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TF4中学及文曲路停保场塔吊安拆招标公告

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TF4中学及文曲路停保场塔吊安拆招标公告


招标信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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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
TF4中学及文曲路停保场项目
塔吊安拆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合肥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
招 标 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务联系人:张洁 联系电话:135*****331
技术联系人:董震 联系电话:157*****600

发出时间:2019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 单价报价明细
第三部分 技术说明
第四部分 塔吊安拆合同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一、工程说明:
l、工程名称(全称):合肥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
2、工程地点:合肥高新区
3、招标单位: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建设单位: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结构形式:剪力墙结构
6、建筑面积:62000㎡
二、投标单位资质与合格条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合格供方(必须为一般纳税人)。投标单位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有关在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或副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税务登记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递交所涉及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招标方式及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本分包工程采取公开招标。
2、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塔吊缴纳额度不得低于2万。此项费用由分公司财务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履约保证金用于安全、质量、工期履约和队伍管理等。此保证金在项目进行中不予退还,过程中若发生支出由投标人及时补足额度,工程结束结算完毕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退还程序是由投标人提出申请,项目批准后并报分公司经济管理部确认后,由财务部无息退还。
五、招标文件发放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详见中建云筑网平台。
六、招标范围:
(1)合肥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塔吊安拆。
(2)投标单位应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
七、合同形式及承包方式:
本次招标工程合同形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序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招标数量报价依据招标方备注税前单价增值税率%综合单价合价
1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5610台156m/独立高度TF4中学
2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5610台156m/独立高度TF4中学
3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6012台160m/独立高度TF4中学
合计
八、合同形式及承包方式:
本次招标工程合同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九、结算条件:结算前中标方应办理验收合格证书后及完工单。每月25日前现场施工进度达到结算条件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在塔吊全部退场后,中标方需与招标方生产负责人办理完工单,招标方商务部门根据合格证书及完工单办理塔吊安拆费用的结算,并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说明:安拆及进出场支付比例不能超过结算总价的50%(即进场安装完成后结算综合单价的一半,拆除撤场后结算剩余尾款)
3、支付方式:银行汇款。
4、支付期限:自进场之日起每月25日办理月度结算,没有月结不付款,地下室正负零节点完成支付至已累计结算额的70%,之后每月付至已结算额的70%,塔吊全部拆除撤场后次月付至80%,剩余尾款在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一年内无息付清,付款宽限期为6个月。
十、工程结算
验收总结算=合同约定的台数*合同综合单价±奖罚款,双方确认无误后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十一、特别提示:严禁围标、串标行为,有关联的企业,只允许一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两家(含两家)以上同时报名参加本次招、投标的,视为涉嫌围标,公司将对涉事企业分别做6--12个月禁止投标的处罚。
十二、施工概况及工期
设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安装拆除,塔吊安装及拆除项目通知内24小时必须到场,每台塔吊安装及拆除时间最晚不得超出3天,安装拆除时间以甲方发出的安拆通知单为准。
十三、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
上传报价明细及企业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明细
序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招标数量报价依据招标方备注税前单价增值税率%综合单价合价
1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5610台156m/独立高度TF4中学
2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5610台156m/独立高度TF4中学
3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6012台160m/独立高度TF4中学
4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6012台160m/独立高度文曲路公交停保场
合计
备注:1、结算前中标方应办理验收合格证书及完工单。每月25日前现场施工进度达到结算条件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在塔吊全部退场后,中标方需与招标方生产负责人办理完工单,招标方商务部门根据合格证书及完工单办理塔吊安拆费用的结算,并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2、塔吊安拆及进出场费包括标准塔吊进出场运输费、塔吊防碰撞系统,起重量限制器、安装视频摄像头、防坠钢丝绳、(超高标准节、附着框架、附着耳板、附着拉杆)基础固定支腿、马凳、螺栓等基础预埋件所有部件的安装与拆除、安拆使用的汽车吊租赁费及人工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租赁汽车吊,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设备附臂包含设备的附臂,顶升以及附臂杆件的加工制作费,附臂预埋件(抱柱材料、穿墙螺栓)由乙方按图纸制作并承担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3、投标报价中应包含的安拆塔吊基础的汽车吊吨数、租用汽车吊的费用已含在机械进出场费用,承租方将不给予出租方任何费用补偿。
4、说明:基础预埋节:原则上在塔吊拆除时,必须拆除塔吊基础,由乙方负责拆除塔吊基础,预埋节归乙方所有,基础预埋节清单项不计算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塔吊基础不能拆除,导致预埋节无法取出,按照报价清单中基础预埋节清单项计取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塔吊基础不能拆除,基础预埋节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取费用;如塔吊基础因甲方原因不拆除,则塔吊基础拆除费用按进出场费及安拆费清单项税前综合单价*10%*(1+税率)扣除塔吊基础拆除费。本工程如采用非标准节作为基础预埋构件,基础非标准节报价为施工结束后如果此非标准节不能返还按报价单中基础非标准节的费用计取;如果此非标准节能返,费用含在塔吊安拆及进出场费中。
第三部分塔吊招标技术说明
1、所有进场塔吊必须3年以内,塔吊基础的水平度偏差不得大于1‰,塔吊的预埋件(附墙预埋件、穿墙螺栓等)和附墙装置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材料,严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不得在塔身标准节上安装加强节。
2、塔吊必须配备防碰撞系统,起重量限制器。防碰撞系统在现场大门处可以观看。(投标人负责购买及安装)
3、塔吊必须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必须配备小车鹰眼系统,并且能够供在专职总包管理人员时时监督。(投标人负责购买及安装)
4、现场塔吊大钩处安装视频摄像头方便塔司观察视野盲区以及吊物周边情况。(投标人负责购买及安装)
5、现场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机械维修管理人员,对现场机械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6、投标人需安装塔吊喷淋整套系统、CI布置、塔吊小红旗、障碍警示灯、风速仪、夜间LED灯带。以上设备均由投标人提供。
7、塔吊大臂需重新涂刷颜色,塔吊大臂刷三种颜色油漆(红、黄、绿),将大臂按照起重吊装重量分三个区间段(如红色表示起重量在1.5T——3T的大臂距离,根据塔吊吊重分区;可以采用粘贴反光纸)(此条作为参考使用)
8、本次招标投标人如未有安拆资质的,需一并上报本工程拟采用安拆资质厂家资质及各类安全备案资料及机械说明书等。
9、本次招投标人有创新技术的,可作为加分项进行考虑(即同等价格或价格差异不大,将直接选择具有创新技术的投标人)
塔吊司机爬塔防坠措施,附图仅供参考。
10、电缆卸荷必须满足总包要求制作,从塔吊进场开始就必须派专业管理人员驻场管理。
合肥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
塔吊安拆合同
编号:
承租方(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简称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出租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循平等互助原则,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合肥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
1.2工程地点:合肥高新区
1.3交付期限及截止时间:暂定2019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具体起租时间以塔吊安装完毕调试合格正式启用时间为准。具体停租时间以承租方正式的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起租时间、停租时间以工长、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共同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条:机械设备
1、(1) 合肥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塔吊安拆。
塔吊型号:TC-5610 数量:2台
塔吊型号:TC-6012数量:2台

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明细
序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招标数量报价依据招标方备注税前单价增值税率%综合单价合价
1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5610台156m/独立高度TF4中学
2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5610台156m/独立高度TF4中学
3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6012台160m/独立高度TF4中学
4塔吊进出场及安拆费TC-6012台160m/独立高度文曲路公交停保场
合计
备注:1、结算前中标方应办理验收合格证书及完工单。每月25日前现场施工进度达到结算条件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在塔吊全部退场后,中标方需与招标方生产负责人办理完工单,招标方商务部门根据合格证书及完工单办理塔吊安拆费用的结算,并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2、塔吊安拆及进出场费包括标准塔吊进出场运输费、塔吊防碰撞系统,起重量限制器、安装视频摄像头、防坠钢丝绳、(超高标准节、附着框架、附着耳板、附着拉杆)基础固定支腿、马凳、螺栓等基础预埋件所有部件的安装与拆除、安拆使用的汽车吊租赁费及人工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租赁汽车吊,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设备附臂包含设备的附臂,顶升以及附臂杆件的加工制作费,附臂预埋件(抱柱材料、穿墙螺栓)由乙方按图纸制作并承担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3、投标报价中应包含的安拆塔吊基础的汽车吊吨数、租用汽车吊的费用已含在机械进出场费用,承租方将不给予出租方任何费用补偿。
4、说明:基础预埋节:原则上在塔吊拆除时,必须拆除塔吊基础,由乙方负责拆除塔吊基础,预埋节归乙方所有,基础预埋节清单项不计算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塔吊基础不能拆除,导致预埋节无法取出,按照报价清单中基础预埋节清单项计取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塔吊基础不能拆除,基础预埋节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取费用;如塔吊基础因甲方原因不拆除,则塔吊基础拆除费用按进出场费及安拆费清单项税前综合单价*10%*(1+税率)扣除塔吊基础拆除费。本工程如采用非标准节作为基础预埋构件,基础非标准节报价为施工结束后如果此非标准节不能返还按报价单中基础非标准节的费用计取;如果此非标准节能返,费用含在塔吊安拆及进出场费中。
2、结算条件:结算前中标方应办理验收合格证书后及完工单。每月25日前现场施工进度达到结算条件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在塔吊全部退场后,中标方需与招标方生产负责人办理完工单,招标方商务部门根据合格证书及完工单办理塔吊安拆费用的结算,并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
说明:安拆及进出场支付比例不能超过结算总价的50%(即进场安装完成后结算综合单价的一半,拆除撤场后结算剩余尾款)
3、支付方式:银行汇款。
4、支付期限:自进场之日起每月25日办理月度结算,没有月结不付款,地下室正负零节点完成支付至已累计结算额的70%,之后每月付至已结算额的70%,塔吊全部拆除撤场后次月付至80%,剩余尾款在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一年内无息付清,付款宽限期为6个月。
十、工程结算
验收总结算=合同约定的台数*合同综合单价±奖罚款,双方确认无误后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特别提醒:
a、工程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是以工程承包人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并以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结算单为准,分包结算审批单应由分包人授权委托人签字,若分包人签字人与授权委托人不符,则以分包人公章为准。
b、分包人如更换授权代表,应及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因提供不及时导致一切不利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每件机械租赁期限暂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 30 日内,续签合同。
3.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条 合同金额
1.合同价款总额 元,大写: ;其中不含税合价总额 元,大写: ;增值税总额 元,大写: 。本合同项下合同金额为含增值税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
2.合同价款中已经包括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第五条 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时,双方应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和《进场检验单》。甲方现场验收签字人: , 租期从甲方验收签字人签署上述单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的或者合同约定由乙方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或第三方检测后才能投入使用的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之日或检测合格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日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施工企业承担安装而乙方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或者规定需要第三方检测的,由乙方自负费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或检测。
2.甲方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还机械,也可以书面通知乙方停止设备租赁,办理交接拆除手续。双方应就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第六条 工期要求
1.本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按甲方书面通知执行。
2.乙方未接到甲方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下,必须持续且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第七条:文明施工
1.文明施工目标:“省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
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各项制度、规章和规定组织施工,并严格遵循甲方在本工程中对于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
3.现场机械设备、配件应按照甲方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乙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4.因乙方原因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指标,甲方将从总价中扣除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罚金合同总额的5%。
第八条:安全施工
1.本工程安全目标: 无安全质量事故 。
2.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安全施工管理部门对于安全施工方面的各种制度、要求及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其他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甲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在限定的时间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给于乙方2000—5000元的罚款。
3.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尽力施救,甲方予以协助。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违章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均完全由乙方承担经济及刑事责任。
4.乙方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若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和(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工具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责。 .
第九条 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机械由乙方负责操作与维护。本合同约定的操作维护方应当按照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或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上岗条件的操作、指挥、维护等人员,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机械的操作与维护,受托方行为视为该委托方行为。
2.因故障造成机械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时起 4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4 小时内未能修复的,自第 4 小时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恢复正常作业日止,并同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每月 24 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械的维修保养服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
4.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乙方交付的机械。
5.甲方应当为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丢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应当按操作规程或机械使用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机械,不得对机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8.负责机械设备轨道铺设、设备基础制作、附着所需建筑物上预留孔、预埋件(预埋件由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的埋设。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提供约定的机械,不得提供已经淘汰或报废的机械。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等文件,或者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乙方应当提供或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6.乙方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
7.提供设备基础图,安装、附墙、拆除等施工方案和技术图纸等资料;基础施工时,乙方应派专人现场指导。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或提供的机械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合同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 5000 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 3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的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超过8个小时,甲方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机械日租金 200 %的违约金。凡停工超过 3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4.其他:_/_。
第十二条 发票条款。
1.乙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必须符合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一般计税】的要求。本分包合同中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种类为【专用】发票,乙方提供的发票税率为【】%。增值税发票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本期结算金额一致,体现为不含税金额和价税合计金额。
2.乙方应于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提交符合本合同项下要求的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签收发票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导致的延迟验收及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乙方必须确保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开具虚假、作废、未报税等无效发票;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③开具发票种类错误;
④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⑤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⑥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票面损毁或涂改等原因造成专用发票认证失败等;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发票金额【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不合格发票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特别提示:
a、开具发票应作为乙方应履行的主合同义务。若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b、通知方式:乙方确认以下联系方式作为甲方联系乙方的方式,如乙方以下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的视为已送达,以下任何一种送达方式以最早到达的时间为收件日期。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邮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作为有经验的合格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分包商已充分考虑因下雨、下雪、酷热、严寒、雾霾等自然原因的天气和当地政府因各种原因要求的临时停工,上述原因均不视为不可抗力,分包商不会因上述各种原因对承包商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和工期索赔、补偿,如发生上述索要事件,每发生一次,承包商有权扣除分包商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除违约金外,分包商对承包商造成的所有损失,承包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设备转让
1.本合同期满,甲方同意按人民币 本条款不适用 元的优惠价格将设备所有权转给乙方。
2.若本合同实际租金已经超过租赁设备实际价值,则超过设备实际价值部分的租金不再记取。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 1 )项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转让方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 伍 份,乙方 壹 份。
3.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签订地:天津市河东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 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公章) (公章)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100070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100070邮政编码: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XW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翠微路支行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15495开户行账号: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协议
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本着安全、有效、满足施工生产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定本协议。在设备运转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等情况,应平等协商解决有关事宜。
一、工程名称: 合肥高新区2019年第一批房建及配套工程
甲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二、甲方责任:
1.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前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2.起重机械在安装、拆除前应与乙方共同对起重机械机组和安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现场验证安拆人员操作证原件,留下复印件以后将原件退回乙方。
3.起重机械安装完毕,经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出具检测合格报
告后,甲方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对乙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起重机械进场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会同乙方组织有关人员(机组人员,信号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信号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严禁非信号工指挥吊运作业。
5.乙方提供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对甲方施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或要求乙方对操作人员进行调整更换。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必需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对设备进行安装、附臂、顶升、调试,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起重机械司机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三定”制度。(定人、定时、定机)
3、乙方应确保甲方对起重机械的作业班次要求,保证在起重机械性能允许的范围内满足施工需要。起重机械司机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保证随叫随到,优质服务。
4、乙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的工作指令,密切配合甲方工作,
不得破坏甲方的工作规章管理制度。
5、乙方严禁将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进场安装。一经发现,乙方须按甲方的指令,将超役龄起重机械无条件拆除退场。
6、运行塔让静塔:在两塔机塔臂交叉区域内作业时,进行运转的塔机应避让处于静止状态的塔机。
7、起重吊装作业中要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当遇到大风、浓雾、雨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8、起重机械司机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9、在起重机械设备保养维护、维修和定期安全检查时必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
10、因机组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对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1、对吊运的各种物资、材料必须捆绑牢固可靠,确认后方可起吊。
12、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应及时通知使用方并立即修复,由于未及时抢修导致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应扣除检修期间的台班费用,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13、乙方对塔吊吊钩以上(含吊钩)部分负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对机械故障所引发的伤亡事故及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14、乙方应该认真执行起重机械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5、起吊前和吊运时,对信号工的信号不明时停止起吊和吊运作业,待弄清楚后方可起吊。
16、严禁在班前八小时内酗酒,杜绝无故外出逗游闹事,因此影响正常的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责任人全部承担。
17、起重量必须严格按照原厂规定,不得超载。
18、低塔顶升、附臂、加节时,高塔停止作业。高塔顶升,低塔不得在高塔顶升范围内作业。
19、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现场吊运作业,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0、机长应配合甲方有关人员对起重机械的防雷接地进行每月一次摇测,
电阻4Ω以下;同时观察起重机械基础及垂直度的变化,塔吊垂直度的每
月测量结果≤4‰;外用电梯垂直度的每月测量结果≤1‰;物料提升
机垂直度的每月测量结果≤1‰。
21、各机组机长除负责本机组安全操作外,还必须负责监督各机员日常生活用火,用电的安全。
补充条款:
1.乙方设备进场前必须向甲方安全管理部机械管理员报送设备出租、安拆单位资料,报送资料必须齐全、有效。老旧设备进场前乙方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大修、保养、刷漆,以保证日后的正常使用。
2.设备进场后乙方每月最少对设备进行一次维修、保养、检查,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填写维修检查记录、定期检查记录报送甲方(每月一次)。如乙方未按规定每月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甲方每次对乙方罚款2000元。
3.乙方在设备安装完毕后20天之内必须办理完设备检测。乙方如超出规定期限未办理完设备检测,甲方扣除乙方租赁费10000元。
4.甲方因施工要求需要对设备进行顶升、附臂时,应与乙方商定顶升、附臂具体日期,甲方须提前做好现场相关的工作协调安排,通知到受顶升、附臂影响的分包单位全力配合顶升、附臂的如期完成。因甲方协调不当导致起乙方未能按期完成顶升、附臂的,甲方须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因此向甲方投诉项目部的,经核实无误后,甲方对项目部协调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500-1000元的处罚。
5.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因设备顶升、附臂、维修、操作人员服务质量影响甲方施工进度及安全状况,每接到项目投诉一次,经甲方核实无误后,罚款10000元,罚款从租赁费中扣除。
6.乙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及持假证上岗者,对乙方按每人每次1000元罚款。
7.乙方在甲方同一个施工现场安装多台塔吊的,按每三台塔吊配备一名专职专职驻场机械管理员,负责对乙方的塔吊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如乙方未按要求配备驻场机械管理员的,甲方按5000元/月/人对乙方进行处罚。如乙方连续三个月仍未未按要求配备专职驻场机械管理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将现场的起重机械拆除退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8. 起重机械使用前,乙方未与甲方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的,甲方对乙方罚款2000元,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
9. 甲方每半年组织一次乙方的综合评价,乙方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在甲方暂停投标资格六个月;乙方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下的,在甲方暂停投标资格三个月;乙方连续一年的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取消在甲方的投标资格。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起重机械拆除后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塔吊 房建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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