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实施学校取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甘孜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实施学校取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成都市锋刃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黎
委托代理人:赵石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办事处幸福里6号
电话:151*****689 传真:/
电子邮箱:/
贵公司关于《甘孜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实施学校取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司于2019年11月18日收悉。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实施方案(14分)“实施方案提供有:①采购方案;②运输方案;③到货、设备安装、线路改造、设备调试方案;④项目人员组成等4个方案,每有提供1个得0.5分,每个方案表述简单粗略,基本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的加1.5分;每个方案表述详尽,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加3分。本项最多得14分。”没有细化和量化,存在违法。
质疑事项1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本项目评分因素中实施方案的描述已细化并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贵公司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14分)“1.售后服务方案提供有:①质保期内服务方案(处理程序、送修、上门或现场驻派服务人员);②售后服务响应及应急措施;③培训方案;④售后人员配置等4个方面,每有提供1个得0.5分,每个方案表述简单粗略,基本合理可行且具有针对性的加1.5分;每个方案表述详尽,科学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加3分。本项最多得14分。”没有细化和量化,存在违法。
质疑事项2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评分因素中售后服务的描述已细化并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贵公司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均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方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答复。
以下无正文。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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