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质疑回复
合江县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质疑回复
质疑回复
质疑人:甘肃国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庄子坪边家梁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康系销售经理 联系电话:183*****550
被质疑人:合江县农业农村局(采购人)
地址:合江县农业农村局。
邮政编码:646000 联系电话:189*****561
被质疑人: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世纪城金融中心7号楼2104
邮政编码:646000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贵公司针对合江县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招标编号LZZFCGJX(2019)6002)提出的书面质疑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我公司于2019年12月04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采购项目开、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质疑事项及答复内容如下:
一、质疑函第1条所质疑的“1、有效活菌数25亿/g; *2、纤维素酶 活3U/g;*3蛋白酶活≧15%*4、水分≦35%; *5、pH=7; *6、符合 NY609-2002行业标准。*7、提供2019年以来投标产品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签订合同提供原件核查.”,第 3 条,“1、执行标准:GB15063-2009; *2、总养分(N+P205+K20)≧ 36%(含硝态氮,配合比29-7-0); *3、稍态氮含量》13%; *4、产品形态:粒状;*5、规格 40公斤/袋内外包装袋。*6、提供2019年以来由省级及以上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复合肥检验报告复印件,签订合同提供原件核查;等技术参数作为废标项、明显有倾向性,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答复:复合肥应出具省级及以上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印件,是为了保证投标资质的真实性和产品可信度,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质疑函第一条所质疑的“总养分(N+P205+K20)≧ 36%,配合比29-7-0)存在指向性”, 该条符合或者优于该配合比的标准产品全国很多,不少于万个登记证,不存在指向性。质疑函所质疑的“(NY609-2002标准中要求:粉剂或颗粒有效活菌数≧ 0.5亿/克,液体有效活菌数≧ 1亿/g; PH值范围是5.5-8.5,而不是PH=7)”问题, 该条PH=7是按照国家常用检验规则,检验标准控制±5%偏离值,即本次招标PH=7实际控制为PH值范围为6.95-7.04,其表达并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关于质疑的第56页第2、3条中参数废标项的回复:第56页第2、3条内容所采购产品是本次采购秸秆发酵设备的重要配套产品,关系到设备发酵运行最终效果。为使本次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更好效果,发酵剂与营养剂参数成分有一定要求,并且全国能达到该成分含量的产品数量很多,并无唯一性和指向性。
二、质疑函第2条所质疑的“有机肥生产提供肥料生产登记证, 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60分钟内响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定为“明显排斥外地有履约能力供应商的不公平条件,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复:本次招标设定具有有机肥生产资质、生产经验的单位,有利于我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堆肥生产设备供应商具有有机肥料生产能力,以保证设备后期技术服务,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正常运转,实现秸秆综合循环利用有效实施。时间限定是招标方为保证售后服务能够准时高效,保质保量完成。限定时间并非限定地域及服务方式,也并非外地企业就得留足途中时间置履标质量而不顾。
三、质疑函第3条所质疑的“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获得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荣誉作为评分项”,定位为“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答复:农业转型升级企业从理念、管理、质量、技术等方面都有提高和转变,这是中标企业的质量保证,并无指向性,而且这种企业全国很多。
四、质疑函第4条所质疑的“此招标文件分包中,第一包采购产品为秸秆腐熟剂和复合肥,第二包采购产品为秸秆智能堆肥系统、秸秆发酵剂和复合肥”。质疑方认为“两包都采购腐熟剂(发酵剂)、复合肥,没有合理分包依据。腐熟剂(发酵剂)执行标准要求也不一样,在此项目中腐熟剂和发酵剂的使用和作用应该是一样的,却使用了不同标准和不同名字”。且在第二包中,秸秆智能堆肥系统设备应是主要采购产品,其它两项采购产品的参数反而是废标项,不符合逻辑规律,严重属于利用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复:关于第一包与第二包的分包问题的回复:本次秸秆综合利用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还田添加腐熟材料利用,另一种是设备发酵堆肥利用,两种方式进行分包采购属于合理分包,并无分包不当。质疑方认为“两包都采购腐熟剂(发酵剂)、复合肥,没有合理分包依据。腐熟剂(发酵剂)执行标准要求也不一样,在此项 II中腐熟剂和发酵剂的使用和作用应该是一的,却使用了不同标准”。招标方的意图是第一包属秸秆腐熟用的菌剂,第二包属秸秆发酵用的菌剂,两包的用途完全不一样,所以标准就会不一样。另第二包中采购的发酵剂与营养剂均是发酵设备运转时所需要的重要添加原料,对秸秆堆肥效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其有成分参数要求,设置重要参数为废标项属于合理要求,并不存在逻辑问题。
综上所述,所有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积极参与本次采购项目,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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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秸秆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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