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易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2019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暨马铃薯原原种、原种项目”的质疑回复

关于乐山易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2019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暨马铃薯原原种、原种项目”的质疑回复

关于乐山易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2019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暨马铃薯原原种、原种项目”的质疑回复

质疑人:乐山易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889号13幢20楼17号;

邮编:614000;

法定代表人:周文勇

委托代理人:赵宇

联系电话:135*****485

被质疑人:四川诚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乐山市市中区乐高东路86号7幢1号、2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80*****436

供应商乐山易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2019年粮油绿色高产高效暨马铃薯原原种、原种项目(项目编号:********19000555)”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使其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12月6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该公司的书面质疑,现依法予以受理并答复。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后,中标方在签订合同生效10日内交货至采购人地点”,你公司认为10日内无法完成种薯供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马铃薯种薯除了四川农业大学和四川农业厅植物检疫站出具的病毒检测以外,其他机构的检测报告也具有相同权威。

质疑事项3:评分条件中基地规模、生产条件占10分: 1、原原种基地建在海拔800米及)以上区域、原种基地建在海拔1000米及以上的,同时满足得5分,满足一项得2.5分,完全不满足不得分。2、原原种网室10000平方米以上、原种基地1000亩以上,同时满足得5分,满足一项得2.5分,完全不满足不得分。生产技术力量占8分: 1、具有签约技术指导服务高级农艺师,每1名得2分,最多得4分。2、具有签约技术指导农艺师,每1名得1分,最多得4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二、质疑答复

(1)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1.种薯属于特殊商品,且具备极强的季节性。一旦错过种植时间,种植户特别是贫困种植户显然将会面临极大的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为了确保本项目种薯供种及时到位,潜在中标商应该按照招标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种;2、无任何指向性。该条件的设置不存在任何的指向性,任何潜在供应商都应该完全按照招标人(采购人)的要求,及时、安全的完成种薯供种,确保种植户的根本利益、确保本项目的顺利的实施。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2)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

1.采购人为了选择更好的品种种薯,选择到适合于项目区域的品种种薯,为保证种植户的根本利益,并且马铃薯具有其特殊的生物特性,地域特性很强,因此,要求提供病毒检测报告是合理合规的。按照川农业函【2016】87号要求四川农业大学和四川省农业厅植物检疫站是我省马铃薯病毒检测领域唯一权威机构,省内无其他具有马铃薯种薯病毒检测权威机构,而马铃薯又属于特殊商品,属于植物种子,而国家有相关的规定,对种子跨地区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条规定“(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2012年修订本)第二十三条规定“从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从省内调出时,调出单位应当根据外省调入单位的检疫要求,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提出具四川农业厅植物检疫站或四川农业大学出具的病毒检测报告不存在任何问题;2、四川省农业厅植物检疫站、四川农业大学检测机构面向全国、全省种薯生产企业,种薯生产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到其机构检测,不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3)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

1、对基地海拔:为了保证其种薯的抗病性,要求原原种、原种生产环境在800米以上和1500米以上这是《GB18133-2012》关于马铃薯种薯的相关要求,属于技术性要求,不存在违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财库(2019)38号文件》的情况;2、对基地规模:此次招标马铃薯种薯数量较大,为了保证供种,当然需要能保证此次种薯供种的生产基地、生产产量,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财库(2019)38号文件》所规定内容与本条条件设置内容无关;3、对生产技术:组培苗、原原种、原种属于具有较高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其特殊的商品性质决定了,要保证种薯的质量,保证种薯种植的效果,保证种植户的根本利益,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当然要具备一定的技术人员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因此生产技术力量加分是合理、合法的。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3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项目的关注和参与。若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出投诉。

此复!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诚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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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马铃薯 高产 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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