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19年海南省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省局抽检计划要求,我局对我县辖区内的1家经营企业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椰春渔家海鲜店经营大肠菌群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乐尔康餐饮具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乐尔康餐饮具(生产日期:2019年9月5日)进行监督抽样,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进行检验。2019年9月25日收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陵水英州椰春渔家海鲜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乐尔康餐饮具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9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乐尔康餐饮具(生产日期:2019年9月5日)进行监督抽样,并及时送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进行检验。经检验,《检验报告》(No:S********),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9月26日,我局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乐尔康餐饮具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陵水英州椰春渔家海鲜店使用该批次乐尔康餐用具是2019年9月5日从三亚乐尔康餐饮具集中消毒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索要了该批次餐饮具的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与《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乐尔康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当事人使用乐尔康餐饮具前已落实查验义务,并不知道使用的该批次乐尔康餐饮具属不合格产品,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查找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积极整改,截止目前没有收到有顾客前来反映使用不合格的餐饮具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乐尔康餐饮具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文书号为:(陵市监处字〔2019〕53号)):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当事人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1、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的乐尔康餐饮具进行召回;2、该批次餐饮具主要是在经营场所内供就餐客人使用,因餐具保质期较短,已全部使用完厂家进行回收处理,故无法召回;在召回规定期限内,未有客人前来退货,也未接到有使用该批次乐尔康餐饮具后产生不适的问题。2019年10月9日,我局针对其提供的整改报告内容对陵水英州椰春渔家海鲜店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常经营,店内未见上述批次乐尔康餐饮具在使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分析乐尔康餐饮具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生产环节中控制不严导致。三亚乐尔康餐饮具集中消毒有限公司的管理归三亚市辖区管理,我局已将相关情况通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源头查处。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置 核查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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