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角嵩路沿线监控抓拍系统
2019年角嵩路沿线监控抓拍系统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
乙方: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5]YTG[GK]*******的2019年角嵩路沿线监控抓拍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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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502 | 交通管理设备 | 900W电警抓拍单元、900W卡口抓拍单元、高清网络球机、闪光灯、LED车道补光灯、工业级千兆以太网5电1光接入交换机、工业级千兆以太网10口汇聚交换机 | 1 | 批 | 国内 | *******.93 | *******.93 | 海康威视、安智恒远、易华录 | iDS-TCE900-A/16、iDS-TCV900-AE/25、DS-2DF8225IH-A、CXBG-2-MC-AZ-Q-S5100W、CX-AZ-CP3080W、ISE3006-5G1F、ISE3010-10F | 无 | ||||
合计: | *******.93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叁万捌仟肆佰元零玖角叁分(¥*******.93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内,采购人指 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项目所用的设备能兼容海沧交警大队监控中心现有平台;5.2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数量为暂定量,最终按现场实际安装及施工数量和投标单价进行决算,最终价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本项目位于角嵩路与腾帮欣欣产业园路口、锦里村口、新街路口、囷瑶村口、马青路交叉口等5个路口。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增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规划交通标志标线,敷设管线等。本次项目前端建设系统,要求接入到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交警大队管理平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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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80 | 货物验收合格及现场安装后,支付合同价80% | |
2 | 15 |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审审核后,支付至决算价95% | |
3 | 5 | 质保期满后,进行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两年。
10、违约责任
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逾期完工的,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若因台风、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或其他任何乙方不可合理控制之事件,致该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予免责,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报告该事件影响本合约之程度及预估之持续时间。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分歧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本项目所有货物运输至指定位置,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如:运输、施工、安装、损耗、调试等)均由乙方承担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 | 乙方: | 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煜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 | 联系方法: | 180*****97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 |
签订地点:厦门市海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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