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纸质档案数字化项目(采购编号:GXZC2019-G3-27334-JLXM)质疑答复函

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纸质档案数字化项目(采购编号:GXZC2019-G3-27334-JLXM)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重庆世纪科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56-4-3-2号

委托代理人: 孔令国

联系电话: 138*****360

我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收到质疑人送达的关于纸质档案数字化项目(GXZC2019-G3-27334-JLXM)的政府采购质疑书原件。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或以上资质(资质类别: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广西省外的乙级资质单位需经广西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

依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第三条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六条规定“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版)的第二十二条第(三)点规定,“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本项目设定“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或以上资质(资质类别: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广西省外的乙级资质单位需经广西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资格要求是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故质疑理由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财政部第[2017]94号令即《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


标签: 档案数字化 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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