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习-50吨履带吊租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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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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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正安至习水高速公路PPP项目

履带吊租赁合同

(招标编号:cscec********801)

承租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出租方:

签约地点:广州市天河区

签约时间:2019年 月 日

履带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贵州省正安至习水高速公路PPP项目工程履带吊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贵州省正安至习水高速公路PPP项目

1.2 工程地点:贵州省正安至习水高速公路PPP项目指定地点

1.3 含税总价暂定为:¥元(大写:,不含税合同价款暂定为:¥元(大写:)。税金:¥元(大写: )。最终结算总价以双方履约代表签字确认的《租赁确认单》为准。

2.现场代表

2.1甲方指定童辉同志(身份证号码:****************36;电话:157*****320)为其履约代表,其权限为:现场管理、结算、办理确认单签收,乙方须将产品运至工地交甲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2.2乙方指定同志(身份证号码:;电话:)为其履约代表。其权限为:租赁款结算,并协助甲方解决施工现场的各种问题/办理结算/办理收款,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乙方代表与甲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2.3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合同款顺利交接。

3. 设备要求

序号

物资/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暂定 数量

含税单价(元/月/台)

总价

1

履带吊

QUY50

1



备注:每台履带吊操作人员2人,甲方包吃包住,包燃油费,操作人员工资包含在租金内,设备进出场费合计 元。

4. 出租方(乙方)资质要求和租赁设备

4.1乙方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乙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

4.2 设备产权要求:乙方提供的设备产权为相对应的租赁单位所属,设备产权与中标单位不一致的,由此产生的产权纠纷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3乙方提供的履带吊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必须经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等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应在履带吊进场前10天向甲方出具建筑履带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全生产证、该履带吊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租资质证明、产权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资格证等。

5. 租赁期限

5.1月租:计划租赁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3个月(暂定)。办理结算时以实际租赁期为准,租期起算日期从设备进场之日起,至甲方工程完工通知退场之日止(乙方保证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每月有48小时设备维修时间。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的,租金按照月租单价/自然月天数=**元/天计取。

5.2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计划租赁期满前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续租,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按本合同条件予以续租。

5.3 甲方如在计划租期内需提前终止使用租赁机械设备,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退租或部分退租,通知内所列的租赁物自退租之日起不再计算租金。因乙方原因未按甲方通知及时撤离租赁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遗留现场的租赁产品,乙方除应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 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6.1 租金包干(含增值税),包括以下内容:

(1)履带吊使用费(包含并不限于如下内容:履带吊折旧费、合理损耗费用);

(2)履带吊保养、维护、维修费(含材料及人工,包括差旅费及各种保险费);

(3)履带吊保险费;

(4)履带吊停滞费;

(5)管理费;

(6)税金、利润;

(7)因租期服务、市场租价涨幅、延长租期等引起的各类风险费;

(8)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

(9)履带吊进出场费的一切相关费用;

(10)包括了操作人员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购买的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在内的各类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11)其他:及一切明示和暗示费用在内。

7. 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7.1租金的支付:双方每月20日结算当月租金,甲方于次月21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90%的租金,剩余的10%留作余款。最后一个月的租金与余款在设备清理出场后的3个月后于30天内无息支付。若租赁服务期内乙方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甲方有权扣除余款,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该全部承担甲方损失。

7.2乙方在收取款项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以下开票信息提供与结算金额一致、合法有效、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及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证明复印件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由乙方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标注的结算金额据实承担。

甲方以银行汇款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工程款,若以支票支付,甲方只开签合同单位为抬头支票,一旦开出视同乙方收到款项。

若乙方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提供虚假发票,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引起的责任及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乙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因国家和当地税务政策变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变动后的政策办理相关税务业务,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3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具体如下:

名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7F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电话:***-********

账号:020900152110202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

7.4双方一致同意:每月结算时,应就本月发生的违约责任予以书面确认,并在结算时予以扣回。

7.5乙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帐户,工程款均需通过该帐户支付。如乙方须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十五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资金流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开户行:

开户名称:

账号:

7.6 甲方如果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或其他自身原因停用租赁设备达15天以上,在此停用期间的租金按50%计算。

在设备报停待拆或春节等节假日导致设备停用的情况下,乙方免收停用期间租金;

7.7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租赁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8 若因工程建设单位资金调配等原因,导致甲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给予甲方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

若甲方在上述延期付款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乙方应在延期付款宽限期满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甲方从延期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在延期付款宽限期满后30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主张的,则视为乙方免除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此类推计算。

8. 租赁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8.1履带吊交付时间(暂定):年 月 日

上款规定之交付时间为拟定交付时间,乙方同意甲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交付时间。本条款约定交付时间为设备安装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的时间,必要情况下,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前进场安装,以确保设备按期满足使用要求。

8.2履带吊交付地点:贵州省正安至习水高速公路PPP项目指定地点

8.3验收方式:乙方将履带吊开至甲方指定地点,调试完毕后,双方现场代表共同组织确认。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履带吊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9.乙方义务

9.1乙方在现场的一切管理活动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的指挥安排,人员进入现场应统一着装。保障作业时间,随叫随到,听从指挥,不得违章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乙方更换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 日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乙方所有操作人员的上下班时间必须与现场工人同步(包括赶工及加班),在项目现场住宿,离开项目现场必须请假,否则甲方按100元/人/次进行处罚。

9.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履带吊的进场、调试、出场等相关工作,乙方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时办理机械设备在当地的检验、检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向甲方提供设备的档案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乙方因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3乙方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甲方的施工进度。非因设备自身故障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停机。因特殊原因需停机时,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代表沟通,并在获得明确答复后方可停机,如因安全原因必须停机的情况除外。

9.4乙方应当保证履带吊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若过程中出现相关部门检查或验收不合格而停用,乙方应赔偿停用期间甲方的损失。

9.5乙方必须确保履带吊每日运作时间(含所需的操作人员)能够满足甲方现场施工(包括赶工)需要,否则,乙方按5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6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停机的,乙方需在1小时之内更换相同类型的设备供甲方使用,否则每延误1天,扣除延误当天费用(按1000 元/台班计);如延误多日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同等规格机械或解除合同,确保工地施工。

9.7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证件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要求。乙方承担操作人员的薪酬、奖金及相关保险费用。

9.8乙方负责工作期间租赁设备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9.9乙方所有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的管理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擅离工作岗位、不听现场负责人指挥、服务态度差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乙方应当执行。

9.10合同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乙方提供的操作人员应当持经年审合格的操作证上岗,证件(身份证、操作证)齐全,且操作熟练,能够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根据项目生产的实际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减少履带吊的操作人员(甲方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9.11乙方应与其派出的操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资、福利、补贴等一切相关费用,购买包括意外伤害险在内的各类保险,并在1月内向甲方提供人员综合保险复印件。

(1)甲方对乙方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因乙方未办理保险或者因其它原因未及时避免损失发生的,应当由乙方就损失赔偿问题负责。甲方代为赔偿的,可将赔偿额从应当支付乙方任何款项中扣除。

(2)乙方雇员发生人身伤亡时其应积极赔偿,并办理保险理赔事宜;若乙方未积极赔偿,甲方代为协商赔偿的,可将赔偿款项从应当支付乙方任何款项中扣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12乙方负责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辅助费、维修费、保养费及配件费、各种保险费等。

9.13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非甲方责任造成的履带吊的毁损(含正常损耗在内)和灭失的风险。

在租赁物发生毁损和灭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履带吊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履带吊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履带吊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

(4)当乙方不能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及时进场继续施工时,则视为该履带吊自动退场,该履带吊毁损的日期即为退场日期。

9.14乙方应承担因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给甲方带来的误工费、增加投入设备使用费等一切损失。

9.15乙方与甲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

9.16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9.17乙方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并办理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9.18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停租且结算后 10天内拆机退场,否则,甲方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拆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场地限制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9.19乙方必须为安装的履带吊敷设防雷接地并保证接地电阻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接地电阻的由乙方自行增加人工接地极,否则甲方按500元/台进行处罚。

9.20乙方必须为履带吊安装信号灯,为履带吊装设重量限制器,否则甲方按200元/台进行处罚。

9.21乙方在甲方施工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9.22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作为有经验的专业公司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中的其他注意和勤勉义务,以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并承担相应费用。

9.23作业人员发现设备自身不安全隐患必须停机并采取措施,同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须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转,满足具体使用单位使用,每周因故障停机累计不得超过4 小时。设备正常保养占用使用时间等原因影响现场施工生产,具体使用单位将如实记录受影响的时间,并按每8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算)扣一天租赁费,并在月底结算时扣减。

10.甲方义务

10.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款。

10.2负责租赁设备进出场的道路通畅。

10.3与乙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10.4提供租赁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食宿条件。

10.5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工作人员、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手续。

11.履带吊进场、调试、退场

11.1履带吊进入甲方现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带吊履历卡复印件和以往维修与保养记录。

11.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资料作为质量记录,乙方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在每项工作进行完毕后1日内,提交甲方存档备查。

11.3乙方必须确保履带吊进场后8小时之内就能调试完成,投入使用。

11.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停机、拖延施工等,若发生此类情况,均视为违约,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5乙方负责办理履带吊的相关退场手续。

12.履带吊的保养

12.1乙方负责租赁期间履带吊的保养,并承担全部费用。

12.2乙方应编制在履带吊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按计划和履带吊保养规程进行履带吊的保养,并作好保养过程的质量记录。

12.3乙方应及时进行塔机的保养,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将相关记录由乙方签章后上报具体使用单位存档。保证机械设备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具体使用单位施工生产安全使用。乙方如需保养设备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且尽量安排在休息日或施工空闲时间,不得因保养耽误正常使用。

12.4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履带吊的保养规程安排履带吊保养的时间,并经甲方确认。

13.履带吊的维修

13.1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配件库存,以便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履带吊配件,保证履带吊能够正常运转。履带吊配件包括:

(1)刹车片、轮胎_、枕木_;

(2)火花头;

(3)拖轮等。

13.2在甲方同意的时间内,乙方每月定期进行履带吊的维修,维修内容包括:

(1)刹车系统;

(2)液压传动系统;

(3)电路系统等。

13.3施工过程中,如履带吊出现紧急故障,一般故障乙方应在限定4小时内维修完毕,大故障(主要部件或电机损坏)应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如果规定时限内不能修好,未超过4小时的,扣减半天租赁费;每超过4小时扣减一天租赁费(超过4小时但不足4小时整倍数的,按4小时计算)。乙方履带吊每台每月故障维修时间总计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除扣减停机时间相应租金外,每天还应承担1000元的罚金。

13.4如果租赁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停机时间超过24小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甲方可就此提出索赔,并可从月租金或其它途径从乙方处获得补偿。乙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13.5乙方应如实填报租赁机械设备维修记录交与甲方存档备查。

14.安全责任

14.1甲方安全责任

14.1.1审核乙方提供的履带吊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文件;

14.1.2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交底,签字确认。

14.1.3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履带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4.1.4制定使用单位的履带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1.5在履带吊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1.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1.7履带吊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4.2乙方安全责任

14.2.1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履带吊性能要求,编制履带吊安全使用说明,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4.2.2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履带吊;

14.2.3 应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14.2.4乙方现场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两天对其履带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及与甲方联系;

14.2.5 乙方应当建立并向甲方提供履带吊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14.2.6乙方履带吊机组人员应遵守甲方现场的相关规定,严格按履带吊操作规程操作,积极配合工地完成任务。如乙方工作人员不遵守现场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如因乙方工作人员不听从指挥及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4.2.7履带吊操作人员根据甲方要求足额配备。

15.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责任

15.1乙方提供的各类有关单位资质、证照,设备和人员证书,检查验收记录等必须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以上资料必须上交具体使用单位存档,上交给具体使用单位审核或存档的各类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5.2具体使用单位负责现场周围高压线防护、地基支护与处理、警戒区的设置以及妨碍设备安拆、运行的外架拆除工作,保证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周围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15.3乙方要确保具体使用单位作业班次及人员配备,不得随意更换作业人员,确保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者,必须告知具体使用单位。乙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将每月的检查结果上报具体使用单位,确保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的安全工作状态,保证安全使用。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安全事故,乙方须承担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并由具体使用单位对其处以罚款。

15.4在设备安装、拆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方案进行安装、拆除作业。负责机械设备的整个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在安、拆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建筑物损坏及人员伤亡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5乙方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乙方承担由于设备本身问题、维修不当或未定期维护保养或作业人员误操作等原因引发的安全责任。

15.6作业过程中,具体使用单位定期组织乙方共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交底内容。

15.7乙方要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要求,配合具体使用单位完成环境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低噪节能产品。

15.8设备在使用、保养、维修过程中,要将废油及其它废弃物盛放容器中并统一处理。必须保证机身清洁及周围环境免受污染。

15.9凡乙方违反具体使用单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环保卫生规定者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清除出场。

16. 权利瑕疵担保

16.1乙方应确保租赁物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第三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6.2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甲方的设备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等)。如发生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7.违约责任

17.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间提供履带吊,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许可的期限内提供。如果乙方机械逾期进场且超过双方约定进场时间7天以上,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与乙方合作,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则乙方须负责赔偿。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特征提供租赁设备,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尽快提供合格的设备。

(3)乙方未按数量提供履带吊,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5%的违约金。

(4)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或国家及施工所在地相关规定按时完成设备检测备案相关手续,致使甲方不能按期使用,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租金5%的违约金。

(5)乙方保证提供项目使用的设备均为原厂配置,如发现与原厂配置不一致的,按照5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设备及其相关配件非原厂出厂造成的安全事故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严格按照甲方限定的品牌进行提供相应的设备,在限定品牌之外的设备项目有权拒绝验收进场。

(7)乙方需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组织架构,如合作过程中发现乙方存在人员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上的缺失,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终止合作。

(8)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及一切明示和暗示违约在内

17.2如发生17.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且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解决:

(1)按甲方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人承租类似机械设备,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8. 权利转让

18.1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9. 送达

19.1合同双方一致确认: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通过其他快递公司邮寄或其他邮寄方式无效)寄送至当事人的以下地址,视为送达:

甲 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193号金桃园大厦三楼商铺

乙 方:

邮寄地址:

19.2若邮件邮寄至上述地址被拒收或无人签收,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变更地址的,应提前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该责任方承担。

19.3合同双方确认:若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的,除非当事人另行向人民法院确认其他送达地址,上述地址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载明的地址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

20.不可抗力

20.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即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

20.2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20.3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用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公证或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传给对方审阅确认。

20.4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3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60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双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21.争议解决

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或诉讼未有结果之前,乙方无权停止出租该设备或有阻碍项目施工正常进行的行为。

22.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3.其他约定事项

23.1双方均视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愿意建立和发展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3.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3.3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3.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安全管理协议》、《廉洁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公章) (公章)

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责任

A、权利

1、在乙方人员操作过程中对乙方施工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有权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批评、教育、甚至停工整顿。

3、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违章要及时通知,提出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利的给予罚款处理。甲方有权对严重违章行为和存在较大隐患的操作过程停工整顿,不执行甲方要求的,清除出场。

B、义务

1、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甲方负责沟通施工项目部处理乙方在租赁服务期间与其它施工队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C、责任

1、负责组织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文明施工的要求、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安全交底。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A、权利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确认现场施工条件。

2、如发现甲方的违章指挥行为,乙方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B、义务

1、乙方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甲方工作。

2、遵守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各项法规、制度,不得违章办事和作业,乙方应落实岗位责任制,严禁违章指挥。

3、爱护保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及劳保工具、设施器具,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4、服从管理人员及上级检查人员的指挥、管理和检查。

C、责任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设备性能要求,编制设备操作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乙方每次更换和调动人员,必须事先向施工项目部安全部门通报,严禁出现未经教育和考核的人员上岗,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第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3、乙方应对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设备管理台账。

4、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中的劳动保护。

5、针对操作人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查出事故隐患,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操作。

6、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进项目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操作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用品;对特殊作业人员证件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对特殊作业人员落实培训、换证等申报工作,确保特殊工种持证率100%。

7、督促指导操作人员严格安全操作,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

8、发生工伤事故尤其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部。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更不能擅自处理。

9、乙方的操作人员需购买工伤保险。

除了以上甲方“责任”中所明确的,甲方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以外,在本次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甲乙双方的人、财、物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不可抗力责任划分: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例:天灾、战争、动乱)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甲乙双方人、财、物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身的人、财、物的经济损失。

甲 方: 乙 方:

(公章) (公章)

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廉洁协议书

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廉政建设,使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透明、诚信的原则,防止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现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如下约定:

一、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行业行风建设的规定。

2、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3、甲乙双方应对各自工作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

二、甲方应遵守下列条款:

1、甲方应禁止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物质利益及便利,不得借故向乙方工作人员提出任何生活上的要求和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防止“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出现。

2、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与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关系,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为甲方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及其他贵重物品。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亲友安排工作,为其个人及亲属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甲方应禁止其工作人员私自介绍和联系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给乙方。

7、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给予相应的处理。(警告、罚金、交国家司法机构处理)

三、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

1、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物质利益。

2、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3、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度假、出国(出境)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的亲友安排工作,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甲方工作人员主动向乙方人员索要或要求乙方安排和提供前述内容时,乙方应坚决予以拒绝。乙方向甲方举报此类情况,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甲方给予乙方壹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经甲方认定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甲方将对乙方行为处以壹万元罚金,并计入分供方黑名单;乙方违约达两次及以上者,甲方有权解除分供合同并要求乙方清退出场。情节严重者,报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经认定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六、甲乙双方监督单位为其上级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公章) (公章)

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签约日期:2019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同志在我公司任总经理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字样(指模)

姓名:签字样式:



公司名称:

(公章)

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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