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二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门头沟区A、B、C地块市政配套工程临建劳务招标公告
一局二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门头沟区A、B、C地块市政配套工程临建劳务招标公告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工程)临建劳务分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根据中建一局集团采购管理方针,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工程),工程地点:北京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
2.2招标内容:ABC地块临建劳务分包
2.3招标结果适用范围: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生产许可/上道许可/CRCC认证/其他,具备/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4 / 。(合作业绩/考核等级/注册资金/产能/仓库/办公场所/开具发票等招标人认可的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经招标人招标工作组资格审查合格后,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4.投标报名
4.1报名时间:截止2019年12 月6日9:00,逾期不再接受投标单位的报名。
4.2报名方式:
网络报名,通过“中建电商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yzw.cn)上进行报名,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4.3说明:已在“中建电商集中采购平台”完成正式供应商注册的投标人,直接登录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成功登录后签收对应的招标公告并点击报名;未在“中建电商集中采购平台”注册的投标人,需先通过平台网页进行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合格后,再进行报名。“中建电商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yzw.cn)。
5.资格审查
5.1资格免审:有以下情形的投标人可以免去现场资格审查环节。
(1)/。
(2) /。
(3)/。
5.2资格审查资料清单
(1)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原件(正副本均可),提供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使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证明原件,格式参照招标公告附件。
(3)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管理人员证明资料(投标企业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管理人员花名册),提供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使用。
(4)中建股份公司下属单位提供的合作业绩证明文件原件,要求有中建股份所属分子企业的采购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5)投标单位资信等级证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
(6)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所列必须条件的证明资料原件。
以上1-2项资料为通用要求,适用于所有招标情况,3-6项根据具体招标品类进行选用。
5.3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1)资格审查时间: 2019年12月7日至 2019年12月9日,/ (法定公休、节假日除外)。
(2)资格审查地点: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工程)项目部。
(3)投标人应携带相应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逾期无效。
(4)提供虚假资资格审查资料的投标人,任何时候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
6.招标文件的发放
6.1发放时间:暂定2019年12月10 日。
6.2发放形式:招标文件发布 电子版 )。
6.3发放对象:招标人招标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投标人。
6.4发放渠道:
(1)电子版招标文件:
招标人通过“中建电商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yzw.cn)进行发放,请投标人注意上线查收。
(2)书面版招标文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请于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1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 (单位介绍信、相关证明材料等)领取招标文件。
6.5招标文件收费:本次招标不需要收费,每位投标人 / 元,费用主要用于本次招标会务组织需要,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均不予退还。
7.投标保证金及费用
7.1投标保证金额度: /万元。
7.2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以获取的招标文件为准,账户对公办理,不接受个人汇款,投标人以投标公司的账户转账。
7.3投标人在递交书面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投标保证金已缴纳的凭证,没有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取消其本次投标资格。
7.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2)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收据和投标人收款账号信息,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相应投标人。
(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本次招标履约完毕后,经中标单位申请,招标人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相应单位。
7.5投标人因参与本次投标所发生的其他任何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8时30分至17时0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12月11日11时00分,地点为/。
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工程)
地 址: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村
邮 编:/
联 系 人:许工
电 话:138*****479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19年11 月30日
编号:YJEJ/GCFB/门头沟区市政配套工程/2019/
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程)临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编制
目 录
总包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程)工程临建工程劳务分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整体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工程)
1.2工程地点: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
1.3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创优标准:精品杯
1.4分包单位属于A
A、一般纳税人 B、小规模纳税人
1.5分包单位适用税率A
A、3% B、9%
第二条 承包范围 (应该写的详细具体)
2.1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程)工程,临建工程劳务分包内容包括:
2.1.1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土石方的开挖后基底整平夯实、垫层(砂砾、碎石垫层夯实、混凝土垫层),施工支架的安装与拆除、模板的安装与拆除、预埋件的制作与安装,砼基础的浇筑及养生(包括基础、带形基础的钢筋绑扎、模板支拆、辅材及零星混凝土等),砖基础的砌筑,排水沟开挖及修整、化粪池的砌筑(包括开挖、砌筑、抹灰、养护、抗渗试验等)隔油池的砌筑(包括开挖、砌筑、抹灰、养护、抗渗试验等),台阶砌筑(包括水泥台阶、石材台阶),金属扶手、栏杆、栏板的安装(包括零星构件及焊接),梁柱面砂浆找平,消火栓铸铁井盖安装,水管包封砖及抹灰,施工现场安全及周围环境的保护;砼试块制作、脱模、编号及早期养护工作,施工设备的进出场费用和场地恢复等费用。还包括为完成施工所必须的人员、设备(包括施工模板支架)、设施、材料、安全文明生产等与此工作范围有关的一切费用。
2.1.2 办公区、生活区边坡防护,包括边坡刷坡,基础开挖、抽水、修整及夯实,边坡基槽开挖、修整及夯实,钢管桩的制安、注浆、砂浆拌合及运输,钢筋绑扎、混凝土喷射、勾缝、抹面及养护,泄水孔预留、沉降缝设置,完工回填、培土、平整及夯实,多余弃方的处置,砂浆试模、试件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所有工序内容。
2.1.3电气工程:动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防雷接地工程及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工程内容。
2.1.4给排水工程:给排水所有平面图所示的所有工程量。
2.1. 其他为完成总体工程而进行的辅助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材料的装卸、加工、运输、安装、倒运、存储、保管、CI标识、配合试验检测、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试验相关工作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零散工作和临时性的工作。成品保护工作及与其他相关施工单位的配合工作。
2.2 须由乙方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承包方式
本合同的承包方式采用下列第B 种,
A、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绿色文明施工
B、包工包辅材、包工期、包中小型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绿色文明施工
第四条 合同语言文字及使用法律
4.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4.2适用法律法规:
4.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2.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2.6其它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含北京市地方行政法规】。
第五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5.1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5.1.1补充协议书【若有时】;
5.1.2工程分包合同;
5.1.3投标书;
5.1.4设计图纸;
5.1.5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5.1.6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1.7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5.2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补充说明,当合同文件与工程规范、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工程价款与计量
6.1合同总价明细:具体内容详见后附件1清单。
6.2合同含税总价:(暂定)¥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其中:人工费¥,(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
不含税总价款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增值税为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元整)
6.3合同价款的说明
6.3.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外,不作任何调整。合同价款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报酬,合同工作内容视为按照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所说明的全部工作。合同单价视为包工部分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并包括所有相关之费用,如机械设备费、损耗、附件及配件费、包装费、场内运输费、价差、现场经费、开办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调价、扰民调停费(指由乙方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保险费、风险费、包干费、赶工费、治安保卫费、临时设施(乙方工人住房、办公用房、库房、加工棚及二场地租赁费等)、弃渣场地、修筑、维修临时便道、安全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监控量测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理费、消防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及与其他乙方的配合照管费、各项税费等费用,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等费用,除非另有变更洽商,任何组成合同价款清单以外的而根据设计和规范必不可少项目,其价款均视为已经平均分摊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内,不再单独计取。
6.3.2本合同价款已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6.3.2.1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增值税除外)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规定而引起的乙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合同另有说明者除外】。
6.3.2.2综合单价为含税价。合同单价中未列项目双方均认为已包括在其相关计量项目之内,除此之外,甲方概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6.3.2.3本合同价款中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清单内容所须的全部工作内容(后附件二《甲方供应材料明细表》的内容由甲方提供外)。
6.3.2.4本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不发生任何零工、零星机械台班及技术措施费。
6.4计量方式
6.4.1本工程工程量计量原则及子目工作所包含内容均按照《北京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2)》和本工程业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项目专用本》及交通部《范本》(《项目专用本》是《范本》在该项目中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凡《范本》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6.4.2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乙方结算依据,乙方结算将按照以下计量原则进行计算。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以数量计量的项目,其结算计量标准以施工图纸和《北京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2)》所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并以经甲方最终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但不得高于业主批复数量。
第七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竣工结算
7.1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做出变更或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7.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7.1.2改变工程做法;
7.1.3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7.1.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1.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7.2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7.3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7.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施工作业。
7.5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本合同单价执行。
7.6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
7.7现场洽商、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7.7.1工程洽商、变更单应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表格填写,字迹清楚工整,洽商、变更单须有甲方项目经理、商务经理、项目技术总工、经办人员共同签字且日期齐全,并加盖甲方项目经理部章和乙方单位章。对洽商、变更事由和内容的描述须详尽,必要时应附上图示及工程量计算式。变更事由注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工作部位(层次、轴线编号、构件名称等)。
7.7.2洽商、变更单一事一单,如果发生合同内没有的项目,由乙方单位在项目施工前报送单价,由项目经理部拟订补充协议上传至云筑网经由公司评审通过后,开始施工。
7.7.3洽商、变更单上报及确认时效:乙方单位必须在洽商、变更发生72小时内,将该洽商、变更所涉及的合同外增加费用上报甲方单位,和甲方单位协商。甲方单位在收到后7天范围内对该洽商、变更所涉及的合同外费用进行协商、确认。如果乙方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则视为本洽商、变更不涉及合同外费用调整,甲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予以答复和谈判,则视为认可乙方单位上报费用。所有洽商、变更单实行月度封存制度,每月15日前乙方单位按甲方要求将当月完成的洽商、变更单上报甲方,并签字盖章。如当月洽商、变更没有及时上报,将不予补办。
7.7.4无效洽商、变更单:
7.7.4.1没有工程甲方项目经理、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签名不全及没有注明变更日期的洽商、变更单;
7.7.4.2超过变更时效或竣工后突击补签的洽商、变更单;
7.7.4.3非原件的洽商、变更资料;
7.7.4.4洽商、变更内容不实;对变更事由的描述太简单以致无法核定工程量;
7.7.4.5出现合同中没有的单价,未签订补充协议;
7.7.4.6没有乙方单位现场代表的签字、乙方单位未盖章的变更;
7.7.4.7洽商、变更内容包括在本合同单价范围内;
7.7.4.8直接用甲方变更单代替分包洽商、变更单或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洽商、变更单。
7.8结算程序
7.8.1 乙方进场施工后应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所完成工作的工程量和价款,未按时上报的完成量,推迟到下月上报。甲方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后30天内完成核对完成量;分包方须为总包方核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分包方不派人参与核对完成量,以总包方核定量为准。工程量经双方核对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价款调整方式计入本月月度结算。洽商变更、签证、索赔,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未按时报送的,不予核定。在甲方确认完成量 一周 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已确认工程量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适用税率为 3%的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并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发票备注:注明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所在地址等信息)。因乙方发票问题(包括开错、假发票、未及时提交甲方),造成甲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如乙方不按期上报月度完成工作量或不按期提供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直到收到发票及月度完成工作量,且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合同总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8.2本工程完工验收后14天内,并且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所有完工验收资料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7.8.3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将所有月度结算进行汇总成为结算资料完成竣工结算,由甲方公司的商务管理中心给予最终盖章确认。最终结算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为准。最终结算书的文本格式详见附件6。
7.8.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8.5甲方和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7.9乙方应及时支付其下属劳务人员工资,如发生劳务人员讨薪事件,甲方有权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的结果,直接支付乙方劳务人员的工资,此费用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7.10甲供材料
7.10.1甲方供应的钢材,用量按图纸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08版》计算并由甲方核定,其中损耗按1%。乙方办理领料手续(其中螺纹钢部分卷尺计量)并负责在上述用量之内控制使用,砼(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合理用量采用配合比通知书中用量为目标控制量。对于超出甲方核定含量的部分,甲方将按实际采购价加包装、运输费等乘以超出上述核定量之部分双倍从乙方分包价款中扣除。
7.10.2除本合同规定的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外的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所采购的材料应在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内进行,并应通过甲方的书面认可,本工程严禁使用未经甲方批准验收的材料。现场施工中,如乙方没有材料采购能力的,可委托甲方购买各种材料,由甲方采购的材料在实际结算中按实际采购价加运输费、材料采购保管费(按实际采购到场价的/%计算)、实际购买量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7.10.3乙方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未经甲方认可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
7.10.4钢材废料应由甲方过磅处理,所得收入归甲方;乙方不得私自将其处理,一经发现每次将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该罚款在乙方应得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由甲方处理的废料过磅单上须甲乙双方工地负责人签字认可以便核算钢材总用量,并作为甲乙双方结算资料的一部分。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
8.1本工程无预付款。
8.2工程进度款支付
8.2.1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完成工程量,甲方在当月30日内审核完毕后须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甲方在审核确认完毕后 30天内支付双方已确认完成量的70% ,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本工程不涉及农忙、升学、春节等时间点)
8.2.2乙方承包范围内全部完工后一个月内支付甲乙双方确认的完成总量对应工程款的80%,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本合同分包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所有竣工资料齐全)并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后30日内支付完成总量的8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扣留保留金的比例为15%;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5%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5%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保留金中不含人工费。
乙方完工后三个月内进行结算,结算后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扣除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中不含人工费,工程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注:若工程类别为公路项目,则为“交工验收合格并通车运营”)满 2年后无息返还给乙方。乙方发起请款申请中应提供相应数额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附件之一。
8.2.3乙方应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达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发票。如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出现遗失、破损等不能抵扣的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相应发票的认证工作。
8.2.4在第一次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前,乙方应另外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结清证明及乙方已全额缴税的相关证明。
8.3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
8.3.1阶段施工内容经甲方同意
8.3.2施工进度在甲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8.3.3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8.3.4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格
8.3.5随月进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8.4本工程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信用证、商业汇票、应付账款保理。其中信用证与应付账款保理的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30%时,分包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乙方自愿承担票据贴现、承兑、实物权利取得等产生的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如果是经过集采平台网上招标并签订分包合同的,乙方必须进行网上申报季度产值,网上季度产值数据仅作为参考,最终结算依据必须以线下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结算单为准;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进行网上申报季度产值的,甲方有权延缓对乙方的资金支付。
8.5在甲方付款前,应保证乙方已经按照结算金额向甲方交付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付款金额向甲方提供收据,在甲方收到乙方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前,甲方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
8.6甲方将仅向乙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工程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代为收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须根据国家部委、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相关要求,配合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相关协议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工作,按甲方及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8.7当乙方收款银行账号发生变动时,应以函件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前已按原账号支付工程款,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8乙方保证按期并优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代付乙方人员工资,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同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并按未付工资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9乙方收到工程款必须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并在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承诺书、证明上的公章要与合同上用章、签字人一致,签字人应具备相应签字权,承诺书和证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向甲方提供《优先支付分包工程人工费的承诺》(示例见附件3)和甲方无拖欠劳务费证明(示例见附件4)。
(2)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供《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见附件5)。
(3)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甲方提交工人工资发放表,发放记录必须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必须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工资发放表同时须提供发放过程照片。
(4)工人退场须办理劳务工资结算单,对于已结清的工人要求必须在结算单上签署结清工资的承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8.10为维护农民工利益,杜绝劳务纠纷,甲方有权监督管理分包方工人工资支付事宜。乙方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日期等条款,工人工资约定内容要便于计量和支付。乙方如未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要求、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甲方可将不超过当次支付额90%的金额直接发放到乙方工人,视为已支付分包相应款项,其余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法人帐户上;同时,如发现其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初次发现,甲方监督其改正;再次发现,则视为乙方违约,计取 1万元/次的违约金并从结算款中扣除。
8.11因乙方集结人员到甲方总部、业主单位、政府部门等处讨要人工费导致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超额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款不足的,乙方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甲方。
8.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政府部门要求工人工资由甲方集中支付,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政府要求执行。
8.13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状况,甲方(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照总承包合同(《总包合同名称》)约定足额到位,为共同开拓市场,乙方承诺有能力与甲方共担此风险,在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比例工程款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支持。在业主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不能按时到位时,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比例来支付其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乙方不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乙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不以缓付、迟付的工程款为由减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不以缓付、迟付工程款为由懈怠配合甲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等。
第九条 工期要求
9.1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2月21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计 377日历天。
以上为暂定开工日期,本合同实际施工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以上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1)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
2)不利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3)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4)与其它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5)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各种奖项的评比检查;
6)分阶段、分区段检查验收;
7)国家、政府、国际间组织、民间团体等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大型活动。
9.2乙方须按甲方之总控进度进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乙方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材料、人员投入,以满足甲方、建设方的合理进度要求为止。如乙方在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材料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建设方之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它分包商承建上述工程,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3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在现场条件许可并可以实施的情况下,乙方应尽量满足并遵从甲方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9.4工期延误
9.4.1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和建设方同时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i.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条件等造成的延误。如:其他分包商的非正常影响,严重偏差,轴线未及时提供;
ii.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iii.不可抗力(以政府部门发布为准)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iv.甲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9.4.2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经建设方书面认可并同意给甲方进行相应的工期补偿
9.4.3乙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单位提出报告。如果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乙方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商务部门。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但工期之延长不附带经济赔偿,除非为顺利实施工程,甲方自愿给予乙方经济之赔偿。
9.5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甲方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逾期超过 7-30 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注:逾期解除合同的期限应比照日违约金做约定说明,各项目按照实际请况把握和填写)
9.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承担。下列费用由甲方向建设方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乙方: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B.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C.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9.6.1乙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9.6.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7若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技术质量要求
10.1 质量标准:精品杯。
10.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中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地方/行业及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程)项目经理部关于本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及为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甲方提出的要求。为达到规定标准,乙方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将扣除乙方结算总价的5%作为 质量违约金。乙方应承担业主方因此给甲方的任何罚款或索赔。
10.4本分包工程执行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2008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单孔钢筋混凝土箱涵》 JTGQB016-2000
《公路桥涵规范》JTJ D62-2004
10.5国家、地方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图集等。
10.6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10.7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和现行规范合理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各项施工作业,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0.8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10.9分包方进场前需向总包方提供完整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3)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数量;
4)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
5)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6)进度计划;
7)需要总包方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
8)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材料机械管理
11.1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编制工程整体材料需用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编制材料备料计划和材料进场计划,各种材料计划中须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列明其规格、品种、数量、进场时间、地点等。在材料进场前乙方需提前15日提供材料备料计划、提前7日提供材料进场计划,且上述材料计划的提供时间须充分考虑材料的加工周期。上述所有材料计划均须上报甲方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任何乙方所提计划之错误、遗漏、延迟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工期延误及甲方的相应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上述计划的审核批准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11.2如果乙方的材料进场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如果乙方的备料计划发生变更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任何因乙方责任导致材料计划的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上述通知并不能减少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1.3所有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由甲方供应至施工现场,乙方须及时清点接收,负责卸货,并办理领用手续。材料一经领用,由乙方负责保管,直至工程完工。由于乙方现场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所有甲方供应的材料,如果需要退场,乙方应负责提供装车、卸车、退料等人工配合工作;如因乙方计划不周而导致材料多进现场,该等多进场材料的退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工期要求提供分批采购计划、数量、品种、规格及供货时间,提前报送甲方审核备案。
11.5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设计标准采购材料及提供机械设备,须同时提供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甲方。
11.6乙方的电箱、电缆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 市政府关于电箱、电缆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以最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符合甲方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及 市安全监督部门关于临电电箱、电缆在安全防护中的有关要求。
11.7乙方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8乙方施工材料、设备在采购前需将其规格、质量报甲方认可,材料及设备进场后必须报甲方验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对于胶合板、钢模板等周转材料,甲方可规定其周转次数,杜绝因周转次数过多而影响施工质量。由于乙方未报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然而上述报验程序并不能减少或免除乙方应该就本工程材料、设备供货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乙方采购提供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0甲方发现乙方采购提供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提供,直至验收合格,由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11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方能使用,并须确保代用材料、设备能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本合同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影响应已考虑及包括在合同价款与合同工期内,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师恩来,联系电话177*****533,邮箱地址********9@qq.com,项目经理代表总包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技术负责人】刘东明。
12.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施工便道乙方负责修筑)、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环保、消防、文明施工、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提供基准坐标点和高程点,并向乙方办理交验手续。负责日常测量放样、业内资料。
12.3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套。
12.4 组织进行施工技术交底。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施工生产例会。审核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甲方的审核并不能免除或减少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提供现场临电接至工地现场二级箱,在此之后所有实施本工程所需的临电设施(如电缆、电线、配电箱、开关、镝灯)均由乙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接驳点在施工场区内,甲方只提供接驳点。
12.6负责乙方的工期控制,协调各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
12.7审核乙方完成工作量。
12.8及时发布乙方工程所需的指令。
12.9监督检查乙方工程质量,牵头进行乙方工程中间验收及隐蔽验收,参加业主组织的乙方工程验收。
12.10负责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的编制并将本工程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移交业主及档案馆。
12.11本工程甲方负责提供实验室并负担第三方检验试验费用,试验工作由乙方配合管理。
12.12负责接洽政府及地方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将政府要求及时通知乙方。
12.13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12.14如果乙方在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业主、甲方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分包单位完成,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所需费用如果超过乙方的原报价,则超出部分也应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从乙方应结款项或履约担保金中扣回。同时甲方保留向乙方公司追偿的权力。
12.1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16根据北京市住建委相关文件规定,乙方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配电箱、漏电保护器)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代付代扣,并在进度付款中,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联系电话,邮箱地址,【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职责为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13.1乙方负责提供除本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资源和服务以外的所有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资源。必须保证进入现场的机械的安全使用及性能完好。
13.2负责水电的三级接入,水电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扣此部分费用。
13.3负责试块的制作,必须指定专人配合甲方进行本工程所须的一切试验工作(含第三方见证试验),配合甲方进行和完成承包工程所需的所有甲方、业主方、有关政府部门/单位要求的各种试验工作。
13.4基础开挖后土方的局部清理、找坡、打夯。
13.5为避免施工扬尘,根据需要对开挖现场裸露土洒水降尘并覆盖。
13.6负责清理为完成本合同内容的一切运输车辆机身、轮胎的余土,保证车辆外观清洁。
13.7乙方负责将施工产生的泥浆、弃土、渣土等进行清理运输及消纳。
13.8乙方应负责将本合同段内的土石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平衡和调配,乙方负责余土消纳。
13.9负责配合本工程所须的一切测量、放线、监测工作,对本工程的基准坐标点、高程点、沉降及位移观测点的保护工作,确保不被破坏。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发生。
13.10乙方未经甲方许可,禁止擅自使用、拆改甲方现场的临时设施,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事故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3.11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达成与原设计内容不同的任何文字材料,乙方根据本工程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经过甲方的批准。
13.12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直至本工程正式移交给甲方时为止的临电等临时设施的保管、保护、维护工作,有关费用及工期影响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临时设施的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13.13随时接受业主方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为其日常检查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13.14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地下管线、文物的保护工作,凡因乙方土方开挖而导致现场内外的各种管线、文物的破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15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中遇到冬雨季施工而给自身带来的影响,制定保护和预防措施,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3.16乙方每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一式三份本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作量)及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并按甲方要求提交周进度计划及日作业计划。
13.17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扰民的规定,负责因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引起的扰民和民扰事宜的处理。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扰民和民扰,其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并确保甲方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13.18乙方负责自身生活区及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本工程移交验收,并不得损坏他方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分包工程交叉作业区域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自行协商解决。
13.19乙方必须在进行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由于未报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3.20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内全部工作,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及甲方的要求办理。
13.2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服从并执行甲方对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规定。乙方承担任何因执行上述制度、规定不力或违反上述制度、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并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过失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的责任。
13.22乙方须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供甲方审核,同时提供复印件供甲方存档。
13.23乙方须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政府认定的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减免乙方应负的责任。
13.24乙方须承担甲方按照与业主合同需向业主方承担的有关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涉及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甲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
13.25乙方应保障和保证甲方免于承担由乙方、乙方工人或其雇佣的任何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于甲方提供的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保障和保证甲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
13.26乙方驻工地代表应按甲方要求准时参加由业主方、监理单位、甲方(三方中任一方)主持的现场办公例会,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甲方的协调管理。若乙方驻工地代表无法正常参加会议,需指派代表参加。
13.27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机械设备及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3.28 关于乙方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甲方均不负责任。乙方应使甲方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免遭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和费用。
13.29乙方负责承包范围的保修工作,保修期及保修内容均按照甲方与业主合同的相应规定执行,保修期满后,并不免除乙方的施工质量责任。
13.30乙方大型机械按照甲方要求设置CI标识,具体作法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并经甲方认可。
13.31乙方须遵守本工程业主“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工程道路工程及综合管线工程 项目部”有关本工程的相关规定,如乙方不遵守规定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32乙方须提供2名有5年以上高速公路土石方工程建设施工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协助甲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1名试验人员配合甲方试验室进行取样、试验等工作,3名测量技术人员无偿配合甲方测量工程师放线,2名安全员,1名电工,否则将依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3.33签订《签证事项计量管理办法》,其中重点明确“乙方在每月报送工程计量的同时将本月发生的已签证及需签证的工作内容上报,其中包括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合同内零星用工(工程在分包方承包范围内不记取任何零星用工)、零星机械台班签证,如未上报,视同自动放弃获得以上费用的权利,已签证事项待项目经理部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
13.34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责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35乙方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杜绝非法用工。
第十四条 质量、环保与职业健康安全
14.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营造绿色建筑。
14.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4.3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要求处理。
14.5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须满足甲方制定并经国家认证的ISO9001、ISO14001和 GB/T28001的要求,保证施工生产符合相关标准之要求。
14.6乙方进驻现场员工需接受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GB/T28001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建立工人职业健康档案。
14.7 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4.8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机械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4.9车辆进入现场禁止鸣笛。
14.10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签署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十五条 违约
15.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15.2除非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15.3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如乙方擅自转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违约金按本合同价款的10%结算,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违约金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
15.4甲乙双方明确约定,乙方对甲方的债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转让债权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5.5如发生欠薪闹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围堵甲方、业主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等)视同违约,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发生次数达到3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5.6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比例、时间、金额均不构成乙方支付自身管理人员、劳务工人工资的必要条件,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一旦发生类似事件,甲方给予10万元/次的罚款。
15.7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5.8乙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未合同总价的5%,乙方还须承担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5.9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工人闹事、恶意讨薪等)停工达7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5.10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上报工程量达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按照甲方认定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5.11如乙方违返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单位犯罪或乙方主要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且还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5.12因任何事由,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退场,否则每拖延1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违约金,甲方可从未付乙方的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15.13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因资金原因或付款到位时间原因而影响正常施工、工人闹事(含消极怠工),若发生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中途退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
15.14乙方未按时足额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造成甲方不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相应抵扣进项税的税款额及其他损失。甲方有权在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生效。
15.15乙方与第三人的诉讼、仲裁纠纷,导致甲方(总包方)成为协助义务人或冻结了甲方的账户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冻结款的10%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扣减生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达到乙方时,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第十六条 保 修
16.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6.2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2年。
16.3质量保修期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6.4质量保修责任
16.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
16.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6.4.3乙方的操作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存在的缺陷以及为修补该缺陷而需进行的剔凿和恢复以及其它相关工作,若乙方自身技术水平与资质不能胜任类似工作时,甲方有权指定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相关作业,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6.4.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作业。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6.4.5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业主、使用方会同甲方组织验收,各方验收合格后当次保修即告结束。
16.5保修费用与赔偿责任
16.5.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6.5.2如乙方施工质量缺陷、工艺缺陷、材料老化等缺陷与瑕疵给使用方、业主造成人员物资财产等直接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16.5.3为返修以及受它影响的相关连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6.5.4因业主、使用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应尽义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则由甲方牵头,乙方配合,向责任方索要,但甲方没有追索此项债务的义务。
16.5.5若合同双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则共同约请 建筑建委下属质量监督总站或其它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乙方质量不合格,则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6.6保修金返还
16.6.1乙方履行完保修维修责任,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扣留的保修金。
16.6.2保修金需扣除以下费用:
16.6.2.1甲方委托他人完成保修维修工作的费用;
16.6.2.2因乙方过失、责任而赔偿业主、使用方的相关损失;
16.6.2.3为返修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连工作所需花费的费用【甲方代为支付时】;
16.6.2.4其它与保修维修有关的费用;
16.7保修金不计取任何利息。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1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履行完保修职责,保修期结束,本合同即告终止。
18.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19.1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20.1 双方承诺不将本合同成交价格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0.2不论基于何种原因而导致甲方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解除时,甲乙方间的合同都同时无条件予以解除。
20.3除非得到甲方(总包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或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就本合同权利向第三人设定任何担保、抵押。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的任何转让、担保、抵押均无效,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债权、抵押、担保款项的10%(建议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3倍利息)款项,乙方同时承担由于乙方转让、抵押、担保引起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或履约保函中予以扣除,《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生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书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20.4乙方应严格遵守京建法[2004]121号文的有关规定。
20.5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
20.6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不得做出任何关于本工程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20.7甲方保留将任何材料作为指定供应的权利,及将任何分项工程另行分包的权利。
20.8乙方承担城管的各种罚款及甲方相应的追加罚款。
20.9本合同履行产生的所有债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债权转让通知无效。
20.10乙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北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北京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凡因为乙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乙方自理。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如: 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工长、质检员、测量员)的上岗证。
20.11本合同的签署须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由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须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0.12乙方应该确保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准确、有效,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配合认证工作、开票不及时、延迟送达、开票信息有误、发生信息变更未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作废红冲发票、提供虚假发票,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正常抵扣的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重新提供合规发票,在重新提供合规发票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乙方不能开具的,双倍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进项税的税款额及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作废红冲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合同额的20%。
(5)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有权在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扣减违约金说明书》到达乙方时生效。
20.1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需向甲方缴纳施工安全保证金10万元。当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条款内容发生扣除安全保证金的事项时,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安全保证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当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全部完工后,由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对乙方施工作业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若无任何违规行为,安全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要求缴纳安全保证金,甲方有权在第一期拨付乙方进度款时,扣除人民币20万金额作为乙方未缴纳安全保证金的罚款,该罚款从甲方应付的工程款中永久扣除,不再返还给乙方。
【以下无正文】
双方增值税开票信息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章) 乙方 (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及文件汇编》和中建一局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在施工工程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条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一、甲方需设置安全生产专职机构——安全管理部门;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按施工人员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施工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五;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乙方违反上述条例而造成的案件、事件、事故所连带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并在甲方将施工人员登记在册,办理《安全教育上岗卡》、《现场出入证》(费用由乙方承担),严禁使用童工和未成年人。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件、事故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其他的关于乙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五、乙方须是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组织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登记的中建一局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书(外协),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否则不得承包工程;
第二条 安全责任制
一、甲方的职责
1、甲方负责工程项目总体安全施工管理,监督乙方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同时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奖罚;
2、甲方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前甲方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总交底;
3、甲方有监督权,监督乙方对施工人员进行的各种安全教育,甲方亦有权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按作业区域划分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
5、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乙方的作业区域进行检查,对于重大隐患、严重违章,甲方有违约扣款权和停工权;
6、甲方负责联系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宜,统一协调对外关系;
7、甲方协调各项公用安全设施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管理,减少交叉施工干扰。
注:建设单位直接乙方,甲方只收配合费的单位,甲方负责协调及配合现场工作,不负任何安全管理责任,任何工伤等事故的行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的职责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自觉遵守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安全培训教育认证制度
1.1 乙方项目经理(队长)、主管生产的经理(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管理施工;
1.2 乙方技术人员、工长、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一般施工管理人员在内),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1.3 乙方新工人入厂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办《安全生产上岗证》,持证上岗;
1.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或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正式证或临时证上岗作业;
1.5 乙方施工人员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进入工程前持证到甲方备案登记。
2、执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1甲方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乙方在甲方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乙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以上各措施(或方案)报甲方备案登记后方可实施,变更原方案必须重新报甲方,否则方案无效;
2.2 依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交到每个施工人员,班前讲话要细致、讲明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
3、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3.1 乙方应熟悉并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京建施[2003]1号——4号文件标准的通知,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各种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相关要求。
3.2 乙方负责施工区内的安全防护,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检查和奖罚;
3.3 乙方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并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检,班组自检,实施隐患整改消项制度;
3.4 乙方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执行,确保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5 乙方要对照甲方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整改;
3.6 乙方的施工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各种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安全部门汇报。
注:建设单位直接乙方,甲方只收配合费的单位,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管理好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甲方协调工作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施工中如损坏甲方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必须按价赔偿,如造成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条 劳动保护管理
一、甲方必须为工程项目制定明确可行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二、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物资部为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综合管理部门;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配电箱、漏电保护器)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乙方负责预防施工人员的职业伤害和中毒事故,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施工;
五、乙方负责其施工区域的文明施工,对办公室、宿舍、食堂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
一、乙方负责各自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并为其负责。甲方负责第一级的安全教育,二级教育乙方自己负责,可以请甲方有关人员参加。
二、乙方施工人员变换施工现场必须经过转场安全教育;
三、乙方人员变化时必须提出计划,书面报告给甲方,工人变换工种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持相应工种上岗证上岗作业,并报甲方备案存档,否则,责任自负;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五、在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时,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六、乙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管理
一、乙方负责各自队伍特种作业者的管理,执行标准严格按照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中“工程项目特种作业管理标准”执行;
二、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北京市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事故处理
一、乙方工人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二、工程项目在工作时间和从事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亡,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后,乙单位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的,要做出记录和拍照。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凡因乙方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如有事故不报、造成当事人举报事故的、甲方将对乙严肃处理,加重处罚;
三、乙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书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件、事故发生,有关处理事故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死亡、重伤事故的家属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由死者、重伤者所在单位负责。属于甲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进行,甲方不直接面对伤亡职工及家属;
四、乙方人员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若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乙方除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外,甲方还将对乙方处以30000-50000元的违约扣款。
第七条 安全防护
一、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二、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基础施工、脚手架、洞口临边作业、高处作业、料具存放及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安全防护工作,各乙方负责各自施工区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乙方若使用甲方或其他乙方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乙方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设备须经甲方验收以后,办理书面验收手续,方可施工;
四、乙方必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奖罚
一、甲方要对安全管理纰漏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乙单位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的认定及处罚条例》和《中建一局集团工程项目生产奖罚标准》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乙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社会责任;
二、乙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整改消项制度。对甲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乙方在接到甲方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给予乙方300-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扣款;
四、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的,对施工企业(单位)处以500-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扣款;
五、乙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乙方职责组织施工的,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甲方有权加罚。
第九条 环境保护
一、工程项目须防止建筑施工作业的污染和扰民;
二、乙方必须加强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加大现场扬尘、木工机械噪声、人工噪声、人为噪声的管理力度;
三、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必须拟定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并向甲方出示具体方案,甲方留底备案;
四、乙单位进厂机械设备、人员必须执行中国建筑总公司《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中施工现场分册的规定;
五、乙方现场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甲方CI方案进行。
第十条 安全资料
一、乙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甲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乙方编制分发至所有乙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由甲方决定。
第十一条 现场文明施工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稳定和环保的文明工地。
一、甲方负责制定现场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现场文明施工定期检查制度,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管理;
二、施工现场乙方严格按照公司CI实施管理办法进行标识,充分体现中建系统的形象特色,详见本工程 CI形象设计方案;
三、乙方食堂需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四、乙方应采取一切的措施、搞好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七、乙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乙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八、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协议
为了加强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工程道路工程及综合管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施工秩序,依据消防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政府令,就本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方的职责:
1.总包方组织建立各分包方参加的消防保卫组织保证体系,制定明确可行的工作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各分包方检查、评价、总结各项工作情况,实施奖罚。
2.总包方组织编写施工现场消防、保卫方案。
3.总包方有权监督分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各种消防知识及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进行管理,并按分包方作业区域划分分包方相应的责任区。
5.总包方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分包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6.总包方消防、保卫部门有权对分包方的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违章的情况要及时指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有罚款和停工权。
7.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加强队伍建设,遵纪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减少火险隐患。
8.总包方协调联系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消防、保卫管理工作事宜,统一协调对外关系。
二、分包方的职责:
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方的统一管理,按要求建立于总包方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治保会,义务消防队,认真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1培训教育制度
1.1分包方要组织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和措施。
1.2负责对操作工人进行具体的操作交底。
2检查制度
2.1治安管理
2.1.1分包方要落实保卫工作逐级责任制,确定专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分包方区域内的保卫工作由分包方负责。分包方要对所管辖区进行治安检查,及时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2.1.2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各类案件。
2.1.3分包方要做好所属人员的政审工作,严禁违法犯罪分子和流窜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
2.1.4分包方要按进京注册人数及时办理暂住手续,作到人、证相符,严禁雇佣没有注册的人员。
2.1.5严禁所属人员盗窃或参与盗窃活动。
2.1.6分包方要认真执行保卫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
2.1.7加强贵重物品的管理,落实防范措施,执行总包方出入管理制度。
2.2防火安全管理
2.2.1 分包方要对所管辖区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章行动,消除火灾隐患。
2.2.2分包方要认真落实《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2.2.3分包方要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2.2.4对于分包方责任区内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发放,不得挪做他用。
2.2.5电、气焊人员必须持操作证、用火证、上岗证施工,严格执行用火审批手续,用火时要有看火人,并采取措施。
2.2.6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库管材料管理规定。
2.2.7 分包方不许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和加热器具。
2.2.8不许在施工现场或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工程项目一旦发生消防、保卫事件,要立即向总包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分包方要严格履行协议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故发生,有关事故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
五、因事故发生对总包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分包方承担相应一切经济损失外,总包方还将对分包方进行处罚。
六、总包方对于分包方施工现场防火、保卫管理混乱的分包方要进行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分包,有权停止分包工程款支付并提请业主方解除合同,并由分包承担一切责任。
七、分包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分包方职责组织施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总包方有权加罚。
第三章: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协议
第一条 施工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在指定地点作业,在指定路段行驶,未经许可不得将车辆驶出施工区域。
第二条 施工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尽量避免妨碍施工现场通行。
第三条 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瞻前顾后、兼顾左右、谨慎行驶,最好指挥车在前开道。
第四条 未经指挥长批准,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不得隔断或挖断。
第五条 起重车起吊、挖土车作业时周围应设安全距离并有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
第六条 施工车辆脱离施工现场行驶时,应注意文明整洁,必须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七条 违章作业或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由车方负责。
第八条 工程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车辆运送土石方、建筑垃圾等。在确有困难情况下需雇请社会车辆时,应严格查看车方的牌照、执照、行驶证、年审年检、车辆保险等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合格后方可雇用。
第九条 凡违反道路行驶规定的,每车次处罚用车单位500-1000元。
特别声明
1、本协议规定内容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终止后此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与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安全方面此协议具有优先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临建工程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另见附表)
附件2
总包方供应材料及消耗量控制表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消耗量控制系数 |
1 | 混凝土 | M3 | 0 |
2 | 钢筋 | T | 1% |
3 | 水泥砂浆 | M3 | 3% |
4 | 片石 | M3 | 25% |
5 | 砌筑砂浆 | M3 | 3% |
6 | 级配砂石 | M3 | 10% |
7 | 碎石/级配碎石 | M3 | 10% |
8 | 砂子 | M3 | 6% |
10 | 水泥 | kg | 3% |
11 | 天然砂石 | M3 | 10% |
12 | 中粗砂 | M3 | 6.5% |
13 | 石子 | kg | 10% |
备注:1、工程量按2001年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双方约定,如分包方使用总包方供应的材料超出约定的消耗量系数,总包方将按“采购材料的到场价x1.2x超耗部分材料数量”进行扣减。 |
附件3
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致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在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程)的施工过程中,若我方,需要雇佣和使用工人(包括民工)时,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将保证做到:
1、我公司一定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按月结清,不发生拖欠现象,并且保证按照国家、行业规定雇佣和使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工资将直接发给工人,由本人签字领取。
2、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会及时与所属各施工班组签订用工协议、配合总包方开展工人维权教育、根据用工协议制订支付工人工资计划。
3、我司的分包单位雇用和使用工人的,我方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工人工资。如因我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工人工资的,将由我方先行支付,总包方可从支付给我方的工程款中扣回相应款项。我方对农民工及劳务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工作负主体责任。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行为,造成工人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方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等相应责任。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无拖欠劳务费证明
我公司承揽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程)项目的临建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已按照施工进度及合同约定全额拨付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至出具该证明之日止未拖欠我公司工人劳务费。
特此证明!
出具人: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 日
附件5
工人工资足额支付证明
致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揽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秋坡、石佛村A、B、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政配套程)项目的临建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施工,我司已按照与工人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工人实际出勤足额支付了工人工资,至出具该证明之日止,我司未拖欠工人工资,详见工资支付台账。
特此证明!
出具人: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分包结算单样表
中国建筑 管理表格 | ||||||
工程分包项目结算审核 | 表格编号 | |||||
CSCEC1B2—CM—B050505 | ||||||
工程项目名称 | 总包项目部 | |||||
分包单位名称 | 分包范围 | |||||
分包工程 | 分包工程 | |||||
分包合同编号 | 含税审定金额(元) | |||||
可抵扣的增值税金(元) | ||||||
审定除税后金额(元) | ||||||
审 核 依 据 | ||||||
1 | ||||||
2 | ||||||
3 | ||||||
4 | ||||||
审核说明 | 经审核:最终审定不含税金额为***元,税金为***元,含税总额为***元(大写:*****)。该工程保修期为**年,请财务付款时预留质保金5%即***元(大写***),待合同期满后按合同支付。 | |||||
项目经理或执行经理: | 大项目商务总监: | |||||
项目财务总监: | 大项目总监: | |||||
商务管理中心: | 主管领导(签字): | |||||
分包单位:(公章) | 审核单位:(公章) | |||||
本表一式四份,商务管理中心一份,项目部一份,项目财务一份,分包单位一份,如分包单位索要可自行增加 |
中国建筑 管理表格 | |||||
工程分包合同报结单 | 表格编号 | ||||
CSCEC1B2—CM—B050506 | |||||
工程项目名称 | 工程开工日期 | ||||
分包项目名称 | 分包单位名称 | ||||
分包工程 |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 | ||||
合同编号 | 含税结算金额 | ||||
可抵扣的增值税金额 | |||||
除税后结算金额 | |||||
合同价 | 累计已付款 | ||||
| |||||
评审人员名称 | 评审意见 | 签字 | |||
现场经理 | |||||
质量总监 | |||||
安全总监 | |||||
材料负责人 | |||||
项目总工 | |||||
项目财务 | |||||
商务经理 |
中国建筑 管理表格 | |||||||
工程分包初审结算单 | 表格编号 | ||||||
CSCEC1B2—CM—B050507 | |||||||
工程名称: | |||||||
分包单位名称: | |||||||
序号 | 分包工程分项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除税后单价 | 除税后合价 | 备注 | |
合同内工作内容 | |||||||
合同内工作内容小计 | |||||||
合同外工作内容(量和价) | |||||||
...... | |||||||
...... | |||||||
合同外工作内容小计 | |||||||
其中:已体现在月结中的金额及月结编号 | 在本行填写合同外工作内容在月结中体现的工程量及单价及*年*月月结单 | ||||||
审定除税后金额 | 元 | ||||||
金额大写: | 零 | ||||||
注:以上结算为初步结算,包括现场所发生的工作内容,今后不再发生任何费用,结算资料应通过公司审核,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才能作为最终结算额的依据。 | |||||||
分包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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