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大道68号(原合巢路397号)五套住宅房产转让公告(四次) 项目名称 | 包河大道68号(原合巢路397号)五套住宅房产转让 | 项目编号 | 2019CBCJ0106 | 委托方 |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19年11月25日9:00始至2019年12月2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19年12月24日9:00至10:00止。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标的编号 | 房号 | 建筑面积(㎡) | 转让底价(万元) | 竞价保证金(万元) | 标的3 | 包河大道68号7幢302 | 93 | 107.57 | 10 | 1.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皖中安(合)评(2018)字第********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已经相关部门备案。 2.上述房产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出让,有不动产权登记证。 3.标的房产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8号,坐落在安徽电气学院家属区内,受让方须服从安徽电气学院统一管理,如未来该小区物业市场化,估算价格为五万元每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以安徽电气学院通知为准。上述房产现无水、电和燃气,转让方承诺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将协助受让方办理开通水、电和燃气事宜,完成时间以实际开通时间为准;由此产生的开通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规定(如限购、限贷房产转让的相关税费政策等),如受让方因此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转让资产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允许银行按揭贷款,需办理按揭手续的受让方,转让方已委托专业房产机构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资产的过户和按揭等手续。意向方须自行了解己方是否符合贷款资质和贷款政策,转让方不确保受让方能获得贷款资格,意向受让方一旦竞得,则视为接收转让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资产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转让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并解除资产转让合同,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房产转让流程及购买方式以公告为准,如因第三方宣传产生的经济纠纷与转让方无关。 | 价款支付 | 1.价款支付方式: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①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需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房款。 ②采取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需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首付款(具体比例按合肥市现行政策执行),否则转让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并解除资产转让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剩余价款在支付首付款后90天内办理完按揭手续并交齐银行放款所需的材料。如受让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必须在支付首付款后120天内一次性交齐剩余价款,不得以未完成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转让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并解除资产转让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2.成交价款指定缴纳账户(户名: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30;开户行:徽商银行黄山路支行)。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三、转让条件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中土地增值税(如涉及)由转让方承担。 3.转让方在受让方交齐全部房款后的45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房手续。转让方在受让方交齐全部房款后12个月内办理证照过户手续。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企业库注册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2.现场审核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 3.注册咨询电话:****-********,********。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受让方不需要重新注册。 | 项目登记 | 1.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 2.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重要提示:请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按照成交价款的0.5%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 七、其他说明 |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丁经理,联系电话:****-********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52室) | 技术支持 | ********00,****-********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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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报价流程 (1)系统分为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在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竞买人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成交结果确认: ①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②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则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4)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5.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未生成有效报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6.异常情况处理 (1)竞价系统设置有误,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2)若出现本须知第5条第(4)、(5)款所述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网络一次性报价恢复或重新组织竞价,规则如下: ①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②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③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意向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皖中安(合)评(2018)字第********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已经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①一次性付款的乙方需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房款。 ②采取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的乙方需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首付款(具体比例按合肥市现行政策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并解除资产转让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剩余价款在支付首付款后90天内办理完按揭手续并交齐银行放款所需的材料。如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必须在支付首付款后120天内一次性交齐剩余价款,不得以未完成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并解除资产转让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成交价款指定缴纳账户(户名: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30;开户行:徽商银行黄山路支行)。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指定账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中土地增值税(如涉及)由转让方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转让标的总价款的20%。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章):乙 方(章): 单位 地 址: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甲乙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包河大道68号(原合巢路397号)五套住宅房产转让项目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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