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移动压缩箱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垃圾移动压缩箱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武夷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82]KT[GK]*******-1的垃圾移动压缩箱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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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9901 | 垃圾容器 | 垃圾容器 | 2 | 个 | 国内 | 346000 | 692000 | 青专牌 | QDZ1203.YSX | 无 | ||||
合计: | 692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贰仟元整(¥692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五九中路38号;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移动压缩箱体安放轨道与采购人现有的移动压缩箱体的轨道一致;所供移动压缩箱体需与采购人现有的钩臂车起吊匹配,与采购人现有的旧站清洁楼匹配。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投标人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出厂检验: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设备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第6.1.1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6.1.3乙方自检:设备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要求乙方对所有设备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同时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6.1.4验收与最终验收:乙方自检后且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需派有设备调试经验的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按验收指标逐项测试,直至全部达到要求。乙方与采购人一同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 6.1.5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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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95% | |
2 | 5 | 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至验收之日起计算,待一年质保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交货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10.2甲方逾期付款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执行,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2售后服务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14.2.1质量保证期:一年(技术要求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4.2.2保修期内:免费进行设备安全调试;免费上门维修保养及更换配件;乙方应在收到采购人的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要求,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采购人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4.2.3保修期外:设备保修期过后,乙方收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解决,承担终身维修服务。维修过程只收取配件费,且以最优惠价格提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武夷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乙方: | 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 |
住所: | 武夷山市五九中路38号 | 住所: |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369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于有德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01 | 联系方法: | 185*****92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732 |
签订地点:武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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