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市监处字〔2019〕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市监处字〔2019〕10号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市监处字〔2019〕10号
当事人:龙*;性别:男;民族;汉族。
住所(住址):湖北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湖北省***
2019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宜昌布谷鸟研学基地有限公司(地址:远安县花林寺镇木瓜铺村)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该公司销售餐具,且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2019年6月1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2019年5月2日与宜昌布谷鸟研学基地有限公司餐饮主管王波波电话联系餐具销售事宜,口头达成餐具销售意向。2019年5月5日至6月5日间,当事人3次前往宜昌布谷鸟研学基地有限公司驻地,销售盘、锅、碗、屏、架、盅等餐具,销售的餐具类型共计23类、数量956个(套),销售收入总计17785元。上述销售的餐具从宜昌八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款16585元,当事人的上述餐具销售经营活动,获违法所得1200元。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1 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餐具且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宜昌市布谷鸟研学基地有限公司关于餐具采购的情况说明》1份、《远安太清洞后厨清单》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餐具类型、数量及价款等的事实;
证据四:宜昌市布谷鸟研学基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餐具购买方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向宜昌市布谷鸟研学基地有限公司销售餐具经过及获取违法所得等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签字证实。
当事人龙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从事餐具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9年7月1日当事人送达《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罚款18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户名:远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李三妹,审核:黄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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