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注: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无行贿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行贿犯罪纪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招标人收到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备案,纳入招投标存档资料。 3.业绩要求(招标人自行要求) 无 。须提供每项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工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4.财务要求(招标人自行要求) (1) 财务要求:近 无 年( 无 年度~ 无 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亏损。 (2) (将近 无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装入《商务标》中,评标时核验相关原件)。 (招标人可选择以上一项或多项,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有 无 类 无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否则将被否决投标; (2)项目经理业绩: 无 。(招标人自行要求) (3)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7月至 2019年3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工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如要求项目经理业绩);另需投标人提供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承诺书(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6.其他要求 (1)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 劳务公司 类 / 及以上技术职称,为本单位人员。中标后,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 无 。(招标人自行要求) 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7月至 2019年3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完工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如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业绩) (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有效证件的质量(检)员不少于 / 人,安全员不少于 1 人,材料员不少于 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人,施工员不少于 1 人,资料员(城建档案员)不少于 / 人,均为本单位人员。中标后,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注:主要管理人员(造价人员除外)应附有效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7月至 2019年3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造价人员应附有效造价员证或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社保机构出具的 2019年7月至 2019年3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3)授权委托人要求(招标人自行要求) 有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2019年7月至 2019年3月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主动到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查询其是否有行贿犯罪纪录。 提供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且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 (5)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鲜章)。 特别提示: 1、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一并向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本附表1.4.1规定所有原件,未递交者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递交后不得补交或调整,评标结束后统一退还。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本附表1.4.1规定的所有原件,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原件不齐,则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2、若发现投标人资料虚假不实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应上报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9.1 | 踏勘现场 | ********150*****6001.png">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150*****2002.png">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19 年 11月 7 日 17 时 30 分 |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5 时 00 分前 | |
1.11 | 分包 | ********150*****2002.png">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相关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19年 11 月25 日 17时 30 分前以匿名传真的形式将问题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传真号码)。各投标人的质疑不得显示和隐含企业及个人名称,否则其质疑无效。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 年 11 月 26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时间 | 招标人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 15 时 00 分前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并公布于“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开栏(www.bidcenter.com)”上,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无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招标人所澄清的相关内容。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公布于“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开栏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自行查阅,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无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均视为已知晓招标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2 3.2 |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 | 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项中所述的本工程合同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和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 3.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4.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本须知2.2.1项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5.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6.安全文明施工费: 投标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要求,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否则,视为废标。 7. 材料采购及报价 7.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并由监理人、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果中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监理人和招标人验收直接用于施工,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的更换至符合招标人要求,且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7.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暂估价、暂列金额除外)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投标人承担材料、设备价格涨跌风险。中标后材料、设备价格均不作调整。 7.3材料、设备运输距离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不得调整。 8.本工程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分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最高限价。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 92250.00 元(大写:玖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正 ),其中已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10000.00 元。分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最高限价详见附件,由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开栏上上下载。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分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相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9.主要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投标报价评分(是否增加主要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投标报价评分及评分清单项目、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现场现金缴纳。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3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 3、投标保证金的现场现金缴纳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以现场现金缴纳。 4、投标保证金交纳的账户、开户行和账号(任选其一) (由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提供)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①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单独递交《保证金退还申请》(自行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或到围永村民委员会购买)和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 ②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重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③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重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民委员会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④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 备注: 1、投标单位在开标时应随身携带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投标保证金缴款凭据的原件以备核验,开标现场核验身份时未提供者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须提供1份《保证金退还申请》;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除须提供《保证金退还申请》外,还须提供本项目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2份。 3、《保证金退还申请》格式文本由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4、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单独递交《保证金退还申请》和保证金转账凭据复印件。 5、特别提醒:投标人不得采用超级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本须知1.4.1项和第3.5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 |
3.5.2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17 年11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止。(投标截止日前两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招标人参照本附表1.4.1自行要求) | |
3.5.4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招标人参照本附表1.4.1自行要求)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150*****2002.png">不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 |
3.7.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 投标函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商务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资格审查部分:一式3份(正本1份,副本2份)。 技术部分:一式1份(不分正副本)。 | |
3.7.5 | 装订要求 | 1、分卷要求: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三卷,分别为: 第一卷 经济标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基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辅助资料); 第二卷 技术标(暗标) (6)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卷 商务标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编写装订要求 (1)《经济标》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标》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注: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编写装订的,视为废标。(注: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装订牢固;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注:如投标文件较厚,上述各部分投标文件不能装入相应的一个袋中,投标人可按上述要求增加投标文件袋。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资格审查资料”、“技术部分”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铜梁区永嘉镇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投标文件 在 2019 年11 月 26 日 18 时10: 00 分(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19 年11 月 26 日 9 时 00 分2019 年11 月26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办室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150*****2003.png">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9 年11 月 26 日 10 时 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办室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派有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还须同时核验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应当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供核验,若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任缺一项或身份核验不合格,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2)若投标人还派有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核验,若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任缺一项或身份核验不合格,则其代理身份不予认可。 5.核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或未足额或未从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公布最高限价; 8.招标人代表抽取参与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如需随机抽取参与评分的主要清单项目,则增加本条) 9.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开标顺序。(如本次招标设置多个标段,且开标顺序影响评标结果,则增加本条) 10.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低价判定标准下浮率(下浮率在5%、6%、7%、8%、9%、10%中随机抽取一个)。 11.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12.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大袋及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和企业是否受到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且是否在处罚期内的情况并记录在案。 13.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4.开标结束。 |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围永村成立招标小组。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口是 ********150*****2002.png">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
7.3.1 | 履约担保 | 1.担保形式:从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 2.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3.递交时间: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日内,施工合同签订前提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若未按时提交,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履约保证金返还:(招标人自行确定) | |
8.1 | 重新招标 |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 |
8.2 |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结算原则 | 1.结算价=中标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重庆市铜梁区审计局审定的金额为准。 2.增减(变更)工程结算: (1)工程内容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子项及其综合单价由招标人审定); (2)工程内容如有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既无相同子项,又无类似子项),按计价定额(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填写)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后,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100%】进行下浮后结算【其中:人工工日单价按 年第 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区人工信息价计算;材料单价参考施工有效工期内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结合铜梁区市场行情核价;下浮基数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的材料费、规费、税金】。 3.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要求,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否则,视为废标。 | |
10.2 | 工程款支付 | 1、本工程预付款0.00 元(大写:零 元整)。(招标人支付预付款的) 1、本工程无预付款。(招标人不支付预付款的)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工程水管安好,支付合同价的50%,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价的45%,保修金一年后,留 5 %作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结清无息退还。保修金一年后无息支付。工程结算金额以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 | |
10.3 | 综合交易服务费 | 无 |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根据招标代理合同填写 | |
10.5 | 低价中标担保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担保额等于中标价格与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之间的差额)。 (1)提交方式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人从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 (2)退还的方式和时间: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招标人自行要求)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业绩要求,则增加本条)
(4)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有财务要求,则增加本条)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选择本条)
1.4.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接受联合体投标选择本条)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时将其质疑以匿名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传真号为 /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开栏上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请随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开栏上在网站上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澄清等开标前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文件的修改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开栏上上公告。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请随时关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开栏上,并在网站上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修改内容等开标前资料,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是否下载、查阅,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修改。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如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增加本条)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开标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人民政府网或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围永村公开栏上上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随身携带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以下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时,则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入域登记证明。
3.5.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设置业绩要求则增加本条)
3.5.4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设置财务要求则增加本条)
3.5.5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招标人代表除外)或投标人的在职员工及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7.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
7.2 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无行贿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行贿犯罪纪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招标人收到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备案,纳入招投标存档资料。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且未有投标人的异议与投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保证金7.3.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日内、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_日_时_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 | 投标报价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质量 目标 | 工期 | 项目经理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 (签字)
年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按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执行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如接受,则增加本条)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必要合格条件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条件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如要求,则增加本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如要求,则增加本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总报价 | 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投标总报价: 分; 2、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分; 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如需随机抽取参与评分的主要清单项目,则增加本条) 3、诚信综合评价 分。 4、技术部分: 分。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总报价 |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同一分组清单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项分组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低价判定标准 | 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P以上的(P的确定: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从5%、6%、7%、8%、9%、10%中随机抽取一个)。 | ||||||||
3 | 评 标 程 序 |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3.1款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2.按照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并计算出投标总报价低价判定标准值。 3.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总报价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上(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进行评审。 4.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如有清单评分的)、诚信和技术部分综合评价所得分值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5.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由高到低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3.2.1 | 详细评审方法 | 投标总报价得分(A) | 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P(按照本附表2.2确定的低价判定标准)以上的,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 2.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最高分 分。 3.其后对所有参评的投标报价均以合理最低报价为准进行评审计分,每增加1%扣 分,扣完为止。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B) (如有清单评分) | 1.投标人所报某一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在本项清单低价判定标准值以下的得零分;在低价判定标准值及以上的投标报价,以最接近低价判定标准值(包括低价判定标准值)的投标报价为合理最低报价,得本附表2.2规定该项分值的满分 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合理最低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 分,扣完为止。 2.同理计算出参评的每一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诚信综合评价分得分(B) (无清单评分) 诚信综合评价分得分(C) (有清单评分) | 按照某一投标人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人中信用信息评价总得分的最高值×10×100%。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 ||||||||
技术部分得分(D) | 评分标准 (招标人自行确定) | 分值 (招标人自行确定)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独立评审,取其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投标人得分 | 投标人总得分=A+B+C+D(有清单评分) | ||||||||
3.4 | 评标结果 | 本款正文内容由下述内容完成代替: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1.评标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3.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第二章 3.2 | 投标报价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 | ||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 ||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
《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分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相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 ||
第二章 3.4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
第三章3.1 | 初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 ||
第三章3.2 | 详细评审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低于低价判定标准的投标总报价时,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其他 | 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核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的所有原件,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原件不齐,则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款。 |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投标人在投标前应阅读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以便全面熟悉该工程的全部情况。
铜梁区永嘉镇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铜梁区永嘉镇柒水滩电灌站渠道改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经公开招标,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建设地点:围永村2组。
2.规模 : 新安DN500/0.6MPa长200m,长200m渠道条石拆除等。
3.计划工期:60日历天。
4.招标范围:渠道条石拆除,土方挖填,排污渣阀井,管沟土石方,渠道改管道,PE管输水,管道管件,管道安装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渠道条石拆除,土方挖填,排污渣阀井,管沟土石方,渠道改管道,PE管输水,管道管件,管道安装 。
三、合同工期
工期总天数 60 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总价包干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其中已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暂列金额 元)。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重庆市铜梁区审计局审定的金额为准。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承包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证书号: ;
2、 …………………………。
九、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三、本协议书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本协议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 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 责,承包人, 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 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 (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 元工程的项目划, 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 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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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合同专用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填入发包人的名称)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 (无合同技术条款的需约定)送达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工程占地范围或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和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必须的临时用地。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
2.8 其它义务
2.8.1 发包人在施工场地附近为承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电源(高压侧)。
2.8.2 与承包人人签订《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合同签订时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与发包人签订《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2)进场后必须办理相关保险,有关凭据作为发包人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的条件之一。
(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检测,检测单位由发包人指定,检测单位与承包人签订检测合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配合发包人(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抽检工作。
4.3 分包
4.3.2 本合同不允许承包人分包。(一般项目不允许分包,特殊项目允许分包的按下条填写)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同通用合同条款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 工程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 施工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设备状况 | 数量 | 移交地点 | 计划移交日期 | 备注 |
注 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或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同通用合同条款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渝水基〔2010〕15号文定义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 。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日气温超过 42 ℃的高温大于 7 天;
(3)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7 天;
(4)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 项 目 及 其 说 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因承包人原因的质量、安全整改、返工、事故处理等引起的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国家现行质量评定规程规定;优良标准为:国家现行质量评定规程规定。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同通用合同条款。
14.1.6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同通用合同条款。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当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时,不予调整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参照同期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所刊材料预算价(若《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并按以下定额组价,然后下浮 %作为该子目结算单价。(不同工程类型采取不同定额)
(1)2011年重庆市水利局(渝水基[2011]97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建筑工程主要采用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3)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4)安装工程采用渝水基[2005]56号文颁发的《重庆市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时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时填入) 。
(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选暂估价项目组织招标时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招标设计范围内的工程量包干,对设计以外的及重大变更采取业主、监理、设计三方签证为准。
17.1.3 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分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2)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4)第三次预付……。
……
(5)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全部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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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补充:本工程水管安好,支付合同价的50%,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价的45%,保修金一年后,留 5 %作质保金待质量缺陷期满后结清无息退还。保修金一年后无息支付。工程结算金额以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
注: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计机关审定金额的 %。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 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验收。验收条件为: ,验收程序为: 。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移交之日起计算。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第一次进度款拨付之前。
保险条件:按相关要求执行;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全部;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2 违约
22.1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承诺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撤场,否则视为违约。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
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同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得擅自更改,否则视为违约。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
承包人配备的人员、设备等未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足额到达,视为违约,发包人可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
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及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组织施工的,视为违约。并且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一律承担。
其他违约按照通用条款22。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地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停工。
25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25.1 (其他需要补充内容)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履约担保
履 约 担 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预付款担保函
预 付 款 担 保 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合同
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安全生产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
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营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项目工程名称:
二、项目所在地:
二、工程内容: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本工程主要危险源: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但以上资料尚未形成或无法查询的除外。
2.甲方不得调减和挪用中标价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3.甲方应督促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
4.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5.甲方应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在本水利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7.甲方应当在拆除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8.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9.甲方应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对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2.乙方应承诺本单位依法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拟投入本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资质证书。
3.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乙方应当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2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标段不足2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工程建设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乙方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计提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乙方应认可其投标报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实物工作量所需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全部费用。
6.乙方参与本项目的承建单位所有人员(含农民工)上岗前均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与其从事岗位相符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了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7.乙方所有进场设备、机具、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合格证书或审批手续。
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易燃易爆及危化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管。
9.乙方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0.乙方应当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市安监局《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10〕15号)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11.乙方应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承担度汛要求的工程,还应当编制满足度汛要求的施工度汛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备案。
12.乙方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延误。
13.乙方应承担施工期间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和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六、安全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一)乙方同意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甲方设立专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账号: ,开户行: 。
(二)安全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为:
1.施工单位违约金的扣除;
2.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
(三)乙方应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如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工作中不及时,甲方有权使用安全保证金用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事宜的应急支出。
(四)安全保证金在使用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7天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的,甲方有权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优先补足安全保证金。
(五)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退还:在施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应扣除因本合同第七条所发生的违约金后,退还乙方剩余安全生产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乙方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以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为依据,分别承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发生人身伤亡工伤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后,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虚报,应承担违约金50万元。
(四)乙方每发生一次本合同附件所列举的“习惯性违章行为”一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发生一次两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以此类推。
八、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本项目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贰份,监理单位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附件:习惯性违章行为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时间:
地点:
附件:
习惯性违章行为
1.进入施工生产区域的人员不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随意解除、挪动已设置的安全措施或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3.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带系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换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绳、安全绳低挂高用。
5.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物品,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不设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9.临水、临空、临边等部位不设安全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10.上下层垂直立体作业无隔离防护措施,或错开作业期间无专人监护。
1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12.高边坡作业未在作业面上方设置防护设施。
13.隧洞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4.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动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1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无防护栏杆,或栏杆下部无防护网(板),地沟未铺设盖板;移动式空压机无防雨、防晒、隔离防拦等设施。
1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7.停电作业不验电接地或不按规定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20.未经值班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域。
21.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工具。
2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23.作业人员不按照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或随意变动施工方案;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
24.开工前没有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明确工作范围、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2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6.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完善编、审、批手续,或方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7.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8.使用吊篮载人。
29.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0.起重时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31.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32.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工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33.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34.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线路敷设不整齐、绝缘不可靠、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35.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36.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防尘和防砸措施。
37.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
38.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9.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使用绝缘工具。
40.使用电动工器具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不戴绝缘手套。
41.使用电动工具时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孔或钩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42.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不设明显且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43.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未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
44.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5.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
46.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47.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使用已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
48.爆破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统一信号和专人警戒。
49.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0.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
51.机器的传动部分没有装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没有设护盖。
52.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
5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5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55.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符合规定要求。
56.电器防误闭锁装置不全。
57.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58.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59.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60.未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责任不明。
61.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
6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6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64.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65.施工单位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66.新进场人员(包括农民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配证上岗作业的;或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
67.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未派专人监护。
6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69.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 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70.使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7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72.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73.建设工程中租用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74. 未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度汛方案。
75.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6.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或不遵循“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77.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
附件四: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项目法人(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合同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财物。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制度。
(一)为确保《廉政合同》的认真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按工程中标价的1.5%缴纳廉政保证金(若乙方已经缴纳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则由甲方在乙方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中提取;若乙方提交的为履约保函,则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
(二)设立“建设工程廉政保证金”专户: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提取的廉政保证金,缴入甲方设立的“廉政保证金”专户。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能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条款,在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监督部门审核,未发现存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则予以全额退还廉政保证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根据查证金额的10倍,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在廉政保证金中予以扣除。若廉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可向乙方继续追讨。
第六条 本《廉政合同》的监督单位为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止。
第八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监督单位:(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五: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工程名称:
施工工程合同编号:
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编号:
甲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乙方(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甲方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二)施工单位(本合同乙方)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由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保证金比例为工程中标价的3%, 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甲方设立专用账户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帐号,开户行: ,如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资金使用不足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等额资金。若乙方不补足资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取资金,用于补足等额保证金;如当月进度款不足以抵扣,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余额,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开工三个月后,如乙方按月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可向甲方申请从第四个月起,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必须附上已结清申请之日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它应付费用的有效证据,甲方审查核实后可按完工形象进度同比例退还保证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剩余保证金的退款申请,并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应付费用已付清的充分证据。甲方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工地张贴无欠薪欠费通告,在通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接到投诉,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暂不予退还,直至满足上诉退还条件为止。
(五)甲方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乙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乙方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
(二)乙方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乙方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甲方将乙方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乙方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甲乙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见附件1)
(六)乙方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3、4)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第四条 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
(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罚。
(二)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管理单位主持,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督管理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乙方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
第五条 监管与处罚
(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
(二)乙方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向监督单位建议将其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如乙方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行为,拒不改正,甲方可向监督管理单位申请清退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二)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的一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乙方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乙方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为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2.农民工花名册
3.农民工工资表
4.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项目全体农民工: 为保障你在本项目劳动期间的合法权益,帮助你依法有序维权,现将有关情况告示如下: ◆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倡签订集体合同。 建筑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工资。 ◆特别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未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资,请及时向劳工监督员或劳工管理员反映有关情况,由其协调解决;同时也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为有效维护你的权益,你应妥善保留各种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作证件、工资结算单等。 施工企业劳工管理员: 联系电话: 分包企业劳工管理员: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劳工监督员: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联系电话: 地址: |
附件七:农民工花名册
农民工花名册
项目名称: 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方式 | 工种 | 工作 岗位 | 进场 时间 | 劳动者签 名 | 离场 时间 | 劳动者签 名 |
第 页
附件八:农民工工资表
农民工工资表
项目名称: 班组名称: 时间: 年 月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量 | 工资计算标准 | 应得 工资 | 借支预支金额 | 实得工资金额 | 领取人签字 | 备注 | ||
计时 | 计件 | 计时 | 计件 |
用工单位负责人:用工单位劳工员: 制表人:
年 月 日(用人单位印章)
注:1.领取人签字后即表示当月工资已足额领取。
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附件九: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时间: 年 季度
用工变动情况 | 工资支付情况 | 其他 | |||||
当月离场人数 (人) | 当月新增进场人数 (人) | 月末 农民工人数(人) | 应付工资总额(元) | 应付工资人数(人) | 实付工资总额(元) | 实付工资人数(人) |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 |
本季度第一月 | |||||||
本季度第二月 | |||||||
本季度第三月 | |||||||
季度合计 |
用工单位负责人: 用工单位劳工管理员: 填表时间:
注:此表为每季度末后5天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
第5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招标文件内容一起参照阅读。
1.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1.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4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1.5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1.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1.7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是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应由招标人填写并按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使用。
1.8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2.算术错误改正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投标函”中金额不一致时,以“投标函”金额为准,按比例修正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和合价。
1、投标报价编制参考《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及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水基[2005]56号”发布的《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2、安全生产费用:投标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要求,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1.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否则,视为废标。
4.1.1 项目分组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按单位工程分组,见表4.1-1。
表4.1-1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表
组 号 | 分 组 名 称 |
1 | 临时工程(总价承包) |
2 | 主体工程(单价承包) |
4.1.2 投标报价汇总
汇总各组工程量清单报价金额加上招标人列出的备用金金额、安全生产费用和工程保险费得出投标总报价。
4.2.1 分组工程量清单
分组工程量清单 第 1 组
组号:1 分组名称:临时工程(总价承包)
项目编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合计 | 元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分组工程量清单 第 2 组
组号: 2 分组名称:主体工程(单价承包)
项目编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合计 | 元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组号 | 分 组 工 程 名 称 | 报价金额(元) |
1 | 临时工程(总价承包) | |
2 | 主体工程(单价承包) | |
合 计(A) |
备用金金额(B): (元)
安全生产费用(C): (元)
投标总报价(A)+(B)+(C):
(填入投标函)
注:其中(C)=(A)×1.5%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 价 分 析 表(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编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
1 | 直接工程费 | |||||
1.1 | 直接费 | |||||
1.1.1 | 人工费 | |||||
(1) | 工长 | |||||
(2) | 高级工 | |||||
(3) | 中级工 | |||||
(4) | 初级工 | |||||
1.1.2 | 材料费 | |||||
(1) | ||||||
(2) | ||||||
… | ||||||
1.1.3 | 机械使用费 | |||||
(1) | ||||||
(2) | ||||||
… | ||||||
1.1.4 | 其他费用 | |||||
1.2 | 其它直接费 | |||||
1.3 | 现场经费 | |||||
2 | 间接费用 | |||||
3 | 利润 | |||||
4 | 价差 | |||||
5 | 税金 | |||||
合 计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总价承包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
合 计 元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格式)
单位:元
组号 | 分组工程名称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其他费用 | 其它直接费 | 现场经费 | 间接费 | 利润 | 价差 | 税金 | 合计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5.4.1总则
(1)以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没有监理人的书面指示,不得按计日工结算。
(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列出的项目,填报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单价表(格式附后),投标人可根据其施工需要增列必要的项目。
(3)计日工的项目和单价应在签订合同前经招标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日工结算的依据。
(4)计日工表中的单价适用于由监理人指示按计日工方式进行的任何工程量。
(5)除计日工表中未规定单价而在计日工发生时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外,其它计日工项目的结算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5.4.2 人工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工种人工费的工时单价填入表5.4-1。计日工人工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的乘积。
(2)表5.4-1中的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耗用的人工工时按生产工人抵达工作地点进行指定的工作开始至下工后回到原出发地点为止计算,但不包括用餐和工间休息时间。生产工人指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且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生产工人和与班组一起直接参加生产的班组长,不包括其他人员。
5.4.3材料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材料费单价填入表5.4-2。材料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材料实际净用量的乘积。
(2)表5.4-2中的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从工地仓库或堆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单价内,应按计日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规定另行结算。
(3)结算按材料实际净用量计算,单价中应已包含施工损耗。
5.4.4 施工机械使用费
(1)投标人应将用于计日工的各种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填入表5.4-3。施工机械使用费为该表中的单价与实际使用台时数的乘积。
(2)表5.4-3中的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还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3)实际使用台时数为施工机械使用地点进行计日工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机械返回工地停放场的途中时间。
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式)
表5.4-1
编 号 | 工 种 名 称 | 单价(元/工时)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计日工材料单价表(格式)
表5.4-2
编 号 | 材料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表(格式)
表5.4-3
编 号 | 施工机械名称及型号规格 | 单价(元/台时) |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
图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地勘资料等资料)为电子文档。请各投标人自行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cqjsxx.com/)或重庆市铜梁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网(http://www.tljyzx.com/)网上下载。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工序等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文 件
(商务标/经济标)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
评审因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
P_____~P_____ |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原件的复印件
十一、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__________,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_________。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________ | |
2 | 工期 | 1.1.4.3 | 工期:______ | |
3 |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 1.1.4.5 | ||
4 | 分包 | 4.3 | ||
…… | …… | …… | …… | |
…… | …… | …… | …… |
(三)投标人业绩一览表
业绩佐证对象 | 类似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它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投标单位: | 项目名称: 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总价: 万元 | 《商务标》 页- 页 | |||
项目经理: (姓名、资格证书编码) | 项目名称: 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总价: 万元 | 《商务标》 页- 页 | |||
技术负责人:(姓名) | 项目名称: 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总价: 万元 | 《商务标》 页- 页 | |||
…… |
备注:1、多个业绩的,投标人自行增加相应表格,佐证对象的业绩为同一业绩的,可以合并相应表格。
2、本表提供电子文档装入U盘中。
3、本表填写的业绩内容必须与资格审查资料中的业绩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标段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成员单位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成员单位二名称: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基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 名 称 | 备注 |
1 |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 |
2 |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 |
3 |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 |
4 |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5 |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 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6 |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7 |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 |
8 |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 |
9 |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10 |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 |
11 |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 |
12 | 防汛度汛 | |
13 |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 |
14 |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 |
15 | 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 |
16 | 有关施工建议 |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 部位 | 备注 |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 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
临 时 用 地 表
用 途 | 面 积 (㎡)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会保险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注 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等级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项目 |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二)近3年财务状况
(近3年指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
1.财务状况表
财 务 状 况 表
名 称 | 单 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册资金 | ||||
二、净资产 | ||||
三、总资产 | ||||
四、固定资产 | ||||
五、流动资产 | ||||
六、流动负债 | ||||
七、负债合计 | ||||
八、营业收入 | ||||
九、净利润 |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5年指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3年指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
序号 | 诉讼或仲裁事项 |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 缘由 | 结果 | 备注 |
一 | 诉讼事项 | ||||
二 | 仲裁事项 | ||||
,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 审 查 因 素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引用的证明 材料对应页码 |
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及等级 | ||||
财务状况 | ||||
类似项目业绩 | ||||
信誉 | ||||
项目经理资格 | ||||
联合体协议书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技术负责人资格 | ||||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造价管理人员 | ||||
…… |
十、原件的复印件
序号 | 名 称 | 备 注 |
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
近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 ||
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有关验收结论) | ||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
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
财务负责人上岗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
造价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社会保险证明 | ||
法律文书 | ||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 ||
认证体系证书 | ||
其它 |
十一、其它材料
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文件递交表
代理公司留存 | |||
投标文件递交表 | |||
招标编号 | 组织机构代码及条形码 示例→ | ********150*****6006.png"> | |
工程名称 | |||
递交标段 | |||
投标单位 | |||
授权委托人 | |||
联系电话 | |||
递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备注:①上表中除“递交时间”外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填写。② “递交时间”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填写。③条形码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条形码”。 | |||
(加盖投标文件接收章) | |||
投标单位留存 | |||
投标文件递交表 | |||
招标编号 | |||
工程名称 | |||
递交标段 | |||
投标单位 | |||
授权委托人 | |||
联系电话 | |||
递交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备注:①上表中除“递交时间”外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填写。② “递交时间”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填写。③条形码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条形码”。 |
注:本表不装入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加盖“投标文件接收章”后将下联返回给投标人作为投标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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