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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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江北区委办公室 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区委办〔2019〕43号)的规定,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立即组织抢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扣押用于违反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权。

(五)依法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依法对水库、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加大下泄流量,超出调度运用计划规定流量运行时,未按要求报告或者告知相关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出警示信息或者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10.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1.自然灾害救治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

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四)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1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5.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36.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7号3楼

(二)法律咨询电话:****-********,安全隐患举报投诉电话:0574-12350。


宁波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

标签: 主体 行政执法 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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