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公安分局历史档案整理、目录采集及数字化服务
湖里公安分局历史档案整理、目录采集及数字化服务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乙方: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WCG[GK]*******的湖里公安分局历史档案整理、目录采集及数字化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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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99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1 | 项 | 国内 | 836332.8 | 836332.8 | 潮汇技术 | 项 | 无 | ||||
合计: | 836332.8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叁万陆仟叁佰叁拾贰元捌角(¥836332.8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8个月内完成项目,使电子数据能正常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梧桐路666号。;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全区当前收集的历史档案进行拆卷和前期整理(排序、目录的著录,并将扫描后的图像文件、文本文件与文件级目录挂接,并将文件目录、原文数据上传至福建公安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快速无误检索。5.2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的通知》(公法[2014]1080号)及《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示范卷(2014版)>的通知》(公法[2014]783号)要求对历史档案进行拆装、更换卷内目录、档案顺序整理、目录著录及补录、生成(打印)人员名单、案情说明表或填写档号等相关信息、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挂接、格式转换、原文数据备份等直至档案还原装订等工作步骤。5.3乙方应确保甲方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数字化过程中不得损毁档案。拆装档案时,应尽可能地保持档案原貌。出现档案损毁时,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进行修复和登记。5.4数字化加工设备应封闭所有信息输入、输出装置或端口,杜绝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数字化加工设备和存储不得擅自送外维修。非数字化专用的设备和存储截止严禁带入数字化加工场地。5.5数字化加工人员严禁在数字化加工区内喝水、进食、吸烟等,严禁擅自将数字化加工场地物品带离现场。5.6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基础上,制定安全合理的档案接收、归还流程方案及相关流程单、验收单,将所有加工完成数据存储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数据存储格式,并保存在符合要求的存储介质中(硬盘),数字化加工完成后硬盘提交给采购人保管,并负责将实现数字化的电子档案数据迁移到采购人档案管理系统中提供检索利用。5.7档案整理:经侦大队档案约142件;治安大队档案约483件;法制队刑事案约4350件;人口管理档案约1330盒(每盒最多500页);目录采集:约20000条;数据加工处理服务:约*******页;(以上为预估数量,结算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5.8 乙方的档案整理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标准的要求:(1)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2)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DA/F 68-2017;(3)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4)《档案著录规则》 DA/T18;(5)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外包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公办[2016]18号);5.9保密要求:5.9.1乙方应取得完成本合同服务所需的相关保密资质。5.9.2 甲方应与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公司及员工保守秘密。5.9.3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档案信息。5.9.4 乙方不得擅自存留甲方的任何档案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复制件。5.9.5乙方在得知乙方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或协议,导致对方秘密被泄漏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6.1.2系统验收:乙方根据招标要求进行履约后,甲方进行服务成果的验收。6.1.3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其验收结果将作为验收通过的依据之一。6.1.4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6.1.5甲方以件、卷为单位进行逐页检查,包括图像数据信息完整性检查、目录数据准确性检查、图像挂接准确性检查等。 6.1.6质量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如下:(1)图像数据信息完整性检查;(2)目录数据信息准确性检查;(3)数据成品(图像和目录数据信息)完整性检查;(4)文本数据完整性和可用性检查。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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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项目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财务决算后,采购人支付至决算总价的95%。 | |
2 | 5 | 剩余5%作为本项目的保证金,于后续保障服务期满后采购人无息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档案被损毁、丢失、泄密或甲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应间接经济损失。10.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乙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相应间接经济损失。10.4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档案被损毁、丢失或泄密的重大事件,或使甲方档案面临严重威胁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0.5在签订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0.6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7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10.9 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则甲方从应付款之日后30个工作日起,按逾期付款部分的半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方所在地。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1结算单价:档案整理:0.3元/页;目录采集:0.5元/条;数据加工处理服务:0.5元/页。具体结算金额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 乙方: | 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梧桐路666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43号二单元4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樟玉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厦门禾祥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 1583 0010 5000 2516 |
签订地点:福建·湖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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