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市监处字〔2019〕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市监处字〔2019〕13号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市监处字〔2019〕13号

当事人: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9TX1KOB(1-1)

住所:夷陵区龙泉镇龙镇社区三组桔园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远安县茅坪场镇晓坪村四组王*食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有待售的“大地鸿”系列酒及宣传广告,供货商为牛**。上述广告有“营养型酒以优质基酒根据中医理论结合现代科技添加对人体有益的药物配制而成。特点:长期适量饮用可补气、补血、安神、增加机体免疫力”字样。

经查证:上述王*食品店内“大地鸿”系列酒及宣传广告均为当事人牛**经营,且当事人不能计算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大地鸿”系列酒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远安县茅坪场镇晓坪村四组王*食品店经营“大地鸿”系列酒并张贴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 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张贴“大地鸿”系列酒广告及其内容,且不能计算广告费用的事实。

本局于2019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远安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指出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消除社会危害”的意见,本局依法予以采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大地鸿”系列酒广告违法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户名:远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一九年八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李三妹,审核:黄贤军)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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