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 1.2采购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金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昆明市滇池水生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对滇池流域汛期和非汛期水资源调度运行机制编制进行采购工作。现欢迎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就本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投标。 1.3采购项目概况 1.3.1项目名称:滇池流域汛期和非汛期水资源调度运行机制编制; 1.3.2项目编号:YNJBZBZX*******; 1.3.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已落实; 1.3.4预算金额:¥*******.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1.3.5项目概况: 本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在满足防洪安全要求、水资源利用需求和下游螳螂川水质达标等约束条件的前提下,以滇池草、外海水质持续性改善为目标,建立滇池流域汛期和非汛期水资源调度运行机制,制定海口闸、西园隧道、滇池草海—外海连通泵站等一批骨干工程的运行调度方案,对陆域重要调控节点(如调蓄池、闸门)进行功能定位并提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已建工程环境效益,完善流域健康水循环格局,提高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 1.3.6采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1)滇池流域水资源调度工程及其服务功能分析;(2)滇池流域汛期、非汛期入湖污染负荷时空特征分析及河-湖水质响应关系研究;(3)滇池水质与海口闸出流、湖泊水位调度间的响应关系研究;(4)基于湖泊水质改善需求的滇池汛期和非汛期调度运行方案编制;(5)水资源调度效果评估;(6)建立滇池流域水质水量联合调度管理机制。 注:1)本项目不分标段,投标人需进行整体投标,不得缺项漏项,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 1.3.6服务期限: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滇池流域汛期和非汛期水资源调度运行机制》研究报告的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及上报稿编制(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报更短时间)。 1.3.7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昆明市)。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科研机构或企业或社会团体,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信誉要求:投标人信誉良好,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中国(云南)(http://www.yncredit.gov.cn)”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时间须为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提供网站查询截图(网站查询截图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提供开户许可证和近三年(2016年度~2018年度)经非本单位专业审计机构审定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若公司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等),成立当年可不提供,新成立企业提供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投标人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19年01月至今期间任意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19年01月至今期间任意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复印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2投标人需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备生态环保或水利类工程咨询资信证书或工程咨询丙级及以上资格证书,拟派往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高级职称。 1.4.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1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含三个),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 1.4.3.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4.3.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