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车起吊式抛丸清理机项修招标公告
平车起吊式抛丸清理机项修招标公告
编号:SDCG-2019-204Z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需求信息
1. 采购标的:
1.1 名称:平车起吊式抛丸清理机项修
规格型号:见技术要求(附件1)
1.2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签订合同后,30天内完工并且完成调试交付使用。
1.3 付款方式、时间和条件:合同签订后预付30%,修理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1月内付6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税率:13%增值税
2. 技术要求(见附件1、附件2技术评分表)
3. 商务要求(见附件3商务评分表)
*3.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加盖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我公司合格供方的除外)
3.2 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人的业绩;
3.5 投标有效期:10天(开标之日起算)
3.6 采购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本次投标不适用);
3.7 投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投标单位鲜章;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分别密封后投递;
3.8 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9日下午16:00
3.9 投标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3.10 履约保证金:(本次投标不适用)
3.11 中标服务费:我公司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标准为中标金额的1%,金额四舍五入至元位;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大渡口钢花路支行
3.12安全风险金:我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项目实施安全风险金,标准以合同金额为基准,按照公司项目负责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分等级收取安全风险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违章行为,处罚罚款在安全风险金中予以扣除;项目完成后,无安全违章行为的全额退还,发生安全违章行为被处罚的余额退还。
3.13 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4.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4.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需求信息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4.2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总分值(100分)=商务评分(50分)+技术评分(50分)(技术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商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综合得分最高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5.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设备 维 修合同
承揽方:合同编号:
委托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重庆大渡口
一.名称、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签订时间:年月日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金额 (万元) | 交(提)货 时间及数量 |
台 | |||||||
合计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含13%增值税) |
二.质量标准:按《技术协议》执行
三.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按《技术协议》执行,质保期从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但当委托方通知承揽方设备有质量缺陷时,产品质保期自承揽方修复、更换设备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包装物不回收
五.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七.标的物所有权自验收合格起转移,但委托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承揽方所有。
八.交(提)货地点、方式:承揽方直接送货到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内。
九.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运费由承揽方承担。
十.验收标准、方法及期限:按《技术协议》验收。
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承揽方负责安装调试
十二.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预付30%,修理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挂账后1月内付6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税率:13%增值税
十三.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十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备验收前,因承揽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且经委托方叁次书面告知后,承揽方仍未将设备产品质量问题解决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揽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货款,并向委托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20%的经济赔偿金。承揽方延期交货15日内仍未将设备合格交付委托方使用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揽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货款,并向委托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20%的经济赔偿金。
十五.违约责任:
15.1承揽方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承揽方的产品与国际标准不符,承揽方承担该产品退货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15.2承揽方交付的设备质量与约定不符,委托方同意让步接收的,双方应当按质量重新约定价格:承揽方交付的设备质量虽与约定不符,经委托方同意在30日内进行更换的,承揽方应承担设备更换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委托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该设备退货发生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15.3承揽方对委托方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承揽方的法律责任,并向委托方支付同已执行总金额30%的赔偿金。
15.4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承揽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赔偿金。
15.5质保期内,承揽方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时,经委托方书面告知后,若承揽方未能按照委托方书面要求执行的,委托方有权扣除质保金,当质保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时,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经济赔偿金。
15.6承揽方未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向承揽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委托方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时,委托方应向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抵扣的直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直接经济损失。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肆份承揽方一份,委托方三份,
承揽方 | 委托方 | 鉴(公)证意见 | ||
承揽人(章) | 委托人(章) |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 ||
住 所 | 重庆大渡口区伏牛溪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鉴(公)证机关(章) | ||
传 真 | 传 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伏牛溪分理处 | 经办人: | |
帐 号 | 帐 号 | |||
税 号 | 税 号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400083 | 年 月 日 |
6. 联系方式
6.1 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采购部门 | 周丽 | 023-62733208 | |
技术部门 | 刘帅 | 023-62733067 | |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 吴剑雄 | ||
投诉部门 | 罗耀义 |
6.2 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动力部 邮编:400083
6.3 投标文件的递交
6.3.1 书面密封文件:由采购部门联系人收取;
6.3.2 电子文件:邮箱479zb@sina.com 传真***-********(邮箱和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投标人在邮件主题中以“SDCG-2019-204Z+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6.4 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该网站上发布本次招标采购的澄清和修改信息,该网站同时发布我公司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条款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将被我公司否决。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22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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