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市监处字〔201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市监处字〔2019〕8号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远市监处字〔2019〕8号

当事人: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4D322A2K

名称:远安县捣蛋王国游乐园

经营场所:远安县盛世中央二楼(201-203)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住所(住址):湖北省***

2019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的远安县捣蛋王国游乐园场所内,悬挂有关会员须知的展示牌,其中显示的内容上有:“入会需5元工本费。以上套餐办理不退换现金”。

经查证:该店办理有“捣蛋王国乐园会员卡”,从当事人提供的《会员信息登记表》上看,已办了李**、杨*等人的会员卡,从2018年12月至今共办理2000张会员卡,都由本人签订《入会申请协议》。在“捣蛋王国乐园会员卡”上的持卡须知里面,对出售会员卡作了规定,内容是:会员充值,一旦出售,不退、不兑现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3、捣蛋王国乐园会员卡的样本一张,证明当事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条款的事实;

4、照片3张和现场检查过程影像。证明当事人办理会员卡、签订合同(协议),以及现场检查等情况的事实;

本局于2019年7月5日送达《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远市监告字[2019]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之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户名:远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远安县人民政府或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李三妹,审核:黄贤军)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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