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村级财务收支和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公示

汉中市南郑区村级财务收支和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公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村级组织财政财务收支和村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工作,提高村级组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村级组织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汉中市审计局汉审发〔2017〕70号通知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是指:区辖行政村、社区、按行政村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村级组织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村(社区)“两委”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
第三条 镇办财政审计所在镇长、街道办主任 (以下简称镇办)和区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镇办财政审计所对镇办人民政府和区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区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财政审计所对村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1、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2、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国有及集体资产、财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情况;
4、国有及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5、国有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筹资及使用情况;
6、债权、债务增减变动情况。
(二)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审计内容:
1、上级拨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2、接受各级捐赠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3、各种社会保障、保险资金的收缴情况;
4、惠农资金补贴的发放情况;
5、土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7、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8、其它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三)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
1、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经济方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5、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6、内部管理情况;
7、建设项目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
8、被审计对象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9、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财政审计所应当按照镇办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各行政村经济发展及群众关心热点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镇办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审计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报区审计局备案,防止重复审计。财政审计所接受区审计局等部门的委托项目,应当编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组长由财政审计所指定,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要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镇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限期做好自查、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等工作。
第十条 财政审计所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对象不得拒绝。
被审计村级组织负责人对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当召开由被审计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或村组干部和3名以上村民(居民)代表参加的进点会,说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被审计对象的自查情况汇报,听取村民(居民)代表意见。审计组进点前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并标明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和审计组廉政监督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组召开审计业务会和现场调查时应当做好审计会议记录和现场调查记录,并作为审计证据归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村级组织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有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审计组需查询被审计村级组织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和查询被审计村级组织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向财政审计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财政审计所。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所应安排专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财政审计所按照《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程序,审议并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问题,由财政审计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事项,财政审计所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决定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被审计村级组织对审计机构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村级组织负责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所送达审计文书,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以被审计对象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类文书在送达被审计村级组织的同时送达区审计局和被审计对象所在的镇(办)党委、政府。
财政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镇办政府批准后,可以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二条 镇(办)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机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镇(办)党委、政府负责督导村级组织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依据《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审计终结,财政审计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组织整理、装订、保管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财政审计所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检查重点关注审计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恰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检查结果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
区审计局在检查过程中对财政审计所出具的不恰当性审计结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财政审计所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违反党政纪的,向镇纪委提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建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阻碍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
(三)转移、隐匿、簒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标签: 审计 经济责任 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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