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公告

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第六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运输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款第五条规定。被许可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承诺期限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现对前置许可超过承诺期限180天未投入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予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名单.xlsx

岱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经营 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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